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按“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公共部分、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的办法共同兴建职工住宅。
第三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有条件的可集中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统一安排土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兴建、统一配套建设和统一物业管理。
第四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须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第五条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一)夫妻一方已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二)夫妻一方已在其单位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三)夫妻有一方已按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领取住房补贴的;(四)离退休职工已领取了建房补助费的;(五)在同一城镇(海府地区视为同一城镇)拥有自有住房,且已达到申请人住房面积标准的。
第六条职工个人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需填报有关审批表,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第七条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八条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优选承建单位,承建单位不得转包,并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施工,确保住宅建设质量,控制建筑成本。
集资合作建房坚持先分房后建设,实行条件公开、办法公开、结果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集资合作建房款统一存入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集资合作建房必须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城镇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放装修标准的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擅自突破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和用公款装修住房的,对责任者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XX]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进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问题的方式,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组织实施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组成人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集资建房的条件(一)住房确有困难需要安排的职工。
(二)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审查,并上墙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房改办资格审核,提交Xxx 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实施小组讨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集资建房对象。
职工集资建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工集资建房是指单位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通过自筹资金、集体筹措资金或向银行贷款等方式,共同出资建设住房的行为。
职工集资建房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二、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居民的居住需求。
职工集资建房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职工集资建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职工集资建房中的房屋转让也应当遵循该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规定,职工集资建房中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也应当依据物权法进行解决。
三、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1.集资建房主体职工集资建房的主体为单位职工,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2.集资建房条件(1)单位职工有改善居住条件的实际需求;(2)单位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集资建房的各项费用;(3)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4)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集资建房程序(1)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集资建房申请;(2)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3)单位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协议,明确集资建房的各项事宜;(4)单位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工程等手续;(5)单位组织职工进行集资,筹集建安资金;(6)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房屋建设;(7)房屋建成后,单位与职工按照集资协议进行分配。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后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04]36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后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后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04〕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后职工住宅管理体制向物业管理机制转变,确保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三发〔2003〕16号)有关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职工住宅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住房管理体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后,职工住宅能否顺利推行社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对改善和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维护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做好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为加强城市管理,营造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住宅管理体制的转制工作(一)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后勤行政式的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后勤机构)要从产权上与主业理顺关系,成为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经营的经济实体。
企业要为后勤机构注入必要的资金或有效资产,使其真正具备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条件。
后勤机构改制可以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进行。
改制为物业管理企业时,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取得物业管理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资格,面向市场,搞好社会化服务,增强竞争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发布时间:10/3/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08〕3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现阶段可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
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二、集资建房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各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及住房困难户。
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
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四、集资建房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规定执行,以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
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
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学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为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在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价持续攀升,许多城市居民面临着购房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企业采取员工集资建房的方式,通过企业职工自愿参与,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以降低购房成本。
然而,员工集资建房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依法进行规范。
本文将围绕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员工集资建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员工集资建房,是指企业职工自愿参加,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住房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企业职工既是房屋的所有者,也是房屋的开发商。
2. 特点(1)自愿性:员工集资建房是职工自愿参与的行为,职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2)互助性:职工通过共同筹集资金,实现互助共建住房。
(3)低廉性:相较于市场房价,员工集资建房的住房成本较低。
(4)灵活性: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住房面积、户型等。
三、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政策法规(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支持职工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职工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形式解决住房困难。
3. 法律规定(1)职工参与员工集资建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员工集资建房的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3)员工集资建房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标准。
(4)员工集资建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
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单位集资建房在我国日益普及。
这令有关国家政策的发布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就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进行分析。
一、政策依据对于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其归属于建筑工程领域,主要是被《国务院关于实施建筑节能的决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二、政策适用范围据相关规定,在集体或单位名义下,成立的房屋开发公司,若为集资建房,并符合国家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则可获得相应的批准和资质,进而可以进行开发建造。
三、政策内容政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资金来源建房集资需要依靠一些资本,主要有集体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市场融资等。
针对这些来源,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监管政策,如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法等,旨在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规范建筑品质集资建房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于没有建筑相关经验的单位或集体,可能出现质量不达标或工程滞后等问题。
因此,政府加强了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强化了对建筑品质监管的力度,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质量挂牌监督规定》等。
3.加强物业管理随着房屋开发的不断增多,物业管理也愈加重要。
国家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以便更好地保证业主的权益,控制房屋管理成本。
四、政策优势集资建房在实践中也有了许多积极的经验和成果,例如一些基本条件较好的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纷纷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集资建房,改善了工作生活环境。
因此,可以说,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可以为单位的创收和员工的居住环境带来巨大的助益。
总之,在单位集资建房这个领域,国家的政策制订和实施非常关键。
通过不断加强资金来源、规范建筑品质和加强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可以确保市场规范化、行业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满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需求。
关于集资建房的规定
关于集资建房的规定集资建房是指通过多个人或者单位的财力共同出资,共同建造一栋房屋的行为。
在我国,集资建房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下面将就集资建房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集资建房需要依法申请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集资建房需要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此外,还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建造许可证,以确保建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法性。
其次,集资建房需要保证合理利益分配。
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约定好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出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其出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收益权。
为了保证合理利益分配,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规定相关的约束和处罚措施,以防止出资方不履行其义务或违反约定。
再次,集资建房需要遵守相关的建筑安全规范。
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如消防、电气、结构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要配备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工程进展,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此外,建筑模式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以确保建筑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
最后,集资建房需要进行房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规定,集资建房完成后,需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只有完成房屋登记的房屋才具备合法的产权,可以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抵押借款等其他法律行为。
总之,集资建房行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标准。
在集资建房之前,应先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确保合规合法。
此外,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合理利益分配。
同时,在建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施工,最终需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确保房屋具备合法产权。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政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2号2004年1月8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划拨用地用于集资建房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单位仍有空余的住宅用地;二、集资建房户为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
第三条因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城市公益项目实施的原因,拆除未进行房改的住宅房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对被拆迁的住宅用地与其他非住宅用地等面积置换,作为被拆迁户的集资房建设用地。
第四条国有改制企业、困难企业、破产优化重建企业因安置在册职工居住的需要,经规划、国土、房改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国家建房标准调整非住宅划拨用地用于集资房建设,但须按非经营性土地出让程序补办出让手续。
第五条调整的集资建房用地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本规定下发后,新增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集资房建设。
已批准调整其他非住宅划拨用地用于集资房建设的单位,五年内不再批准新的划拨用地。
第七条经批准的集资建房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非本单位职工购买集资房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集资建房的法律依据及流程
集资建房的法律依据及流程集资建房分两种: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
二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
这两种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单位建房中部分条款被禁止,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
一、集资建房的两种形式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
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
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
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
故建设部发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个人集资建房方式。
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
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
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群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
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二、单位建房的法律依据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陕西国营企业集资建房政策文件
陕西国营企业集资建房政策文件
随着居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改善,住房需求日趋增加。
陕西省国营企业集资建房政策提出,将通过军民融合的方式,让有购房意愿的国有企业员工实现居住梦想。
据政策,陕西省国有企业可采取集资形式建房,具体形式为:各单位管理层组织企业员工立案,办理入组;有意愿购房的企业员工按照规定付款,款项由各单位的国资管理机关批准统一代发,并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帮助办理缴费事宜。
此外,为尽可能减轻购房者的财力压力,陕西省政府针对一定规模及标准以内的自住非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企业员工购房人才额外优惠政策。
在融资方面,陕西省国营企业集资建房政策强调国有企业投资建房需经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拨款给予国有企业投资建房,形成差旅子补助行动,充沛的资金支持国有企业集资建房发展。
陕西省国营企业集资建房的政策,有效保障了军民融合的发展,增强了企业员工的购房信心,让一线员工更加实惠,提高居住质量。
未来,陕西省政府将继续落实政策,不断优化住房政策,进一步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助力更多企业员工实现购房梦想。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9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5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安置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保障,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住户保障权益,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 号)、《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关于控制国有企业负责人住宅面积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84 号)、《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实施原则: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在改制时从企业净资产中剥离出来,按现行房改政策办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方式,原则上由职工所在企业安置。
职工所在企业无住房或无建设用地的,可由企业或职工本人向居住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统筹调剂解决安置住房。
第四条国有企业改制时的现存量住宅楼,对符合房改政策可出售范围的成套住房,原则上由现居住户优先购买,对不符合房改政策出售范围的其他住房不予出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题目,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举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设置装备摆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顿题目的方法,是具有保障性子的平凡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在县政府的向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共同做好相干和谐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顺遂实行,成立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构造实行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引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构成职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集资建房的条件(一)住房确有困难必要摆设的职工。
(二)未享受经济实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市场运作方法设置装备摆设住房的职工,可以到场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到场单元集资互助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法设置装备摆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到场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到场集资建房。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到场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法。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检察,并上墙公示,担当广大职工监视。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经房改办资格考核,提交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实行小组讨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集资建房工具。
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
职⼯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房屋转让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般是可以进⾏转让的,房屋转让⼀般应当根据⼀定的程序进⾏,并不是不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转让的,房屋转让必定伴随着过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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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集资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民政府批准,在能够合理利⽤⼟地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单位⾃⽤⼟地进⾏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房户和符合市、县⼈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向职⼯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专款管理、专项使⽤,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集资房政策集资房的建设是需要报建的,且由⼀家到两家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在⼀系列的专业设计公司设计、规划之下⽽进⾏的,集资房的开发是在同⼀⽚的。
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若⼲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修订后的《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民政府批准,可以利⽤单位⾃⽤⼟地进⾏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民政府规定的低收⼊住房困难家庭。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当地经济适⽤住房建设计划和⽤地计划管理。
3、任何单位不得利⽤新征⽤或新购买⼟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本单位低收⼊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民政府统⼀组织向符合经济适⽤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作廉租住房。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
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16〕13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16〕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顺利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的改制,妥善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现将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改制企业的存量住房在经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单位产权登记,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市房改部门审核后可向职工出售。
出售时,按我市1999年的房改政策处理,职工购买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一次性付清房款给予应付房款15%的折扣,工龄每年每平方米给予折扣4.25元,现住房每平方米给予折扣4.92元。
二、三层以下(含三层)的住宅楼不属危房的,除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近期内不需改造或征收,并且与办公、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等分得开的,在办理单位房产登记后,可向职工出售。
成套住房的出售价格按本文的第一条规定办理;无独用厨房、卫生间的不成套住房(包括三层以上不成套住房)的出售,其共用的厨房、卫生间面积应按规定平均分摊到每一购房者并按面积计算房款,楼梯间及其他共用面积按户分摊但不计价,不成套住房的出售价格按本文第一条规定价格的90%出售。
现有的平房不出售。
三、改制企业现有的住宅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
职工购买全额集资所建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按建房的实际造价结算付款,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我市超标加价的规定付款,之后获得全部产权。
职工购买集资所建住房按房改房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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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进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问题的方式,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组织实施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组成人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集资建房的条件
(一)住房确有困难需要安排的职工。
(二)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
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
(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审查,并上墙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房改办资格审核,提交Xxx 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实施小组讨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集资建房对象。
(四)以通告形式通知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提交申请书及交纳集资款,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书及交纳集资款。
凡不按通告规定时间提交申请、交纳集资款的以自动弃权论处。
(五)集资建房对象持以下有关证件到集资建房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指定的办事地点填写《集资建房申请表》。
1、出示结婚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2、出示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内容包括:性质、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等),经办人签字、部门盖章有效;
4、在职职工出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5、离退休职工出示退休证原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交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相关证明。
以上证件经核验后,除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留存原件外,其他均留存复印件。
五、房款的预交和集资建房价格
(一)集资建房对象在接到负责和管理集资建房单位发出交款通知后在30天内,按预算成本价预交房款的60%。
集资款要专款管理、专项使用,接受县房改部门的监督。
(二)集资建房按实际成本计算集资金额,实际成本包括拆迁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建设用地报批的应缴规费、管理费等因素。
实际成本由县审计、物价部门审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房改部门备案。
由负责和管理集资建房单位将集资建房的价格及其计算依据、标准告知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
六、集资建房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一)由按照《招投标法》程序组织招标,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集资建房的施工和监理
(二)集资建房项目组织实施小组要全面掌握集资建房建设的情况,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对成本的监审,确保集资建房做到质价相符。
(三)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
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集资建房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集资建房不得交付使用。
集资建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七、集资建房的产权与管理
(一)集资建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产权管理参照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的规定执行。
(二)集资建房建成验收合格,集资建房人员交清全部房款后,由负责和管理集资建房单位将住房交付给集资建房人。
房屋所有权证书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办理,其中,房屋的契税、测绘费、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按国家规定由集资建房人员承担。
八、集资建房建设地点、规模和户型面积
(一)建房地址。
建房地址定在现Xxx厂生活区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好规划, Xxx厂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
(二)建设规模。
**住宅楼6栋216 套。
(三)建筑面积。
住房建设面积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规定,每单套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和80平方米两种户型(含公摊面积)。
楼层为7层,1层为杂物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