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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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 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 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加强指挥系统、应急物资保障、专业救灾抢险 队伍、应急标准体系以及运输、现场通讯保障 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健全重特大自 然灾害发生后的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处置突发 公共事件能力”。提出进行公共服务重点工程 建设,即“建设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 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骨干专业应急 救援体系”。
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 故预防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 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 建设的意见》指出:2012年前,要按照“国内 领先、国际一流”的标准将国家矿山应急救援 队建设成为力量雄厚、装备精良、技术精湛、 训练有素、能打硬仗,关键时刻“拉得动、动 得快、打得赢”的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 全面形成应急救援能力。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 要于2013年底前,承担起本省区及周边区域重 特大、复杂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并能够 配合国家队完成服务区域内重特大、特别复杂 矿山事故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国家队7 支,区域队14支)
二《安全生产法》对应急救援工作的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 12月1日施行。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 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 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 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 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八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矿山安全法》 主体和行为的使用:自1993年5月1日起实 施,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 海域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空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指我国主 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 以内的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为200 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 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 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 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 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 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 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 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பைடு நூலக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 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 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 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
主要内容
一、矿山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建设基本情况 二、《矿山救护规程》 三、《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
一、矿山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建设基本情况
一、我国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情况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提出了“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 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 中心”的要求。 2005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突 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相继发布 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25 个专项应急预案。
3、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 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 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 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 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