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济价房字【1999】108号
济南市物价局、房管局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房字[1999]108号 1999年3月9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凡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须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到物价部门办理中介服务收费手续后,方可开展工作。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房地产咨询、经纪等收费,实行国家指导性价格。
房地产咨询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两种。
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按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取。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
房地产经纪收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取。
代理人对客户提供详细、真实房源地理位置及有关事项后,可收取看房服务费,每看两处收费50元。
(二)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收取。
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按2%——2.5%计取;10万元——30万元的(含30万元)按1%——2%计取;30万元以上的按0.5%——1%计取。
房屋中介费一般收多少钱?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房屋中介费一般收多少钱?现在中介费一般都是按照总房款的2.7%收取,其中包括2.2%的中介费和0.5%的保障服务费(担保费)。
小中介公司一般都收取1-1.5%。
虽然主管部门规定少数特别复杂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一、房屋中介费一般收多少现在中介费一般都是按照总房款的2.7%收取,其中包括2.2%的中介费和0.5%的保障服务费(担保费)。
小中介公司一般都收取1-1.5%,有的时候实在收不上来就能收多少是多少了,因为他们收取的全是自己纯赚的。
虽然主管部门规定少数特别复杂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中介公司把交易都认定为“特别复杂交易”,宽松一些的把有贷款的交易就算作复杂交易,按照2.2%收取中介费。
中介公司的经纪人表示:对于什么是复杂交易,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公司的交易,都是按照复杂交易收取中介费。
目前房屋中介机构包括中原地产、麦田房产、鑫尊地产、中大恒基等都收2.7%的中介费。
只有少数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经济服务收费标准在2.2%-2.5%之间。
例如恒洋地产,公司规定如果购房者需要申请贷款,那么应支付的中介费为2.5%,如购房者无需贷款,那还有进一步议价的空间。
再如玉宇地产,目前其二手房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
但据了解,购房者还需交纳3000元的过户费、3000元的公积金贷款担保金,另外客户如需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则要支付3000元的加急费。
二、中介费收取的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
2004-12-15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发布文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的,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
实施收费时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金额。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应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服务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费金额等内容。
在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服务规程。
三、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咨询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置换除外)应按照委托评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收费和房屋租赁代理收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按照规定收费(详见附件1、2)。
(四)上述服务收费标准均不包括按照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04 - 计价格[1995]第971号 -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第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
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
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上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
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
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权证代理费:个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上地使用权变更和上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龋(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
【政策法规】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政策法规】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第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
房地产经交价格的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 100以下(含100) 52 101以上至1000 2.53 1001以上至2000 1.54 2001以上至5000 0.8。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1995-07-17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江西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赣价经字[1996]71 号
—、凡依法设立并具备省级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咨询、房 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 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可向委托方收取合理 的中介服务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 务机构应当本着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 依据本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5001 以上至 10000
0.3
10000 以上
0.1
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标准(万元)
基准 地价
5 以下(含 5) 5~20(含 20) 20~50(含 50)
4~8 8~12 12~20
50 以上
20~40
房屋租赁代理
按成交租金一个月标准内 房地产经纪费由委托方支
计收。
付,具体收费在标准幅度内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1)房地产咨询收费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委托方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 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的咨询费用。 (2)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并经省建设厅、省 物价局确认的机构按本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3)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 佣金。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为全省统一项目,收费标准(见表)为本省最 高标准。各地、市物价、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减收费项 目,新增的收费项目必须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批准。收费标准在不高于省定最 高标准内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 所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凭省级以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到申办工商登记的同 级物价部门申领《江两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 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七、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未经确认;不办理《江两省经营性收费许可 证》进行中介服务收费;不明码标价;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 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不执行自愿委托;只收费不服务;不保证服务质 量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罚。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发生纠纷,由物价部门负责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 争议,由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负责行政复议。 九、本规定下达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46_001_(房屋买卖代理收费)(计价格﹝1995﹞97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机构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物价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佛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标准》
佛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标准佛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佛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佛山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为房地产租赁、买卖、转让、赠与、继承、抵押等提供咨询、居间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3.2 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实地査看房地产,代拟房地产交易合同等为房地产租赁、买卖、转让、赠与、继承、抵押等提供咨询、居间服务,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促成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收取佣金的销售行为。
3.3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之间就房地产经纪服务事宜订立的协议或合同。
3.4 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3.5 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销售,具有相应资格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为合同各方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销售业务人员3.6 佣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34 执业资格4.1 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资格4.1.1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4.1.2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4.1.3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指导、督促房地产经纪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认真遵守本标准。
4.1.4 有至少1名以上从业人员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或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或2名以上(含2名)持有佛山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工作牌的中介从业人员。
4.1.5 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具备为社会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能力。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
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
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上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
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权证代理费:个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上地使用权变更和上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龋(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1995-07-17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云价房发[1995]200号)关于房地产服务中介收费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云价房发[1995]200号)各地、州、市物价局、建设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各地经省建设厅审批,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的各类估价机构,必须经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确认,方可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格和未经确认进行房地产估价的,其估价结果无效,所收费用按非法收费论处。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认办法另行通知)。
二、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田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爱抵,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升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 200元--8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3%。
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序基本服务最高收费标准基本服务内容号项目买方卖方权籍检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检查、征询所交易房子权利的根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益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录;检查、征询波及权益人的处罚要乞降条件;核实处罚资格、权益人和有关人的身份及权益等。
使用状况检查:采集、检查、征询房子座落环境、使用年限、设施转让价钱及有关花费的结清状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问有无租借、违章搭建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房子买卖和使用状况等。
房产交易房产交易1居间代理信息公布:采集、检查、征询买卖价钱的行情比较、成交价的成交价的服务费税费结算、房子户型比较等,采纳各样形式公布有关信2%1%息等。
确立成交意愿,订立交易合同:陪伴两方当事人实地踏勘;商定洽商时间、交流买卖两方的成交意愿;出示经认定的权籍资料、认识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两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目睹,照实见告成交两方买卖合同的商定条款和注意事项、执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办理产权过户:采集两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代收代付应由拜托人支付的税、费,达成全部交易过户、房屋入停手续。
代劳有关事项过户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电视、维修基金等过2200元200元手续服务户和结算手续等。
费代劳贷款代劳贷款担保,代劳房地产抵押、公积金、按揭贷款等贷款额的3—2%服务费有关手续。
独自代劳产权过户采集两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代收代付应由拜托人41000元—手续服务支付的税、费,达成全部交易过户、房子入停手续。
费备注:1、经纪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房子入住、代劳贷款过程中,波及政府规定应由拜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括在中介经纪费中。
2、经纪机构不行强迫要求进行房产价钱评估。
3、经纪机构供给的其余延长服务项目,须按服务项目逐个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发选择,不得强迫或引诱供给服务并收费。
房地产经纪(租借代理)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基本服务最高收费标准基本服务内容项目承租方出租方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检查、征询所交易房子权益的来源、现状,并做好书面记录;采集、检查、征询房子座落环境状况;向物业管理单位查问有无租借、违章搭建等状况;采集、检查、征询租借价钱的行情比较、租借两方租借中介的心理价钱比较,有关政策规定等;1个月租金的经纪服务进行各样形式的信息公布活动等;—100%收费商定洽商时间、交流租借两方的成交意愿;陪伴两方当事人实地踏勘;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认识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两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目睹,照实见告成交两方租借合同的商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租金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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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备注:
1、经纪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房屋入住、代办贷款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中介经纪费中。
2、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格评估。
3、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须按服务项目逐一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房地产经纪(租赁代理)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备注:
1、经纪机构在完成租赁中介经纪服务项目,办理好房屋租赁入住手续之后,额外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2、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经纪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