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应承担义务的条款无效范本
保险免责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保险标的:甲方所投保的财产、人身、责任等。
2.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元。
二、保险责任1. 甲方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雷击、台风、洪水、暴雨、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2)交通事故、飞行事故、船舶碰撞、船舶触礁等意外事故;(3)盗窃、抢劫、抢夺、故意破坏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4)因甲方过失造成的损失;(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不承担下列责任的损失:(1)保险标的因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2)保险标的因自然磨损、内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动物疫病、疾病、传染病等造成的损失;(3)保险标的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的损失;(4)保险标的因甲方故意行为、违法行为、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三、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日期为准。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人民币_____元。
2. 甲方应于本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3. 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五、保险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甲方应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损失情况,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
3.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事项。
解析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案情」陈某系福建省永定县龙潭中学学生。
2002年8月31日,陈某付给龙潭中学保险费19元。
龙潭中学作为投保人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人身和医疗保险格式合同。
合同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作出约定,即“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被保险人为包括陈某在内的397人。
2002年10月14日,陈某在乘坐三轮摩托车时,被大货车撞伤。
陈某被撞伤后,即被送入龙岩市人民医院治疗。
在此期间,肇事方赔偿陈某医疗费50657元。
出院后,陈某以保险合同为据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诉讼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已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不同意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潭中学作为投保人为原告陈某同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被撞伤,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赔付医疗保险金。
诉讼中,被告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主张抗辨。
但该格式条款违反了订立合同时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因而无效。
据此,新罗区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限期给付原告陈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7492. 48元。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效力。
从法理上而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不能随意变更、解除。
但是,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的权利。
作为法定权利,其不能被随意剥夺。
为此,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财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某于2019年购买了一套住宅,为保障财产安全,甲某在乙保险公司为其住宅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2月,甲某家中发生火灾,造成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
甲某立即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定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甲某的索赔申请进行了拒赔。
甲某对此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以及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免责条款的有效性乙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包含以下免责条款:(1)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地震、海啸、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②政府行为、行政命令、法律、法规的变更;③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④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的;⑤保险标的物本身缺陷、自然磨损、变质、霉烂、虫蛀、丧失使用价值或功能。
(2)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②保险标的物价值贬损;③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的;④保险标的物本身缺陷、自然磨损、变质、霉烂、虫蛀、丧失使用价值或功能。
甲某认为,火灾事故并非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当无效。
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火灾事故属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免责条款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2. 免责条款的设定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3. 免责条款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条款因排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
保险合同条款因排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保险合同的条款无效,因为它们排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1,诉讼当事人原告李贻伟,女,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机关干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2、被告方权利要求(一)原告知称李贻伟声称,1月XXXX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
根据合同,保险公司承保李贻伟自己的汽车的车辆损失保险和其他类型的保险。
2月,XXXX,李贻伟驾驶一辆保险车辆,与路边的一棵树相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李贻伟应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贻伟对投保车辆进行了维修,并花费了187,798元进行维修。
上述修理费已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和确认。
李贻伟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
因此,李贻伟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187,798元。
(2)被告辩称199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与李贻伟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贻伟是一名军人,事故发生时仅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军用驾驶证),没有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地方驾驶证)。
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无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因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驾驶证无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或者吊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利益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李贻伟驾驶的是一辆没有驾照的保险车辆。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因此,它不同意李贻伟的诉讼请求。
3。
相关证据(1)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贻伟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
保险单保险单记录被保险人的主要内容、保险公司承保的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
李贻伟提交了这一证据,以证明他与一家保险公司有保险合同,并且与该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2、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用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
格式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无效条款的认定
格式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无效条款的认定《格式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无效条款的认定》第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二条本合同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终止日期。
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
第三条本合同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注明的金额。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遵守合同条款之下,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件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第五条本合同所谓保险事故,应符合以下条件:1、因意外、突发事件引起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2、由于被保险人无力预见、防范或遏制而发生的事故。
3、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得到保险人确认的风险。
第六条本合同的免责条款,包括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的保险事故、遗弃或拾得被盗物品无法证明归属等情况。
第七条本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等条款。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签署后,发现合同存在上述无效条款,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人进行更正或调整。
第八条本合同的争议解决,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由双方经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下签署协议。
第十条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双方应遵守并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或泄露。
第十一条本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法等规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效力,自保险单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
为了明确保险合同的有效条款,防止出现无效条款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本保险合同特别增加如下约定:第十三条任何免责条款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法等规定,其是否成立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无效条款均不能成立。
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系指将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责任转嫁给被保险人的条款。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甲方(公司/个人名称):
乙方(公司/个人名称):
鉴于甲乙双方就(具体合同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现明确如下免责条款无效:
1.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中任何形式的免责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疏忽、侵权行为、产品责任、合同履行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均不适用。
2.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均有权向对方索赔,且索赔不受任何免责条款的限制。
3. 本合同中任何免责条款均不得解释为免除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
4.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5. 若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6. 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适用的法律名称)。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保险的免责协议书模板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保险人,愿意为乙方提供保险保障,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达成如下协议:一、免责条款1.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2)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保险期间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疾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3)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保险期间内,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4)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保险期间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5)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保险期间内,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6)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导致的损失。
2.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3)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火灾等导致的财产损失;(4)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等损失;(5)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导致的损失。
二、其他约定1. 乙方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并确认本协议的免责条款,并同意遵守。
2.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免责条款的行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
3.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因违反本协议免责条款导致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争议解决1. 如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人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2007年12月16日,周永鹏将自己所有的解放牌货车(车号豫F51559)按新车购置价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险等险种,交纳了保险费10202.69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2月17日0时起至2008年12月16日24时止。
2008年3月20日,周驾驶该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时,与安阳市铁西区徐长安驾驶的豫E11886解放牌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部分货物损失。
周当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经物价部门对双方车辆损失评估后,又经交警部门调解由双方各自负担自己的车损、货损及施救费用。
2008年3月27日,周将被保险车辆拖回浚县某修理厂。
4月8日,保险公司对该车需修复部位核定了工时费为3160元,需更换部件共计30项,询价金额为41369元。
周未提出异议,随后周多处借钱花费4万多元进行了修复。
4月13日,保险公司认定该保险车辆需更换配件的报价金额为36285元。
但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认定:因车辆损失已超出该车实际价值,故按实际价值理算,最终决定赔付原告车损险17145元,附加险赔款1905元,共计19050元。
2008年6月11日,保险公司通知周永鹏领取赔款金19050元。
对此,周认为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新车购置价11万元进行计算赔付,而不应按车辆的实际价值赔付,且对该车实际价值的认定是保险公司的单方行为,对赔款的理算办法,并未明确告诉他。
后周领取了车辆损失险19050元,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2000元。
由于保险公司未按约定数额及法定理赔期限进行理赔,给周造成车辆修理费和停运等损失。
周诉至浚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追加赔付各项费用等共计26237元,车辆停运损失1.5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赔付了原告,其他款项不属于公司赔付范围,不应理赔。
无效的保险合同模板
.何某是一个体运输户,2000年冬他从别人手中购买了一辆客运车。
2001年1月,何某到某财产保险股份为车辆投保。
为节约投保费用,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已停业的某印刷厂的名义为何某办理了投保业务,签发了保险单,并加盖了某印刷厂的公章。
何某支付了保险费3500余元。
2002年7月9日,何某雇佣的司机史某驾驶该车运营时,因车速过快,致使车辆冲入路边后翻车,将6名行人撞伤。
经交警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某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后何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何某不是投保人为由拒赔。
何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解析:《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本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某印刷厂是个已不存在的单位,对保险车辆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以某印刷厂的名义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何某作为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且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用,系实际投保人。
但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原因,将不是投保人的某印刷厂填写为投保人,致使实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没有达到。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其工作人员理应了解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但在未对实际投保人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将某印刷厂填写为投保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给何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的缔约过失责任。
何某对保险公司错填投保人的行为未予制止,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适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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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交易安全。
然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无效免责条款,这些条款的存在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交易的公平性。
本文旨在分析合同中无效免责条款的类型、认定标准及其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无效免责条款的类型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免责条款,均属于无效免责条款。
例如,合同中约定“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该条款无效。
2. 限制消费者权益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以下类型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免责条款:(1)免除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责任的条款;(2)免除经营者因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3)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退换货、赔偿等权利的条款。
3. 违反公序良俗的免责条款公序良俗是指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道德规范所倡导的基本道德准则。
违反公序良俗的免责条款,如涉及赌博、毒品、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均属于无效免责条款。
4. 限制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免责条款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合同生效的基础。
若免责条款限制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则该条款无效。
例如,合同中约定“因任何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该条款限制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属于无效免责条款。
三、无效免责条款的认定标准1. 主体资格无效免责条款的认定,首先要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若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其签订的合同无效,自然包括其中的免责条款。
2. 意思表示无效免责条款的认定,要审查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些免责条款可能存在无效情况。
本文档将对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示例。
1. 免除保险公司基本责任的条款某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的基本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基本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的基本责任是提供保险保障,免除这些基本责任的条款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死亡的责任”,那么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对被保险人死亡的责任。
2. 免除保险公司过错责任的条款某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过错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不能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被保险人损失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不能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3. 免除保险公司非法责任的条款某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的非法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因违法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自己的非法责任。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因保险公司违法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那么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不能免除自己的非法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存在无效情况,包括免除保险公司基本责任、免除保险公司过错责任和免除保险公司非法责任等。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对于存在疑问或者不理解的条款进行咨询和clarification。
4. 免除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有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无责免赔条款无效代理词
从公平合理角度上看:“设定 ‘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 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 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 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 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本价值,亦 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法院判决 被告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保险公司无责免赔条款无效代 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 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苏义飞作 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 审活动。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 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本案焦点部分发表代理意见,供 仲裁员参考:
一、保险公司应按实际投保人 损失支付赔偿金。
合肥市兄弟照明有限公司考虑到 对方车辆只有交强险,根据方便 诉讼原则,选择通过自己的保险 公司理赔。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 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 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保险公 司赔偿了合肥市兄弟照明有限公 司损失,,即可获得代位追偿权。
二、保险公司的“无责免赔” 条款无效。
从法律角度上看:依据《保险法》 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 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 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说 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该条款对合肥市兄弟照明 有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合 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 款无效”。
据此,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然 而其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在客观 上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法应当认 定为无效条款。
jiaotou66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jt/
代理人:苏义飞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伴随着近年来国民GDP的不断提高,保险行业也迅速发展,为了追求便利格式条款越来越多的在保险合同中使用,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广泛的出现于保险合同当中。
那么到底什么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
但在保险经营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制定免责条款规定强制标准和范围,而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经常会扩大免责条款的运用。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一般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一、保证免责条款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总是以“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
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保证条款有扩大和滥用的趋势,如在各保险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多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而忽视了近因原则的存在,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保险免责条款范文
保险免责条款范文一、一般免责情况。
1. 故意行为不保。
咱得说清楚哈。
如果您是故意去做一些伤害自己或者制造危险的事儿,那保险可就不赔啦。
比如说,您故意去跟人打架斗殴,把自己弄伤了,这可就不在保险负责的范围里了。
您想啊,保险是为了保障那些意外或者不可预见的情况,您自己故意找事儿,这就不符合保险的初衷了,对吧?2. 违法犯罪相关的不赔。
要是您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时候出了什么事儿,保险可不会给您兜底。
比如说您酒驾开车,结果出了车祸,这时候您可不能指望保险来赔偿您的损失。
毕竟,您违法在先,保险不能鼓励这种违法行为呀。
3. 自伤自残(非精神疾病导致)4. 美容整形手术(非医疗必要)要是您单纯为了变美去做美容整形手术,比如说您觉得自己鼻子不够挺,去做个隆鼻手术,结果手术出了点问题,这个保险一般是不赔的。
但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面部毁容,需要做整形修复手术,那这种情况下保险就可能会管,这两者可是有区别的哟。
二、特殊情况免责。
1. 极限运动免责。
那些特别刺激、风险超高的极限运动,像什么翼装飞行、无保护攀岩之类的。
您要是玩这些的时候出了意外,保险通常是不管的。
这些运动本身就太危险啦,就像是在冒险的边缘疯狂试探,保险公司也担不起这个风险呀。
您要是热衷于这些极限运动,可得提前想好风险哦。
2. 战争、军事冲突。
要是发生战争或者军事冲突了,在这种混乱的情况下出了什么事儿,保险大多是免责的。
因为战争的情况太复杂、太不可控了,整个环境都乱套了,保险公司也很难去评估和承担这样的风险。
希望世界和平,这样就不用操心这个免责条款啦。
3. 核爆炸、核辐射相关。
如果是因为核爆炸或者遭受核辐射导致的伤害或者损失,保险也是不负责的。
核这东西多可怕呀,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那影响范围可太大了,这已经超出了一般保险能够承受的范围了。
4. 从事高风险职业未告知。
您要是从事一些高风险的职业,比如说高空作业、井下挖矿之类的,在买保险的时候没有告诉保险公司,那要是在工作中出了事儿,保险可能就不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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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保险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划,并明确规定“免责条款”未作说明属于无效。
保险合同主要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由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新保险法对此特别设立了一些调整手段。
一是在格式条款的制定上,新法借鉴合同法有关规定,特别增设关于保险格式合同中特定条款无效的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例如,假设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条款规定某项疾病属于承保范围,但如果同时约定被保险人只有开刀验明才能理赔,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二是在格式条款的使用上,新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说明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可以看到自己所投保产品的具体条款。
此外,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是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上,新法对歧义解释原则进行了完善,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一系列变化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合法性要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提供保险产品信息的义务,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将产生重要影响。
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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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然而,有些免责条款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合理而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明确、清晰地表达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同时不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如果免责条款存在模糊不清、含糊其辞或者过于苛刻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其无效。
其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剥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的权利造成过于严重的不平衡,或者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合同公平原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起草保险合同时,建议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的设置上要慎重考虑,确保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同时,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应当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人士或
律师进行解释和建议。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他们提供合适的保险合同范本,并就其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也会提醒客户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免责条款的设置,避免可能导致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发生。
保险责任免除书范本
保险责任免除书范本尊敬的被保险人:您好!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保险产品。
在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让您了解一些重要的事项。
本保险责任免除书旨在明确我们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承保责任的规定,请您仔细阅读。
一、背景介绍您购买的是本公司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保险”。
保险旨在为您提供财产、人身、意外等方面的风险保障。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我们(作为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免除范围1. 自然灾害对于因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山喷发、洪水、飓风等)导致的财产损失,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超出人类掌控范围,因此我们无法为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的赔偿。
2. 意外事故在您参与高风险活动或者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此类情况下的损失属于明显违反保险条款的行为,我们无法为其提供赔偿。
3. 保险欺诈如果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试图通过保险欺诈的手段获取保险金的,我们有权利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公平正义,我们将与各方合作,积极打击此类行为。
4. 遗失或疏忽造成的损失我们并不承担因您的疏忽、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责任。
如您因遗失贵重物品、未按安全要求进行操作等而遭受损失,我们将不会进行赔偿。
5. 违反合同约定对于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我们将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请您在使用保险服务时,遵守合同中的约定,以确保您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三、附加说明1. 除本责任免除书范本所述情况外,我们在保险合同中还有其他明确的责任免除条款,请您在阅读和签署保险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确认。
2. 若您对本保险责任免除书范本中规定有疑问或需要更多解释,请随时与我们的客户服务部门联系。
我们将尽力为您提供满意的解答和帮助。
四、总结本保险责任免除书范本旨在说明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
请您仔细阅读,并在购买保险产品前充分了解相关条款和规定。
保险责任免除承诺书范本
保险责任免除承诺书范本尊敬的被保险人:您好!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实施以及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我们制定了以下保险责任免除承诺书。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在同意的前提下签署。
一、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根据我们的保险条款规定,以下情况将被免除保险责任:1. 自杀或自伤:如果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伤,不论心理或生理原因,我们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
2. 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由于其无法预测和控制性质,我们将免除相应的保险责任。
3. 战争和恐怖活动:在战争、军事行动或恐怖活动期间,由于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我们将免除保险责任。
4. 特定职业或运动:如果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职业或参与危险性体育运动(如悬崖跳水、赛车等),我们将免除相应的保险责任。
5. 未经授权的行为:如果被保险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从事违法活动,我们将免除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免除责任的生效方式当发生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时,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通知您:1. 书面通知:我们将以书面形式向您发送免除责任的通知,并在通知中详细说明免除责任的原因和适用条款。
2. 有效证据:您需要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来证明免除责任的情况,以便我们进行核实。
3. 协商处理:在确认免除责任的情况后,我们将与您进行协商,共同寻找解决办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三、保险责任免除的解释和争议解决1. 解释权:保险责任免除承诺书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并以保险合同为依据进行解释。
2. 争议解决:对于因保险责任免除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将依法提起诉讼,并接受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裁决。
四、保险责任免除承诺的有效期限保险责任免除承诺书自您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与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致。
五、其他事项1. 知情同意:您在签署保险责任免除承诺书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保险合同条款并对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有清楚的了解。
2. 合同变更:如果保险合同经过修改或更新,保险责任免除承诺书的内容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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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根据它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是由保险人提供一个定式合同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所以投保人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弱势的地位。
修改以后的保险法非常注重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我想,这个规定从大的方面说,一个是在保险合同里面增加有关规定,一个是在保险业的监管上也有一些规定,主要是在保险合同里面。
修改后的保险法,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主要是:
1.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
一是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
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2.依据公平原则,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的容做出规。
根据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多为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即为定式合同的特点,为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这类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3.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
一是规定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全部合同容,以此为基础做出是否投保的决定;三是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做出提示。
提示义务指合同中所有涉及免除责任,包括全部免除和部分免除的条款。
4、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
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人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也不应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5.进一步明确和规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
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
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
6、对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修改。
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
大家知道,比如我把我的房子上了一个保险,但是我把我的房子可能转让给别人了,属于保险合同标的的转让,标的转让以后保险关系是不是随之转让?根据新的保险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关系的稳定性,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下,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续承继,保险关系继续存在。
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
除了以上六个方面之外,修改后的保险法还通过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来防保险公司的风险,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