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和作用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合同,规定了双方在特定保险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这些事件往往出乎人们的意料,也超出了当时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
为了在此类情况下保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相对免责的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此条款来拒绝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条款的存在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司在承保被保险人的风险时,通常会对可能造成损失的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保险费率。
然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意外的损失,超出其可以承受的范围。
此时,不可抗辩条款可以起到一种相对免责的作用,减轻保险公司的经济压力。
其次,不可抗辩条款也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通常是人们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但人们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有责任和义务采取一定的安全预防措施。
例如,在购买汽车保险时,被保险人应该确保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减少风险。
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可以提醒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福利的同时,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此外,不可抗辩条款还能够保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如果保险公司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仍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使保险公司陷入经济危机,甚至破产。
这将不仅对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也会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
因此,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可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保持其经营和发展的稳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应当是相对有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此条款,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的类型和范围。
这样可以避免将一切由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都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而是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不可抗辩条款案例
不可抗辩条款案例不可抗辩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条款,用于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会如何变化。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继续,因此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际生活中,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往往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不可抗辩条款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自然灾害的。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由于突发的洪水导致供应商的生产设施被严重损坏,无法按时供货。
此时,供应商可以援引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张自己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免除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而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洪水等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将成为争议的焦点。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政府行为的。
某公司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
然而,由于政府出台了新的环保政策,导致施工许可证被暂时冻结,工程无法按时进行。
此时,承包商可以主张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免除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而合同中是否对政府行为的影响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决定最终的裁决结果。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战争的。
某公司与海外客户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内交付货物。
然而,由于两国发生了战争,导致交通管制和港口封锁,货物无法按时运达。
此时,公司可以主张战争属于不可抗力,免除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而合同中是否对战争等政治风险作出了明确规定,将成为争议的关键。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中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并在不可抗辩条款中作出详细规定,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争议。
同时,裁判机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和合法性。
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浅议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摘要: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但在推动保险业的进步的同是在实务处理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完善和解决。
笔者针对一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不可抗辩;最大诚信;保险合同;完善一、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经过一段可抗辩期后,保险人就再也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违反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体现了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填补了旧《保险法》可抗辩期仅对年龄未如实告知的局限性,从立法的角度限制了保险人的权利,保护投保方的利益,规范了保险人运作规则,可以更好的树立我国保险人的形象,进一步加快了我国保险业国际化的进程,对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积极的意义。
(三)、不可抗辩条款对于保险人的四项约束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和第三十二条着重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保险人的一些权力进行限制,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保险人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时限约束。
即“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的规定。
二是对保险人不能因自身过错而解除合同的约束。
即“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不能以代理人工作的不符合规定,或者核保人员核保时的疏漏等理由,解除合同。
三是须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保险金的约束。
即“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怎样
一、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怎样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不可抗辩条款意义解决“理赔难”问题。
“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企图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乘,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
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
遏止“以恶制恶”的“逆选择”。
所谓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是指:有的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
此种被视为是“以恶制恶”的行业“潜规则”,一直饱受非议。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可抗辩条款”绝非仅是一张“罚单”。
“从国际经验上看,‘不可抗辩条款’确立后,权利和义务对等,使国际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健康的发展。
”李滨律师表示,“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快速发展及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部分不诚信的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时,滥用合同的解除权,拒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恶意的拒赔,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的合同利益,导致全社会对保险业的信任度极大地降低。
这种情况的出现,极大地阻碍和遏制了人们对于保险这种非渴求商品的需求,事实上也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羁绊。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一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在出险时进行赔偿。
然而,有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会发生,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会对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可抗辩条款被引入到保险合同中。
本文将探讨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研究,并列举三个案例。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等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也就是说,当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可抗辩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保险公司不可控制的因素之一。
当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
例如,最近发生的地震、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很多财产损失,但如果受灾者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赔偿。
2、战争保险公司通常不会承担因战争导致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战争的发生是无法预测的,并且战争会对社会、经济和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
因此,不可抗辩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显得尤其重要。
3、政府政策政府的政策也是保险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的政策可能会对保险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在某些国家,政府禁止某些类型的保险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不可抗辩条款来避免风险。
三、法院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看法尽管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中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保险约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对这种条款的效力提出质疑。
例如,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引用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但法院必须对该条款的效力进行评估,以确保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否被充分履行。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2016年,浙江省嘉兴市发生了一场洪水,造成了大量财产损失。
当地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之后,引用了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认为该案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
法院表示,虽然洪水是一种自然灾害,但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确定洪水是否符合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作用是
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作用是不可抗力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的主要作用在于:
1、确定保险关系。
不可抗力条款设定了保险关系的范围和责任规则,为了解决保险关系可能发生的纷争或纠纷提供了基本的规则。
2、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责任水平。
不可抗力条款明确了保险
公司负责赔偿的损失范围,以及责任的上限,这样,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就
可以凭此条款作为依据,有效地管理赔偿程序。
3、限制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限制了保险人对保单被保
险人的法律责任,以免由于一些意外事故而引起赔偿纠纷,带来不必要的
法律纠纷。
4、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条款通过确定不可抗力的定义,
可以确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知道何种情况被视为不可抗力,从而能够根
据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定后续的赔偿或拒赔程序。
5、促进双方的诚实信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不可抗力条款有利于
维护双方的诚实信用,促进当事人尊重、保护契约的精神,并维护当事人
的利益。
总之,不可抗力条款作为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
是确定保险关系、明确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和责任水平,以及限制保险人的
法律责任和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促进双方合作。
保险最重要的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最重要的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今天想跟大伙一起来聊聊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中有个最大的亮点,即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所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至此不可抗辩条款也成了保险界内争议最多的话题,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投保人,对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也有深远的意义,可是是不是代表投保人可以不进行如实告知,带病投保,过了两年就万事大吉了,呢关于该法律条款应该如何解读,呢该条款又适用于什么情况,本次想通过三个不同的真实案例,跟各位来一起学习一下不可抗辩条款,客户刘先生于2011年1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保额为18万元,并且按期缴纳的保险费。
2014年9月25日,刘先生因左扁桃体肿大,感觉吞咽有困难,到深圳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随即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410月20日,刘先生收到了所投保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刘先生投保前已因非霍奇金淋巴瘤接受诊治,于是刘先生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起诉理由有两点,第一点所患疾病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确诊,第二点是根据保险法第16条表示签订保险合同时间为2011年1月7日,出险时间为2014年9月,已经远远超过两年,请求法院判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理赔金18万元。
而保险公司也表示,经调查核实,刘先生自2010年7月11日连续五次因非霍奇金淋巴瘤接受化疗故作出如下两点辩解,第一点条款规定,首次患病是指被保险人投保前从未确诊过的情况。
第二点,刘先生的投保行为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如实如实告知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不适用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并且由原告刘先生承担诉讼费。
判决依据主要有两点,保险法第二条写明保险针对的是未来的可能性,而不是已经发生或未来确定发生不发生的事故以及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
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
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
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
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
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
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
不可抗辩条款案例
不可抗辩条款案例不可抗辩条款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应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权益,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说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自然灾害。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在特定日期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
然而,在约定日期前,发生了一场严重的洪灾,导致交通中断,无法按时运送货物。
甲方提出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而乙方则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该洪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甲方免除了违约责任。
案例二,政府行为。
一家公司与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开发工作。
然而,政府出台了新的土地利用政策,导致该土地的开发计划受到了影响。
公司提出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而政府则认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政府的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公司免除了违约责任。
案例三,劳动力不足。
一家工厂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内提供原材料。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供应商无法按时提供原材料,导致工厂生产受到了影响。
供应商提出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而工厂则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调解,双方同意在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延期交付原材料,避免了进一步的纠纷。
综上所述,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合理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条件,避免不可抗力条款过于宽泛或者不合理。
同时,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
只有在合理约定和合理行为的前提下,不可抗辩条款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摘要】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障保险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本文首先介绍了不可抗力的定义和情形,探讨了不可抗力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随后分析了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其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强调了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对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作用。
通过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深入解析,我们能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面对不可抗力时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从而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力、不可抗辩条款、定义、情形、影响、规定、适用范围、重要性、保障作用、保险合同1. 引言1.1 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简介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一方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势,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是无法预测和控制的。
在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保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免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承担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与保险合同的约定息息相关,有助于保障合同双方权益,保障公平交易。
通过了解和理解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规定,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类风险事件,提升保险合同的执行效率和合法性。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对于解决争议、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了解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提升保险合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正文2.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罢工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使得保险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
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律上的免责事由,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当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测、也无法防范或克服其影响时,可以使合同暂时或永久中止或解除。
海峡风暴、地震、火山、水灾、旱灾、飓风、龙卷风、台风、雹灾、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均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政府颁布命令、政策的变动、战争、罢工等也可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谈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谈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目录
• 不可抗辩条款概述 • 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与要求 • 不可抗辩条款在寿险合同中的应用 • 对寿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评价与建议
01
不可抗辩条款概述
定义和”,是指寿险合同中规定,在合同生效一 定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隐瞒或误述等理由对合同有效性提出争议 的条款。
03
不可抗辩条款在寿险合同中的应 用
投保人权益保护
01
02
03
明确权益
不可抗辩条款确保了投保 人在合同中的权益,一旦 合同成立,保险公司不能 随意否认保险责任。
防止误导销售
该条款保护投保人免受销 售误导,在销售过程中保 险公司必须提供准确、全 面的信息。
鼓励诚信行为
通过强化保险公司的责任 ,该条款间接鼓励投保人 诚信行为,减少道德风险 。
真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真实告知是寿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并合理定价。如果投保人违反真实告 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性的确认
确认方式
寿险合同的有效性通常通过保险公司核保流程进行确认。核保人员会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承保。
合同有效性的重要性
合同有效性的确认是保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权益的关键环节。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有效 ,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总结
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确保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公信力。通过明确合同成立时间与条件 、真实告知义务以及合同有效性的确认等内容和要求,该条款有助于减少合同争议,维护 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建议
01
加强投保人告知义务
为了平衡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带来的欺诈风险,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
保险法16条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16条不可抗辩条款
1. 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罢工、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损失。
2. 被保险人对风险情况不实陈述、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所导致的损失。
3.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4.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犯罪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5.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所导致的损失。
6.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杀或故意伤害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7. 被保险人因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的损失。
8. 被保险人在危险期间进行的危险活动所导致的损失。
9. 被保险人在驾驶无证或无资质的车辆、驶入禁止通行地区等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10. 被保险人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所导致的损失。
11. 被保险人在已经得知保险事故发生但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所导致的损失。
12.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因协商不一致、仲裁、诉讼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13. 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费所导致的损失。
14.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索赔证明和资料所导致的损失。
15. 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过程中遭受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意外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16. 保险公司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继续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所导致的损失。
保险合同解除中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合同解除中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1. 引言1.1 概述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协商或依照法律规定终止保险合同的一种方式。
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可抗辩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用来规定保险公司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赔偿责任。
本文旨在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理解与适用的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主要部分来论述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首先,我们将提供引言部分,概述文章的目的和结构。
其次,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详细探讨不可抗辩条款的定义及其作用、法律效力以及与其他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
第三部分将着重讨论保险合同解除中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界定、不可抗力对解除保险合同产生的影响以及保险公司应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方式。
第四部分将分析双方在解除保险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包括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规定下的解除程序和要求。
最后,我们将在第五部分中总结本文的观点和结论,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保险合同解除中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通过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定义、作用、适用范围以及双方责任和权利进行分析,为读者提供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全面认识,并对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一些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并处理相关保险合同解除中涉及到不可抗辩条款的问题,从而更加理性地进行风险管理与保险合同管理。
2. 不可抗辩条款的定义和作用2.1 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设立的一项特殊条款,用于规定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或免责的权利和义务。
不可抗辩条款通常被视为一种例外原则,在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允许当事人根据特定情况承担责任或暂时免除责任。
2.2 不可抗辩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
“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及其例外一、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是为了规定当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的相应责任和赔偿原则。
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一种逃脱责任的手段,而是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双方共同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
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例外分析1. 不可抗力事件预见性问题。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可预见的,就不能归为不可抗力的范畴,如某个城市每年都会发生的自然灾害,交通拥堵等几乎可以预见的事件。
此时,当事人需要选择合适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
2. 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相关性问题。
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之间需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够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例如,一场洪水导致工厂无法正常开工,使得技术开发与项目合作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3. 不可抗力事件未及时通知问题。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当事人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合同的无法履行,否则,未及时通知对方就会导致合同的无效甚至违约责任。
4.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条款失效问题。
如果条约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相冲突,则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就会失效。
5.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相关性问题。
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真正导致了合同的无法履行,需要双方自行协商。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并未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那么合同任期照常,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后继续存在的经济情况,需要另作协商。
三、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案例分析1、花旗银行欺诈案花旗银行曾被控欺诈,但其主张不应承担行政责任,因为当时系美国境内的内部操作失误,且该内部操作是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之外的、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
但是,法院最终因为认定该情况无法成为不可抗力,因此驳回了花旗银行的上诉。
2、SARS疫情爆发对酒店行业的影响由于2003年SARS疫情的爆发,酒店行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许多酒店主张应采用不可抗力条款,以减少由突发事件引起的潜在经济损失。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及解决探析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及解决探析摘要:2009年10月起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原先《保险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中比较重要的条款是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是:“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以上的,保险人不可以将合同解除”,尽管条款内容并不复杂,但是条款会对司法实践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本文将围绕“《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及解决”这一话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适用冲突;解决1、《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冲突及解决实际案例(1)案例一李某因癌症住院十五天,住院时间为3月14日,出院治疗时间为3月29日。
出院第二天也就是3月30日,李某投保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
在保险合同“特殊事项”栏的病史、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所有与疾病相关的项目都勾选了“否”,合同生效时间为4月5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2015年到2017年期间,李某多次前往医院进行癌症治疗,2017年合同成立两年,李某以两年内的2017年2月20日的住院病历为据申请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赔付前开展例行调查,发现李某投保前已确诊癌症,但投保时在相关询问项目中皆填写了“否”,遂在30天内解除合同并拒赔。
再两年后,也就是2019年,李某病情加重,住院当月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为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填写相关询问项目,李某儿子诉至法院。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李某在已经罹患癌症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投保有益于自己的保险类型,投保时未如实填写保险公司相关询问项目,未履行自身如实告知义务[1]。
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被保险人明显存在主观恶意,这种情况不适用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相关内容,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为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出现新的保险事故。
但是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合同成立的时候保险事故已经存在,所以不属于此条款适用范围,且李某存在故意骗保的意图,因此不宜机械执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2]。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前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已经意识到意外事件的出现是不可预测的。
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可以考虑购买保险,以便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
保险是一种基于救济的业务,意味着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受保险人应对意外风险的侵害。
保险法是规定了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其中有一类条款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是在特定情况下,保险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提出的一种合法防护措施。
本文将浅析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的定义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附加条款,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保险人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益。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发生一些不可预测的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对保险人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依靠不可抗辩条款维护其合法权益。
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在保险法中,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可预测的自然现象或人为行为,其发生不可控制,无法承担错误,也无法避免和防范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暴雨、龙卷风、雪灾等;2.社会事件:如恐怖袭击、战争、动乱、罢工、暴动、骚乱等;3.生产事故:如工厂火灾、煤气泄漏、道路交通事故等;4.疾病流行:如病毒传播、肝炎、流感等。
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在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险种,主要包括火灾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等。
在这些险种中,保险人常常面临一些不可抗力事件,比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这些事件直接影响到保险人的利益。
为了确保保险人的利益不会被不可抗力事件侵害,不可抗辩条款已经成为了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该条款保证,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保险人可以免责或减轻赔偿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的有效性不可抗辩条款的有效性并不是绝对的。
如果条款过于模糊或不合理,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比如,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使保险人不能克服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就不能免责或减轻赔偿责任。
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
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原创版】目录一、不可抗辩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复效条款五、自杀条款六、不丧失价值条款七、保单贷款条款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正文人寿保险合同中包含多种条款,这些条款对于理解保险合同的权益和义务至关重要。
以下是人寿保险的八大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保或解除合同。
在我国,这个期限通常为两年。
2.年龄误告条款: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调整保险费。
如果年龄误差较大,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或解除合同。
3.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保险公司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 60 天。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超过宽限期后,保险合同将失效。
4.复效条款:如果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两年)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保险。
经保险公司审批后,投保人需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可以恢复。
5.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杀发生在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6.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超过两年后,即使保险合同失效,保单也将累积一定的准备金。
该准备金不会因政策有效性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退保,保险公司应将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7.保单贷款条款: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物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通常为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8.自动垫交保费条款:如果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了解这些条款有助于投保人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
保险不可抗力条款是哪些(保险的不可抗条款具有什么意义)
保险不可抗力条款是哪些(保险的不可抗条款具有什么意义)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有哪些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生笑银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一般为2年),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故意误告、漏报、隐瞒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渣升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如丛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而这项保险条款就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
是指像重疾保险这类人寿保险合同生中渗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者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理由,来主张保险合同失效。
简而言之,就是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用投保时隐瞒病史等理由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或是拒赔。
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立法用意在于保护弱者,维护消费者权益。
虽然设定确实对保险公司来说不符合形式公平,但更贴近于实质公平。
消费者在投保时很可能已存在病症但并未确诊,或在购买时就被工作疏忽的销售人员代为填写健康告知,考虑到保险销售前端风险的存在,并约束保险公司不能滥用解约权利,不可抗辩条款为消费者争取了应有的保障。
但需要提醒的是,不可抗辩条款也并非全都适用的。
如在投保前已确诊存在健康隐患却仍未据实告知,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
若是真有意“骗保”,抱歉,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如投保者卖凳脊故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自身实情,保险公司将可以无视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不能以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的约定。
这种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定义、适用原则、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定义是指在一方在保险合同中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存在,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不能因此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客观存在的不可抗力事件。
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是确保在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双方能够合理地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不可抗力因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不能通过合理的预防和措施来防范或解决的。
例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就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二是不可抗力因素必须直接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即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的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之间存在远因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则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
再次,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在法律上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此外,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四章也对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影响和责任承担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保险合同时,不得以违约为由,拒绝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
最后,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是需要注意的。
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也要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共同协商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完全摆脱责任,而是根据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程度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对责任进行部分或全部免除。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简述(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自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保险合同即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此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有欺骗、错误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为理由而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属于一种实体权利消灭时效(或称除斥期间)的规定,经过一定的期间,则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而享有的解除权或者拒赔权消灭。
(二)《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
《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总则部分,从立法技术上来说,是表明所有的保险合同,包括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均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但是,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应用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显然有失偏颇。
理由如下:第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并不像人的身体那样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发生危险的概率也随之增长,中途终止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还可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不会影响其享受的利益。
第二,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受益人的期待利益,财产保险承保的对象为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目的在于弥补损失,不如人身保险关系到人的生命价值,所以不应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第三,财产保险合同的期限较短,保险期限达不到不可抗辩条款的两年抗辩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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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分析
定 的 影 响 。 不 受 保 险 合 同 是 否 有 明 确 约 欺 诈 。 这 种 义 务 是 法 的 , 定 有 任 何 隐 瞒 、 遗 漏 、 错 误 或 事 实 如 实 告 知 保 人 , 不 得 险 人 应 将 有 关 保 险 标 的 之 重 要 险 合 同 时 ,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如 实 告 知 。 该 条 要 求 订 立 保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 , ,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内 容 并 可 以 , , , 同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第 款 规 定 : 订“ 立 保 险 合 中 国 现 行 《保 险 法 》 第 17 17 17 条 1 1 1 , , ,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 不 仅 仅 可 以 先 在 保 险
部 门 规 章 的 方 式 , 规 定 保 过 颁 布
司 将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纳 入 其 产 品 的 基 本
行 的 寿 险 保 单 标 准 化 , 要 求 各 寿 险 公
布 部 门 规 章 继 续 推 进 去 年 已 经 开 始 实
短 期 内 而 言 ,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可 通 过 颁
长 的 过 程 。 所 以 , 笔 者 建 议 : 首 先 从
长 的 工 程 , 直 接 通 过 立 法 实 行 需 要 漫
应 该 分 步 骤 进 行 , 考 虑 立 法 是 一 个 漫 将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纳 入 我 国 寿 险 中 ,
法
表面看来,这项规则与“欺诈会使合同无效”的合 表面看来,这项规则与“欺诈会使合同无效” 同法基本原则相悖,但被法律承认的根本原因 根本原因在于 同法基本原则相悖,但被法律承认的根本原因在于 其存在的合理性: 其存在的合理性:
1.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须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 1.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须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 尽可能地维系保险关系的存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 尽可能地维系保险关系的存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投保人 一般都指定其家属或其他受扶助的人为受益人, 一般都指定其家属或其他受扶助的人为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对 将来支付的保险金有期待权,因此, 将来支付的保险金有期待权,因此,人寿保险常涉及这些人的 生计安排,若不规定一个抗辩权丧失期间, 生计安排,若不规定一个抗辩权丧失期间,使得受益人无反证 的机会,从而丧失怜恤之道。而且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 的机会,从而丧失怜恤之道。而且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 若已成立多年,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 若已成立多年,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 致使被保险人因年老体衰而难以获新保险。 致使被保险人因年老体衰而难以获新保险。甚或出现保险人在 明知不实告知义务的存在而仍签订合同, 明知不实告知义务的存在而仍签订合同,以图投保人缴纳多年 保费后,而抗辩拒付保险金,显然有失公允。 保费后,而抗辩拒付保险金,显然有失公允。 2.从保单金融功能来看, 2.从保单金融功能来看,以人寿保单所体现的保险金请求权为 来看 而设定质权,向第三人借款,若保险合同订立二年后, 质,而设定质权,向第三人借款,若保险合同订立二年后,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违反告知义务抗辩、拒付保险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违反告知义务抗辩、拒付保险金,则应 被保险人业已死亡,质权人概无提出反证之可能。 被保险人业已死亡,质权人概无提出反证之可能。如果保单伴 有此项危险, 有此项危险,必将有害于保单信用交易安全
辩 条 款 实 施 的 有 效 性 。 这 样 通 过 分 阶
到 立 法 层 面 上 , 这 样 才 可 保 证 不 可 抗
改 《保 险 法 》 , 将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纳 入
作 基 础 。 其 次 , 从 长 期 而 言 , 通 过 修
实 务 中 试 行 , 而 且 将 为 下 一 步 的 立 法
被 保 险 人 和 受 益 人 的 权 益 。
核 保 能 力 , 最 终 有 力 的 保 护 投 保 人 、
司 逐 步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努 力 提 高
经 营 问 题 , 另 一 方 面 也 将 促 进 保 险 公
一 方 面 可 避 免 法 律 突 变 所 引 起 寿 险 业
段 将 不 可 抗 辩 条 款 纳 入 寿 险 实 务 中 ,
对于这种情况,随着我国寿险业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 对于这种情况,随着我国寿险业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必 凸显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将凸显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可以表现 保险公司一方已经知道投保人一方存在不如实告知, 在:保险公司一方已经知道投保人一方存在不如实告知,但 却只等事故发生后,才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 却只等事故发生后,才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 投保人虽然定期缴纳了保险费, 投保人虽然定期缴纳了保险费,但是被保险人却没有受到保 险合同应有的保障; 险合同应有的保障;或者是保险公司并不知道存在不如实告 但当事故在几十年后发生, 知,但当事故在几十年后发生,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了不如实 告知的情况,拒绝了对受益人相应赔偿的支付; 告知的情况,拒绝了对受益人相应赔偿的支付;又或者是保 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多年后, 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多年后,才进行调查发现投保人存在不如 实告知的情况,提出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 实告知的情况,提出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 健康等状况都发生巨大的变化,再加上年龄的增长, 健康等状况都发生巨大的变化,再加上年龄的增长,使得重 新投保对于投保人而言将带来保费大大增加的困难。 新投保对于投保人而言将带来保费大大增加的困难。 以上这些由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过窄所带来的问题 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过窄所带来的问题, 以上这些由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过窄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仅 会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受到影响, 会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受到影响,导致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危机,而且同时也容易激发一些社会矛盾, 危机,而且同时也容易激发一些社会矛盾,影响我国当前正 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 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不可抗辩 条款在我国寿险业的适用问题。 条款在我国寿险业的适用问题。
理
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 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 性的争议,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诈、 隐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 提出争议。 提出争议。 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在欺诈性冒名顶 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 缺乏可保利益、 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 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 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保险人也 可提出抗辩
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现状 注意了!书上说 注意了!书上说P172:我国 :
《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 但是我国《保险法》 条规定: 但是我国《保险法》第54条规定: 条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 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 出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出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 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年的除外。 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 年的除外。” 可见, 可见,我国不可抗辩权适用于被保险人 的年龄的误告。 的年龄的误告。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 年 月 日 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订草案 》。 这是历时4年 这是历时 年,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相 关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在修订草案(送 关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在修订草案 送 审稿)中 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 首次纳入了业内呼 审稿 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业内呼 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 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 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 期为两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 履行告知义务, 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但经过两年期限后, 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 除合同。 除合同。”
寿险业期待不可抗辩条款案例回放
王女士做良性脑肿瘤手术,保险公司赔偿其 万元 万元, 王女士做良性脑肿瘤手术,保险公司赔偿其8万元,但事后保 险公司发现她在合同中隐瞒了以前的病史,王女士的8万元保 险公司发现她在合同中隐瞒了以前的病史,王女士的 万元保 险金随即泡汤。 险金随即泡汤。2005年1月,王女士因病在北京市天坛医院做 年 月 了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由于她曾在2002年12月向平安人寿保 了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由于她曾在 年 月向平安人寿保 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康乃馨保险,保险公司经调查后, 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康乃馨保险,保险公司经调查后,答 应赔偿王女士8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发现, 万元。 应赔偿王女士 万元。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发现,王女士曾先后 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 于1990年、1994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而上述情 年 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 况王女士在投保时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因此, 况王女士在投保时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将王 女士告上法院。日前, 女士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退还保险 公司保险金8万元 万元。 公司保险金 万元。 此案中,如果保险业承认“不可抗辩条款” 此案中,如果保险业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此次纠纷完全 可以避免。因为, 可以避免。因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已过了国际上公认的 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一般来说,保险人基于以下几种事由所提 一般来说, 出的抗辩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 出的抗辩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