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通常与权利相对应。
1、根据义务的来源: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如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义务等。
约定义务: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按约定负有交货的义务,而买方按约定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作为义务):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妨碍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等。
3、对世义务&对人义务4、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随附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随附义务: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举例:张三把车卖给李四,张三把车交付给李四并移转其所有权,是张三的主给付义务;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保险合同等文件给李四,是张三的从给付义务;告知李四该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张三的附随义务。
5、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真正义务:有相对人的义务,即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是利益相互冲突的两个人。
合同上的义务基本上都是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合同相对人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二条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十)其他违法情形。
刑法总则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典下的民事赔偿法规
民法典下的民事赔偿法规在我国民法典的实施下,民事赔偿法规成为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就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与问题。
通过对民法典下的民事赔偿法规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赔偿法规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下,民事赔偿法规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损害赔偿原则,即遭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是实体赔偿原则,要求赔偿金额应当基于具体损失的实际数额。
另外,还有补偿原则、预防与制裁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确立,为民事赔偿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支持,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二、民事赔偿法规的适用范围民事赔偿法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各类意外事件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其次是财产损失赔偿,包括盗窃、侵权等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
此外,还有合同违约赔偿、环境污染赔偿等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问题。
民事赔偿法规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为有权益受损的一方提供了保护。
三、民事赔偿法规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民事赔偿法规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是赔偿标准的确定。
因为不同情况下的损失程度不同,如何准确确定赔偿数额成为了一项难题。
其次是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
赔偿责任可能涉及到多个主体,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份额需要仔细权衡。
另外,还有赔偿救济程序的繁琐、赔偿款的执行难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四、完善民事赔偿法规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法规。
首先,应当加强对赔偿标准的科学研究,制定统一的赔偿评估方法,以确保赔偿数额的公正与合理。
其次,要建立健全责任认定机制,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定责任,避免争议与纠纷的发生。
此外,还需要简化赔偿救济程序,提高赔偿款的执行效率,以加快被赔偿方的获得感。
总之,民法典下的民事赔偿法规的实施,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析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适用条件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J 0URN AL OF J I Xl UNI VE RS I T Y
V0 I . 1 3 No . 9 S e p t . 2 0 1 3
文 3 ) 0 9— 0 0 6 0— 3
浅 析 民事 赔 偿 责 任 优 先 规则 适用 条 件
袁 义龙
( 安徽 大学 , 安徽 合肥 2 3 0 6 0 1 )
摘
要: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最早规定 于 1 9 9 3年公 司法 中, 相继有 9部部 门立法规 定了民事赔偿 责任优
先规 则, 这些部 门立法主要 集 中在商事法律和侵权类法律之 中。通过对法律 条文和立法 目的等的理解 , 归纳总结 出民事赔偿 责任优 先规 则的适 用条件 。同时, 也通过不 同法律条文规定的差异 , 指 出该规则在适 用时存在 的一些 困惑 , 也解决 了法律适 用中存在 的争议 。
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 罚金的, 其财产不足以支 任则是公法上的责任。责任性质的不同也决定了在侵犯的 付时,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修改后的公司法保留了该规 法益、 责任的追究和强制性等方面有所差异。首先, 民事责
定。现行法律共有 9个条文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 任保护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主要是财产权益和人身权 则, 主要是在商事法律和侵权类法律之中, 例如公司法第 益 ; 而刑事责任保护的法益范围要广于民事责任, 即使是侵 2 1 5 条、 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 2款。综合法律条文的表述, 犯经济秩序 、 国家安全等, 加害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此时
一
人民事责任的追究 ; 而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是司法机关等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不得滥用职权放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 责任。最后 ,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 这表现在可以以国家强
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
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赔偿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核心是对于受损害一方提供经济补偿以弥补损失。
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标准是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的基本依据,下面将对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标准做一简要介绍。
一、赔偿的原则赔偿的原则是指在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时应遵循的准则。
常见的赔偿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合法性原则:赔偿应基于受损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2. 相当性原则:赔偿应与损失的程度相当,不能过高或过低,以达到公平的效果。
3. 全面性原则:赔偿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确保受损害方能够完全恢复到原有的合法权益。
4. 公平原则:赔偿应在公平的基础上确定,避免出现受损害方过度索赔或赔偿方恶意拖延等情况。
二、赔偿的范围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所涵盖的损失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侵权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修理费等。
2.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直接经济损失而引发的间接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等。
3. 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所需的赔偿。
4. 惩罚性赔偿:在一些情况下,赔偿的范围可能会扩大,以对侵权方进行惩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 利益损失赔偿: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方利益的损失,如停工停产造成的利益损失。
三、赔偿的标准赔偿标准是衡量赔偿金额的尺度,常用的赔偿标准有以下几种:1. 实际损失赔偿:根据受害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以恢复受损害方的原有利益水平。
2. 合理费用赔偿:根据受害方所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如医疗费、修理费等。
3. 估算方法赔偿:对于一些难以确定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可以采用估算方法进行赔偿。
4. 协议赔偿:当双方在侵权事宜上达成协议时,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以确保赔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标准是衡量赔偿金额和方式的重要指标。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程序的适用条件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程序的适用条件
曹兴权;尚彦卿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我们应当理性界定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应将参与分配的申请人限定在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以及首先从法律上对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债权人,应将适用参与分配的债务人限定在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启动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应该做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准许参与分配的起始时间应该是执行程序开始后,截止时间则因执行标的物不同而不同:执行标的物需经变价的,以公告的变价日之前一日为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无需经过变价程序的,以公告的截止日期为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债权的范围应该是金钱债权和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非金钱债权.受理参与分配申请的法院应该是分配法院.
【总页数】9页(P73-81)
【作者】曹兴权;尚彦卿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3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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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的违约、过失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其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中,有几个基本原则需要遵循和应用。
1. 追溯原则:赔偿责任的计算以损害发生时的情况为准,应当追溯到损害发生之前。
2. 实体原则:赔偿责任是实际损失的补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进行计算,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
3. 效益原则:赔偿责任也应当根据违约行为所得到的有利情况进行计算,以此保证违约行为方不会从违约中获得利益。
4. 公平原则:赔偿责任应当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严禁不合理的索赔和过高的赔偿要求。
二、民事赔偿责任的类型在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中,根据违约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损害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合同的有效履行。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过失或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中最常见且最重要的一种责任形式,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3. 不当得利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是指在一方因为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对不当获利进行返还或赔偿的责任。
该责任形式主要涉及到违约方或侵权方非法获利的情况。
4.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强调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性。
三、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为了确定是否存在民事赔偿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违约行为:存在一方违反合同、侵权等法律规定的行为。
2. 损害结果: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2⽉2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因⼈⾝权益或者具有⼈⾝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然⼈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条⾮法使被监护⼈脱离监护,导致亲⼦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持。
第四条法⼈或者⾮法⼈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为的⽬的、⽅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的获利情况;(五)侵权⼈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活⽔平。
第六条在本解释公布施⾏之前已经⽣效施⾏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6:民事责任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定义 性质 特征 分类
一方责任 按份责任推定 特殊责任情形
免责情形
1-6 民事责任
概念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 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李瑞元观点:此为民 法典 176 条的规定, 可以看出民法典并未 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 责任
1、一方责任 2、多方责任: (1)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 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 责任。
1、连带责任人的责任 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 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 大小的,平均承担责 任。 2、实际承担责任超过 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 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 带责任人追偿。
适用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 (1)侵权人承担: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 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受益人补偿: ①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程序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后果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民事责任优先原 则
主体 客体 内容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免责,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 当的民事责任。 4、紧急救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 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 民事责任。
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联系和区别引言: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是两种常见的赔偿方式,但它们在适用范围、权利主体、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着一些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展开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一、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及权利主体行政赔偿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害。
例如,政府征收土地时对土地所有者的侵犯、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等。
行政赔偿的权利主体通常是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及权利主体民事赔偿适用范围较广,涵盖了个人、组织之间的损害赔偿。
例如,民事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
权利主体通常是相对权利被侵害的个人或组织。
三、赔偿责任主体1.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因为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直接导致了赔偿的需要。
行政机关对错误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为受损害的权利主体提供赔偿。
2. 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通常是侵权人或违约方,即个人或组织因为自身的行为或不当行为导致了他人权益的损害,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标准1. 行政赔偿的标准行政赔偿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支出等。
行政机关在赔偿时一般以恢复原状、补偿损失为目标,尽力使被赔偿方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
2. 民事赔偿的标准民事赔偿的标准则有多样化,包括实际损失、精神损害、惩罚性赔偿等。
民事赔偿标准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确定的。
联系: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联系,比如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可能同时导致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需求。
受损害的权利主体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权利主体可以同时向行政机关要求行政赔偿,并向侵权人或违约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区别:1. 适用范围不同行政赔偿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而民事赔偿适用范围较广。
2. 责任主体不同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而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通常是侵权人或违约方。
《侵权责任法》复习大纲
《侵权责任法》复习大纲一、课程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权利法,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
本课程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专业最基本的基础课程之一,是一门重要的应用性专业课程。
二、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在不断扩大,侵权责任法的保障功能也日益凸显。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学生较全面地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方式等各项制度,使学生树立预防侵权、制裁侵权、填补损害的正义理念。
学习本课程,首先要求学生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重视《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对这些规定作出正确的理解;其次,必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训练并逐渐提高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三、课程考核方式和题型设置本课程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题型包括五种,即单项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
各种题型的分值为:单项选择题20分,包括10个小题;判断题10分,包括5个小题;名词解释题20分,包括4个小题;简答题30分,包括3个小题;案例分析题20分,包括1个小题。
本课程考试形式为开卷,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四、课程知识要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重点内容:(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并致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加害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作为的侵权行是指对他人负有作为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法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一、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是三种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却可能因为同一法律行为而同时产生。
一个行为既违反了民法又违反了行政法或者刑法,由此同时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即发生责任竞合。
从法理上说,责任竞合的原因是法条竞合。
例如,甲打伤了乙,乙因此花费了医疗费一万元,甲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甲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治安行政处罚(其中有罚款的规定)两种责任。
如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赔偿专章规定了民事赔偿,第五章罚则专章规定了行政处罚,其形式包括行政罚款。
由此,一个产品致害行为可能既适用第四章的规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适用第五章的法条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这种民事与行政、刑事的法条竞合存在于我国现行法中,从而可能导致民事与行政、刑事的责任竞合的情形。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各自有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和特定的适用范围。
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存在,并行不悖。
火灾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火灾案件是指因火灾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
火灾案件的性质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因此在处理火灾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规定。
本文将从火灾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火灾案件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火灾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火灾案件中,首先应考虑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火灾事故中,侵权行为人可能包括火灾事故的肇事者、火灾事故的参与者、火灾事故的受益人等。
因此,在火灾案件中,应优先考虑民事责任的承担。
2. 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火灾案件中,如果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参与者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放火罪、失火罪等与火灾事故相关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优先原则在火灾案件中,如果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参与者等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三、火灾案件的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参与者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赔偿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损失。
(2)赔礼道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
2. 合同责任火灾事故中,如果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火灾案件的刑事责任1. 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放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
放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失火罪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失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责任是法律对民事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概述、构成要件、承担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责任的概述1. 民事责任的定义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或者民事合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2.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民事责任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后果,任何民事主体都必须依法承担。
(2)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旨在恢复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民事责任具有平等性。
民事责任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因素。
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或者民事合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侵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4. 违法行为人的过错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 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民事责任强制执行民事责任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责任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免除民事责任免除是指民事责任人因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4. 民事责任转移民事责任转移是指民事责任从原责任人转移至新责任人。
五、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1.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如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所谓归责,即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那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颇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一元论”,即坚持过错责任为我国民事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2)“二元论”观点认为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是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不过这种观点又可分为两个分支:一部分人认为应以过错原则为一般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二者是平行的“双轨体系”;(3)“多元论”,该观点认为归责原则应该多元化,有人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不问过错责任原则。
也有人认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还有人认为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在笔者看来,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应为“二元论”,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重。
笔者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主流学说争论的三种归责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笔者自己关于赞同“二元论”的主要观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赔偿制度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赔偿制度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最新的民法典,其中包含一系列关于赔偿制度的规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的赔偿制度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款。
一、赔偿的基本原则赔偿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整体补偿原则:最新民法典强调赔偿应当是全面、完整的。
即受害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遭受损失的,应当获得与其所遭受的损失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方式,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平的赔偿。
2. 过错责任原则:最新民法典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即依法对过错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判断赔偿责任时,要考虑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和过错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后果等因素。
3. 损失承担原则: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由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对于无法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民法典还设立了不可抗力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失具有特殊处理办法。
二、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最新民法典针对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使赔偿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 赔偿范围:除了包括了人身自由、健康、身心损害等直接损失外,最新民法典还明确了财产损失、生活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赔偿范围。
此外,在判断赔偿范围时,还将综合考虑事件的性质、影响及社会价值等因素。
2. 赔偿计算方法:最新民法典对赔偿计算方法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一方面,针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民法典明确了市场价值、修复费用、重新购买费用等具体计算方法;另一方面,对于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将综合考虑人身痛苦和精神损害的程度,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三、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和社会利益,最新民法典还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以确保赔偿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最新民法典规定,某些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从业者必须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并明确了保险的标准和范围。
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或损失,被害人无需过多纠缠于赔偿责任的确认和执行程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检察院民事赔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民事赔偿案件,依法享有检察监督权。
本文旨在对检察院民事赔偿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赔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规定了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赔偿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同时,对于检察院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角色和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对民事赔偿案件的检察监督。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民事赔偿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
三、检察院民事赔偿法律职责1.对民事赔偿案件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赔偿案件具有检察监督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民事赔偿案件的起诉进行监督,确保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权。
(2)对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法院依法公正审理。
(3)对民事赔偿案件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确保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2.对民事赔偿案件的调解、和解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赔偿案件的调解、和解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调解、和解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对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程序1.起诉民事赔偿案件的起诉程序如下:(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载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赔偿金分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赔偿金分割法律规定是指在发生侵权行为或者合同纠纷时,受害人要求赔偿时,赔偿金的分割应当如何进行。
赔偿金分割法律规定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赔偿金分割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分割标准、分割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赔偿金分割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赔偿金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在赔偿金的分割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保赔偿金额的公平性。
2.诚实信用原则赔偿金分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当诚信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法律优先原则赔偿金分割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即赔偿金的分割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三、赔偿金分割法律规定的内容1.赔偿金分割的对象赔偿金分割的对象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包括身体损害、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害。
2.赔偿金分割的标准(1)财产损失赔偿金分割标准财产损失赔偿金分割应当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按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2)人身损害赔偿金分割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金分割应当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具体分割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3.赔偿金分割的程序(1)当事人协商赔偿金分割应当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就赔偿金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
(2)诉讼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确定赔偿金的分割方案。
(3)执行赔偿金的分割方案确定后,侵权人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赔偿金分割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1.共同侵权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赔偿金的分割应当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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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摘要: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是处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的主要依据。
我国现行有关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中,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外,其他法律并未对其予以明确。
侵害人身权利造成的损害赔偿优先,但侵害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与罚款、罚金之间顺位问题并没明确规定。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理论基础私权,国家或集体权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私人权益优先。
因此,侵害人身权、部分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及涉及违约中的损害赔偿应当优先,包括在优先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私权优先;权利类型化;损害赔偿优先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14-02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法律规定及意义我国的刑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等10部法律对民事责任优先原则都有规定,即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在理论界,刑法学领域的对财产性的执行研究较深入和系统,其中肖建国教授基于民法和民事诉讼的角度提出公法上债权理论和被告人的责任财产理论,为处理财产性责任竞合提供了理论基础。
而在民商事领域,学者并未对其进行系统的了解和研究。
(一)我国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立法现状目前,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散见上述法律之中,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在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民事赔偿责任、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对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财产刑的处理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但长期受到刑事案件优先处理的观念的影响,罚金优先民事责任获得收缴的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尤其在行政案件中,罚款优先获得执行的现象却是常态。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该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表明由同一行为或者事实导致承担多种法律责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时,民事赔偿优先成为一种趋势或者倾向。
(二)民事赔偿责任确立的意义《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明确了法律竞合,即同时承担多种责任,一种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其他责任的承担;同时也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体现了私法优先理论。
私法优先理论是指在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上的债权。
私法之债涉及个人的财产、人身、生存等基本的权利。
公法之债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其构成和客体与民法之债类似的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主要是行政法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请求权,以及刑法领域的国家享有罚金的请求权等。
优先保护私法之债能够满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的基本要求,也推进民生建设的步伐,顺应了“民生时代”的发展趋势。
从法律责任的功能看,私人权利应当优先得到保障。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私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权,担负恢复私人权利、平复被侵权人损害的职责,设立侵权请求权优先性,是私法优先保护的体现和实现;从责任实施效果来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没收财产对国家的财政所起的责任甚微,同时民事赔偿关系到受害人的生产和生活,加之国家的承受能力远远超过个人的承受能力,而且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还有其他的惩罚性措施和责任承担方式能有效的遏制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定;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若先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则必然造成当事人在以后的民事行为中考量另一主体是否有犯罪或违法的倾向,必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的信心,影响交易安全。
从公平角度看,违法行为人的财产可能来自侵权或者违约,或者损害来自于侵权行为本身,因此,先承担民事赔偿财产责任也属正当。
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本文仅研究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执行。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迄今为止由“法益说”与“法力说”共同构成的客观权利理论一直主导我国对权利理念的诠释,主要体现为权利的可量化性与权利的法定性。
然而根据权利的发展来看,评判权利概念的合理性取决于我们在特定时期所要追求的特定的法律目的。
民事权利是民事个体享有的权利,其权利本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国家给予救济。
权利的实质是利益,同样这种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当两者或者多种利益并存不能同时满足,则将会出现冲突。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种类也不同。
通常主要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既得权与期待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等。
但依据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重点分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了民法的两大类民事基本权利。
人身权是指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益,所以又称非财产权。
一般受到侵害时应当以非财产的方式进行救济。
主要包括人身份权和人格权。
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同时再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关于民事权益的列举,将权利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涉及个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第二类是指涉及个人生存、生产和生活必须的财产性权益,主要具体指的是侵害公民生存的劳动权益及侵害公民生产和生活质量及安全的权益,比如大规模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及食品安全等造成的权益的损害;第三类即是不直接具有财产性内容的部分身份权或人格权;第四类是不涉及生存、生产或生活的一般财产权利。
(二)侵权责任优先赔偿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对象,仅指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刑事责任中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首先明确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性质,其次将上述责任与民事赔偿范围内的财产性赔偿或补偿的责任进行比照和衡量,从而得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适用的范围。
1、行政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行为之一,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一定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的一种行政制裁,且具有缴纳的及时性和效率性,一般先于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程序。
刑法中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刑罚。
前者是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后者指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个人享有所以权的特定化财产,包括部分或全部财产。
我国的《刑法》中共有413个罪名,其中169个罪名规定了罚金刑,61个罪名涉及到没收财产刑,二者的数量占我国刑法全部罪名的55.7%。
说明我国过半数的刑事犯罪都附有经济惩罚措施,不仅加重了责任人经济上的责任,同时也是影响民事赔偿责任能否完全的重要因素。
对于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主要的目的有二:其一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限制,同时对受损法益的恢复;其二是补充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国库的财产。
2、依据权利的分类可得出,对于侵害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导致承担多种责任,承认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这是符合人性最基本的要求。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个人最根本的权利,也是个人自然的权利。
当这些权利和国家的权益相冲突,承认个人活下来最基本的条件,是国家和法律给予个人存在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个人开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最原始、最根本的条件。
当然,承认对生命权、健康权优先赔偿是毋容置疑的。
然而,在实践中,侵害这些权利获得的赔偿在行政罚款面前是不足或者不可能实现的。
比如在齐二假药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制药公司处于的1920万元的行政罚款,使得公司所剩无几,制药公司对假药的终极受害者——消费者的损害该如何赔偿,难道可以要求国库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罚款,以满足对消费者损害的填补吗?在三鹿奶粉案件中,同样的法律困境也是存在的,一方面大量的民事赔偿案件赔偿未决,另一方面法院对三鹿的罚金判决即将生效,该如何实现,都是现实和法律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
关于第二类涉及个人生存、生产或生活的财产性权益是指个人生存下来,为了生活必不可少的权利,其重要性仅次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这一类主要指的是劳动者的权益、受教育、生产、生活安全的权利即饮水权、灌溉、取水、生产工具、农作物等遭受损失而获得赔偿请求权。
作为人生存、生活最基本的需求,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与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惩罚功能相比,生存和发展应优先于惩罚,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但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发展和变化的概念,因此,不能仅仅将此类权利限制在列举的范围之内,应当综合考虑对其权益的损害是不是直接影响生存、生活和发展。
第三类是指对于侵害除生命权、健康权之外的其他不直接包含财产内容的人身权利。
一般的案件中,对于人身权的侵害多数承担的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则不会发生财产不足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若是对人身权的损害要承担精神赔偿,则侵权责任优先是否需要限制适用,成为法官必须解决的问题。
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个人生存最基本的两大权利。
在现代社会,过分对财产权的依赖,导致对部分人身权的侵害和牺牲实属社会正常现象。
但人基本的尊严和名誉仍是法律保护人最基本的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成为侵害这类权利的补救主要方式之一和趋势。
同时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及《侵权责任法》保护私法,救济权利的定位和功能角度出发,给予特殊保护是对人身权的肯定,应当认定精神损害赔偿优先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保护。
第四类是指不涉及生存、生产和发展的权利,仅指权利人为了利益的增加而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比如双方合同约定的权益,但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对方的权益,导致合同行为违反了多种法律承担多种责任。
此类侵害的权利不危害或者影响生存、生存、生活,仅为了使生活权益最大化进行的行为,则私权优先理论是否应当适用,是受到质疑的。
公法债权让步私法债权很大程度因为救济大于惩罚,民事赔偿责任事关受害人的生产和生活。
倘若无条件的适用民事责任赔偿优先原则,放弃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惩罚和警惕作用,也是不可取的做法。
因此,侵害此类权利的民事赔偿应当让位于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是符合现实和制度的要求。
三、总结民事赔偿优先的适用范围是对侵害权利的分类,针对不同的侵害客体,法律保护的程度是不同的,但最终都是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威慑力。
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兴的权利的种类和保护的法益不断出现和扩大,权利保护必将受到重视。
因此,仅仅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是不足的,相配套的程序保障机制必须改革,才能更好的实现私权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