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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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治理实施方案

瓦斯治理实施方案

瓦斯治理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瓦斯治理工作,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瓦斯“十条禁令”和省安委会煤矿瓦斯防治“八条规定”要求,提升矿井瓦斯¸煤尘,火灾等灾害防治水平,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持续攻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我矿瓦斯治理,防治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矿瓦斯治理实施方案:一、瓦斯治理工作机构:为做好我矿瓦斯治理,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瓦斯治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取得成效,提升瓦斯抽采水平,完成瓦斯抽采量,推进瓦斯治理体系建设,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特成立我矿瓦斯防治领导组:组长:宋光林(项目法人)常务副组长:王国计(总经理)副组长:张国政(总工)成建文(安全副总)牛红岗(建设副总)娄昆宏(机电副总)关究米(通风副总)李瑞麟(防治水助理)李海兵(财务总监)段大丑(工会主席)成员:各科室各队科级干部人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办公室主任由关究米(兼)负责瓦斯治理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3951484二、职责与分工(一)企业法人责任制,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1、负责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指令。

督促矿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负责制定考核煤矿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各主要负责人的实际工作业绩进行奖惩、提升和任免。

3、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审批安全技术项目及资金,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

4、经常深入实地检查工作,对发现或下面反映存在不安全问题,经过调查落实后,必须指定专人限期处理,排除隐患,逾期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负责该企业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指挥工作及处理事故的经费开支的审批。

6、听取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负责人关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以安全为主。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础管理55 地质测量75.1 一般规定75.2 地质75.3 测量86井工部分86.1 矿建工程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46.5 防灭火276.6 防治水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316.8 运输和提升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607 露天部分647.1 一般规定647.2 采剥647.3 运输687.4 排土707.5 滑坡防治707.6 防治水、防灭火717.7 电气727.8 设备检修778 职业危害788.1 管理和监测788.2 健康监护799 附则79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1.矿井瓦斯抽采工作由各矿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

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抽采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

2.矿行政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能范围内的抽采瓦斯工作负责,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经营生产计划。

3.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采纳入到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瓦斯治理与采掘工程要做到“三超前”,即超前设计、超前施工、超前使用。

瓦斯治理工程未完成,采掘工作面不得投入生产。

4.矿要制定年度抽采计划,计划要逐月落实到具体地点,并上报公司。

5.为促进矿井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采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奖励。

二、瓦斯抽采管理规定1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和高瓦斯区域,其穿层、顺层抽采必须使用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进行抽采,移动泵只能作为辅助抽采设备,否则视为抽采能力不足。

6.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抽采需要。

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抽采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

设计能力要有15~2.5的富余系数。

7.矿井要选择适应各开采煤层的有效抽采工艺和方法,坚持高低浓度相结合,临近层抽采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采边抽、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

8.规范抽采设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

高瓦斯及突出煤层的采区设计应编制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

泵站、管路、计量装置等安设必须符合规定,备用泵能力不小于运行泵。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4篇)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4篇)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是一种用于矿井或地下工程中抽取瓦斯的设备,主要用于保护矿工和工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证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或地下工程的安全运营,保护矿工和工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所有矿井或地下工程都必须配备瓦斯抽采系统,确保矿井或地下工程内的瓦斯浓度始终处于安全范围之内。

第三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维护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工作分为规划、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等环节。

第五条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矿井或地下工程的管理权机构承担。

第二章瓦斯抽采系统的规划和设计管理第六条矿井或地下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考虑瓦斯抽采系统的需求,并合理确定设备的布置和容量。

第七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必须考虑矿井或地下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备的参数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系统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

第十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必须与其他矿井或地下工程的系统相互配合,确保设备的联动性和协同运行能力。

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的安装和调试管理第十一条瓦斯抽采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的施工队伍进行,确保设备的正确安装和接口连接。

第十二条在安装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验收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调试必须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流程控制。

第十四条在调试过程中,必须进行参数调整和检测,确保设备的运行参数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调试结束后,必须进行系统验证和性能测试,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第十六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违章操作和超负荷使用设备。

《煤矿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建设规范》

《煤矿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建设规范》

《煤矿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建设规范》修订说明一、标准修订的意义和社会背景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于20XX年制定了《煤矿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建设规范》,该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XX年9月25日发布,于20XX年9月1日实施,标准编号为DB51/T2026-20XX。

该标准对推动省内高瓦斯矿井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采系统的规范性建设及防治瓦斯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的大面积建设,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及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的技术问题及安全管理问题也越来越多,又因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XX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程、规范及标准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使得本标准的某些条款与现行的规定和要求不相符。

因此,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进一步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对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的建设及安全管理,提高煤矿防灾、治灾能力,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任务来源根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XX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的通知》(川质监函[20XX]94号),《煤矿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建设规范》(标准编号:DB51/T2026-20XX)由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修订。

三、标准修订工作简况1、项目立项于20XX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程、规范及标准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使得原标准的某些条款与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和要求不相符。

因此,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的建设及安全管理,提高煤矿防灾、治灾能力,进而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本项目于20XX年2月由省质监局立项,研究周期为20XX 年2月至20XX年10月。

2、项目组成立项目由四川省质监局立项后,为保障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煤矿所成立了以杨百顺任组长,全体瓦斯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组员的项目组。

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规范

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规范

主要起草人(按主编及参编单位排序列出)


1 总则 2 术语和定义 3 建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及抽采系统选择 3.1 建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 3.2 地面固定抽采系统和井下抽采系统 4 瓦斯抽采设计参数 4.1 瓦斯储量 4.2 瓦斯可抽量 4.3 瓦斯抽采率 4.4 设计瓦斯抽采规模 4.5 设计瓦斯年抽采量 5 抽采瓦斯方法 5.1 一般规定 5.2 瓦斯抽采方法选择 5.3 专用瓦斯抽采巷道 5.4 钻场及钻孔布置 5.5 封孔 5.6 地面钻孔 6 抽采管路系统选择、 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 6.1 抽采管路系统选择的原则
(送 审 稿)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gas drainage engineering of coal mine
后附: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送审稿)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2006 年 10 月 12 日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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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GB *****—200*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gas drainage engineering of coal mine
第 4 页 共 48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矿井抽采瓦斯工程设计规范
gas permeability coefficient of coal seam 表征煤层对瓦斯流动的阻力、反映瓦斯沿煤层流动难易程度的系 数。 2.17 钻孔瓦斯流量衰减系数 damping factor of gas flow­rate per hole 表示钻孔瓦斯流量随时间延长呈衰减变化的系数。 2.18 瓦斯抽采率 gas drainage effeciency 指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的抽采瓦斯量占其抽排瓦斯总量的百分 比。 2.19 边采边抽 gas drainage while extraction 抽采采煤工作面前方卸压煤体的瓦斯或厚煤层开采时抽采未采分 层卸压煤体的瓦斯。 2.20 边掘边抽 gas drainage with drivage 掘进巷道的同时,抽采巷道周围卸压煤体内的瓦斯。 2.21 穿层钻孔 crossing hole 在岩石巷道或煤层巷道内向相邻煤层施工的钻孔。 2.22 顺层钻孔 hole drilled along seam 在煤层巷道内,沿煤层布置的钻孔。 2.23 斜交钻孔 inclined cross hole 与采煤工作面呈一定夹角布置的顺层钻孔。 2.24 平行钻孔 paralel hole 与采煤工作面平行布置的顺层钻孔。

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标准

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标准

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标准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标准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标准第一百七十一条新建或扩容改造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前, 必须经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可行后,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抽采工程设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充分发挥其效能, 以满足安全生产为前提。

抽采量及抽采浓度符合利用条件的, 可进行利用, 但不得影响系统的抽采效果。

抽采量较大(抽采纯量不小于10m3/min), 但浓度不稳定, 无法满足正常利用条件的矿井, 经相关资质部门进行瓦斯资源、经济及技术等论证可行后, 宜根据抽采区域、地点以及抽采方法设计建立高、低浓两套永久抽采系统。

矿井现有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需要扩容改造, 且计划进行瓦斯抽采利用的, 经相关资质部门进行瓦斯资源、经济和技术等论证可行后, 宜增建一套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在满足矿井瓦斯抽采的需要的前提下, 可建立高、低浓两套永久抽采系统。

第一百七十三条当地面抽采泵负压不能满足要求时, 可在井下安设临时瓦斯抽采系统与地面瓦斯抽采系统串联工作, 同时应对瓦斯抽采系统网络进行分析计算, 并应做好井上、下瓦斯抽采系统的匹配选择。

第一百七十四条设施要求(一)地面泵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要有围墙保护。

完整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完整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预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水平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仔细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升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水平,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

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

【附件3】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一、采掘部署合理1.优化生产布局。

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2.合理组织生产。

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3.坚持正规开采。

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二、通风可靠4.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

巷道贯通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采掘部署合理。

5.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

6.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7.应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了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没有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现象。

8.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9.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双风机能力必须匹配。

瓦斯抽采设计规范与达标规定_2011

瓦斯抽采设计规范与达标规定_2011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印发。

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第六章抽采达标责任第七章附则基本信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的瓦斯抽采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检修等一切活动。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设计标准1.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包括瓦斯抽采设备的选型、布置、安装等。

2.设计应考虑矿井瓦斯产生量、瓦斯浓度、瓦斯压力、瓦斯与空气的混合范围、矿井通风方式等因素。

3.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应供给合理有效的瓦斯抽采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运行管理1.瓦斯抽采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学问。

2.在运行过程中,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做好记录和填报工作。

3.瓦斯抽采系统的日常检查和运行维护应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安全管理1.瓦斯抽采系统的安全管理应以防止瓦斯爆炸事故为重要任务。

2.瓦斯抽采系统的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适时排出隐患。

3.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第六条应急管理1.瓦斯抽采系统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责任人和组织管理体系。

2.在瓦斯事故、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下,应实行适时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并进行相应的救援工作。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合理性、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应急管理的本领等。

第八条考核方式1.考核可以采纳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由专门的考核组进行。

2.考核组应当依照相关标准和规程,对瓦斯抽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考核结果1.经考核,依照考核结果进行评定,并予以相应的评价和奖惩。

2.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瓦斯抽采系统,应提出整改看法,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其他要求1.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和技术学问,能够娴熟运用管理工具和方法。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础管理55 地质测量75.1 一般规定75.2 地质75.3 测量86井工部分86.1 矿建工程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46.5 防灭火276.6 防治水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316.8 运输和提升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607 露天部分647.1 一般规定647.2 采剥647.3 运输687.4 排土707.5 滑坡防治707.6 防治水、防灭火717.7 电气727.8 设备检修778 职业危害788.1 管理和监测788.2 健康监护799 附则79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XX煤矿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设计说明书

XX煤矿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设计说明书

耿村煤矿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设计说明书项目名称:耿村煤矿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设计技术指导: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河南理工大学:耿村煤矿:完成时间:报告编写:图纸编绘: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目录0 前言 (1)0.1立项背景与意义 (1)0.2设计依据 (2)1 矿井概况 (3)1.1地质简况 (3)1.2井田地质构造 (6)1.3井田地形与气候 (6)1.4井工开拓与生产现状 (6)1.5矿井通风及瓦斯涌出状况 (7)2 矿井瓦斯抽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9)2.1瓦斯抽放的必要性 (9)2.1.1从安全生产角度来衡量 (9)2.1.2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12)2.1.3经济效益与环保要求 (13)2.2抽放瓦斯的可行性分析 (13)3 矿井瓦斯抽放方案设计 (16)3.1选择抽放瓦斯方法的原则 (16)3.2抽放瓦斯方案的确定 (16)3.2.1瓦斯来源分析 (16)3.2.2抽放瓦斯方案的初步设计 (17)3.2.3抽放钻孔设计 (17)3.3矿井瓦斯抽放效果预测 (19)4 瓦斯抽放管路系统方案设计 (21)4.1瓦斯抽放管路系统的布置 (21)4.2瓦斯抽放管道的选择与管网阻力计算 (22)4.2.1瓦斯抽放管径的选择 (22)4.2.2管网系统阻力计算 (23)4.3瓦斯抽放泵的选型 (25)4.3.1瓦斯抽放泵的选型原则 (25)4.3.2瓦斯抽放泵流量计算 (25)4.3.3瓦斯抽放泵压力计算 (25)4.3.4瓦斯抽放泵的选型 (26)5 井下瓦斯抽放管路系统设计 (27)5.1敷设井下瓦斯抽放管路的原则与要求 (27)5.1.1敷设井下瓦斯抽放管路的原则 (27)5.1.2敷设井下瓦斯抽放管路的要求 (27)5.2井下瓦斯抽放管路的附属装置 (27)5.3井下瓦斯抽放管路控制设计 (30)5.3.1井下瓦斯抽放管路的安装 (30)5.3.2控制阀门的作用 (30)5.4瓦斯抽放钻孔及施工 (31)5.4.1钻孔施工的设备及工艺 (31)5.4.2钻孔封孔 (32)5.4.3钻孔与管路的连接 (32)6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泵站建设 (34)6.1泵站的总体设计与规划 (34)6.1.1泵房及附属装置的设计原则 (34)6.1.2泵站位置的确定 (34)6.2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管路系统及其附属装置 (34)6.2.1瓦斯泵房管路系统 (34)6.2.2水封式防爆、防回火装置 (36)6.2.3放空管 (37)6.2.4避雷器 (37)6.2.5瓦斯抽放管路系统控制设置 (38)6.2.6瓦斯抽放管路主要附属装置的位置与作用 (39)6.3瓦斯泵房 (39)6.4瓦斯抽放泵站供电 (39)6.5瓦斯抽放泵给排水 (39)6.6其它设施 (41)6.7瓦斯抽放、排放管路及附属设施的安装 (41)6.8耿村矿地面永久瓦斯抽放泵站的施工建设 (41)6.8.1概述 (41)6.8.2地面瓦斯抽放系统 (42)6.8.3瓦斯泵站监测、监控系统 (43)6.8.4配电、供电系统 (44)6.8.5冷却水循环系统 (44)6.8.6地面建筑物 (44)6.8.7其它配套设施 (44)7 瓦斯抽放组织管理及安全技术措施 (45)7.1组织管理 (45)7.1.1管理规范 (45)7.1.2组织机构设置 (45)7.2瓦斯抽放钻场施工管理 (45)7.3井下瓦斯抽放管路管理 (47)7.4瓦斯抽放泵的维护和操作 (48)7.4.1瓦斯泵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48)7.4.2瓦斯机的操作和注意事项 (48)8 机电设备与器材清册 (52)8.1井下抽放系统 (52)8.2地面瓦斯泵站 (53)9 工程概算 (54)10 结论和建议 (55)参考文献 (56)附录1 钻机操作规程 (57)附录2 瓦斯抽放泵司机作业操作规程 (58)附录3 瓦斯抽放报表 (60)附录4 附图 (62)附图1 耿村煤矿地面永久瓦斯抽放泵站规划施工平面图附图2 耿村煤矿地面永久瓦斯抽放泵站厂房施工平面图附录5 耿村煤矿瓦斯抽放泵站配电方案图及其说明书 (63)0 前言0.1立项背景与意义根据耿村煤矿提供的矿井瓦斯涌出资料,从1983年至2004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表明,该矿一直到目前为止尚属于低瓦斯矿井;其中2004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绝对瓦斯涌出量为34.02 m3/min, 相对瓦斯涌出量为4.18m3/t。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合理利用矿山瓦斯资源,依法建设和管理瓦斯抽采系统,提高矿井瓦斯抽采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采掘企业的瓦斯抽采系统管理。

第三条瓦斯抽采系统是指利用各种瓦斯抽排技术和设备,将矿井中积聚的瓦斯抽出并进行处理和利用的系统。

第四条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促进瓦斯资源的利用,实现矿井瓦斯抽采的科学、经济、安全和环保。

第二章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和建设第五条矿井应当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充分考虑瓦斯的产生和积聚情况,确定合理的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方案。

第六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满足矿井实际条件和瓦斯产能。

(三)能够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和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四)设计合理的排放设施和瓦斯监测系统。

(五)具备瓦斯自动监测和控制功能。

第七条瓦斯抽采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抽采设备和技术。

(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

(三)设备和管道连接应当牢固可靠,严禁泄漏。

(四)设备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

第八条矿井在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前,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系统的试运行,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第九条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应当属于专业化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矿井在组织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瓦斯抽采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掌握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工作,确保瓦斯抽采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四章瓦斯抽采系统的报警和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系统的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出瓦斯超标报警信号。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的瓦斯抽采系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员,并进行定期演练。

2023年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2023年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2023年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和工人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瓦斯抽采系统要按照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合理设计、合理布局,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条矿井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人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构建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提高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瓦斯抽采系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与施工第六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装备,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瓦斯抽采系统的施工要按照设计规定进行,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书,熟悉操作流程,严格控制质量,确保施工效果和工程质量。

第八条瓦斯抽采系统的施工过程中,要按照施工计划进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瓦斯超限等问题。

第九条瓦斯抽采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与管理第十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要有专门负责的管理人员,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书,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熟悉操作规程,掌握系统运行情况,能够及时处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禁止违章操作,做好记录和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系统设备的运行正常。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运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风险预防与应急措施第十五条瓦斯抽采系统管理人员要重视风险预防和应急措施,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瓦斯抽采系统设备要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标准介绍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标准介绍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标准介绍1. 引言矿井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危险因素之一,合理有效地抽放矿井瓦斯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作为一种常用的防瓦斯措施,被广泛应用于煤矿。

本文档旨在介绍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相关标准,以帮助矿工和矿山管理者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提高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构建和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2. 标准概述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的,旨在规范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

标准包括了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技术要求、安全要求、监测要求等内容,为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3. 标准内容3.1 技术要求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技术要求是指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原则;•瓦斯抽放井的结构和尺寸要求;•瓦斯抽放设备的选型和配置;•瓦斯抽放管道和管网的设计和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自动化控制和监测装置要求。

3.2 安全要求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安全要求是指在运行和维护过程中需遵守的安全规程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要求:•瓦斯抽放井和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定期进行瓦斯抽放系统的检测和监测,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瓦斯抽放设备和管网的完好性,防止瓦斯泄漏;•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等。

3.3 监测要求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监测要求是指对瓦斯抽放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测要求:•实时监测瓦斯抽放井的瓦斯流量和压力;•定期进行瓦斯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监测;•监测瓦斯抽放设备和管网的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

4. 标准的应用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标准适用于所有煤矿和相关企业的瓦斯抽放系统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

通过遵守标准的要求,可以提高瓦斯抽放系统的安全性和效率,降低矿井瓦斯事故的风险。

同时,矿山管理者和矿工应定期对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数据,以确保瓦斯抽放系统的正常运行。

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

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标准及相关要求一、瓦斯抽采管理规范总则第一条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并形成以地面永久抽采系统为主、井下移动抽采系统为补充的格局。

第二条优化抽采设计,强化抽采管理,做到抽采规范化、精细化、最大化,实现高、低浓瓦斯分开抽采。

抽采泵站第三条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抽采泵必须具有不小于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2倍的能力。

抽采泵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采泵。

第四条抽采泵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所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必须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置、瓦斯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

抽采泵出气侧及瓦斯气罐和利用装置进气侧,必须安设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气等安全装置。

第五条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所报告并启动备用泵。

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

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六条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提出申请,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抽采管路第七条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

抽采干管设计要有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5~2.0倍能力,采掘工作面支管设计要有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3~1.5倍能力。

上隅角埋管合计抽采能力应不小于设计抽采能力。

第八条抽采管路管径按下式计算(选用管径时,要按相应富余系数扩大管径或增加管路)D=0.1457(Q/V)1/2Q----管路设计服务流量,m3/min;D----管径,m;V----管道内气体设计流速,其中,抽采干管取V≤15m/s,支管取V≤12m/s。

第九条抽采管路要敷设平直,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放水器安设处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500mm。

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漏,并将管内杂物清除干净。

第十条地面永久抽采泵站抽采高浓度瓦斯时,抽采浓度不低于30%,抽采低浓度时,抽采浓度应不低于5%。

煤矿关于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和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的规定

煤矿关于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和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的规定

关于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和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的规定1.本条规定内容的变动及原因本条规定与2001年以前的《规程》比较,有以下变动:(1)将"应采取抽放瓦斯措施"改为"必须建立抽放系统"。

其原因是: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事故较为严重的局面一直未能改变,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屡有发生。

1999年8月24日17时,平顶山市韩庄矿务局二矿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55人;2000年9月27日,贵州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四采区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62人死亡等。

大力推广抽放煤层瓦斯的治本措施,是减少矿井通风稀释瓦斯的负担和弥补其不足、防止发生重大瓦斯事故的十分有效的措施与方法,十分必要;另外,矿井瓦斯也是一种资源,抽出的瓦斯可以利用,变害为宝,并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为此,新修订的《规程》强调某些矿井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2)增加了"井下临时抽放系统"的内容。

这是因为近些年来,开发和研制成功了"移动式抽放瓦斯泵站",可在井下临时安设进行抽放瓦斯。

许多矿井应用表明具有简单易行、方便快捷的特点,效果良好。

(3)扩大了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条件与范围。

一是增加了根据矿井生产能力和绝对瓦斯涌出量的大小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条件。

其原因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矿井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涌出量增大;也有一些矿井随着采煤方法的改革增加了原煤产量其瓦斯涌出量也在增大;而这些矿井的通风能力没有及时或同步改造与提高,经常出现瓦斯超限、积聚等可能发生瓦斯灾害事故的重大隐患。

二是增加了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这一条件。

煤与瓦斯突出,不仅能够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还可能导致瓦斯爆炸的重大灾害。

2004年10月20日,河南郑州煤电集团大平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接着突出的瓦斯又发生了爆炸,造成死亡148人的特大事故。

抽放煤层瓦斯可以降低煤层瓦斯压力和使煤层卸压,解除突出危险,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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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建设规范》
修订说明
一、标准修订的意义和社会背景
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于20XX年制定了《煤矿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建设规范》,该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XX年9月25日发布,于20XX年9月1日实施,标准编号为DB51/T2026-20XX。

该标准对推动省内高瓦斯矿井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采系统的规范性建设及防治瓦斯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的大面积建设,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及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的技术问题及安全管理问题也越来越多,又因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XX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程、规范及标准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使得本标准的某些条款与现行的规定和要求不相符。

因此,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进一步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对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的建设及安全管理,提高煤矿防灾、治灾能力,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任务来源
根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XX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的通知》(川质监函[20XX]94号),《煤矿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建设规范》(标准编号:DB51/T2026-20XX)
由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修订。

三、标准修订工作简况
1、项目立项
于20XX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程、规范及标准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使得原标准的某些条款与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和要求不相符。

因此,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的建设及安全管理,提高煤矿防灾、治灾能力,进而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本项目于20XX年2月由省质监局立项,研究周期为20XX 年2月至20XX年10月。

2、项目组成立
项目由四川省质监局立项后,为保障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煤矿所成立了以杨百顺任组长,全体瓦斯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组员的项目组。

项目组成员共14人,其中高级职称5人,中级职称4人,初级职称5人,具备了采掘、机电、通风、安全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项目管理经验。

3、科研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组多次召开会议,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逐条研究、逐条分析,并结合省内煤矿煤层、瓦斯赋存特征、煤层透气性系数、瓦斯抽采难易程度等特点,对原标准进行修订,形成了标准
的修订稿。

四、标准修订原则
1、本标准修订遵循“科学、适度、可行”原则,既考虑标准前瞻性又顾及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促进四川省安全生产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确保标准可以作为指导煤矿企业建设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建设的依据。

2、本标准按照GB/T 12366-20XX《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1.1-20XX《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与表述。

五、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抽采的技术条件、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及审批条件、抽采泵站建设等主要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实施井工开采的煤炭企业。

2、要求
《煤矿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建设规范》要求包括建设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瓦斯抽采工程建设、瓦斯抽采设计参数、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瓦斯抽采管路敷设与安装等要求。

参考《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编写。

六、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程度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情况
本标准根据四川省煤矿企业的实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等系列标准和规定修订,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七、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的修订充分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无冲突。

八、标准推荐性建议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定,按国家标准化要求,根据我省煤矿的特殊性,参考国内相关标准修订而成。

标准发布实施后加强宣传、培训工作,使本标准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以适应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

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在全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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