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人民法院

合集下载

王素英、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素英、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素英、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19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海燕宋世忠霍金喜【审理法官】徐海燕宋世忠霍金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素英;杨晓华【当事人】王素英杨晓华【当事人-个人】王素英杨晓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素英【被告】杨晓华【本院观点】通过一审二审审理查明,杨晓华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刷卡12000元为王素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购买保险的事实清楚,上诉人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购买该保险款项的其他来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是自己的或者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杨晓华刷自己的卡替王素英交的保费。

还提交了杨晓华和王素英的通话记录,证明杨晓华给王素英要替其垫付12000元保费的事实。

上诉人王素英质证认为,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通话录音不能证明通话是王素英本人。

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通过一审二审审理查明,杨晓华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刷卡12000元为王素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购买保险的事实清楚,上诉人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购买该保险款项的其他来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是自己的或者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

故一审法院判决王素英偿还杨晓华12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素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级法院代字表》

《各级法院代字表》
冀0527
130527
南和县
1
宁晋县人民法院
冀0528
130528
宁晋县
1
巨鹿县人民法院
冀0529
130529
巨鹿县
1
新河县人民法院
冀0530
130530
新河县
1
广宗县人民法院
冀0531
130531
广宗县
1
平乡县人民法院
冀0532
130532
平乡县
1
威县人民法院
冀0533
130533
威县
1
清河县人民法院
冀0105
130105
石家庄市新华区
1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冀0107
130107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1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冀0108
130108
石家庄市裕华区
1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冀0109
130109
石家庄市藁城区
1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冀0110
130110
石家庄市鹿泉区
1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滦南县
1
乐亭县人民法院
冀0225
130225
乐亭县
1
迁西县人民法院
冀0227
130227
迁西县
1
玉田县人民法院
冀0229
130229
玉田县
1
遵化市人民法院
冀0281
130281
遵化市
1
迁安市人民法院
冀0283
130283
迁安市
1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永年大北汪法庭韩英杰判决书

永年大北汪法庭韩英杰判决书

永年大北汪法庭韩英杰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之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向原告之父韩炳金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款到期后未还,后原告父母去世,两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持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及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XXX未按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不当,应承担清偿及违约责任,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被告辩称,该借款系向韩炳柱借款,并以偿还,因韩炳柱作为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本院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返还原告XX、XX借款85000元。

二、被告XX、XX支付原告XX、XX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本金35000元自20XX年XX月XX日、本金50000元自20XX年X月11日,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案号规定

民事诉讼案号规定
冀0826
130826
丰宁满族自治县
1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冀0827
130827
宽城满族自治县
1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冀0828
130828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1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冀09
130900
沧州市
1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冀0902
130902
沧州市新华区
1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冀0903
1
馆陶县人民法院
冀0433
130433
馆陶县
1
魏县人民法院
冀0434
130434
魏县
1
曲周县人民法院
冀0435
130435
曲周县
1
武安市人民法院
冀0481
130481
武安市
1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冀05
130500
邢台市
1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冀0502
130502
邢台市桥东区
1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津02
2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津0102
120102
天津市河东区
1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津0103
120103
天津市河西区
1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津0110
120110
天津市东丽区
1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津0112
120112
天津市津南区
1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津0116
120116
天津市滨海新区

《各级法院代字表格》

《各级法院代字表格》
京0228
110228
密云县
1
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京04
2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京71
3
铁路运输法院
京7101
3
知识产权法院
京73
3
市高级人民法院

120000

1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津01
2
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津0101
120101
市和平区
1
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津0104
120104
市南开区
1
市区人民法院
津0105
广平县
1
馆县人民法院
冀0433
130433
馆县
1
县人民法院
冀0434
130434

1
曲周县人民法院
冀0435
130435
曲周县
京0114
110114
市昌平区
1
延庆县人民法院
京0229
110229
延庆县
1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京02
2
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京0101
110101
市东城区
1
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京0102
110102
市西城区
1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京0106
110106
市丰台区
1
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京0111
110111
市房山区
1
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冀0123
130123
正定县
1
行唐县人民法院
冀0125
130125
行唐县
1
灵寿县人民法院

各级法院代字表

各级法院代字表
冀0527
130527
南和县
1
宁晋县人民法院
冀0528
130528
宁晋县
1
巨鹿县人民法院
冀0529
130529
巨鹿县
1
新河县人民法院
冀0530
130530
新河县
1
广宗县人民法院
冀0531
130531
广宗县
1
平乡县人民法院
冀0532
130532
平乡县
1
威县人民法院
冀0533
130533
威县
1
清河县人民法院
附件2:
各级法院代字表
法院名称
法院
代字
区划
代码
对应行政区划
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10000
北京市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京01
2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京0107
110107
北京市石景山区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京0108
110108
北京市海淀区
1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京0109
110109
北京市顺义区
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京0116
110116
北京市怀柔区
1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京0117
110117
北京市平谷区
1
密云县人民法院
京0228
110228
密云县
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京04
2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京71
3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各级法院代字表

各级法院代字表
津0221
120221
宁河县
1
天津海事法院
津72
3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津8601
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30000
河北省
1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冀01
130100
石家庄市
1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冀0102
130102
石家庄市长安区
1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冀0104
130104
石家庄市桥西区
1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
1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京0114
110114
北京市昌平区
1
延庆县人民法院
京0229
110229
延庆县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京02
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京0101
110101
北京市东城区
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京0102
110102
北京市西城区
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京0106
110106
130300
秦皇岛市
1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冀0302
130302
秦皇岛市海港区
1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冀0303
130303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1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冀0304
130304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1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冀0321
130321
青龙满族自治县
1
昌黎县人民法院
冀0322

《各级法院代字表格》

《各级法院代字表格》
1
市妃甸区人民法院
冀0209
130209
市妃甸区
1
滦县人民法院
冀0223
130223
滦县
1
滦南县人民法院
冀0224
130224
滦南县
1
乐亭县人民法院
冀0225
130225
乐亭县
1
迁西县人民法院
冀0227
130227
迁西县
1
玉田县人民法院
冀0229
130229
玉田县
1
遵化市人民法院
冀0281
130281
130728
怀安县
1
万全县人民法院
冀0729
130729
万全县
1
怀来县人民法院
冀0730
130730
怀来县
1
涿鹿县人民法院
冀0731
130731
涿鹿县
1
赤城县人民法院
冀0732
130732
赤城县
1
崇礼县人民法院
冀0733
130733
崇礼县
1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冀0791
4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冀08
130800
遵化市
1
迁安市人民法院
冀0283
130283
迁安市
1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冀0291
4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冀03
130300

1
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冀0302
130302
市海港区
1
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冀0303
130303
市山海关区

赵印合、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印合、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印合、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6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金荷梁国华武运红【审理法官】曹金荷梁国华武运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印合;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赵印合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赵印合【当事人-公司】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李震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李震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建峰李震【代理律所】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印合【被告】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问题,赵印合与李树阁均是幸福苑小区六号楼的购买方。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共同诉讼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树阁、李雅平、陈卫东、谢建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已生效【案号:(2021)冀04民终1535号】,该判决认定北界河店村委会系李树阁、李雅平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问题,赵印合与李树阁均是幸福苑小区六号楼的购买方。

李树阁、李雅平与赵印合均是与永年界河店幸福苑小区项目部签订购房合同,两份合同均是格式合同,合同的第一页显示甲方为永年县界河店乡界河店社区(吴刚为法人代表),合同落款甲方永年县界河店乡界河店社区处均盖有“幸福苑小区项目部”印章,收款收据都盖有“永年界河店幸福苑小区项目部”印章,故(2021)冀04民终1535号案与本案属于同类案件,(2021)冀04民终1535号案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2021)冀04民终1535号案件认定北界河店村委会为李树阁、李雅平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依据该认定北界河店村委会为本案案涉合同的相对方。

孙爽、冯会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爽、冯会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爽、冯会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8【案件字号】(2022)冀04民终4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金喜闫文昌郭晓丽【审理法官】霍金喜闫文昌郭晓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爽;冯会创;侯雅琴【当事人】孙爽冯会创侯雅琴【当事人-个人】孙爽冯会创侯雅琴【代理律师/律所】索晓华、李楠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张新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刘晓春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索晓华、李楠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张新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刘晓春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索晓华、李楠张新国刘晓春【代理律所】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爽;冯会创;侯雅琴【本院观点】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孙爽本人或通过他人向古恩公司的转款系向古恩的借款还是投资款。

一方面,邯郸市峰峰永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并未写明电子承兑汇票的详细信息,且生建公司出具证明称未收到菏泽古恩实业有限公司的60万元承兑汇票;另一方面,根据孙爽二审提交的冯会创向孙爽发送的“证明”的内容,即使邯郸市峰峰永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生建公司通过电子承兑的方式转账60万元,也是代表江苏古恩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而江苏古恩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与古恩公司(菏泽古恩实业有限公司)系不同的民事主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菏泽古恩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将该款项作为本公司的借款。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民事主体资格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司法协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邯郸-永年广府古城旅游攻略(带导游词、详细线路) (1)

邯郸-永年广府古城旅游攻略(带导游词、详细线路) (1)

永年广府城驰名中外的杨、武式太极拳创始人杨露禅、武禹襄故居,更能让您直接体验到这座古城的丰富内涵。

你现在看到的那一带高耸的城墙,就是历史悠久、饱经沧桑,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传奇色彩的永年广府古城了。

(广府古城)广府城也称永年城,位于永年县政府所在地临洺关偏南25公里处,现为河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二千五百多年的历史。

现存城墙为明代时重修,高12米、宽8米,城内面积1.5平方公里。

城墙保存基本完整,总周长有九里十三步之说。

明代时有四瓮城和四城门,每道城门上都建有城门楼,四个角有角楼。

城墙上有二十六座铺舍,一千五百七十二处垛口。

城外的护城河,两岸遍植垂杨柳,由四座吊桥沟通内外,形成一座坚实的城堡。

外可御敌,内可防洪,进可攻,退可守。

广府城也因此成了历代兵家的必争之地,战火烽烟连续不断,可谓历尽沧桑,饱经战乱了。

在解放战争时期,广府城因为易守难攻,成了华北平原最后一座被解放的城镇。

现仅东门和西门存有瓮城,城门楼和角楼均不复存在。

在全国来说,保存如此完好的古城也是不多见的。

况且广府古城是一座水城,周围是万亩洼地和一望无际的芦苇,加上这里是杨、武式太极拳的发祥地,是集古城、水城、太极城于一体的名城,这些特点更是其他古城无法比拟的。

下面我们先从北门登城,沿城墙游览到东门,参观瓮城,再从东门下来,参观武禹襄故居,再乘车到东门外参观弘济桥,南门外参观杨露禅故居。

(北门)我们现在看到的是广府古城的北门,我们先登古城墙。

大家看,这就是通往城楼的引道。

你也许注意到了这条道为何修成斜坡而不是台阶呢?这是因为古时的城墙上驻扎着很多守城的士兵,士兵们所需的弓箭弹药和粮食是用马车运送上去的。

所以为了便于马匹和车辆行走,就用砖砌成了斜坡,当地人称它为马道也就是这个原因。

我们现在已经站在了古城的城头上,当地人有个风俗,每年的正月不论男女老幼都要登上城墙走一走,据说这样一年内可以祛邪消灾,百病不生。

看来老百姓确实对古城寄予了很多美好的愿望。

《各级法院代字表》

《各级法院代字表》
津0221
120221
宁河县
1
天津海事法院
津72
3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津8601
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30000
河北省
1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冀01
130100
石家庄市
1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冀0102
130102
石家庄市长安区
1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冀0104
130104
石家庄市桥西区
1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130703
张家口市桥西区
1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冀0705
130705
张家口市宣化区
1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冀0706
130706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1
宣化县人民法院
冀0721
130721
宣化县
1
张北县人民法院
冀0722
130722
张北县
1
康保县人民法院
冀0723
130723
康保县
1
沽源县人民法院
冀0724
1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冀0205
130205
唐山市开平区
1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冀0207
130207
唐山市丰南区
1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冀0208
130208
唐山市丰润区
1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冀0209
130209
唐山市曹妃甸区
1
滦县人民法院
冀0223
130223
滦县

李群芳、张保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群芳、张保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群芳、张保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55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增民冯雪陈志明【审理法官】张增民冯雪陈志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群芳;张保金【当事人】李群芳张保金【当事人-个人】李群芳张保金【代理律师/律所】张蕾河北梓鉴律师事务所;赵帅河北梓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蕾河北梓鉴律师事务所赵帅河北梓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蕾赵帅【代理律所】河北梓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群芳【被告】张保金【本院观点】本案涉及的款项系张保金丈夫杨玉忠非法集资款,为了减轻对杨玉忠的处罚,2015年9月13日张保金向李群芳出具了欠条,减少了杨玉忠非法集资数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另查明,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邢初字第00387号刑事判决书中显示,杨玉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本案李群芳是杨玉忠吸收存款的对象之一,杨玉忠犯罪后,其家属代其退还了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退还了本案涉及的款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款项系张保金丈夫杨玉忠非法集资款,为了减轻对杨玉忠的处罚,2015年9月13日张保金向李群芳出具了欠条,减少了杨玉忠非法集资数额。

杨玉忠2016年1月18日被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被判处刑罚。

该笔款项属于杨玉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部分。

并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杨玉忠家属代为杨玉忠退还了涉案款项。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李群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医疗保险骗保行为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医疗保险骗保行为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第21卷第1期Vol_21No.l潍坊学院学报Journal of Weifang University2021年2月Feb.2021医疗保险骗保行为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李梦遥(中南大学,长沙410083)摘要: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逐渐实现全覆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近年来,定 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骗取医保基金的现象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

深入研究医疗保险骗保的成因,解决制度问题和堵住法律漏洞,有效防范和打击医疗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通过整理医疗保险骗保的相关案例,总结出骗保行为的常见 表现形式,分别从制度、社会、行业三个方面对基本医疗保险骗保的成因进行分析,提出了预防基 本医疗保险骗保的制度与法律对策,包括加大专门监管机构的监督力度;加强医保制度宣传和法 制宣传;发动社会监督、提高群众监督医保运行的积极性;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等。

关键词:医疗保险;骗保;成因分析;法律对策中图分类号:R197.1;D92255;F842j6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28阳02识1-0045-072018年11月14日,沈阳于洪济华医院、沈 阳友好肾病中医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被央视曝 光,引起民众广泛关注[11。

事实上医疗骗保事件并 非仅此一例,类似新闻早已屡见不鲜。

严重如 2015年揭露出来的贵州新农合基金塌方式沦陷 乱象:“六盘水市抽查定点医疗机构135家,发现 存在涉嫌套取新农合基金及基金管理不规范的有 107家,高达76.30%;安顺市抽査定点医疗机构 41家,均不同程度存在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行为,问题査出率达100%”121。

2017年公布的医疗保险 基金专项审计结果显示,2015年至2016年上半 年,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金额达到15.78亿元,约占抽査资金金额的0.46%。

p i医保骗保问题已经 成为医疗保险健康发展中的巨大隐患。

对医疗保 险骗保行为进行分析,深人研究其成因,有效防范 和打击医疗骗保行为,进而实现对医保基金的安 全保障,已经迫在眉睫。

张书亮、邯郸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张书亮、邯郸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张书亮、邯郸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冀04民辖终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俊英左建阔张志华【审理法官】杨俊英左建阔张志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书亮;邯郸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子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事人】张书亮邯郸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子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书亮【当事人-公司】邯郸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子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琪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琪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琪李建峰【代理律所】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书亮【被告】邯郸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子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邯郸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中华大街与健康路交叉口东北角。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基本原则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邯郸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中华大街与健康路交叉口东北角。

刘永强、赵朝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永强、赵朝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永强、赵朝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54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勇杨俊英张静【审理法官】刘勇杨俊英张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永强;赵朝强【当事人】刘永强赵朝强【当事人-个人】刘永强赵朝强【代理律师/律所】邢兴发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兴发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兴发【代理律所】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永强【被告】赵朝强【本院观点】关于刘永强应再向赵朝强支付多少本金及利息的问题。

前六笔借款有借款人刘永强出具的借条,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予以认定;第7、8、9笔借款虽有转账记录,但刘永强未出具借条,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且双方之间有多次资金往来,赵朝强起诉时认可的还款金额明显高于其提交的还款证据,赵朝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三笔款项未清偿。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刘永强应再向赵朝强支付多少本金及利息的问题。

(一)本金数额。

本案中,刘永强与赵朝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双方对出借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争议,赵朝强主张其向刘永强出借的借款本金共计217500元,刘永强主张本案的借款本金为190000元。

赵朝强主张九笔借款为:1、2016年8月24日10000元;2、2016年9月13日5000元;3、2016年12月24日10000元;4、2018年2月14日45000元;5、2019年2月1日70000元;6、2019年6月20日50000元;7、2019年8月21日10000元;8、2019年9月1日9500元;9、2019年10月11日8000元。

张建彬、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南沿村派出所、韩金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其他其他裁定书

张建彬、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南沿村派出所、韩金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其他其他裁定书

张建彬、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南沿村派出所、韩金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其他其他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公安其他【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5【案件字号】(2020)冀04行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延增王金良田熠中【审理法官】贺延增王金良田熠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建彬;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南沿村派出所;韩金秀【当事人】张建彬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南沿村派出所韩金秀【当事人-个人】张建彬韩金秀【当事人-公司】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南沿村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震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震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震【代理律所】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建彬;韩金秀【被告】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南沿村派出所【本院观点】本案涉及的户口登记行为相对人是韩金秀、张冬晓,上诉人张建彬并不是行政相对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户口登记行为相对人是韩金秀、张冬晓,上诉人张建彬并不是行政相对人。

上诉人寻亲成功与否与公安机关户口登记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故张建彬并不具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28:39【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张建彬与第三人韩金秀系母子关系,均系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原邯郸县)三陵乡黄窑村人。

201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李巧莉判决书一案

201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李巧莉判决书一案

201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李巧莉判决书一案原告:永年县德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地址:永年县永合会镇张边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金铭,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洲,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巧莉,女,生于XXX年X月XX日,汉族,住永年县。

委托代理人:郑东海,永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永年县德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巧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永年县德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王庆洲、被告李巧莉委托代理人郑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被告为主张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向本院提举了工资单,但该工资单上加盖的永年县德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公章无编码,与原告在永年县公安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且原告对被告持有的工资单上的公章不予认可,而被告亦不能证明原告使用过无编码的公章,故该工资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另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被告主张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永年县德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巧莉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永年县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
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中广泛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的通知》和《最高院指定的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及《市中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使我院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的司法警察队伍,更好的服务大局,保障审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至上”为工作指导思想,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工作主题,以“创先争优达标年”为目标,科学训练、务求实效,我们要把这次活动做实做细,抓住重点、突出亮点,以务求实效为重要标准,坚持按纲实训,突出岗位大练兵的实用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要确保人员、时间、内容和效果四落实、不图形式、不走过场,要做到练兵与司法警察业务紧密结合,促进法警各项工作更好的开展,练兵与建设高素质队伍紧密结合,促进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升;练兵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结合,促进司法警察工作再上新台阶、再谱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一)全警参与。

要求人人参加练兵,人人接收教育、
人人有所提高。

参训人员为全体司法警察(含在其他岗位的司法警察)和从事警务工作的人员。

(二)立足岗位。

严格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

以基本体能、基本技能、专业技能为重点,整体推进岗位大练兵工作。

(四)注重实效。

以提高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能力为目标,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三、组织领导
我院成立岗位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副院长刘秀钧任组长,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办公室主任白涛,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凤祥任副组长,政治处副主任赵焕玲、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张和平、政委陈洪雷为成员,负责领导指挥全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

办公室设在司法警察支队。

三、学习内容和目标
(一)政治理论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发展观及“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等文件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学习读本》。

(二)业务理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
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三)业务技能
1、基本体能:
(1)男警1分钟俯卧撑。

(2)男警100米跑。

(3)男警1000米跑3分45秒以内。

2、基本技能:
(1)手枪射击:包括熟悉手枪的性能和构造;学会分解结合、爱护武器和排除故障的方法;了解简易射击学理;掌握操作要领等。

(2)手铐的使用
(3)警棍及警棍盾牌术
(4)擒敌技术:擒敌拳、摔擒技术。

3、专业技能
(1)押解、看管、值庭
(2)安全检查:手持安检仪、安检门、X光机的实施方法;
(3)参与执行
(4)执行死刑;
(5)采取强制措施
(6)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模拟演练。

通过广泛开展岗位大练兵,使全体司法警察思想上牢固树立职责意识、为民意识、服从意识,熟悉司法警务工作各项制度和要求,能熟练应用法律法规解决职能履行中遇到的问题;体能达到良好以上成绩,具备与履行职能适应的身体和心理素质;熟练掌握警械使用、擒敌技术、值庭、押解、看管和安全检查等基本技能,具备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克敌制胜本领,保证每名司法警察“熟记岗位职责、掌握岗位技能、练就岗位特长”,努力实现“体能素质明显提高、警务技能明显提高”的目标。

四、方法步骤
全省法院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从2月25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阶段(2月25日-3月15日)
组织动员,制定方案。

3月15日前,召开岗位大练兵部署会议。

3月31日前,将训练计划报市法院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5日-8月31日)
1、政治、业务理论
3月15日至7月31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安排政治
理论和业务理论的学习,7月底8月中旬组织参加中院的知识竞赛选拔赛。

2、业务技能
3月15日至8月31日,按照我院制定的训练计划,自行组织训练。

(1)基本体能训练:5月底前参训人员基本体能成绩良好率要到达40%以上,6月底前到达80%以上,6月底前达到80%以上,7月底前达到100%
(2)基本体能训练:
5月底前,全体参训人员警棍、警棍盾牌术、擒敌技术达到要领正确,动作熟练;
7月底前,完成手枪设计科目训练,具体训练时间由中院组织安排。

3、专业技能训练
3月15日至8月31日,结合日常警务保障工作,完成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参与强制执行、执行死刑、采取强制措施的训练。

7月至8月,召开至少2个庭审警务保障示范庭;
4月底前,制定完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包括:上访人自杀、自残、自焚、行凶、患病或其他违纪、危害生命安全等情况:群体性上访事件;机关发生火灾;机关发生人员中毒;应对恐怖事件;排除爆炸及危险物品;发生爆炸事件后
处置等);5月至8月期间,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模拟演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