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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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

摘要: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是处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的主要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中,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外,其他法律并未对其予以明确。侵害人身权利造成的损害赔偿优先,但侵害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与罚款、罚金之间顺位问题并没明确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理论基础私权,国家或集体权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私人权益优先。因此,侵害人身权、部分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及涉及违约中的损害赔偿应当优先,包括在优先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私权优先;权利类型化;损害赔偿优先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14-02

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法律规定及意义

我国的刑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等10部法律对民事责任优先原则都有规定,即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在理论界,刑法学领域的对财产性的执行研究较深入和系统,其中肖建国教授基于民法和民事诉讼的角度提出公法上债权理论和被告人的责任财产理论,为处理财产性责任竞合提供了理论基础。而在民商事领域,学者并未对其进行系统的了解和研究。

(一)我国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立法现状

目前,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散见上述法律之中,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在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民事赔偿责任、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对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财产刑的处理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但长期受到刑事案件优先处理的观念的影响,罚金优先民事责任获得收缴的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尤其在行政案件中,罚款优先获得执行的现象却是常态。不过,值得肯定的是,该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表明由同一行为或者事实导致承担多种法律责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时,民事赔偿优先成为一种趋势或者倾向。

(二)民事赔偿责任确立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明确了法律竞合,即同时承担多种责任,一种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其他责任的承担;同时也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体现了私法优先理论。私法优先理论是指在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上的债权。私法之债涉及个人的财产、人身、生存等基本的权利。公法之债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其构成和客体与民法之债类似的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法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请求权,以及刑法领域的国家享有罚金的请求权等。优先保护私法之债能够满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的基本要求,也推进民生建设的步伐,顺应了“民生时代”

的发展趋势。

从法律责任的功能看,私人权利应当优先得到保障。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私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权,担负恢复私人权利、平复被侵权人损害的职责,设立侵权请求权优先性,是私法优先保护的体现和实现;从责任实施效果来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没收财产对国家的财政所起的责任甚微,同时民事赔偿关系到受害人的生产和生活,加之国家的承受能力远远超过个人的承受能力,而且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还有其他的惩罚性措施和责任承担方式能有效的遏制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定;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若先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则必然造成当事人在以后的民事行为中考量另一主体是否有犯罪或违法的倾向,必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的信心,影响交易安全。从公平角度看,违法行为人的财产可能来自侵权或者违约,或者损害来自于侵权行为本身,因此,先承担民事赔偿财产责任也属正当。

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

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本文仅研究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执行。(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迄今为止由“法益说”与“法力说”共同构成的客观权利理论一直主导我国对权利理念的诠释,主要体现为权利的可量化性与权利的法定性。然而根据权利的发展来看,评判权利概念的合理性取决于我们在特定时期所要追求的特定的法律目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个

体享有的权利,其权利本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国家给予救济。权利的实质是利益,同样这种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当两者或者多种利益并存不能同时满足,则将会出现冲突。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种类也不同。通常主要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既得权与期待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等。但依据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重点分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了民法的两大类民事基本权利。人身权是指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益,所以又称非财产权。一般受到侵害时应当以非财产的方式进行救济。主要包括人身份权和人格权。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同时再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关于民事权益的列举,将权利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涉及个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第二类是指涉及个人生存、生产和生活必须的财产性权益,主要具体指的是侵害公民生存的劳动权益及侵害公民生产和生活质

量及安全的权益,比如大规模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及食品安全等造成的权益的损害;第三类即是不直接具有财产性内容的部分身份权或人格权;第四类是不涉及生存、生产或生活的一般财产权利。

(二)侵权责任优先赔偿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对象,仅指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刑事责任中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首先明确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性质,其次将上述责任与民事赔偿范围内的财产性赔偿或补偿的责任进行比照和衡量,从而得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适用的范围。

1、行政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行为之一,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一定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的一种行政制裁,且具有缴纳的及时性和效率性,一般先于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程序。刑法中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刑罚。前者是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后者指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个人享有所以权的特定化财产,包括部分或全部财产。我国的《刑法》中共有413个罪名,其中169个罪名规定了罚金刑,61个罪名涉及到没收财产刑,二者的数量占我国刑法全部罪名的55.7%。说明我国过半数的刑事犯罪都附有经济惩罚措施,不仅加重了责任人经济上的责任,同时也是影响民事赔偿责任能否完全的重要因素。对于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主要的目的有二:其一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限制,同时对受损法益的恢复;其二是补充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国库的财产。

2、依据权利的分类可得出,对于侵害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导致承担多种责任,承认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这是符合人性最基本的要求。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个人最根本的权利,也是个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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