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在的道德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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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类辩题(3篇)

法律案例类辩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旨在对严重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然而,关于死刑是否应废除的讨论一直持续不断。

本篇辩题将围绕“是否应废除死刑”展开辩论,旨在探讨死刑的利弊,分析废除死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正方观点:应废除死刑1. 伦理道德角度(1)尊重生命:死刑是对生命的极端剥夺,与人类尊重生命的伦理道德相悖。

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无论犯罪程度如何,都应尊重其生命权。

(2)人道主义:死刑剥夺了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

废除死刑有利于促进罪犯的改造,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2. 法律制度角度(1)证据问题:死刑案件往往涉及重大犯罪,证据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如侦查、取证等,可能导致证据不足,造成冤假错案。

废除死刑有利于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

(2)司法腐败:死刑案件往往涉及巨额利益,容易成为司法腐败的温床。

废除死刑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现象,提高司法公正。

3. 社会效果角度(1)震慑犯罪:废除死刑并不意味着放纵犯罪,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如长期监禁、社区服务等,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2)促进社会和谐:废除死刑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反方观点:不应废除死刑1. 法律惩罚角度(1)震慑犯罪: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对犯罪分子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

(2)正义伸张:对于严重犯罪行为,死刑是对罪犯的应有惩罚,有助于伸张正义。

2. 社会效果角度(1)维护社会秩序:死刑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对严重犯罪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2)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死刑可以消除其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 国际视角(1)部分国家实行死刑:许多国家仍然实行死刑,如中国、美国、日本等。

废除死刑可能导致我国在国际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

(2)死刑的文化传统:在我国,死刑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传统。

废除死刑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

四、辩论总结1. 正方观点总结废除死刑有利于尊重生命、维护伦理道德,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减少司法腐败,促进社会和谐。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道德层面,死刑违背了基本的人权和尊严,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死刑是对这一权利的严重侵犯。

正如尼尔斯·博尔赫所说,“死刑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报复。

”。

2. 公正性,死刑存在着不公正的问题,包括司法错误、歧视性执行等。

尤其是在一些国家,死刑往往被用来打击政治异见,这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践踏。

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死刑是对最基本的人权的侵犯,它永远不可能公正地执行。

”。

3. 效果,死刑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它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的发生。

相反,一些研究表明,死刑的存在并不能减少犯罪率,甚至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冤枉案件。

正如亚伦·费舍尔所说,“死刑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它只是延续了暴力的循环。

”。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惩罚力度,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它能够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严重犯罪行为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应有之罚,它能够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

2. 公众支持,死刑在一些国家受到广泛的支持,这反映了公众对于惩罚犯罪行为的期待。

废除死刑可能会引发社会不满和不安定,甚至可能导致对法律权威的质疑。

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说,“一个社会不能长久地忍受对罪犯的宽大,而对受害者的冷漠。

”。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符合道德和公正原则的,它能够避免冤枉案件的发生,也能够向社会传递一种更加人道和文明的价值观。

因此,我们应该废除死刑,寻求更加合理和有效的惩罚措施。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人权和尊严,死刑是对人的最严厉的惩罚,违反了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尊重人的生命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死刑的存在与之相悖。

2. 无法挽回的错误,历史上有很多冤假错案,错判导致了无辜者被处死。

而一旦执行了死刑就无法挽回,这是对无辜者的不可挽回的伤害。

3. 死刑并不能有效防止犯罪,有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的发生。

相反,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和提高教育水平等途径,才是减少犯罪的根本方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对罪犯的惩罚,对于某些极其严重的罪行,如谋杀、强奸等,仅仅依靠监禁等手段无法对罪犯进行足够的惩罚。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是对罪犯行为的严肃回应。

2. 社会稳定和公正,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对于那些有恶意的罪犯,死刑是社会对他们行为的严肃警告,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3. 保护受害者和家属,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合理回应,可以给予他们一定的心理安慰和公正感。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1. “一个国家不应该以杀人来惩罚杀人,这样只会让社会变得更加残忍。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

2. 《死刑的回答》是一部由美国作家约翰·格里什姆所著的小说,通过描述一个错误判决的案例,揭示了死刑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和不公正现象。

综上所述,从人权和尊严、无法挽回的错误、死刑并不能有效防止犯罪等方面来看,应该废除死刑。

同时,对于罪犯的惩罚、社会稳定和公正、保护受害者和家属等方面,不应该废除死刑。

因此,死刑是否应该废除是一个复杂的伦理和社会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做出合理的决策。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死刑。

1. 伦理道德,死刑违反了基本的人权和尊严,违背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

废除死刑符合人类道德进步的趋势。

2. 法律失误,死刑执行过程中存在司法失误的可能性,一旦错判导致无辜者被处死,将无法挽回。

例如,美国曾发生多起因司法失误而导致无辜者被判死刑的案例。

3. 效果问题,死刑并不能有效阻止犯罪,反而可能导致罪犯变本加厉。

据统计,一些国家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没有显著增加。

4. 人道主义,尊重生命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准则,废除死刑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正如亚伯拉罕·林肯所说,“尊重生命,是我们文明社会的基石。

”。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死刑。

1. 社会安全,死刑可以对严重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例如,中国实施死刑对打击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 惩罚效果,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可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对于严重犯罪分子,应该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社会舆论,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废除死刑可能引发公众不满和社会不安。

维持死刑可以满足公众的正义感和安全感。

4. 经典案例,例如,德国纳粹战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受到了国际审判,其中一些战犯因犯下严重罪行而被判处死刑,这体现了对严重罪行的严厉惩罚。

综上所述,取消死刑的观点在伦理道德、法律失误、效果问题和人道主义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保留死刑的观点在社会安全、惩罚效果、社会舆论和经典案例等方面也有其合理性。

因此,应该取消死刑的立场更具有说服力。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人权和尊严,死刑违反了人权和尊严的原则。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受到尊重,而死刑剥夺了被判刑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

2. 无法挽回的错误,死刑执行后如果发现被判刑人是无辜的,就无法挽回了。

有很多案例表明,曾经有很多被判刑人后来被证明是冤枉的。

废除死刑可以避免这种不可挽回的错误。

3. 没有威慑效果,很多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因为很多犯罪行为都是出于极端的情况或者心理问题,对于这些人来说,死刑并不能起到威慑作用。

4. 人道主义,废除死刑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逐步废除死刑,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社会安全,死刑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可以减少严重犯罪的发生,保护社会的安全。

2. 惩罚犯罪,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可以让犯罪分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可饶恕的,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3. 受害者家属的安慰,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死刑可以给他们一个公正和安慰的结果,可以满足他们的正义感和复仇心理。

4. 法律尊严,死刑是法律的一种制裁手段,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名人名句:“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死刑是对这一权利的严重侵犯。

”。

“死刑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只有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和教育来减少犯罪率。

”。

“死刑是对人权的侵犯,是对人道主义的背叛。

”。

经典案例:很多国家在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没有显著增加,反而有的国家还出现了犯罪率下降的趋势,这说明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同时,废除死刑后也没有出现社会动荡或者不安全的情况,这表明废除死刑并不会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合理性

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合理性

浅析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合理性【摘要】死刑政策是一项对国家社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一项司法政策,死刑的适用关乎社会民众的思想道德评价和价值评判。

我国现行的“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是经过充分考虑和均衡各方意愿的结果,是十分符合我国的司法政策的基本精神的。

本文从礼法、政法和法治传统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合理性,为现行死刑政策的实行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死刑政策;礼法道德;政法一、从礼法道德层面分析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的渊源1.我国的亲血复仇文化在我国,最具有影响力的死刑法律文化当推亲血复仇,杀人偿命,即报应主义的观念。

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难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宽容社会氛围。

中国缺少像西方一样的宗教。

西方许多国家能废止死刑,与宗教教义有密切关系。

如基督教主张的宽恕、不争、仁爱思想,可以通过众多的教徒传播。

尽管在大多数专家看来,中国传播了大乘佛教,但在思想上,到处弥散着小乘佛教,善恶报应、因果轮回思想似乎更占据了民间市场。

儒家的仁爱也只讲“己所立,而立人;己所达,而达人”。

孔子还特别声明,如果以德报怨,何以报德?所以应该以直报怨。

i正是大众缺乏宽容情感,面对犯罪结果,往往难以理性对待。

因此,民愤往往是导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主要因素,如药家鑫案,民众和传媒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声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加速了药家鑫的死刑判决结果。

民众似乎觉得,除了死刑,别的任何刑罚都不足以弥补罪犯下的恶果。

因此,从社会效果这个层面来讲,死刑仍有它存在的余地。

2.古代慎刑恤刑观念的思想基础中国古代的刑罚总的特征表现为残酷,但其中却也不乏慎刑、恤刑思想的闪现,慎刑、恤刑观念于重刑观念存在严重的对立和矛盾,它们却能共存于同一法律制度中,可见,慎刑恤刑观念的出现以及普遍有着深厚的中国传统思想基础。

唐代的刑事立法中,坚持“礼刑并用”,推行以德为体,刑罚为用的政策,对限制死刑的适用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明朝虽是重刑治国,但是它创立了一些新的审判制度,如“会审”、“朝审”“、热审”等。

从道德角度浅论我国死刑的存与废

从道德角度浅论我国死刑的存与废

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来看待死刑的存废问题
►从道德的平等性来看
黑格尔认为: 没有任何物质的价值可以与生 命相比,唯一的就是生命本身。
因此他指出: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 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 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在仅仅存在于一种价 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
►从道德的正义性和公正性来看:
康德指出: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 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 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 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 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其主张死刑 的理由就是现实正义和公正。
►从人道性来看
托马斯·莫尔: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 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 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
到底真理掌握在多数还是少数手中呢?
下面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三派观点:
► 废派:强烈主张废止死刑,主要论据基本上以 人权为武器,在比照他国,要求中国跟上世界 潮流。
► 立派:死刑不可废,死刑是公民权益的保障, 中国不适合废止死刑。
► 中间派:这是持折中观点的一方,也是我国学 术派的主流观点,其主张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存 在死刑有必要,但又要考虑在执行上的慎重。
► 然而,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死刑的人道性与公正性正在逐渐的 交叉融合,公正性的判断已经不仅仅是死刑的公正与公平。而是 慢慢的以人道性作为公正性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社会是由 无数的人构成,犯罪人也是社会的一员,对待犯罪的态度在一定 程度反映了社会的公正、正义程度。
► 从历史的发展看,这种人道性融于公正性是有目共睹的,历史上 一些残酷肉刑,由于其非人道化而逐渐的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谈谈对死刑的看法

谈谈对死刑的看法

谈谈对死刑的看法死刑有特殊的威慑效果。

虽然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极快,但仍与西方社会的管治制度和社会监控机制有一段距离,需要不断完善。

因此,中国必须暂时保留死刑,维持拥有13亿庞大人口的社会秩序。

近年,中国已逐步实现「少杀、慎杀」的政策,错杀良民的情况已尽力避免。

反对死刑的一些观点很多国家还保留或者部分保留死刑,要不要废除死刑一直是大家争论的话题。

人们从伦理学对死刑的道德意义展开了辩论。

主流的,认为死刑是不道德的主要有下面一些观点。

1.违反生命价值此观点认为死刑是社会对其成员的凶杀。

结束人的生命是错误的,是非人道的。

2.无法阻止犯罪通常大家都认为杀一儆百是一种有效的警醒、威慑和遏制犯罪的方法。

但是事情却不是所想的那么简单。

在李*瑾的著作《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一书中,李*授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她引用了一段记者与一名罪犯的对话,揭示这样一个事实:死刑对于一些一心求死的亡命之徒是毫无意义的。

以下是他们的对话:问:孩子都懂得“杀人偿命”,你没想到这一点吗?答:这我知道,我已准备付出这个代价。

问: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答:是!几乎所有的故意犯罪,罪犯都知道自己要付出的代价,死刑的威慑力微乎其微。

很可笑的是,“死刑具有威慑力”的反对者们还抓住了拥护者的一条把柄,声称:既然你们认为死刑具有威慑力,但为什么死刑都是秘密进行的,不让人们看呢?还有些情况是,罪犯犯罪之前,并不会想到他的行为对受害人和自己带来的严重的后果,死刑的威慑力此时也无法发挥作用。

对死刑的观点综合反对死刑的观点有如下几点:1)死刑无助于犯罪的减少;2)要维护生命的权利,不管他犯的什么错,人的生命权利应该受到尊重;3)把犯罪分子留在这个社会,当作一个典型,这样有在的教育意义;4)外国基本都在废除死刑,美国没有死刑。

在我看来,这纯粹是用屁股想问题的典型。

我们看第一点,认为死刑无助于犯罪的减少,但是反问一句,难道废除死刑就可以让犯罪分子良心大发都跑到自首然后改过自新了吗?死刑作为一个犯罪的震慑力量,起到了对犯罪分子的不可估量的震慑作用。

浅论我国死刑存在的合理性问题

浅论我国死刑存在的合理性问题

浅论我国死刑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摘要:截止到2000年10月,在全世界范围内,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有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而保留形式的国家大约有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0 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有71个。

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废除死刑;而有些学者则要求在原有刑罚的基础上,加重刑罚,加大死刑执行量;大部分学者则要求保留死刑,减少死刑并避免适用死刑,死刑的限制论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

本文从。

等方面阐述了目前我国保留死刑的合理性。

关键词: 死刑;存废。

第一、就社会精神文明状况来说,我国废除死刑的条件亦尚未成熟。

国人深厚的报应观念在短时间内无法淡化。

”杀人偿命”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

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经济、政治背景与我国相似,却废除了死刑,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便是死刑与对人权的保障相冲突,死刑的不人道德性被人们接受。

而在我国”杀人者死”的报复主义观念深入人心,对死刑的理性认识刚刚起步,死刑的不人道性等弊端尚未成为众所周知的理念,这是我国现阶段无法废除死刑的最主要的人文背景。

第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旨意。

首先”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

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

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品,只有依法对犯人处以死刑。

”这是康德著名的等量报应论,同样还有黑格尔的等价报应论,这些都是对生命权的平等论。

其次,生命权和自由权这两个基本权利是不可以相互切换的。

这是因为:第一,刑罚的种类相互之间不可互换。

第二,基本权利的基本程度不同。

从财产刑到自由刑再到生命刑,反映的是刑罚的不同严厉程度,同时又说明从财产权到自由权到生命权,它们的基本性和重要性在逐渐递增。

这一道理决定了基本权利之间是不可通约的。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道德层面,死刑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违背了人权的原则。

尊重生命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死刑的存在与之相悖。

2. 法律公正,死刑存在着司法失误的可能性,一旦错判导致无辜者被处死,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而且死刑在不同地区的执行标准不一,存在着不公正的可能。

3. 社会效益,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的发生,犯罪率与死刑执行率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

相反,废除死刑可以让犯人有机会改过自新,对社会的治安有更积极的影响。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惩罚作用,死刑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手段,对于严重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2. 公众需求,在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公众对犯人被判处死刑的要求很高,废除死刑可能引发社会不满和不安。

3. 经典案例,世界各地都有许多严重犯罪案件,如恐怖袭击、谋杀等,这些案件中的犯人如果不被判处死刑,将无法对受害者及其家属产生应有的正义感。

在这一辩题中,正方和反方都有充分的论据支持自己的观点。

正方强调了死刑在道德、法律和社会效益方面的负面影响,引用了人权原则和司法失误的案例。

而反方则强调了死刑的惩罚作用和公众需求,以及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在名人名句方面,正方可以引用达芬奇的名言,“尊重生命是道德的基础”,而反方可以引用某些政治领导人或法律专家的言论,支持死刑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一个复杂的辩题,需要充分权衡各方利弊。

在辩论中,正方和反方都需要以逻辑清晰、论据充足的方式阐述自己的观点,引用相关的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以期达到更有说服力的效果。

死刑制度道德与法律的辩证

死刑制度道德与法律的辩证

死刑制度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在当今社会中,死刑制度一直是广泛关注的话题。

人们对于死刑的支持或反对往往基于不同的道德和法律观念。

本文将探讨死刑制度的道德和法律辩证,旨在深入理解这一争议性议题。

一、死刑制度的道德争议1.1 保护生命和复仇心理死刑制度的支持者认为,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能够有效地威慑罪犯,保护社会安全。

他们主张,把罪犯处以死刑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对受害者和家属的正义回应。

然而,反对死刑的人则指出,保护生命是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

死刑的执行是否符合人权和尊严的要求,引发了对道德价值观的深刻思考。

他们认为,复仇心理并不能解决罪行所带来的创伤,透过死刑容易导致错误判决和无法挽回的后果。

1.2 死刑是否能预防犯罪死刑制度支持者认为,死刑具有很强的威慑力,能够阻止犯罪的发生。

他们相信,罪犯面临死亡的威胁会让他们三思而后行,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而反对死刑的人则认为,死刑并没有明确的预防犯罪效果,因为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更多是与社会问题、心理健康等因素有关。

他们主张,应该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和人们的生活条件来解决犯罪问题,而不是仅仅依靠死刑。

二、死刑制度的法律辩证2.1 死刑与人权保护在谈论死刑的时候,人权保护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死刑的执行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是否能保障被判罪犯的权利,是法律辩论中的关键问题。

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来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规定,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然而,人权组织指出,即使在法律规定完善的情况下,死刑的执行也可能存在不可挽回的错误。

他们呼吁废除死刑,以免冤假错案给无辜者和家属带来伤害。

2.2 死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合理性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其合理性也是法律辩论的焦点。

一些国家认为,严重罪行应该受到极限的制裁,死刑是符合法律和社会正义的体现。

然而,批评者认为,死刑在刑罚体系中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

他们认为,死刑可能变成无法挽回的灾难,因为错误判决或有关证据缺失等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限制死刑适用范围和加强司法过程的措施。

康德论死刑

康德论死刑

康德论死刑【摘要】康德论死刑是康德哲学中一个重要而深刻的议题。

在康德看来,死刑是一种绝对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它侵犯了人的尊严和自由。

康德认为,死刑并不能正当化,因为它无法通过道德法则来合理化。

他还探讨了死刑的合法性问题,认为死刑只能在极端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且必须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

康德反对死刑,认为人类应该尊重每个个体的人权和尊严。

这一观点对我们审视死刑问题,提出更全面的思考和警示。

康德论死刑给予我们很多启示,让我们认识到了严肃对待生命和尊重人的尊严的重要性。

【关键词】康德, 死刑, 道德性质, 正当化, 合法性问题, 限制条件, 观点总结, 启示, 论文1. 引言1.1 康德论死刑的背景和意义康德论死刑的背景和意义是一个围绕康德哲学思想展开的重要话题。

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的著作《判断力批判》和《纯粹理性批判》等作品对后世的哲学影响深远。

在康德看来,死刑是一个极具道德性质的问题,涉及到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康德认为,死刑的实行必须符合道德法则,而不能仅仅出于报复和惩罚的目的。

对于康德来说,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处罚措施,应当在特定的条件下被允许使用。

康德的思想为我们对死刑问题的思考提供了深刻的启示,对于如何平衡个体权利和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研究康德论死刑的背景和意义,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康德的伦理观和法治理念。

.1.2 康德对死刑的看法康德对死刑的看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他认为死刑是道德上不正当的行为。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尊严和尊重的权利,而死刑则是一种剥夺个体尊严和尊重的行为。

他认为死刑是对人的侵犯,是一种无法挽回的不可逆转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成为惩罚的手段。

康德也指出,死刑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暴力和矛盾。

他主张应当通过道德教育和社会改革来解决犯罪问题,而不是简单地诉诸死刑。

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待罪犯的方式中体现出来,而死刑只会减低社会的道德品质和文明水平。

论死刑存在的合理性

论死刑存在的合理性

论死刑存在的合理性摘要: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始终在社会上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而随着人类社会对于人权的重视加深,关于死刑保留和废除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歇过。

但是毫无疑问,死刑在当前人类社会的价值和意义依然无可比拟,在预防和惩罚犯罪方面也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死刑;人权;合理性死刑,又称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一般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被执行这种刑罚方法的犯人一般都在当地犯了极其严重罪行。

死刑作为历史上世界各个国家威慑力的保证,对于维持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 中国死刑演变历史中国古代的死刑基本起源于夏朝,《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

史记和《尚书》中也有“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样的记载。

商周时期作为奴隶制基本成熟的阶段,统治者更加注重“明德慎罰”的理念,并逐步发展为五刑,虽然并不如后世“笞、杖、徒、流、死”规范系统,但俨然已经有了一定的系统性和规范性。

公元前206年,刘邦占领秦都咸阳时,曾经召集关中父老,豪杰,并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即“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这与古罗马时期“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传达的意思基本一致,即倡导所谓的“报复论”。

后世的封建王朝也大都采用这种理念,以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其效果也是显而易见,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已然证明了这一点。

随着西方思想的不断涌入,民国时期的许多深受西方思想影响的学者纷纷主张减少死刑并明确法令,封建社会“民不知法”的情况也得到很大的改善。

新中国建立初期,也从各个方面减少了旧社会的陈规陋习,进一步废除了不合理的死刑。

然而,文革时期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各种没有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制定的法律相继出炉,对于各种所谓的革命犯执行死刑的做法一度让中国法制走向崩溃的边缘。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为了稳固社会秩序,对于一些重要犯罪的严打也使得死刑罪名又开始繁多起来。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死刑是一种残酷的惩罚,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首先,死刑无法挽回错误,一旦判错就意味着无法弥补。

比如,美国曾经有很多冤案,导致无辜者被判处死刑。

其次,死刑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根据统计数据,死刑并没有降低犯罪率,反而可能激发更多的暴力行为。

此外,死刑也存在阶级歧视和地域歧视的问题,往往是贫困和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死刑的惩罚。

因此,废除死刑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首先,死刑可以对严重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死刑可以给受害者家属带来公平感和安慰,让他们感到社会对于罪犯的制裁。

此外,死刑也是对社会公正的体现,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因此,死刑的存在是必要的,不应该轻易废除。

名人名句:废除死刑的名人名句,“死刑是最残忍的惩罚,它不能带来正义。

”——阿尔贝·卡缪。

不废除死刑的名人名句,“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某某名人。

经典案例:废除死刑的经典案例,美国曾经发生过多起冤案,导致无辜者被判处死刑,这些案例表明死刑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需要废除。

不废除死刑的经典案例,中国对于贪污犯、杀人犯等严重犯罪分子实行死刑,这些案例表明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应该废除。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而死刑的存在可以起到对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因此,应该废除死刑这一辩题,可以看出废除死刑的观点更加合理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首先,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行为。

据统计数据显示,很多国家实行死刑并没有减少犯罪率,反而可能导致更多无辜人受害。

因此,死刑并不能有效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2. 其次,死刑存在司法错误的风险。

历史上曾有很多冤假错案,导致无辜人被判处死刑并执行。

而一旦判错,就无法挽回。

这种司法错误对于被害人及其家人来说是无法弥补的伤害。

3. 死刑违背了人权和人道主义。

作为一个文明社会,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权和尊严,而死刑的存在就是对这一原则的侵犯。

正如英国哲学家贝克莱所说,“剥夺人的生命是最大的不公正。

”。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首先,死刑可以作为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

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杀、强奸等,仅仅依靠监禁并不能起到足够的惩罚作用。

而死刑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其次,死刑可以为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正义感。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的受害者及其家人来说,死刑的执行可以让他们感到受到了公正的对待,有助于缓解他们的痛苦和愤怒。

3. 死刑可以作为社会的警示。

死刑的存在可以提醒每个人,犯罪行为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就像美国前总统里根所说的,“死刑不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

”。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和人权的,而且可以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

同时,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行为,而且存在着无法挽回的风险。

因此,我们应该废除死刑,而且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是一种极端的惩罚手段,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正如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所言,“死刑是一种野蛮的、不合理的、不人道的刑罚。

”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而死刑的存在侵犯了这一权利。

因此,废除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的选择。

其次,死刑存在司法错误的可能性。

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冤假错案。

如果判决了无辜的人死刑,那么这样的错误将是无法挽回的。

正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所说,“在死刑面前,没有人有权利犯一个错误。

”因此,为了避免司法错误带来的不可逆转的后果,废除死刑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死刑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有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相反,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因为绝望而更加冲动,导致更多的暴力犯罪。

正如意大利哲学家贝克利所说,“死刑并不能使人们更加害怕死亡,因为死亡本身就是自然的一部分。

”因此,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反而有可能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基于人道主义、司法公正和社会效果的考虑,应该废除死刑。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手段,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正如中国古代政治家司马迁所说,“杀一儆百,杀一儆百百。

”死刑的存在可以让潜在犯罪分子望而生畏,减少犯罪的发生。

其次,死刑可以给受害者家属带来正义感。

在一些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家属往往希望能够看到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以平复心中的仇恨和伤痛。

因此,死刑对于维护受害者家属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在一些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如果只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满和抗议,甚至可能引发更多的犯罪行为。

因此,死刑的存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是非常必要的。

综上所述,基于维护社会秩序、受害者家属的权益和惩罚犯罪的作用,不应该废除死刑。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死刑。

1. 伦理道德,死刑违背了基本的人权和尊严,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受到公平的审判。

废除死刑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2. 法律公正,死刑存在着司法错误的可能性,一旦执行了无辜的人,就无法挽回。

而且死刑往往会受到社会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影响,无法保证公正的执行。

3. 社会效益,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反而可能导致更多的暴力和复仇。

废除死刑可以转变为更有效的惩罚和改造制度,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死刑。

1. 惩罚效果,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2. 社会公平,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公正惩罚,符合对罪行的应
有回应,也是对受害者家属的公正。

3. 经典案例,有些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如恐怖袭击、大规模
谋杀等,对于这些罪行,废除死刑将难以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公正
和安慰。

从以上观点来看,取消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和法治精神的,有
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正。

同时,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也存在司法错误的风险。

因此,应该取消死刑这一辩题。

如马
丁·路德·金曾说过,“死刑是对人类道德的最大侮辱。

”这句话
充分说明了死刑违背了人类的道德和尊严。

再如,英国哲学家贝克
莱曾说过,“死刑不是对犯罪的报复,而是对社会的危害。

”这句
话说明了死刑并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反而可能导致更多的暴力和
复仇。

因此,取消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和法治精神的。

对当前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伦理思考

对当前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伦理思考

对当前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伦理思考一、本文概述在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形式,其存废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死刑是否符合现代社会的伦理道德。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伦理思考,通过对死刑的历史演变、社会影响以及伦理基础的深入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思考视角。

文章首先将对死刑的历史演变进行回顾,分析死刑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地位和作用。

文章将探讨死刑的伦理基础,包括报应正义、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等方面的考虑。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析死刑的存废之争,探讨死刑在当前社会中的实际影响和效果。

文章将提出一些关于死刑改革的建议和思考,以期为推动中国死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死刑的伦理基础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法律制裁措施,其存在与否始终伴随着伦理的争议。

支持死刑的伦理基础主要基于报应正义和威慑效应两个方面。

报应正义认为,犯罪者因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理应受到与其罪行相当的惩罚。

在这种观念下,死刑被视为对严重犯罪者的终极报应,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正义的一种体现。

而威慑效应则是指,通过死刑的严厉性来警示和威慑潜在的犯罪者,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这种观点认为,死刑的存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反对死刑的伦理观点同样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这些观点主要基于生命尊严、人权保护以及替代性刑罚的可能性等方面。

生命尊严观点认为,无论犯罪者所犯罪行多么严重,其生命权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人权保护则强调,死刑可能侵犯犯罪者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和尊严权,这与现代法治国家保护人权的理念相悖。

替代性刑罚的可能性则认为,通过改革刑罚体系,采用更为温和、人性化的刑罚方式,同样可以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死刑仍然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存在。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也需要进行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伦理思考。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摘要】中国现行死刑政策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是一种既受到传统文化影响又逐步现代化的刑罚制度。

死刑对社会的影响不仅存在着威慑效应,还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应用存在不公平和滥用的问题,值得反思和改进。

死刑政策的合理性需要探究其对犯罪预防和社会稳定的效果,同时应当注意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加强审查程序、推动废除死刑犯人器官摘除等。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缺陷,需要进行深入反思。

未来应积极探索改革方向,实现法治和人权的平衡,推动死刑政策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死刑、中国、政策、评价、反思、历史、社会影响、司法实践、合理性、改革建议、优缺点、反思、发展方向。

1. 引言1.1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死刑的认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一些人认为死刑过于严苛,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另一些人则认为死刑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这种背景下,对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反思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中国死刑的历史背景、现行死刑政策对社会的影响、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死刑政策的合理性探讨以及死刑制度的改革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更深层次的思考和讨论,促进死刑制度的持续改革和完善。

2. 正文2.1 死刑在中国的历史背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原始社会,死刑一度被广泛运用在社会治安和法律制度中。

在封建社会,死刑被视为一种维护统治秩序和威慑罪犯的手段,它不仅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还常常与特殊的残酷方式相结合,以显示国家的绝对权威和尊严。

在清朝时期,尤其是咸丰、同治年间,死刑数量大幅增加,其中的“血案”更是引起轩然大波,成为一段社会记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中国死刑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和人道化。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死刑依然被保留,但在执行上开始更加注重法制程序和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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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和 不断 改 良 , 最终 目的 都是 为 了使 人性 得 到 最 大 程度 的满 足 , 因此笔者 认 为 , 于道德 和死 刑这些 在 关 人类 社会 长期存 在 的意 识 和 制 度 的讨 论 , 必 须 以 也 人性 为 出发 点 。 我们先 把 人 置 于 世 间万 物 中 , 所 有 物 ( 括 从 包 除人 之外 的低级 生 物 ) 的共 同性 谈起 。一切 物 的 自 然属 性都 是 “ 我 生 存 ” 趋 利 避 害 , 应 当 是 毋 庸 求 , 这 置疑 的 。沙漠 中 的植 物 之所 以会 长 出庞 大 的根 系 , 斑 马身上 之所 以会 长 出那 样 的条纹 , 鸟之 所 以会 候 大规模 地迁 徙 , 快下 雨 时 蚂 蚁之 所 以会 搬 家 …… 穷 究而 论 , 全在 于 它 们 要求 生存 。物 的这 种 “ 我 生 求 存” 的性质 是其 固定 不 变 的天 性 , 并从 根 本 上 决 定 、 解释 着物类 的 “ 为 ” 行 。人 作 为一 种 高 级生 物 , 从 是 物梯 次进化 而来 的 , 种 简单 的事 实 决定 了人 性 必 此 然与 物性有 相通 之处 。首 先 , 求 我 生存 ” “ 必然 是 人 性不 可或 缺 的一部 分 。其 次 , 为 一 种 区别 于 其 他 作 生物 的能 动之 物 , 人性 要 求 的还有 精 神 的能 动 。两 方面 的要求 结 合 在一 起 , 以表 述 为 “ 质 和 精 神 可 物 产 品极 大 丰富 ” 简而 言之 , , 就是 “ 我 幸福 ” l。卢 求 _ j
我们对于人类社会存 在的一切事物的探讨 、 研
梭在 《 社会 契约 论 》中也 有 过关 于人 性 的表 述 : 人 “ 性 的首要法 则 , 是要维 护 自身 的生存 ; 人性 的首要 关 怀 , 对于其 自身所 应 有 的关 怀 ; 是 而且 , 个 人 一 旦 一 达到 有理智 的年 龄 , 以 自行 判 断 维 护 自己生 存 的 可 适 当方法 时 , 就从这 时候 起成 为 自己 的主人 。 _ 他 ”2 ] 可见 , 卢梭所 说 的人 性 法 则是 人 出于 本 能对 自己 的
个重要观点是 , 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 任何人包 括 国家 都无 权 剥 夺 一 个 人 的生 命 , 刑 是 “ 眼还 死 以 眼、 以牙还牙 ” 的刑罚 报 复 主义 , 样做 的道 德性 是 这 值 得怀 疑 的。那 么 , 竟 什 么 是 道德 ? 死 刑 是不 是 究 非 文 明 的原 始社会 野蛮 遗风 的顽 固存 留? 以下笔者 试 就死 刑存 在 的道德合 理性进 行 分析 。
●法 学 理 论 与 实践 研 究
死 刑 存 在 的 道 德 合 理 性 分 析
李 洹
( 河南大学 法学院 , 河南 开封 45 0 ) 7 0 1

要: 道德作为人类对 自身 自私天性 的内心约束 , 不具有切实的强制力 , 人类不得不用 制裁的法律来 约束 自
身, 维护基本 的道德规范 。死刑在刑罚体系中具 有不 可替 代的地位 , 对罪 犯生命权 的合法 剥夺不能 否定死刑 的道 德 价值 。虽然死刑在 “ 人权时代” 显得十分刺眼 , 然而人权并不能与道德完全等 同, 死刑在道德上存在其合理性 。 关键词 : 死 ; 道德 ; 合理性 ; 人权 中图分类号 :9 4 3 9 D 2 .9
31
生存 加 以关怀 , 由 自己独 立 地判 断 为 维 持更 好 的 并 生存 所 采用 的方 式 和方 法 。所 以 , 像 动 物没 有 什 就 么 善恶 , 的一切行 动 只是 为 了填 饱 肚 子并 且 繁 衍 它 后 代一 样 , 刚出生 的人 的大脑 中也是 一片 空 白 , 他根 本 没有 什么善 恶观 念 , 的 只是 在 “ 我幸 福 ” 有 求 的天 性的支配下不断索取的本能。这种本能促使他不断 地 去要 求 , 个是 我 的 , 个也 是我 的 , 果可 以 , 这 那 如 全 世 界都 是我 的 。人 类刚 出现 时应 当也是 这样一 种状 态, 天性 无所 谓善 恶 , 能说是 自私 的 , 只 只有本 能 , 而 不 知 约束 自己 。 然 而 , 少本 能 也是 会 危 害 他人 的生 存 的。 由 不 于地球 上 的生存 资源 的有 限性 以及 人类 繁衍 的无 限 性 和人 类欲望 的不 可 满 足 性 , 如果 任 由每个 人 恣 意 地索取 , 后果将不堪设想 , 每个人的人身安全都将受 到威胁 , 谁也 别想 安 宁地 生 存 下 去 , 遑论 幸 福 , 更 这 种 生存 状态 显 然 是 与 人类 “ 我 幸 福 ” 求 的天 性 相 违 背 的。“ 类 曾 达 到 过 这 样 一 种 境 地 , 人 当时 自然 状 态 中不 利于人 类 生存 的种 种 障碍 , 阻力 上 已超 过 在 了每个 个人 在那 种 状 态 中 为 了 自存 所 能 运 用 的力 量 。于是 , 种原 始状 态便不 能继续 维持 ; 那 并且 人类 如果 不改变 其生存 方式 , 就会 消灭 ”24 [3 ]。 而作为 一种 能动 之 物 , 与 物 的最 本 质 区别 就 人 在于人 与生俱 来并 为其 所独有 的那 种具 有 明确 目的 的创 造性精 神 。人是 具 有 高 度理 性 的动 物 , 在人 类 组成社会后 , 由于需求与可能之间存在矛盾 , 当每个 “ 求我 幸福 ” 的行 为之 间存 在 矛 盾 、 冲突 时 , 动 与 能 理性 会使人 类 在 “ 我 幸福 ” 求 的天 性 支 配下 找 到解 决 问题 的途 径 。“ 一 , 可 以使人 类 认 识 到 , 其 它 只有 付出劳动 、 创造财富 、 求得他人幸福和社会的共同幸 福 , 能更 好地 实现个 人幸 福 , 以使人 类 为 了实 现 才 可 自我 而首 先放 弃 自我 , 了 ‘ 己 ’ 首先 ‘ 人 ’ 为 为 而 为 。 其二 , 可 以创 造 出巨大 的精神 力量 和物质 财富 , 它 从 而改 变人类 的幸福 观 , 以使 自私 的 天性 得 到 良性 可 的引导 , 就 出 ‘ 人后 己 、 公后 私 、 身 成 仁 、 造 先 先 杀 舍 生取 义 ’ 高 尚人 格 。其 三 , 等 它可 以创 造 出 巨 大 的 社会 强制 力量 , 把人 性 强 力 约束 在 人 类组 织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这 种 强 制力 量 , 人 类 自身 在 人类 天 即 性支 配下 而对 人类 天 性 制 造 的 约束 , 是 道 德 。因 就 此 , 德是 社会 意识 形态 长期进 化而成 的一 种制 约 , 道 是人 对 自身本 能 的 内在 约束 , 超 越 人 的 自然 属 性 是 而适 应人 的社 会属性 , 一定社 会关 系下 , 在 调整人 与 人之 间 以及人 与社 会 之 间关 系 的行 为 规范 的总 和 , 而不 仅仅 是 主观判 断“ ” 恶 ” 善 “ 的标准 那么 简单 。 ( ) 二 是否 有 利 于 人 类 社 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是 唯 标 准 由于道德 的本 质 只是 人 类 为 了 “ 我 生 存 ” 求 和 “ 我幸 福 ” 自发 地为 自己设 定 的行 为 规范 , 切 求 而 一 有利 于人 类社 会有 秩 序地 健 康 发 展 、 利 于人 们 自 有 求幸 福 的行 为都是 道 德 的 , 就是 判 断 一 种行 为 是 这
21 02年 4月
第2 6卷 第 2期
新乡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n l f ixagU i rt( oi cecs dt n ora nin nv sy Sca Sine io ) oX ei l E i
Apr 2 2 . 01
V0 _ 6 No 2 l2 .
收 稿 日期 :0 2— 2— 1 2 1 0 2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4— 34 2 1 ) 2— 3 0 17 3 3 (0 2 0 0 1— 4
作者简介 : 李洹 , , 女 河南郑州人 , 河南大学硕士研究生 。
在 今天 这个 所谓 的“ 权 时代 ” 废 除死 刑 似乎 人 , 已成 为世界 性 的潮流 , 大有不 可 阻挡之 势 。近年来 , 废 除死 刑 的呼声 在 中 国也 是 越来 越 高 , 个 法 学界 整 似乎普 遍认 为严 格 限制 死刑 的适 用直 至彻底 废除死 刑 已成 为历 史发 展 的必 然趋 势 。这 是 有 根 据 的 吗? 如果不 能从 各个 角度 进 行 充 分 细致 的学 理分 析 , 提 供 具有 普遍 必然 性 的知 识 论 证 , 而仅 仅 是 出于 一种 主观情 感心 理 的激情 喧嚣 , 么 , 那 怎么 能肯定 废除死 刑就是 一个 规律性 的东 西 ?谁能保 证死 刑假 如在今 天能被 废止 , 明天就 不 会 被恢 复 呢?死 刑 废 除论 的



判 断死刑 符合道德 与 否的标 准
要 讨论死 刑是 否 在 道 德 上具 有 合 理 性 , 首先 要 明确道 德 的要 求究 竟是 什么 。如果 死刑 符合 道德 的 要求 , 或者死 刑 的存在 对 于 实 现 道德 的要 求 具有 促 进 作用 , 则死 刑在 道德上 就具 有 了合 理性 。 ( ) 一 从人 性角 度看道 德 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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