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9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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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内政办发电[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7号2011年4月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活动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使之成为我区“十二五”时期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支撑点,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将2011年确定为全区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

为确保这一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十三次全委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富民与强区并重,把政策宣传落实与强化部门主体责任结合起来,把推进活动开展与建立政策落实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把优化发展环境与引导企业科学发展结合起来,全面促进中小企业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推动非资源型产业、中小企业、富民工程一体化发展,为继续保持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富民强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和政策落实重点内容(一)总体目标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各部门服务中小企业的意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效益,构建服务中小企业长效机制,实现全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意识进一步提高、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目标。

(二)政策落实重点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如下政策落实重点内容:1. 融资服务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99号),进一步做实做细就业创业服务,现将实施“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聚焦重点群体联系不及时、服务针对性不强等问题,集中帮扶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确保年底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保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行动主题集中攻坚稳就业精准服务保民生三、行动时间2020年第四季度四、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牧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五、行动目标集中利用3个月的时间开展攻坚行动,进一步畅通失业登记和求职创业服务渠道,建立健全覆盖就业创业全过程的帮扶机制,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使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都能得到相应就业政策和服务帮扶,稳定就业基本盘,稳定就业局势。

六、主要措施(一)组织开展全区就业推进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拟于10月底举办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推进会暨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活动启动仪式,开展现场招聘,组织优秀创业项目展示、职业技能培训展示,并通过自治区人才招聘云服务平台、人才网、手机APP、“四位一体”服务平台、微信和官方微博等发布企业招聘信息,开展网上招聘活动,组织就业服务进企业、就业信息进校园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内党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9〕21号)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09年12月3日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党管人才,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增强人才资源配置活力”的精神,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进和完善我区人才储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才储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人才储备主要是通过一定的组织行为、政策引导和市场配置手段,有目的地把事业急需的高素质人才聚集到发展的第一线,在使用中培养高层次后备人才,促进人才队伍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其根本目的是留住和用好人才,主要储备对象是高校毕业生,主要方向是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未来,根本任务是优化人才结构、激发队伍活力、促进人才成长。

人才储备的核心是“储”、“留”、“用”、“育”。

“储”是为未来发展储足人才,“留”是留住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用”是在储备中用好人才,“育”是使现有的年轻人才通过实践的锻炼成长为高端人才。

人才储备制度的特色就是把事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人才储备到基层、企业和科研一线,在储备中使用,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成才。

人才储备制度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解决当前我区人才队伍总量不足、学历层次偏低、结构不合理、基层人才匮乏等诸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人才开发和积蓄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7]8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7.06【实施日期】2007.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2号 2007年7月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2007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共72260人,比2006年增加16459人,增幅为30%,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为做好我区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至关重要。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各级政府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社会就业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盟市、旗县要尽快成立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各种促进就业的资源,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内政发〔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7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加灵活、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积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7〕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自治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适用本办法。

各盟市、旗县(市、区)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更加宽松、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

第三条围绕我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紧扣能源、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重点优势特色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加快集聚高精尖缺人才,实现重点产业领域人才数量大幅增长,形成产业人才大集群。

加大人才对呼包鄂协同发展、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建设、大数据综合实验室、东部盟市跨越发展支持力度,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打造我区人才高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内政字[2005]347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5〕3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一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一)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自治区党委、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

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自治区党委、政府立即行动,下发了贯彻意见,各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配套措施、办法。

通过几年的努力,已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区区情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

对就业渠道的拓宽,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也必须看到,我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转岗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复转军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已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将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全区高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全区高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15]4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3.09【实施日期】2015.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44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21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万人创业行动”各地要认真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各项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比例和创业成功率,鼓励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进一步完善创业补贴、社保补贴、创业典型奖励等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贷款扶持范围。

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强化创业孵化功能和制度建设,开展创业联盟、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工厂以及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组织创新创业论坛、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等专题活动。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探索完善符合大学生特点的创业实训模式,完善监督管理、准入退出机制。

二、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万人储备行动”各地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推动小微企业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认真落实和完善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培训补贴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精神,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储备高校毕业生,就做好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实施人才储备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支持和保障力度,提高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层次和水平;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在生产实践第一线储备、培养和锻炼高校毕业生,增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储备高校毕业生,培养造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经过实践锻炼的管理人才、研发人才和生产技能人才,为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储备人才、积蓄智力。

二、储备计划2009年,全区计划选拔3000名高校毕业生储备到在自治区辖区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培养锻炼。

储备期为2年(储备计划见附表)。

三、选拔对象及选拔标准(一)选拔对象内蒙古自治区生源派遣期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选拔标准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2.学习成绩合格;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身体健康。

四、储备企业范围及条件(一)范围储备企业为自治区辖区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二)储备人才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证照完备;2.具有固定生产经营项目;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2年以上;4.生产经营状况良好;5.能够提供培养、锻炼储备人才的工作岗位;6.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无不良用工记录。

五、储备人才的选拔储备人才的选拔在自治区人事厅下达的储备计划内,由各盟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创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创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13]14号【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13.06.06【实施日期】2013.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14号2013年6月6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

抓好创业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重要一环,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激发各族群众创业就业的动力和活力,着力促进创业就业,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全区实施“创业就业工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目标和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扶持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发展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突出抓好职业教育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深入实施创业就业5项计划,着力构建覆盖城乡、服务均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创业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和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推动形成全社会积极创业、努力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发展拉动就业。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实现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的有机统一。

--创业带动就业。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29 内劳人险字〔86〕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干部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30 内劳人险字〔86〕46号
内蒙古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同志更改参加工 作时间的复函
31
内劳人险字〔1987〕第25 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呼工商个字〔1987〕第26号文应立即停止 执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环保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 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的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年月日期问题的复函
74 内人险字〔199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 重新参加工作后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
44 内劳人险〔1990〕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转发《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45 内劳人险字〔91〕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关于不宜改变我区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的报告》的批复的通知
46 内劳人险字〔91〕18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临时工参军和右派子女在农村参加劳动工龄计 算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 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否给予全薪退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护士护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工龄计算问题解答意见的函

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政策简介【模板】

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政策简介【模板】

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政策简介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是自治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的一项基层项目。

旨在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经过实践锻炼的管理、研发和生产技能人才,为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储备人才、积蓄力量,推动实施创业就业工程和人才强区工程。

储备高校毕业生招募对象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及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已参加过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目前在岗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均不在招募范围内。

服务期限2年,签订《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协议》。

服务期间待遇高校毕业生参加人才储备与所在储备单位签订《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协议》,享受与所在储备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储备单位为储备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政府对参加人才储备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的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承担500元,储备基地税收入库的地方财政承担200元),储备人员享受政府提供的储备前免费体检,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证书》。

服务期满后享受的政策1.全区公务员考录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定向考录。

2.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

3.在服务地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盟市、旗县户籍限制。

凡在自治区境内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服务期限计算工龄。

4.在今后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各旗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方式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应急管理局电话:********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回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玉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赛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土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和林格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清水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政策指导科室:呼市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促进科政策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内政字[2005]220号•【施行日期】200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5]220号2005年9月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引进人才(含智力,下同)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加快人才流入区建设步伐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引进区外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

(二)具有国民教育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其专业又为用人单位所急需的人员。

(四)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技项目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五)持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在我区进行开发生产的人员。

(六)能够带动我区一个地区、一个学科、一个产品及企业快速发展的各类特殊人才。

第四条用人单位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人才,可以不受人才所具有的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用人单位引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人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正式调入用人单位工作。

(二)不调转任何关系,只按照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工作项目协议,长期、定期或不定期在用人单位工作。

(三)不调转任何关系,只按照签订的工作项目协议在外地承担用人单位的开发、研究项目或为开发、研究项目提供智力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二)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二)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6•【分类】其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二)11.什么是面向中小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面向中小非公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是为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储备人才、积蓄智力,培养造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经过实践锻炼的管理人才、研发人才和生产技能人才,由政府给予储备人才一定的资金补贴,鼓励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在生产实践第一线储备、培养和锻炼高校毕业生。

12. 面向中小非公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的对象是什么?期限多长?有何待遇?答:面向中小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的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生源派遣期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储备期为2年。

储备人才享有所在储备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政府对储备到企业的人才每人每月给予700元的补贴,储备企业补齐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足部分,为储备人才发放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

13.什么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计划?答: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计划,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改善农村牧区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培养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骨干力量和党政干部后备人才,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

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嘎查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14.选聘到嘎查村任职的对象是什么?期限多长?有何待遇?答:选聘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重点选聘应届毕业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作为选聘对象。

其中,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80%。

服务期限2年。

在服务期内比照本地苏木乡镇从高校毕业生(含高职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和发放工作、生活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2013)【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内政发[2013]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1.15【实施日期】2013.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2013年1月1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建立投资带动就业机制。

各地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鼓励、引导和约束各类企业特别是新上项目,有计划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招收高校毕业生;对接收安置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在贷款、税收、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当年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含20%)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要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和供给的匹配,以及促进就业稳定,内蒙古自治区决定实施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计划。

二、目标和任务1.目标:加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的对接,为这些企业提供人才保障,促进经济新常态下的发展。

2.主要任务:a.整理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用工需求,并与高校毕业生的专业背景进行匹配。

b.组织并实施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储备高校毕业生招聘和选拔活动。

c.提供培训和支持机会,以提高储备高校毕业生的专业能力和岗位适应性。

d.加强对储备高校毕业生的跟踪和管理,及时解决问题和困难。

三、组织机构1.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协调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包括需求调研、招聘活动组织、培训管理等。

3.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处、中小企业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协助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具体措施2.招聘和选拔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将组织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招聘和选拔活动,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组织面试等环节,以确保人才的匹配度和质量。

3.培训与支持:在招聘和选拔结束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将组织储备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和支持活动,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创业指导等内容,以提高其专业能力和适应性。

五、保障机制1.资金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将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招聘和选拔活动、培训和支持活动的实施。

2.政策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将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提供优惠措施和政策支持。

3.信息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将建立高校毕业生与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交流平台,以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对接。

六、评估和调整通过实施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将为这些企业提供人才保障,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帮助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岗位适应性。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五万大学生留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五万大学生留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五万大学生留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五万大学生留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现将《2024年“五万大学生留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2日2024年“五万大学生留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首府城市人口能级,增强首府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根据《呼和浩特市建设“宜业”首府三年行动方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支持人才就业创业配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发〔2022〕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的通知》(呼政发〔2023〕2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五宜城市”、打造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的目标,聚焦六大产业集群,坚持就业跟着产业走、产业跟着市场走,组织开展产业扩岗、就业助企等八项行动,全年实现5万名,力争6万名大学生来呼、回呼、留呼就业创业。

二、主要措施(一)组织实施“产业扩岗行动”1.发展制造业扩岗。

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统筹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落实各项配套扶持政策,2024年吸引投资制造业项目70个以上,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0户,培育形成10家龙头企业。

鼓励“六大产业集群”链主企业提能扩岗,带动就业1.5万人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域经济合作局、人社局)2.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扩岗。

发挥“政校企”创新创业联盟的积极作用,搭建产学研对接交流平台,促进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人社局,各储备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管理,市人社局经过深入调研,制定了《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26日附件包头市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贯彻落实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134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办发〔2009〕1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储备高校毕业生选拔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及毕业后三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服务期未满的各类服务基层项目生和参加自治区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家庭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均不在招募范围内。

选拔标准为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学习成绩合格;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第二条储备单位为包头市辖区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培养锻炼、创业就业”工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09]1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4.30【实施日期】2009.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培养锻炼、创业就业”工程的通知(内党办发〔2009〕13号2009年4月30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面向基层创业就业,扎根基层锻炼成才,逐步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培养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自治区党委决定,自2009年起,在全区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培养锻炼、创业就业”工程(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工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全区“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工程,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志愿者、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和城市社区民生工作志愿者(以下简称“民生工作”志愿者)等几部分,以大学生“村官”为主。

2009年,全区计划选聘1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

其中,大学生“村官”3000名左右(中央和自治区两级选聘2000名左右,盟市、旗县选聘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1500名左右,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3000名左右,“西部计划”志愿者800名左右,“特岗教师”1020名,“民生工作”志愿者2000名左右。

今后每年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的选聘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基本原则1.统筹考虑原则。

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和“西部计划”志愿者等方面工作,原则上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或由自治区委托盟市、旗县(市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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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精神,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储备高校毕业生,就做好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实施人才储备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支持和保障力度,提高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层次和水平;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在生产实践第一线储备、培养和锻炼高校毕业生,增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储备高校毕业生,培养造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经过实践锻炼的管理人才、研发人才和生产技能人才,为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储备人才、积蓄智力。

二、储备计划
2009年,全区计划选拔3000名高校毕业生储备到在自治区辖区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培养锻炼。

储备期为2年(储备计划见附表)。

三、选拔对象及选拔标准
(一)选拔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生源派遣期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选拔标准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
2.学习成绩合格;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四、储备企业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
储备企业为自治区辖区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二)储备人才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照完备;
2.具有固定生产经营项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2年以上;
4.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5.能够提供培养、锻炼储备人才的工作岗位;
6.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无不良用工记录。

五、储备人才的选拔
储备人才的选拔在自治区人事厅下达的储备计划内,由各盟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事厅对储备人才选拔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储备人才的选拔一般按照征集需求信息、制定计划、动员和发布公告、考试或考核、确定和公布入选名单、体检、签署储备协议、备案等。

(一)征集储备人才需求信息与确定人才储备计划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面向本盟市辖区内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征集储备人才需求信息,并对征集到的储备人才需求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自治区下达的储备计划数内确定储备计划(包括确定储备单位及具体专业、人数),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二)动员和发布公告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确定的人才储备计划、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发布人才储备公告。

公告主要宣传实施人才储备的重要意义、储备人才的选拔条件、方式和程序、储备人才的待遇和优惠政策等。

(三)考试或考核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储备人才的选拔应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的方式可以为笔试,也可以为面试。

考试由盟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对事业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进行选拔。

(四)确定和公布入选名单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考试成绩或考核情况和选拔条件,按照择优的原则等额确定入选人员并面向社会公布。

(五)体检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应统一组织入选的储备人才进行体检。

(六)签署储备协议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应组织入选且体检合格的人员签署储备协议。

盟市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人事部门与储备企业和选拔的高校毕业生签署《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协议》(参考范本附后)。

储备人才签署储备协议后,除身体健康原因、不可抗力等重大事由,不得擅自放弃入选资格。

确因上述原因申请放弃入选资格的需经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同意。

(七)备案
盟市人事部门应将签署储备协议的入选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备案,作为享受自治区经费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的依据。

六、管理和服务
(一)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政府人事部门应定期对企业储备使用人才情况进行督查。

(二)储备人才的日常管理由储备企业负责。

盟市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政府人事部门协助储备企业对储备人才进行管理,并将储备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储备库。

(三)储备企业对储备人才的工作表现进行日常考核。

盟市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人事部门对储备人才进行年度考核。

(四)储备人才的人事档案转至储备企业所在地盟市人事部门确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储备单位。

(五)储备人才的户口,本人要求留在学校所在地,可由所在地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其办理所在地户籍。

按规定保留两年,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七、待遇及经费保障
储备人才享有所在储备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政府对储备到企业的人才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的补贴,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足部分由储备企业补齐。

储备企业负责为储备人才发放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

政府补贴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企业税收入库的地方财政按照3:2的比例承担。

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按照自治区人事厅核准的储备人才数,据实拨付盟市财政部门;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盟市财政及企业税收入库的地方财政落实。

补贴期限为2年。

政府补贴由盟市人事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政府人事部门直接向储备人才按月发放。

八、储备优惠政策
储备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储备企业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

(二)报考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笔试成绩加权前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高校毕业生参加旗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三)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报考区外院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加分,报考区内院校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报考专升本考试的,按照内党办发[200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予加分。

(四)凡在自治区落实了接收单位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储备期计算工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

未落实工作单位需要人事代理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五)对已被录取为自治区内院校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储备期内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六)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七)在本人自愿、储备企业同意及旗县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可申请延续储备期一次。

延长储备锻炼的,占当年选拔储备计划。

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高校应为其重新办理并发放就业报到证。

九、组织实施
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自治区人事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和各盟市共同组织开展。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盟市负责储备人才的选拔、管理和服务。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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