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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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争条款
1.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2.在我国的现状 在我国的现状 3.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 4.例外 例外 5.寿险业期待不可 寿险业期待不可 抗辩条款案例回放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 一般为两年 之后, 两年) (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 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 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 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 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 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 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 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 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对于这种情况,随着我国寿险业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 对于这种情况,随着我国寿险业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必 凸显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将凸显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可以表现 保险公司一方已经知道投保人一方存在不如实告知, 在:保险公司一方已经知道投保人一方存在不如实告知,但 却只等事故发生后,才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 却只等事故发生后,才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 投保人虽然定期缴纳了保险费, 投保人虽然定期缴纳了保险费,但是被保险人却没有受到保 险合同应有的保障; 险合同应有的保障;或者是保险公司并不知道存在不如实告 但当事故在几十年后发生, 知,但当事故在几十年后发生,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了不如实 告知的情况,拒绝了对受益人相应赔偿的支付; 告知的情况,拒绝了对受益人相应赔偿的支付;又或者是保 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多年后, 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多年后,才进行调查发现投保人存在不如 实告知的情况,提出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 实告知的情况,提出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 健康等状况都发生巨大的变化,再加上年龄的增长, 健康等状况都发生巨大的变化,再加上年龄的增长,使得重 新投保对于投保人而言将带来保费大大增加的困难。 新投保对于投保人而言将带来保费大大增加的困难。 以上这些由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过窄所带来的问题 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过窄所带来的问题, 以上这些由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过窄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仅 会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受到影响, 会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受到影响,导致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危机,而且同时也容易激发一些社会矛盾, 危机,而且同时也容易激发一些社会矛盾,影响我国当前正 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 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不可抗辩 条款在我国寿险业的适用问题。 条款在我国寿险业的适用问题。

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 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 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 隐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 提出争议。 提出争议。 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在欺诈性冒名顶 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 缺乏可保利益、 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 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 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保险人也 可提出抗辩
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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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保险人基于以下几种事由所提 一般来说, 出的抗辩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 出的抗辩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
(1)在不可抗辩期间发生事故的,解除 在不可抗辩期间发生事故的,
权不因不可抗辩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权不因不可抗辩期间的届满而消灭,保险 人仍可以告知义务有瑕疵而解除合同。 人仍可以告知义务有瑕疵而解除合同。 (2)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形,不受不可抗 2 未缴纳保险费的情形, 辩条款的约束。 辩条款的约束。 (3)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 以防止利用生命赌博和道德危险因素。 益,以防止利用生命赌博和道德危险因素。 因此, 因此,保险利益的争辩不在此规则的调整 范围内。 范围内。
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分析
定 的 影 响 。 不 受 保 险 合 同 是 否 有 明 确 约 欺 诈 。 这 种 义 务 是 法 的 , 定 有 任 何 隐 瞒 、 遗 漏 、 错 误 或 事 实 如 实 告 知 保 人 , 不 得 险 人 应 将 有 关 保 险 标 的 之 重 要 险 合 同 时 ,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如 实 告 知 。 该 条 要 求 订 立 保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 , ,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内 容 并 可 以 , , , 同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第 款 规 定 : 订“ 立 保 险 合 中 国 现 行 《保 险 法 》 第 17 17 17 条 1 1 1 , , ,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 年 月 日 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订草案 》。 这是历时4年 这是历时 年,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相 关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在修订草案(送 关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在修订草案 送 审稿)中 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 首次纳入了业内呼 审稿 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业内呼 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 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 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 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 履行告知义务, 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但经过两年期限后, 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 除合同。 除合同。”
Fra Baidu bibliotek
布 部 门 规 章 继 续 推 进 去 年 已 经 开 始 实
短 期 内 而 言 ,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可 通 过 颁
长 的 过 程 。 所 以 , 笔 者 建 议 : 首 先 从
长 的 工 程 , 直 接 通 过 立 法 实 行 需 要 漫
应 该 分 步 骤 进 行 , 考 虑 立 法 是 一 个 漫 将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纳 入 我 国 寿 险 中 ,
辩 条 款 实 施 的 有 效 性 。 这 样 通 过 分 阶
到 立 法 层 面 上 , 这 样 才 可 保 证 不 可 抗
改 《保 险 法 》 , 将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纳 入
作 基 础 。 其 次 , 从 长 期 而 言 , 通 过 修
实 务 中 试 行 , 而 且 将 为 下 一 步 的 立 法
被 保 险 人 和 受 益 人 的 权 益 。
核 保 能 力 , 最 终 有 力 的 保 护 投 保 人 、
司 逐 步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努 力 提 高
经 营 问 题 , 另 一 方 面 也 将 促 进 保 险 公
一 方 面 可 避 免 法 律 突 变 所 引 起 寿 险 业
段 将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纳 入 寿 险 实 务 中 ,
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现状 注意了!书上说 注意了!书上说P172:我国 :
《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 但是我国《保险法》 条规定: 但是我国《保险法》第54条规定: 条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 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 出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出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 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年的除外。 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 年的除外。” 可见, 可见,我国不可抗辩权适用于被保险人 的年龄的误告。 的年龄的误告。

表面看来,这项规则与“欺诈会使合同无效”的合 表面看来,这项规则与“欺诈会使合同无效” 同法基本原则相悖,但被法律承认的根本原因 根本原因在于 同法基本原则相悖,但被法律承认的根本原因在于 其存在的合理性: 其存在的合理性:
1.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须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 1.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须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 尽可能地维系保险关系的存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 尽可能地维系保险关系的存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投保人 一般都指定其家属或其他受扶助的人为受益人, 一般都指定其家属或其他受扶助的人为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对 将来支付的保险金有期待权,因此, 将来支付的保险金有期待权,因此,人寿保险常涉及这些人的 生计安排,若不规定一个抗辩权丧失期间, 生计安排,若不规定一个抗辩权丧失期间,使得受益人无反证 的机会,从而丧失怜恤之道。而且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 的机会,从而丧失怜恤之道。而且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 若已成立多年,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 若已成立多年,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 致使被保险人因年老体衰而难以获新保险。 致使被保险人因年老体衰而难以获新保险。甚或出现保险人在 明知不实告知义务的存在而仍签订合同, 明知不实告知义务的存在而仍签订合同,以图投保人缴纳多年 保费后,而抗辩拒付保险金,显然有失公允。 保费后,而抗辩拒付保险金,显然有失公允。 2.从保单金融功能来看, 2.从保单金融功能来看,以人寿保单所体现的保险金请求权为 来看 而设定质权,向第三人借款,若保险合同订立二年后, 质,而设定质权,向第三人借款,若保险合同订立二年后,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违反告知义务抗辩、拒付保险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违反告知义务抗辩、拒付保险金,则应 被保险人业已死亡,质权人概无提出反证之可能。 被保险人业已死亡,质权人概无提出反证之可能。如果保单伴 有此项危险, 有此项危险,必将有害于保单信用交易安全
寿险业期待不可抗辩条款案例回放
王女士做良性脑肿瘤手术,保险公司赔偿其 万元 万元, 王女士做良性脑肿瘤手术,保险公司赔偿其8万元,但事后保 险公司发现她在合同中隐瞒了以前的病史,王女士的8万元保 险公司发现她在合同中隐瞒了以前的病史,王女士的 万元保 险金随即泡汤。 险金随即泡汤。2005年1月,王女士因病在北京市天坛医院做 年 月 了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由于她曾在2002年12月向平安人寿保 了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由于她曾在 年 月向平安人寿保 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康乃馨保险,保险公司经调查后, 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康乃馨保险,保险公司经调查后,答 应赔偿王女士8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发现, 万元。 应赔偿王女士 万元。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发现,王女士曾先后 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 于1990年、1994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而上述情 年 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 况王女士在投保时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因此, 况王女士在投保时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将王 女士告上法院。日前, 女士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退还保险 公司保险金8万元 万元。 公司保险金 万元。 此案中,如果保险业承认“不可抗辩条款” 此案中,如果保险业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此次纠纷完全 可以避免。因为, 可以避免。因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已过了国际上公认的 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 不 仅 仅 可 以 先 在 保 险
部 门 规 章 的 方 式 , 规 定 保 险 公 司 实 行
条 款 之 中 。 这 样 在 立 法 之 前 通 过 颁 布
司 将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纳 入 其 产 品 的 基 本
行 的 寿 险 保 单 标 准 化 , 要 求 各 寿 险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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