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应用及经费的管理
2002年9月17日,为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克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重建轻管、经费短缺、管理粗放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标志着水管单位“管养分离”工作正式启动。
但是,期间由于经费这一决定性因素未有得到根本的落实,各地的水管体制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
2004年7月29日,水利部、财政部联合颁发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简称“两定标准”),两定标准的颁布成为推进水管体制改革进程的助推剂,为水管单位人员的分离和维修养护经费的落实提供了基础性的政策依据。
2004年12月3日,财政部正式批复了水利部安排试点经费的意见,标志着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工作正式进入实质阶段。
在山东河务局财务处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作为自始至终参加《定额标准》的制定者,深感标准的颁布来之不易,深感其历史意义深远,具体表现为:一是《定额标准》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管单位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合理审核和批复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规范财务和业务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水利业务和财务经济的有机结合体,避免了预算编制的随意性;过去我们测算岁修费依据的是黄委《黄河防汛岁修经费测算办法》,办法比较笼统,关键是法律性不强,上级认可起来很勉强。
二是减少了随意开支的现象。
三是对预算的审核提供了标准。
四是便于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因此,了解《定额标准》的编制思路,掌握其使用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部分定额标准的应用一、定额标准的应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种类多、项目分散、维修量大但不集中,千头万绪,《定额标准》给出的数据也是密密麻麻,但是,对中央直属水利工程来说,《定额标准》的应用总的可以概括如下:(1)将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划分工程维修养护等级。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维修养护基本项目和调整项目。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常见问题分析
水管单位 执行 《 事业会计制度》 . 维修养护单位执行 《 企业会计制 度》 及《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均按照财 政部 、 水 利部《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 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 关规定对维修养护经费进行核算管理 维修养护经费 由水管单位财务 部门统一管理 . 纳入单位事业账 统一核算 。 与基 本支 出进行 了分账 核 算, 实行 项 目 管理 , 专款专用 。维修养护定额 经费 中的勘测设计费 、 质 量监督监理费及部分新增专项经费 由水管单 位列支 . 其余 的经 费基本 上 由水管单位按合 同和进度支付给相关维修养护企业 从近几年新体 制运行 以来 .水管体制改革促进 了水管单位水利工 程管 理的规范化 、 专业化建设 . 有效保障了工程 的安全与 良l 生 运行 . 工程面貌显著改观 。
科技・ 探索・ 争鸣
S c 科 i e n c e & 技 T e c h 视 n o l o g y 界 V i s i o n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Βιβλιοθήκη 用常见问题分析 刘 忠华
( 梁山龙腾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 , 山东 梁 山 2 7 2 6 0 0 )
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自2 0 0 6 年 1 月 1日起全面施行水 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单位按照 《 改 革实施意见》 确定 的程序和要 求, 积极推进改革 . 完善制度办法 , 严格 资金管理 . 逐步实现“ 分类定性 准确 、 管养分离彻底 、 人员分流到位 、 工程运行安全” 的目标 , 建立长效 的 良性运行机制 。随着水管单位体制改革 的深化 . 维修养护工作量 的 增加 . 维修养护经费也在不断增加 . 在养护经费 的使用 过程中也 出现 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 现根据近 几年的审计和检查情 况 , 就维修养护 经费使用过程 中出现 的问题予 以分析 . 并提出处理措施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可打印修改)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完整、安全运用,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市场化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技术和设备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
凡使用国家和政府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或自行筹资且金额较大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情况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及除险加固管理,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按照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行政监督工作,水管单位承担具体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应遵循符合市场、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包括计划编报与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阶段。
第二章维修养护项目的立项与审批第八条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第九条编制年度维修养护立项计划前,应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预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
第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维修养护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程基本情况,本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达到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内容,主要措施及资金落实等情况。
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水利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政府投资或政府授权的社会投资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加强经费管理过程的公开性,确保各方对资金使用情况有充分了解。
(三)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专用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四)勤俭节约:合理控制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二)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构成包括:(一)工程直接费用:包括设计费、施工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等;(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评价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作费等;(三)预备费:包括不可预见费、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费等。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执行;(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应加强以下方面:(一)加强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可行性;(二)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各方责任,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三)加强审计监督,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挪用、挤占和截留经费;(二)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经费;(三)严禁虚报冒领、骗取经费;(四)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主要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相关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6.27•【文号】办运管〔2019〕139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运管〔2019〕13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做好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相关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中西部地区及东部中央苏区、深度贫困地区的公益性小型水库。
各地要建立中央补助资金与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和经费,安全鉴定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挂钩激励机制;要发挥中央补助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积极争取加大省、市、县各级资金投入,做好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确保小型水库运行安全。
二、各地要切实做好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组织实施,抓紧制订完善本地区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巡查管护人员补助标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加快完善维修养护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责任;要指导市县尽快确定具体项目、编制市县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年度计划应明确具体工程、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果等;要组织市县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实施成效。
涉及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家级贫困县)的按照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将建立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实施进度报告制度,及时总结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中央补助资金指标下达后3个月内,将年度投资计划和实施计划,按照附件1格式,报运行管理司;在每季度末,将投资计划完成进度,按照附件2格式,报运行管理司;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按照附件3格式,以邮件形式(电子版),报送运行管理司。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8.08.21•【文号】水规计[1998]330号•【施行日期】199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1998〕330号1998年8月21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指标精神,切实管好用好国家新增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其在推动水利建设和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部制订了《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时效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国家计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稽察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稽察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文号】办稽察函〔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稽察通知办稽察函〔2017〕73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局):为了解各地区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以下简称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保障维修养护资金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资金安全,确保中央补助资金效益充分发挥,经研究,定于2月下旬,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察办)组织开展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稽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稽察时间2017年2月20日至3月7日,工作周期约15天。
二、稽察内容(一)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1.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制定农田水利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否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2.实施方案审批情况。
主要包括县级及灌区、泵站管理单位是否按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施方案;省级是否及时审批实施方案;省级是否及时报送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备核表。
3.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资金是否及时下达到具体项目、及时拨付;是否全部用于维修养护;是否符合《水利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农〔2016〕53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5〕172号)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滞留、侵占挪用和套取资金等问题。
4.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综[2009]9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中央补助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
对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
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财政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七条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二)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中央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87]水电财字第102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中央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中央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7月10日[87]水电财字第102号)为加强中央级水利电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部制定了《水利电力部中央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随文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主管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部核备。
附:水利电力部中央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级水利电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水利电力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单位预算制度管理的中央级水利电力事业单位。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勘测设计单位、科研单位、高等学校以及流域机构所属的生产、建安企业各按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认真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财会机构,充实财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办法,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对财会人员遭受打击报复事件,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各单位财会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注意知识更新,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当好领导参谋,在预测、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条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广辟财源,节约资金,用活资金,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常见问题分析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常见问题分析作者:刘忠华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第3期刘忠华(梁山龙腾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山东梁山 272600)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各单位按照《改革实施意见》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完善制度办法,严格资金管理,逐步实现“分类定性准确、管养分离彻底、人员分流到位、工程运行安全”的目标,建立长效的良性运行机制。
随着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维修养护工作量的增加,维修养护经费也在不断增加,在养护经费的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现根据近几年的审计和检查情况,就维修养护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处理措施。
1 基本情况维修养护经费下达水管单位后,由水管单位分别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并根据进度付款,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维修养护工作实行质量、进度、投资等控制。
一般维修养护合同包括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合同和专项维修养护养护合同。
各维修养护公司通过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依照《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规范施工,严格执行内部“三检制”,保证了施工质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及内部管理制度,如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测算的一般规定、有关行政管理、财务和物资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水管单位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维修养护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均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维修养护经费进行核算管理。
维修养护经费由水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纳入单位事业账统一核算,与基本支出进行了分账核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维修养护定额经费中的勘测设计费、质量监督监理费及部分新增专项经费由水管单位列支,其余的经费基本上由水管单位按合同和进度支付给相关维修养护企业。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应用及经费的管理
2002年9月17日,为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克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重建轻管、经费短缺、管理粗放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标志着水管单位“管养分离”工作正式启动。
但是,期间由于经费这一决定性因素未有得到根本的落实,各地的水管体制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
2004年7月29日,水利部、财政部联合颁发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简称“两定标准”),两定标准的颁布成为推进水管体制改革进程的助推剂,为水管单位人员的分离和维修养护经费的落实提供了基础性的政策依据。
2004年12月3日,财政部正式批复了水利部安排试点经费的意见,标志着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工作正式进入实质阶段。
在山东河务局财务处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作为自始至终参加《定额标准》的制定者,深感标准的颁布来之不易,深感其历史意义深远,具体表现为:一是《定额标准》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管单位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合理审核和批复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规范财务和业务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水利业务和财务经济的有机结合体,避免了预算编制的随意性;过去我们测算岁修费依据的是黄委《黄河防汛岁修经费测算办法》,办法比较笼统,关键是法律性不强,上级认可起来很勉强。
二是减少了随意开支的现象。
三是对预算的审核提供了标准。
四是便于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因此,了解《定额标准》的编制思路,掌握其使用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部分定额标准的应用一、定额标准的应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种类多、项目分散、维修量大但不集中,千头万绪,《定额标准》给出的数据也是密密麻麻,但是,对中央直属水利工程来说,《定额标准》的应用总的可以概括如下:(1)将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划分工程维修养护等级。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维修养护基本项目和调整项目。
中央与省级水利维修养护项目管理要点分析
中央与省级水利维修养护项目管理要点分析摘要:为加强水利工程日常维护,完善维修养护设计方案编制方法,中央与省级对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给予补助资金,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规范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及实施的管理工作,促进维修养护项目良性循环。
关键词: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预算编制;项目实施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4年7月29日,水利部、财政部以水办[2004]307号文联合印发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
两个标准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管单位合理定岗定员的重要依据,也是财政部门核定各项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两个标准的正式出台,为水管体制改革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政策依据。
在此基础上,借鉴试点单位经验,各级水管单位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帮助下进行了定岗定员、费用测算、单位定性、人员分流等工作,实现了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观念的转变。
截止到2008年改革基本完成。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调整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堤防维护费的使用结构,积极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人员经费,随着两个标准的深入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走向深入。
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维养经费和人员经费足额落实各地都存在困难,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
中央补助资金的投入必将促进地方两费的落实、改善工程面貌、恢复工程设计功能。
如何争取利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维养资金主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适用范围和条件:1.1该工程必须是县管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有明确的管理单位,且管理单位已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并通过省级验收。
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等。
1.2管理单位中,人员经费基本支出落实率不低于80%,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地方落实率不低于50%(地方包括:省、市、县)。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21年12月24日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
附件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四年五月1总则2定额标准项目构成3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4附则附录: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0.1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目工作(工程)量,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讲求效益。
1.0.3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1.0.4 本定额标准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划分公益部分,戈U分方法是: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文],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 (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 (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3)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1.0.5 本定额标准由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调整系数组成。
调整系数根据水利工程实际维修养护内容和调整因素采用。
1.0.6 本定额标准对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按照工程级别和规模划分维修养护等级,分别制定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04.12.28•【文号】财农[2004]269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269号财政部、水利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
各流域机构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顿标准(试点)》核定,专款专用。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试点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纳入试点范围的中央直属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公益性部分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
包括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
第六条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水利工程中的公益部分,根据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按下列方法划分: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第七条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土牛、管理房、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备防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黄委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安排若干规定概要
黄委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安排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 [2004]269号、《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 [2004]309号和《关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黄财 [2007]1号等规定,结合我委近年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实际,制定本预算安排若干规定。
第二条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和中常洪水以下发生的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的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项目。
第三条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项目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中常洪水以下发生的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的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项目按照黄防总 [1999]12号“关于颁发黄河防洪工程抢险责任制 (修订的通知”中《黄河防洪工程主要险情分类分级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当出现超常洪水发生的抢险、水毁修复以及中常洪水以下发生的重大险情所造成的抢险、水毁修复所需经费,由防汛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另行申报特大防汛补助费或中央水利建设基金。
黄河下游超常洪水标准为经小浪底水库调节后花园口流量超过 4000秒立米; 黄河小北干流、三门峡库区以及其他支流超常洪水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实行“两上两下”程序,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上报预算主管部门。
山东、河南河务局所属水管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河务局审核,报黄委备案,其他水管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由黄委审核。
第七条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是:优先保证日常维修养护项目以及水毁工程修复项目, 当年专项维修养护项目以不超过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 35%为宜。
第八条维修养护项目预算实施全年要均衡,水毁工程修复等影响防汛安全的应急项目应在汛前完成。
第九条中常洪水以下发生的防汛抢险经费水管单位可调剂未实施的维修养护项目,需要变更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的应报上级批准。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财农字〔1997〕1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28【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字(1997)158号1997年7月28日颁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二是防洪工程支出(包括应急度汛支出,下同)。
第六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建设;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河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七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和重点水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他符合《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
其中用于应急度汛的支出是指以上范围内影响当年度汛安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所安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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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财农[2004]26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4.12.28
【实施日期】2004.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04〕269号财政部、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
各流域机构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顿标准(试点)》核定,专款专用。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试点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纳入试点范围的中央直属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公益性部分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
包括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
第六条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水利工程中的公益部分,根据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按下列方法划分:
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第七条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土
牛、管理房、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备防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第八条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坝顶、坝坡、根石、附属设施、上坝路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