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99366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精神,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储备高校毕业生,就做好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实施人才储备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支持和保障力度,提高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层次和水平;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在生产实践第一线储备、培养和锻炼高校毕业生,增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储备高校毕业生,培养造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经过实践锻炼的管理人才、研发人才和生产技能人才,为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储备人才、积蓄智力。
二、储备计划
2009年,全区计划选拔3000名高校毕业生储备到在自治区辖区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培养锻炼。储备期为2年(储备计划见附表)。
三、选拔对象及选拔标准
(一)选拔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生源派遣期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选拔标准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
2.学习成绩合格;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四、储备企业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
储备企业为自治区辖区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二)储备人才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照完备;
2.具有固定生产经营项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2年以上;
4.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5.能够提供培养、锻炼储备人才的工作岗位;
6.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无不良用工记录。
五、储备人才的选拔
储备人才的选拔在自治区人事厅下达的储备计划内,由各盟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人事厅对储备人才选拔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储备人才的选拔一般按照征集需求信息、制定计划、动员和发布公告、考试或考核、确定和公布入选名单、体检、签署储备协议、备案等。
(一)征集储备人才需求信息与确定人才储备计划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面向本盟市辖区内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征集储备人才需求信息,并对征集到的储备人才需求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自治区下达的储备计划数内确定储备计划(包括确定储备单位及具体专业、人数),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二)动员和发布公告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确定的人才储备计划、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发布人才储备公告。公告主要宣传实施人才储备的重要意义、储备人才的选拔条件、方式和程序、储备人才的待遇和优惠政策等。
(三)考试或考核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储备人才的选拔应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的方式可以为笔试,也可以为面试。考试由盟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对事业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进行选拔。
(四)确定和公布入选名单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考试成绩或考核情况和选拔条件,按照择优的原则等额确定入选人员并面向社会公布。
(五)体检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应统一组织入选的储备人才进行体检。
(六)签署储备协议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应组织入选且体检合格的人员签署储备协议。盟市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人事部门与储备企业和选拔的高校毕业生签署《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协议》(参考范本附后)。储备人才签署储备协议后,除身体健康原因、不可抗力等重大事由,不得擅自放弃入选资格。确因上述原因申请放弃入选资格的需经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同意。
(七)备案
盟市人事部门应将签署储备协议的入选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备案,作为享受自治区经费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的依据。
六、管理和服务
(一)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政府人事部门应定期对企业储备使用人才情况进行督查。
(二)储备人才的日常管理由储备企业负责。盟市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政府人事部门协助储备企业对储备人才进行管理,并将储备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储备库。
(三)储备企业对储备人才的工作表现进行日常考核。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人事部门对储备人才进行年度考核。
(四)储备人才的人事档案转至储备企业所在地盟市人事部门确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储备单位。
(五)储备人才的户口,本人要求留在学校所在地,可由所在地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其办理所在地户籍。按规定保留两年,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七、待遇及经费保障
储备人才享有所在储备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政府对储备到企业的人才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的补贴,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足部分由储备企业补齐。储备企业负责为储备人才发放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
政府补贴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企业税收入库的地方财政按照3:2的比例承担。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按照自治区人事厅核准的储备人才数,据实拨付盟市财政部门;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盟市财政及企业税收入库的地方财政落实。补贴期限为2年。
政府补贴由盟市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政府人事部门直接向储备人才按月发放。
八、储备优惠政策
储备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储备企业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
(二)报考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笔试成绩加权前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参加旗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三)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报考区外院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加分,报考区内院校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专升本考试的,按照内党办发[200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予加分。
(四)凡在自治区落实了接收单位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储备期计算工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需要人事代理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五)对已被录取为自治区内院校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储备期内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六)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七)在本人自愿、储备企业同意及旗县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可申请延续储备期一次。延长储备锻炼的,占当年选拔储备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高校应为其重新办理并发放就业报到证。
九、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