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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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大队十项规章制度

司法警察大队十项规章制度

司法警察大队十项规章制度司法警察大队十项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警,特制定司法警察大队十项规章制度。

一、政治教育制度1 、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学秋实”、“双争创”活动并做到有规化、有措施、有典型。

队内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组织法警集中学习先进人物或者先进事实,每位法警要写出心得体会。

2 、坚持政治教育学习制度(每月一次)和党员“三会一课”(每月一次)由队长组织主持召开,全体法警集中参加学习(含见习法警)。

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培养教育干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争做“三个代表”的实践者。

3 、积极开展谈心工作,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干警出现的问题,队长每月与干警至少谈心一次,要记录。

4 、注重加强党风廉正建设,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廉正建设簿。

队长负责监督法警的廉正建设情况。

5 、严格遵守“十二条禁令”和“十条规定”,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断提高干警自身素质。

队长负责监督执行。

6 、注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坚决抵制“黄、赌、毒”的侵蚀和影响。

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集中组织法警观看警示教育记录片。

二、日常管理制度1 、严格贯彻落实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队容队貌整洁。

队长负责法警队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

2 、健全簿、卡、册,做到簿、卡、册齐全。

簿、卡、册由内勤负责管理,队长每季度检查一次。

3 、加强物质装备、警具和车辆的管理,为审判工作服务。

物质装备、警具和车辆由队长负责管理。

4 、司法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5 、严格贯彻司法警察仪表形象建设规定,禁止一切有损司法警察形象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6 、严禁中午饮酒,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合饮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

服。

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十不准指什么、公路巡逻民警队如何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十不准指什么、公路巡逻民警队如何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十不准指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4号令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内容是:(1)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2)不准违反国有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款指标;(3)不准乱收费。

不准在国务院在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

不准利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4)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5)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6)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7)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9)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10)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公路巡逻民警队如何处理治安、刑事案件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遇到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接到报警后,应当根据案情及时进行处理。

对案情简单或者情节轻微或者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应当移交给其他部门处理的刑事、治安案件,应连同《公路接警案件移送书》移交给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移交前应视情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对在公路上发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恶性灾害事故,公路巡逻民警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路巡逻民警队对于发生在公路上的刑事、治安案件可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有哪些?一般而言,公路巡逻民警队对于发生在公路上的刑事、治安案件采取下列先期处置措施:(1) 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维持秩序,控制事态,疏导交通;(2)盘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依法检查、搜查涉嫌车辆、人员、物品等;(3)制止现和违法犯罪行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和通缉的在逃犯,对现行违法犯罪嫌人可以依法作用强制手段和初步审查;(4)进行现场调查或保护现场,搜集证据、扣押作案工具、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证,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或派出所进行勘查处置;(5)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有困难的残疾人、妇女、老人和儿童。

八项措施和十个严禁

八项措施和十个严禁

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人性化执法管理八项措施全体交通民警在交通管理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不断提高人性化管理水平。

1、执勤民警必须严格执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路面执勤执法“十个严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2、在道路上实施测速,必须实行“阳光执法”、使用固定和移动设备测速,须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准后,确定点位、路段和限速标准,不得“隐蔽测速”。

3、交通民警处置交通违法行为时,必须认真履行交通违法处罚告知程序,否则不得实施处罚;对未履行告知程序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引起当事人复议的,上级机关将撤销其处罚决定。

4、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所产生的滞纳金,最高收取额度不得超过所处罚的本金数。

5、县市(区)交警大队(中队)的停车场(院)不得收取停车费;交警大队(中队)必须认真履行对社会营业停车场的监管责任,因交通事故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扣押停车的,停车费一次累计大车不得超过500元,小车不得超过200元,摩托车不得超过100元。

6、在互联网上开通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平台,为群众查询提供方便。

7、继续推行个性化自选号牌业务深入乡镇村组,主动上门办理有关车驾业务。

8、全面落实服务窗口文明用语,规范作业流程;交通安全宣传更加注重人性化,提高亲和力和感染力。

渭南市公安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十个严禁”(一)严禁在辖区道路未经批准设立固定检查站(点),拦挡查纠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严禁在辖区超限检测站以外的道路上处罚货车超载违法行为。

(三)严禁在未经审核批准的路段(点)实施测速执法,不得违反支队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四)严禁交通协管员在无正式民警带队时进行执法活动,交通协管员不准保管和使用法律文书及票据。

(五)严禁在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时不使用相关法律文书或不使用有效的罚没票据。

(六)严禁违反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违规使用被依法暂扣的车辆。

(七)严禁在渭南辖区24小时内对同一车次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6.28•【文号】法[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法〔200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司法警察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穿着统一的现行制式警服,养成着装正确,警容整洁的良好习惯。

第三条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非因公外出的;(二)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三)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首评警衔未被正式批准的;(二)下班后、非工作时间外出的;(三)离(退)休、调离司法警察岗位或者辞职的;(四)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五)被辞退、解聘、开除公职的。

第五条司法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逃犯等任务时,通常着茄克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茄克服。

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二)着常服、茄克服时,内着衬衣须系制式领带。

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制式内腰带。

其中,着长袖衬衣时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不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着白色衬衣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着铁灰色衬衣系浅灰色领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5.24•【文号】法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2004年5月24日法发〔2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

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

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

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司法警察规范管理制度汇编

司法警察规范管理制度汇编

司法警察规范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加强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警察应当忠诚履行职责,维护法律权威,做到守纪律、讲规矩、遵法纪、守职责,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法治意识。

第三条司法警察管理制度是司法警察队伍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履行职责和权利的具体化程序和规定。

第四条司法警察管理制度应当坚持法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操作,促进司法警察队伍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司法警察岗位职责第五条司法警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执法职责,坚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司法警察应当维护公正、廉洁,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不得私欲满足、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徇群众要求。

不得涉嫌利用职权、私力执法,违法集资、胡作非为。

第七条司法警察应当尊重执法对象的人身尊严和合法权益,公正、严谨、慎重办理案件,杜绝滥用职权和串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司法警察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秘密,不得擅自调阅、使用和利用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章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第九条司法警察应当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侦查、审讯和执法手段。

第十条司法警察应当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价值观念和职业操守,做到公正、廉洁、正直。

第十一条司法警察队伍应当注重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纪律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辅导,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四章司法警察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司法警察应当接受有关部门、领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接受调查和审查,向社会公开工作成果和思想言论。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应当主动配合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接受公开执法评查,认真处理违法和不正之事,及时纠正错误。

第五章司法警察作风建设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尊重民主、依法服务,提高满意度和信任度。

交警执法十不准规定标准

交警执法十不准规定标准

交警执法十不准规定标准【导读】交警全称交通警察,属于警察的一个警种,主要负责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今天小编就交警在日常执法中的相关标准给大家做个整理。

交警执法十不准规定标准1993年9月24日公安部令第14号公布施行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系统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规定:一、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不准乱收费。

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

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四、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五、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六、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

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七、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八、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九、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十、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警纪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上路执法有何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交警路面执法的时候,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第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

出警十不准保密十原则基层民警执法手册(实用版)

出警十不准保密十原则基层民警执法手册(实用版)

出警十不准保密十原则基层民警执法手册(实用版)
保密十不准:
一、户籍信息不拍照。

二、内部文件不上网。

三、案件办理进度不拍照。

四、内网、外网U盘分开用,文件转换用单机。

五、执法记录未经批准不上网。

六、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

七、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八、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九、不擅自携带秘密载体去办公场所或探亲访友。

十、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邮政和互联网络传递秘密。

出警十原则:
一、装备必须带全:生命只有一次,时间不可逆行。

二、扣好所有扣子:着装出门代表的是一个群体,不是一个个体。

三、出警讲求速度:无论什么警情,既然你挡不住,那就尽快到达。

四、不要先入为主:不要夹带情绪,少说多听,全面了解。

五、注意你的身份:警察是中立者,向理不向人。

六、小心执法碰瓷:控制好情绪,不要用你的失误帮他人折抵错误。

七、做事良心第一:站在对方的角度想问题,立足善良的心理做事情。

八、说话要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是我们唯一的说话依据。

九、学会自我保护:对于警察,有视频才有真相。

十、帮助帮到穷尽:尽心到感动自己,再责难你,就不是你的错了。

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

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

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时间:2009-04-29 16:09 作者:黄涛来源:阅读人次:4--------------------------------------------------------------------------------一、严禁刑讯逼供,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严禁滥用枪支警械,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者一律予以开除。

五、严禁玩忽职守造成非正常死亡,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严禁在办案中弄虚作假,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七、严禁在办案中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八、严禁不履行法定职责,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九、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警车号牌,违者一律予以辞退。

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和“五个严禁”,违者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从严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

民警违反上述《警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违反上述《警规》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一律予以纪律处分。

因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一律撤职。

一年中发生一起因“三类案件”致人死亡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县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局长予以撤职;发生两起的,市、州、地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局长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

对发生《警规》禁止的行为谎报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本《警规》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警规》不一致的,以本《警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0.29•【文号】法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法发〔20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予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五条禁令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消防官兵六个严禁一、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二、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三、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四、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五、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六、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对违反上述“六个严禁”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等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民警八条禁令一、严禁工作期间脱岗离岗;二、严禁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吃请或物品;三、严禁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四、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枪支和戒具;五、严禁工作期间或着装到公共场所饮酒以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六、严禁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七、严禁接受异性陪侍或到营业性场所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八、严禁参加赌博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参照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参照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参照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的通知---- 法政〔2003 〕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警察总队:近年来,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广泛开展了“一教育、三整顿”、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争创“双满意等活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

但是,一些法警队仍然存在着制度不严、管理松懈等问题,导致人犯脱逃、枪支被盗、不文明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整体形象。

最近,针对公安队伍中出现的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酗酒滋事、参与赌博等问题,公安部制定并下发了“五条禁令”。

这五条禁令同样适用于解决当前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作风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决定,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参照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并作为长期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特点,认真学习“五条禁令”。

各级法警队要专门抽出时间组织全体司法警察认真学习“五条禁令”,在学习中,要注意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特点,明确“五条禁令”在司法警察工作中所包含的内容及违反禁令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明确违反禁令应受到的处分。

切实提高全体司法警察对执行“五条禁令”的思想认识。

二、对照“五条禁令”,进行集中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是:枪支管理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携带枪支饮酒现象;是否有酒后值庭、提押犯人、驾驶警车、送达、执行等现象;是否有参与赌博现象。

对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整治;对整顿后仍然不改、继续违反禁令的,要按照“五条禁令”的要求严肃处理。

三、完善规章制度,保证“五条禁令”的落实。

要针对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结合“五条禁令”的内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范事故于未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每个法警与法警队领导签订责任状,法警队领导与分管副院长签订责任状,一级承担一级责任。

新时代政法干警十条禁令

新时代政法干警十条禁令

新时代政法干警十条禁令
一、禁止出卖公权。

公权出卖不仅会损害社会利益违背公德,还会受到严厉惩罚。

二、禁止贿赂。

任何形式的贿赂都违反法律法规,一经发现将予以严惩。

三、禁止干扰执法公正。

政法干警的行为应符合专业、公正的道德标准,不得以自利为借口干扰正常执法秩序。

四、禁止执行非法职权。

政法干警不论形式还是幅度,都不得超越法定职权执行非法职权。

五、禁止滥用职权。

政法干警在任何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以免导致其他利益方断掉。

六、禁止当熟人。

政法干警不得以任何形式拉人靠拢,更不能为朋友或亲属留情。

七、禁止收受贿赂。

政法干警立身执法必须严肃认真,任何形式的贿赂都不得接受。

八、禁止搞官僚主义。

不得敷衍执法,不得暴力执法,权力不能超越法律。

九、禁止报复行为。

政法干警不得以报复的方式来解决和工作有关的心理冲突。

十、禁止违反政治纪律。

政法干警要始终坚持党的思想路线,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做到警察不动于党政纪上。

甘肃省公安交通民警执法十条禁令

甘肃省公安交通民警执法十条禁令

⽢肃省公安交通民警执法⼗条禁令
⽢肃省公安交通民警执法⼗条禁令
⼀、严禁不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严禁实施罚款处罚时违法收取现⾦,不出具处罚决定书、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

三、严禁利⽤职务之便为交通违法⾏为⼈消除交通违法记分或者降格、免除处罚,收受财物或者谋取私利。

四、严禁违法扣留或者扣押车辆、⾏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挪⽤、⾮法占有或者违法使⽤依法扣留的车辆。

五、严禁利⽤车辆检查权、处罚权以权谋私,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车主、驾驶⼈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减少驾驶⼈考试项⽬、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考试作弊,收受财物或者谋取私利。

七、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收受财物或者谋取私利。

⼋、严禁在办理案件和处理交通事故中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九、严禁在执勤执法和窗⼝接待服务时,对待群众态度蛮横、⾏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殴打他⼈或者唆使他⼈打⼈。

⼗、严禁交通协管员单独上路,越权执法,占⽤、损毁涉案财物或者实施罚款、扣留车辆、证件等执法⾏为。

警用装备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管理规定
一、司法警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

二、警械在购入、故障、毁损、销毁时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三、警械室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司法警察因执行任务申领的警械,要妥善保管好,不得故意毁损或将警械转借他人;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警械交回警械室,并进行登记。

五、其他警队借用警具时,需经本单位分管院长同意。

六、严禁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

七、严禁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

八、警械室管理人员应保持警械室内卫生整洁、警械分类明确、摆放有序,并定期对警械进行性能维护及保养。

九、归司法警察个人保管的警械,要做好登记,定期进行检查。

十、任何非警务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进入警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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