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于上市公司)2014年最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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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

关于×××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地址:

授权代表:

鉴于

(1)×××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

(2)转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转让方持有×××公司共计××××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受让方是一家在××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编号为××××。

(4)经协商,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友好协商,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将其持有的本协

议项下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及

方式受让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

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第一条除非另有特别解释和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书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本协议书:指本协议书及所有附件,包括经各方不时修改并生效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书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 ×××公司:指(证券代码:××××××)。

1.3 本次股份转让:指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的×××公司标的股份。

1.4 标的股份:指转让方拟转让的、受让方拟受让的×××公司股份××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 基准日:指本次股份转让的基准日是,即××年××月××日。

1.6 股份转让价款:指根据本协议书第六条之规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受让标的股份的总价款。

1.7 本协议书生效日是:指根据本协议书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本协议书生效日成立。

1.8 本次股份转让生效日:指根据本协议书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本次股份转让生效之日。

1.9股份过户:指根据本协议书第八条所规定,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1.10 股份过户日:指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1.11 过渡期间:指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过户日止的期间。

1.1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3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1.14 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15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周末双休日、公共休假日之外的工作日,如行使某项权利、履行某项义务须通过其他机构场所(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进行,则为该机构的工作日。

第二条除非本协议书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否则:

2.1 本协议书中所引用的“条款”及“附件”均指本协议书的条款及附件,本协议书的附件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2 本协议书的条款,附件序号和标题以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影响本协议

书的释义或解释。

2.3 在本协议书项下,如可行使某项权利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可在

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如应当履行某项义务的首日日期为非工

作日,则应该在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履行该项义务。

2.4 在提到任何法律或任何法律的任何规定时,应包括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则、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包括该等法律的修订和重新制定,替代

其的任何法律或依其颁布的所有条件和法律文件。

2.5 各方已联合参与了本协议书的谈判和起草,如果在意图或解释方面出

现不明确或疑问,本协议书的解释应如同名方联合起草一般,不得在认定和举

证方面存在明显偏袒或损害任何一方的不公平、不合理之情形。

2.6 本协议书所称的“已披露的情况”是指各方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在

指定的公开信息领域坡露的情况,及各方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互相向对方提

供的材料中所坡露的情况,及以各方在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相关附件材料,互

相签署的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中所披露的相关情况。

第二章标的股份

第三条股份转让

3.1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3.2 本次股份转让后,转让方持有×××公司股份××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自股份过户日起,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3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时转让方所作出的承诺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转让方持有的股份为限售条件股份。限售条件是:自×××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即××年××月××日),在××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期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在××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

本协议书项下的标的股份在××年××月××日是之后向受让方转让符合上述限售条件。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后,仍应遵守上述限售条件以及其他法定限售条件;受让方亦遵守转让方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时作出的其他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限售、制订管理层股权激励机构等。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转让方持有的股份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与数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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