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经营分别核算销售额才能享“营改增”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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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当前,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营改增”已经全面推开,对于部分企业来说,特别是零售业等涉及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企业,税务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税务处理的视角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进行辨析,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我们需要明确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概念。

混合销售是指在一次交易中同时销售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比如餐饮业中同时售卖食品和饮料;兼营行为是指一个企业在经营范围内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比如旅游景区内既提供门票销售,又提供餐饮服务。

针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税务处理主要体现在计税方式和税率的确定上。

由于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税率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计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计税方式可以采用“各项应税销售额分别征税”或“按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差额法的混合计税”两种方式。

对于前者,企业需要将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并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进行征税。

这种方式对于销售额较少的企业来说较为简单,但对于销售额较大且涉及多种税率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来说,计算工作会相对复杂。

对于后者,企业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的规定,将涉及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分别加总,并计算出适用税率的差额。

然后,将总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和税率差额计算出应该征收的增值税额。

这种方式相对来说更加复杂,需要对税率规定熟悉,并进行精确的计算。

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中的特殊情况,税务部门也提供了相关处理方法。

如果某些商品或服务有特殊征税规定,如学费、医疗服务等,可以按照特殊规定计税。

如果一次交易中含有免税商品或服务,也需要按照免税规定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并对税率的确定和计算进行准确处理。

税务部门也鼓励企业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和申报备案,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和减少税务风险。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

长河税务:“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纳税行为,如何区分?导读:很多人对增值税中“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行为傻傻分不清,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分别阐述:一、混合销售(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按“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新增: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17%和建筑服务11%的销售额。

(4)举例:家电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家电并负责安装(混合销售按货物交税税率17%)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销售按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率11%)二、兼营(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强调在同一纳税人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无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

(3)举例:某购物中心,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作者简介:王宁,2009年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

中级会计师。

2011年至今在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助理工作。

六年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难分难解的“混合销售”和‘’兼营‘’(2019年5月版)

难分难解的“混合销售”和‘’兼营‘’(2019年5月版)

难分难解的“混合销售”和‘’兼营‘’(2019年5月版)混合销售和兼营,是税法中比较令人头疼的概念。

很多财税人会在此处晕头转向,始终处于看着概念似乎懂,遇到问题不明白的阶段。

但这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多缴或少缴税的风险。

所以,尽管难分难解,我们依然需要努力去分清楚。

兼营什么是兼营呢?简单地说,就是多种经营。

增值税把经营行为分成了五大类,也就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

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及以上的业务,就可以称之为兼营。

这个其实不难理解,比如我们去移动公司交话费,同时它还卖手机。

也就是说,移动公司从事两种不同的业务,一种是销售电信服务,一种是销售货物,这两类经营行为彼此之间是没有关系的,这就是兼营。

兼营怎么缴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比如移动公司,收取话费执行的是增值电信服务6%或基础电信服务9%的税率,销售手机2019年4月1日以后是按照13%缴税,如果移动公司不能分别核算清楚,那就全部按照13%来缴税。

当然,它肯定不会不分别核算。

混合销售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

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特别注意,混合销售概念中只有“货物+服务”这一种形式的叠加。

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这些形式。

这和兼营有明显不同,兼营是五个类别中的任何两个都有可能叠加在一起的。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自2016年开始实施的“营改增”政策对于中国的经济和财税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原来的销售税改为了增值税,通过减少税负、增加发票机制等方式来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辨析和讨论。

一、营改增前的税务处理在“营业税”时代,由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各种税种的税率不同,对于企业来说,通过调整经营结构和成本结构,通常可以实现税负最小化。

例如,对于旅游业等服务业来说,如果能够把餐饮、住宿、散客门票等不同服务进行分开,就可以享受税率低的优惠政策。

因此,很多企业就采取了“拆分经营”的策略,将不同的业务单独计算,从而减少税负。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企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按照不同比例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不再可以通过“拆分经营”等方式来降低税负。

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来说,这就面临着一些困难。

例如,一个企业既经营电子产品,又兼营家居用品,如果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增值税,将导致税负增加。

因此,为了适应新的政策环境,有些企业就采取了“分立帐户”和“分立纳税”等策略,将不同的业务分开来进行管理和纳税。

三、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张发票上销售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这就涉及到如何计算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于混合销售的情况,应当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例如,一家企业在同一张发票上既销售产品,又提供服务,则应当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如果无法确定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比例,也可以按照5%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兼营行为是指企业不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还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对于兼营行为,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也会因企业的不同而异。

例如,对于一个餐饮企业,如果还有旅游、卖场等其他业务,应当将不同业务分开计算增值税。

如果无法分开计算,就需要将不同业务所占比例进行折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申报难点梳理

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申报难点梳理

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申报难点梳理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申报难点梳理难点攻略一:混合销售,视情按照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确认销售额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于混合销售,无论企业在账务上是否分开核算,都按如下原则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难点攻略二:兼营行为,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政策分析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政策分析

营改增混合销售政策解析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混合销售、兼营业务的税务规定与之前有很大不同,准确地理解这些具体规定对于实际工作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政策分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做了同样意思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其中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这样,在判别一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适用的政策时,除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外,普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再以年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来判定其应纳税种,按照新的政策规定主要看纳税人的经营性质,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例如,企业销售空调并负责为客户安装,安装不是独立的一项行为,则应当缴纳增值税。

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场所的同时销售的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则应当作为营业额的价外费用一并缴纳营业税。

一项纳税行为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对于企业的实际税负会有不同影响,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以降低税负为标准,如果增值税税负较高,可以将非增值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显得更加普遍。

但是,针对这两种行为的税收政策与处理方式依然是众多企业、税务机构和专家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将对这两种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

混合销售即在同一交易中同时涉及到多种不同类别的货物或者服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分离计税法:即将不同类别的货物或服务分开计税,按照各自应税的类型分别进行征税。

这种方式对于税负较低的商品可以采用,但是对于税负较高的商品却不经济实惠。

2、平均加权计税法:即将混合销售中各种货物或服务的销售额加权平均,然后按照税率统一计算。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简单易行,但是对于不同税率的商品计算不准确,很可能产生差错。

3、逐级差别计税法:即按照各个商品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进而逐级计算税额。

这种方式相对准确,但是也比较复杂,需要进行分类计税。

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兼营行为即相同企业既提供应税服务又提供免税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税收处理也是一个问题。

1、分离核算法:按照不同行业、不同税率、应税务和免税务等进行核算。

即对服务门类进行分类、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计算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税额。

2、比例分摊法:根据每个服务在兼营企业销售中所占的比例,将营业收入分配到不同的服务上,并计算应纳增值税。

以上两种方式的选择还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行业特点以及兼营服务的销售占比情况。

总的来说,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会计和税务管理制度,并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

同时,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企业在实践中正确遵守税法规定。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税改进程的逐步推进,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实践中,经常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这些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方面,分别分析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为企业在实践中遵循税法规定提供参考。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是指商品或劳务既包括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免税或不征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和免税或不征税额,然后分别交纳税款。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具体方法应纳税额是指在费用中按照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数额。

在混合销售中,应从销售的全部收入中计算出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举例说明:某企业的商品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税率为13%。

则该企业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00万元×13%=13万元上述算式中,销售额应以含税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因为含税销售额包含了税款金额。

税率应按照规定税率计算。

得出的应纳税额是企业在这次混合销售中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混合销售中,如果存在免税或不征税的货物或劳务,需要将其销售额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并根据规定进行免税或不征税处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免税或不征税额=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其中,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是指税法规定的享受免征税或应税减免的货物或劳务,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是指应该纳税的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是指混合销售中所有销售收入的总额。

举例说明:某企业进行混合销售,销售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免税销售额为20万元,不征税销售额为20万元,税率为13%。

企业卖出了500件普通商品,其中有150件是免税商品,另外卖出了100件优惠商品,享有减免税率,税率为9%。

“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的变化

“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的变化

“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的变化-营改增论文“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的变化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意义混合销售行为是税法上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即营业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并且所涉及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是为了完成同一项经济业务而发生的,二者在业务链条上处于前后接力式的一条龙式服务,存在着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或者因果关系。

由于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混合着两类性质不同的经营项目(一类是货物,一类是劳务),而且这两种不同的经营项目属于不同的应税范围(一个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一个属营业税应税范围),如果按理论对这两种不同的应税行为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论对企业会计核算还是税收征纳双方来说都带来管理上的困难和操作上的不便,于是税法从简化税制和利于征管出发,对混合销售行为规定了不同于常规的特别税务处理办法,即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相比分别征收来说税负增加,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相比分别征收税负有所减少。

企业为了防范税收风险,减少税负,就要正确判断所涉及的销售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判定标准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比较粗略,而现实生活中的销售行为是错综复杂的。

为了帮助企业更准确的判断混合销售行为,我们从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总结出四个要点,依据这四个要点就能判断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是混合销售。

第一、一项销售行为中所涉及的两个应税项目(货物或劳务)是否由同一个主体提供,由同一个主体提供,则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就不是;第二、这两个应税行为是否为同一个客体服务,如都是针对同一个客体服务,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就不是;第三、这两个应税行为本身有没有直接从属或因果关系,如存在这种关系,则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就不是;第四、这两个应税行为是否分别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个不同的应税范围,如分别属于这两个不同的应税范围,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就不是。

营改增工程合同混合销售

营改增工程合同混合销售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可视为混合销售:1. 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2. 销售服务的同时提供相关货物;3. 销售货物和服务的总价款无法区分各自金额。

二、营改增工程合同混合销售的处理方式1. 分别核算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 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 分别开具发票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开具销售货物和服务类的发票。

具体税率根据货物和服务所属税目确定。

三、营改增工程合同混合销售的注意事项1. 合同签订在签订营改增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物和服务的具体内容、金额、税率等,以便后续税务处理。

2. 分别核算对于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确保税务合规。

3. 税务申报在申报增值税时,应按照货物和服务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并依法缴纳。

4. 税务筹划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混合销售行为,以降低税负。

总之,营改增工程合同混合销售在税务处理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签订合同,确保税务合规,降低税负。

同时,加强对混合销售行为的核算和管理,提高企业税务风险防范能力。

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兼营业务三个概念及税务处理分析

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兼营业务三个概念及税务处理分析

摘要:2012年1月1日,作为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大举措,“营改增”在上海率先启动试点,后试点地区扩至北京、天津等12个省市。

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又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营改增”的实施,出现了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兼营业务三个概念。

实践中,纳税人经常会混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并引起相应的涉税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

关键词:营改增;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兼营业务一、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包括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统一交纳营业税。

实践中,通常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就属于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而作为营业税应税服务领域的邮政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集邮商品(如邮票),则属于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其他行业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纯粹的货物销售,应交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后,原来交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交纳增值税。

相应的,原来的某些“混合销售”行为,可能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而更像是“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

这导致实务中对这部分应税事项是按“混合销售”进行税务处理还是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产生争议。

按“混合销售”的定义,“混合销售”必须是增值税应税销售和营业税应税服务的混合。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销售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应属于“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应按“混业经营”进行税务处理。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 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 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涉税处理及例解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涉税处理及例解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2021-07-31 09:23:36)标签:分类:财会与税务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涉税处理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肖太寿博士一、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分析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内容如下: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销售额与非营改增应税劳务提供额的的合计,该提供非营改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兼营行为的涉税处理分析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非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混业经营如何确定货物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混业经营如何确定货物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混业经营如何确定货物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混业经营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服务的经营行为。

在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如何准确确定货物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是非常关键的,这涉及到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准确把握和税务申报的合规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混业经营如何确定货物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一、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划分混业经营需要先明确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划分,进而确定销售额。

货物是指可见、可体验、可移动的物质产品,如电器、家具等;应税服务是指非物质产品且具有一定价值的服务,如餐饮服务、咨询服务等。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需要仔细区分经营的是货物还是应税服务,以便正确计算销售额。

二、货物销售额的确定对于混业经营中销售的货物,确定销售额的方法可以采用销售收入减去进货成本的方式。

具体而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可以在每个会计周期结束后,将货物销售收入进行汇总,并扣除所购货物的进货成本、运输成本等相关成本,从而计算出净销售额。

这样可以确保销售额的准确计算,同时也便于后续纳税申报和税务审查。

三、应税服务销售额的确定对于混业经营中销售的应税服务,确定销售额的方法可以采用已开具发票金额的方式。

在提供应税服务后,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应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规的发票。

销售额即为开具的发票金额之和。

在此过程中,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需要严格遵守税务法规,确保发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免出现税务问题。

四、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分类销售额除了确定货物销售额和应税服务销售额外,混业经营还需要将销售额按照货物和应税服务进行分类,以便在申报税务时正确报表。

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可以使用财务软件或手动进行分类汇总,将销售额分别列示出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五、核对销售额与财务记录为避免出现销售额与财务记录不一致的情况,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需要定期核对销售额和财务记录。

这可以通过对销售收入和支出的记录进行仔细对比,确保销售额的准确性和财务数据的一致性。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的划分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的划分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的划分中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再度迎来扩围,除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推广至全国,还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实现区域和行业双扩容。

扩容后,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原理的不同,再加上企业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很多纳税人无法分清:哪些业务需要视同销售、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如何划分?笔者将通过对原增值税、营业税政策与营改增试点办法的对比分析一一做出解答。

一、基本概念视同销售:包含增值税视同销售、营业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包含增值税混合销售、营业税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笔者理解,根据上述解释,视同销售与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区分的核心是商品及劳务的转移行为是增值税应税范围还是营业税应税范围;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区分的核心是商品及劳务的转移行为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完成还是属于不相关的两项经营活动。

二、视同销售1.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及财税〔2013〕37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 销售代销货物;(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营业税逐渐被增值税取代,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让很多企业面临了新的税务处理难题。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详细的辨析,希望对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辨析1.混合销售的定义混合销售是指企业在一次交易中同时销售多种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这种销售模式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比较常见,比如餐饮业中经常出现的套餐销售、超市中的组合销售等。

对于这种销售模式,税务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2.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在“营改增”政策下,对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按照不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税率进行分类确定税额;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体和附属,以确定税率和申报纳税。

3.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法在处理混合销售税务问题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分开征税,即按照不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税率进行分别征税;二是税基分摊,即按照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税基比例进行分摊,然后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征税;三是采用最高税率,即按照所有商品或服务中税率最高的进行征税。

4.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实践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般来说,分开征税方法适用于商品或服务分开结算的情况,税基分摊方法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相互依存的情况,而采用最高税率方法适用于混合销售中有高税率商品或服务的情况。

在处理混合销售税务问题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模式和税务政策,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

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1.兼营行为的定义兼营是指企业不仅主营某一种商品或服务,而且在主营业务外,还涉足其他行业或领域的经营。

兼营行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比较常见,很多企业为了拓展市场,实现多元化经营,选择进行兼营。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是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面临的重要问题。

企业需要充分理解税法政策,合理选择税务处理方法,确保交易合规、纳税合规。

会计实务:混业经营分别核算销售额才能享“营改增”红利

会计实务:混业经营分别核算销售额才能享“营改增”红利

混业经营分别核算销售额才能享“营改增”红利河南省某市国税局税政科接到了辖区内某企业办税人员的咨询电话。

办税人员陈述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大型设备生产为主,拥有车队,主要运输本企业生产的大型设备,另外,针对一些客户的特殊需求,还提供设备安装业务,所以企业对外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有自行提货、送货上门、送货上门且安装三种形式。

企业办税人员咨询,8月1日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销售设备送货上门和送货上门且安装涉及的税务处理有没有变化?税务人员查询相关政策后进行了解答。

“营改增”前送货上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企业销售货物并由自身的车队运送到购货方,在“营改增”之前,由企业自身车队送货上门是一项既包括增值税应税行为又包括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根据混合销售的规定,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利用自身车队运送企业自身生产设备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送货上门属于混业经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交通运输行为在转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该企业的送货上门业务不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属于混业经营。

切莫混淆“营改增”中的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

切莫混淆“营改增”中的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

切莫混淆“营改增”中的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切莫混淆“营改增”中的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发布: 2016-08-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对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作出规定。

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作为两个不同概念近似又存在差异,纳税人容易混淆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

企业应严格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准确适用税收政策;发生兼营行为时,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避免被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不分别核算不得享受免税、减税优惠。

兼营行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本次“营改增”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既销售不动产,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提销售不动产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和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均从高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包括17%、13%、11%、6%和零税率五种,征收率主要有6%、5%、4%和3%四档。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上述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事项,但未能对上述事项分别核算的,则根据其实际经营的应税事项中适用最高一档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征收。

营改增后混业经营能否享受免征额规定

营改增后混业经营能否享受免征额规定

营改增后混业经营能否享受免征额规定自从2016年“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中国的增值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传统的营业税被废除,改为增值税,并扩大到了包括服务业在内的更广泛范围。

然而,对于从事混业经营的企业来说,他们是否能够享受营改增后的免征额规定,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营改增后的免征额规定的具体内容。

根据政府发布的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可以减去一定的免征额。

这个免征额的具体金额取决于纳税人的销售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免征额仅适用于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对于非主营业务则不享受免征额。

这个规定带来了很大的迷惑,特别针对从事混业经营的企业。

混业经营是指企业在同一时间内经营多种不同性质的业务。

以餐饮业为例,一家餐厅可能会提供餐饮服务,同时也会销售酒水等产品。

在营业税时代,这类企业需要缴纳不同的税款,因为不同类型的产品要适用不同的税率。

而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只需要缴纳统一的增值税,简化了税收缴纳程序。

但是,混业经营企业在享受营改增后免征额规定时面临挑战。

因为在营改增后,企业需要确定哪些业务是主营业务,哪些是非主营业务,然后根据免征额规定来进行税款申报。

这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为企业往往很难明确界定各种业务的主次关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执法细则和解释,以帮助企业准确判断主营业务并享受免征额。

企业应根据以下几点来判断主营业务:首先,要根据销售收入来判断,销售收入最高的业务可以视为主营业务;其次,要考虑企业的经营模式,看哪些业务是企业给予最大资源和精力的;最后,要考虑从业人员的分配和资金运作,看哪些业务对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需求最大。

然而,尽管税务部门努力提供指导,但混业经营企业仍然面临一些实际问题。

首先,企业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相关数据和证据,以证明某个业务是主营业务。

这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是一个挑战,因为他们可能没有有效的系统来记录相关数据。

其次,企业需要不断关注税法的变化和相关政策的更新,以确保自身符合规定并能享受免征额。

“营改增”企业混业经营是否应分别核算

“营改增”企业混业经营是否应分别核算

“营改增”企业混业经营是否应分别核算丁法堂【摘要】问:某酒厂2013年2月销售白酒200000元(“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大米30000元,自备汽车运输收取运费收入4000元,可抵扣进项税26000元,企业未分别核算.企业自行计算应缴增值税=(200000×17%+30000×13%+4000×11%)一26000=12340(元).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没有分别核算,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税.请问,混合经营业务是否要分别核算?企业会计咨询该如何处理?【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3(000)008【总页数】1页(P31-31)【关键词】企业;核算;混业经营;应分;试点地区;汽车运输;税务机关;适用税率【作者】丁法堂【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0问:某酒厂2013年2月销售白酒200000元(“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大米30000元,自备汽车运输收取运费收入4000元,可抵扣进项税26000元,企业未分别核算。

企业自行计算应缴增值税=(200000×17%+30000×13%+4000×11%)-26000=12340(元)。

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没有分别核算,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请问,混合经营业务是否要分别核算?企业会计咨询该如何处理?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混业经营)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关于混合销售额界定的问题

关于混合销售额界定的问题

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 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要么按照货物征税,要么按照服务征税, 不强制拆分。 那么到底是按照货物征税还是按照服务征税如何抉择呢?36 号文给出的标准是看纳税人的身份,是不是属于生产批发 零售货物的纳税人。这个具体如何确定又有很多具体的方 式和方法。 如果究 36 号文字面含义,3按照货物 征税,要么都按照服务征税。 36 号文本身对于混合销售的似乎过于简略,比如 36 号文没 有强调销售货物的货物与销售服务的服务之间是否有内在 联系。 比如,不少航空公司会在飞机上销售免税品(货物),这 也属于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者之间也要按照混合销 售原则处理吗?航空公司销售的免税品都只要按照 11%来 申报增值税吗?显然不是,免税品和航空运输服务之间其 实没有什么内在联系,最多就是通过飞行,提供了一个与 顾客沟通的渠道而已。构成混合销售必须考虑货物和服务
关于混合销售金额的界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 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摘自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口径) 财税【2016】36 号文有两处涉及混合销售: 其一、附件 1 第四十条(此处针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 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 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其二、附件 2 第二条第(三)项(此处针对原增值税纳税 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 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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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分别核算销售额才能享“营改增”红利
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税政科接到了辖区内某企业办税人员的咨询电话。

办税人员陈述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大型设备生产为主,拥有车队,主要运输本企业生产的大型设备,另外,针对一些客户的特殊需求,还提供设备安装业务,所以企业对外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有自行提货、送货上门、送货上门且安装三种形式。

企业办税人员咨询,8月1日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销售设备送货上门和送货上门且安装涉及的税务处理有没有变化?税务人员查询相关政策后进行了解答。

“营改增”前送货上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企业销售货物并由自身的车队运送到购货方,在“营改增”之前,由企业自身车队送货上门是一项既包括增值税应税行为又包括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根据混合销售的规定,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利用自身车队运送企业自身生产设备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送货上门属于混业经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交通运输行为在转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该企业的送货上门业务不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属于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该企业自产设备并由自身车队送货上门,并在合同中明确了设备与运费的金额,由于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所以送货上门属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混业经营税负下降
举例说明,如果某笔合同规定设备含税价1170万元,送货上门运费111万元的话,“营改增”之前,该种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该笔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金为(1170+111)÷(1+17%)×17%=186.12(万元)。

“营改增”之后,送货上门属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业不同税率的销售额,销项税金为1170÷(1+17%)×17%+111÷(1+11%)×11%=181(万元)。

在分别准确核算的前提下,与“营改增”之前相比,企业可享受“营改增”“红利”:186.12-181=5.12(万元)。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分别核算销售额是混业经营分别适用相应税率的前提。

以该企业为例,分别核算销售额的话,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

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均按17%征税。

送货上门并安装应关注涉税处理风险
企业送货上门并安装涉及设备销售、运输、大型设备安装三块业务,大型设备安装工程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建筑业”征税范围,不属于“营改增”范围,所以送货上门并安装仍是一项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但可以适用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的规定分析,分别核算仍是重点,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由于核定方法的多样性,会造成国地税分别核定的总收入超过实际收入的结果。

需要关注的是,在今后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对货物和现营业税应税劳务都征
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概念也将随之消失,在实际业务中,混业经营将成为主流。

但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了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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