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311)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311)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目录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2)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 (3)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 (3)第一节文件控制 (3)第二节设计控制 (3)第三节采购控制 (4)第四节物项控制 (4)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4)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 (4)第七节过程拉制 (5)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 (5)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 (5)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 (6)第四章验证 (6)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 (6)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6)第五章持续改进 (7)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7)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7)第三节内部审查 (7)第六章法律责任 (8)第七章附则 (8)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
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第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质量保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和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等四类质量保证人员。
第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在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时所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内、外部接口的种类,并由内部相关部门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接口程序。
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第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其进度的需要,制订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确保合格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确保经过培训的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技术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熟练程度。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应制订和实施相应的培训措施和程序。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03•【文号】科工二司[2007]292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科工二司[2007]292号)各有关省市核应急管理机构,各有关集团公司:为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现将《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核安全与应急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做好核应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核应急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核设施营运单位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从讲政治和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核应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应有的重要位置上,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形成协调有序的核应急管理格局基层的核应急工作是国家核应急管理三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
各单位要本着“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核应急管理组织,应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科工核应安〔2016〕1435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核应安〔2016〕143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6年12月27日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称军工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相关工作,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期安全审评是核安全监管体系的一部分,是对核设施现状、运行管理、安全改进以及与现行安全标准符合性的评价和审评,是维持核设施长期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本办法适用于军工核设施定期安全评价和安全审评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年度计划管理] 国防科工局根据军工核设施运行情况,每年于10月底前组织制定、印发下一年度军工核设施定期安全评价和安全审评工作计划。
第四条 [定期评价工作要求] 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应按照工作计划要求,针对本单位所需开展定期安全审评核设施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定期安全评价工作方案,并于工作计划印发后3个月内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五条 [定期评价范围要求] 定期安全评价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评价范围和目的、评价依据、评价策略和方法、评价重点及专题、时间节点安排等内容。
定期安全评价范围一般应涵盖核设施核安全的所有方面,包括核设施设计、事故分析、危险分析、规程、应急计划、辐射环境影响,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设备合格鉴定、老化、安全性能、运行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等。
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8.08•【文号】•【施行日期】1988.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管理办法(1988年8月8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第一章总则一条根据《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对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合格与否是评定承担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任务资格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条承制单位已有的研制、生产能力与特定军工产品相适应,是进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考核内容四条按《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评定要点(试行)》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如有增减,须由申请考核单位提出,经评审组审查确认后有效。
五条产品质量历史状况。
第三章考核的管理六条承担武器装备的总体研制、生产单位,以及主要分系统、关键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其他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
七条执行考核的评审队伍,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有有关使用部门的评审员参加。
每个评审组由5至8人组成。
八条执行考核的评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国防科工委颁发的资格证书。
九条负责组织考核的主管部门对考核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二)受理考核申请;(三)编制考核计划;(四)组织实施考核;(五)审核评审结论办理授证申请。
十条凡考核合格的军工产品承制单位,主管部门统一报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并颁发合格证书。
第四章合考核程序十一条申请考核单位,应按国家军用标准《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评定要点(试行)》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方可申报。
十二条申请单位填写申报表,连同自检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311)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目录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2)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 (2)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 (3)第一节文件控制 (3)第二节设计控制 (3)第三节采购控制 (3)第四节物项控制 (3)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4)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 (4)第七节过程拉制 (4)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 (4)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 (5)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 (5)第四章验证 (5)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 (5)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6)第五章持续改进 (6)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6)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6)第三节内部审查 (6)第六章法律责任 (7)第七章附则 (7)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科工法[2005]311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
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第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质量保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和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等四类质量保证人员。
第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在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时所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内、外部接口的种类,并由内部相关部门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接口程序。
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第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其进度的需要,制订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确保合格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确保经过培训的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技术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熟练程度。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应制订和实施相应的培训措施和程序。
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第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三个层次的质量保证文件: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证大纲程序,工作(作业)程序以及图纸、各类实施细则等。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25•【文号】科工法[2004]1539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工法[2004]1539号)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有关民口集团公司(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单位:现将《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4年11月25日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质量,依据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民用科研生产单位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的配套系统、设备、零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配套产品),其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增强质量监督的有效性,减少重复检查,减少承制单位的负担。
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审查制度,以及通用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保证军工产品质量。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中的质量违法行为,有权向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国防科工委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二)制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的政策、规章、制度;(三)建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四)确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五)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审查和处理重大军工产品质量事故;(六)建立和实行军工产品质量奖惩制度;(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高质量保证规(科工法311)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目录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2)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 (3)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 (3)第一节文件控制 (3)第二节设计控制 (3)第三节采购控制 (4)第四节物项控制 (4)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4)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 (4)第七节过程拉制 (5)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 (5)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 (5)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 (6)第四章验证 (6)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 (6)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6)第五章持续改进 (7)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7)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7)第三节内部审查 (7)第六章法律责任 (8)第七章附则 (8)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科工法[2005]311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
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第六条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第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质量保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监第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在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时所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内、外部接口的种类,并由内部相关部门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接口程序。
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第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其进度的需要,制订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确保合格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确保经过培训的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技术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熟练程度。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第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三个层次的质量保证文件: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证大纲程序,工作(作业)程序以第十三条营运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订军用核设施各阶段的质量保证总大纲(包括由其实施的部分和对承包单位实施部分的要求),经国防科工委审评认可后实施承包单位应结合所承担的任务,遵照本规定和营运单位的要求,分包单位应结合所承担的任务,遵照本规定和承包单位的要求,审评认可单位可要求被审评单位提交必要的质量保证大纲程序。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311)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目录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2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2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2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2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3第一节文件控制3第二节设计控制3第三节采购控制3第四节物项控制3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4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4第七节过程拉制4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4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5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5第四章验证5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5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6第五章持续改进6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6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6 第三节内部审查6第六章法律责任7第七章附则7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第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质量保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和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等四类质量保证人员。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定稿版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目录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2)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 (3)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 (3)第一节文件控制 (3)第二节设计控制 (3)第三节采购控制 (4)第四节物项控制 (4)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4)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 (4)第七节过程拉制 (5)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 (5)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 (5)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 (6)第四章验证 (6)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 (6)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6)第五章持续改进 (7)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7)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7)第三节内部审查 (7)第六章法律责任 (8)第七章附则 (8)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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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重点型号必须建立型号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FRACAS。对研制生产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要按“定位准确、机理清楚、问题复现、措施有效、举一反三”的原则,实现质量改进,做好归零工作,杜绝重复故障的发生。
26.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规范质量监督程序,协调质量监督活动的层次和内容。监督活动应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和专家协助组织实施。27.国防科工委对质量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质量与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落实质量奖惩。对重点型号研制实施“过程跟踪、节点控制、里程碑考核”,对研制过程的关键节点和重大问题组织检查、评审。
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要求(ppt 83页)
(2)《军质规定》目的是保证核安全
• 按照《军质规定》建立和实施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是为了保证 核安全。《军质规定》提出,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 简称军用核设施) 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 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军质规定》 适用于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 监督管理。明确规定,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 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 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安全文 化和质量意识。
专业术语
• 12.设计
• 制定核设施及其组成部分的方案和详细图纸,进行支持性计算并制订技术规
格书的过程及其成果。 • 13.采购 • 为得到物项或服务由买方或它指定的代表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它从提出规定
要求开始,到买方验收该物项或服务为止。 • 14.检查 • 通过检验、观察或测量等手段,确定材料、零件、部件、系统、构筑物及工
艺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 • 15.运行 • 为实现核设施的建造目的而进行的全部活动,包括维护、换料、在役检查及
其他有关活动。 • 16.客观证据 • 基于观察、测量或试验的、可被验证的、关于某物项或服务质量的定量或定
性资料、记录或事实说明。 • 17.合格人员 • 符合特定要求、具备一定条件、而且被正式指定执行规定任务和承担责任的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311)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 [2005]311号目录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2)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 (3)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 (3)第一节文件控制 (3)第二节设计控制 (3)第三节采购控制 (4)第四节物项控制 (4)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4)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 (4)第七节过程拉制 (5)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 (5)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 (5)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 (6)第四章验证 (6)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 (6)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6)第五章持续改进 (7)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7)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7)第三节内部审查 (7)第六章法律责任 (8)第七章附则 (8)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 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 分) 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 分) 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 分) 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号现发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主任刘积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军用核设施的安全,保障设施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国防核科学技术工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军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核材料的生产、加工、贮存及乏燃料后处理设施;(二)核动力装置;(三)各种陆基反应堆,包括生产堆、研究堆、试验堆、临界装置等;(四)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军用核设施。
交付军队使用的核设施除外。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并应当实现下列安全目标:(一)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防御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免遭辐射危害;(二)确保在设施运行状态下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到的辐射照射低于国家规定限值,并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保证减轻事故引起的辐射照射;(三)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缓解事故的后果。
确保设施设计中考虑的所有事故的辐射后果是可以接受的,并保证那些可能导致严重辐射后果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足够低。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实行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的安全法律、规章及安全标准;(二)负责组织安全审评,批准颁发或吊销有关安全许可证件;(三)负责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四)监督、协调核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五)负责安全执法和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六)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安全纠纷;(七)组织有关的安全研究及运行经验反馈。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根据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设立相应的独立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合适人员,并组成军用核设施安全专家委员会。
科工法〔2005〕311号与GJB 9001C-2017的比较、分析及应用
科工法〔2005〕311号与GJB 9001C-2017的比较、分析
及应用
魏巍;罗磊;杨静;周勇;刘勇
【期刊名称】《东方电气评论》
【年(卷),期】2024(38)2
【摘要】本文对科工法〔2005〕311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以下简称科工法311号文)与GJB9001C-2017《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下简称GJB9001C)这两种质量管理法规/标准的具体条款进行详细比较、分析;并以某试验堆项目为例,介绍设备制造过程中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如何同时满足上述法规标准
的要求,保证物项和服务满足核安全要求。
【总页数】5页(P32-36)
【作者】魏巍;罗磊;杨静;周勇;刘勇
【作者单位】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海装驻武汉地区第六军事代表室;东
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B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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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工法[2005]311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
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第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质量保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和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等四类质量保证人员。
第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在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时所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内、外部接口的种类,并由内部相关部门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接口程序。
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第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其进度的需要,制订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确保合格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确保经过培训的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技术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熟练程度。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应制订和实施相应的培训措施和程序。
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第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三个层次的质量保证文件: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证大纲程序,工作(作业)程序以及图纸、各类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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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目录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2)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 (3)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 (3)第一节文件控制 (3)第二节设计控制 (3)第三节采购控制 (4)第四节物项控制 (4)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4)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 (4)第七节过程拉制 (5)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 (5)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 (5)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 (6)第四章验证 (6)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 (6)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6)第五章持续改进 (7)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7)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7)第三节部审查 (7)第六章法律责任 (8)第七章附则 (8)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第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质量保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和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等四类质量保证人员。
第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本单位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在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时所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外部接口的种类,并由部相关部门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接口程序。
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第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其进度的需要,制订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确保合格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确保经过培训的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技术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熟练程度。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应制订和实施相应的培训措施和程序。
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第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三个层次的质量保证文件: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证大纲程序,工作(作业)程序以及图纸、各类实施细则等。
第十三条营运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订军用核设施各阶段的质量保证总大纲(包括由其实施的部分和对承包单位实施部分的要求)经国防科工委审评认可后实施。
承包单位应结合所承担的任务,遵照本规定和营运单位的要求,制订本单位的质量保证分大纲,经营运单位审评认可后实施。
分包单位应结合所承担的任务,遵照本规定和承包单位的要求,制订本单位的质量保证分大纲,经承包单位审评认可后实施。
审评认可单位可要求被审评单位提交必要的质量保证大纲程序。
第十四条国防科工委、营运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对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就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和持续改进,制订本单位质量保证政策,并在质量保证大纲中发布。
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第一节文件控制第十六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所承担的任务中受控文件的种类、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受控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文件体系中的三个层次文件,以及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所需的其它文件、图纸、记录与报告表式等。
第十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受控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标识(编码)复制、分发、定期审查与修订、文件语种和翻译、原件保存与归档、文件废止与处置,以及外来受控文件的接收、复制、转发和原件归|档等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二节设计控制第十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所承担任务中的设计类别,设计控制的围和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设计控制人员的具体资格要求。
第二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设计过程、设计接口、设计验证、设计修改与变更等设计控制围中的各个方面,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三节采购控制第二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明确所承担的任务中需采购的物项、服务和工装与测试器具的类别,采购控制的围、负责部门与参加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的制订,供方评价和选定,合同签订,对供方工作的验证,物项、服务、工装与测试器具及其文件证据的验收,营运单位或承包单位提供的物项、服务、工装与测试器具以及市售物项采购等采购控制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采购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四节物项控制第二十三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明确所承担的任务中需要进行物项控制的物项类别,物项控制的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就物项的标识、清洁、包装,搬运、装卸、运输、贮存、发放与领用、保护、维护以及余料回收等物项控制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第二十五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必须确定所承担任务中使用的受控工装和测试嚣具类别,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的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标定(检定)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要求。
第二十六条受控工装和测试器具包括在质量控制的实施、检验、测量以及试验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工装和测试器具。
第二十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工装和测试器具的标定(检定)、搬运、使用、贮存、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修理、状态标识等受控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国家有关部门对从事测试器具标定(检定)的单位和人员有资质要求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第二十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控制的场地类别,场地与环境控制的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场地围标记、安全设施及其标识、场地整洁与环境要求、安全保卫等场地与环境控制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七节过程控制第三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明确承担任务中所需过程控制的类别和分项,及其主要的一般和特种工艺过程,过程控制的围和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一条军用核设施过程控制包括对厂址选择过程、设计过程、制造过程、土建过程、安装过程、调试过程,运行过程(包括运行以及停运、换料、维修与改进)和退役过程(包括退役前的封存监护、清洗去污、拆除、处理与处置)等的控制。
第三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过程控制人员,所用工装和测试器具,物项,场地与环境,以及实施文件等过程控制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保由合格的人员,在合适的场地、环境条件下,使用标定合格的工装和测试器具以及合格的物项,并按照经批准、适用的工作(作业)程序等实施过程控制,并作自检和记录。
特种工艺过程的质量控制人员或有资格要求的人员应事先取得相应的书。
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第三十三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检验、测量和试验的类别,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的围和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检验、测量和试验人员,所用检验、测量和试验器具,被检验、测量和试验物项、检验、测量、试验大纲和程序,场地与环境条件,记录和报告,结果评定,偏差处理,状态标识等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国家有关部门对从事检验、测量和试验的单位和人员有资质要求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第三十五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可能发生的不符合项的类别及其定义、不符合项控制的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不符合项的类别应根据物项不符合的严重程度以及核安全及有效使用的影响程度确定。
第三十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不符合项的分类,发现和鉴别,标识和隔离,报告的格式和填写,处理方案的提出、审查和批准,处理和处理情况验证等不符合项控制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影响核安全的重大不符合项,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及时报告国防科工委。
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第三十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的记录和报告类别,记录和报告控制的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十条受控制的记录和报告应包括实施质量保证文件体系的三个层次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所产生的全部记录(含需要保存的试样、底片等)和报告。
第四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记录和报告的分类与保存时间、表式、填(编)写、审核或批准、标识(编码)、收集与整理、建档、归档、编索、贮存与保管、借阅、移交和处置等记录和报告控制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四章验证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第四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质量控制监督的类别、方式、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质量控制监督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职责。
第四十三条质量控制监督包括对本单位和对供方质量控制的监督。
质量控制监督工作,可根据需要采用跟踪过程监督、按质量计划中所选的停工待检点(H点)和见证点(w点)监督,以及随机抽查监督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质量控制监督人员的培训,质量保证分级,监督深度与容的确定,监督大纲、监督程序和监督计划的制订,监督的实施,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状态标识,以及监督后续行动等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应按确定的资格要求事先取得相应的书。
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第四十五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必须确定质量保证监查的类别、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职责。
第四十六条质量保证监查包括部监查和外部监查以及接受外部监查时的配合工作。
第四十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的培训,监查计划、监查程序和监查提问单的制订,监查的实施,监查记录和报告,以及监查后续行动等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