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及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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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及真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11—23—管辖)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2、(2011—24—回避)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

A.郭某

B.郭某父亲

C.郭某姐姐

D.李某

3、(2011—29—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

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4、(2011—34—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B.法院院长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

C.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

D.法院院长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5、(2011—35—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陪审员王某参加一起案件审判。被告辩护人当

庭提出被告有正当防卫和自首情节,公诉人予以否定,提请合议庭不予采信,审判长

没有就此进行调查。王某对审判长没有征询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就决定不予调查,在

评议时提出异议,但审判长不同意。对此,关于王某可以行使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B.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C.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要求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详细答案及解析

1、A【解析】鸭题榜专注提高考生通过率!只做名师押的精华题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刑事诉讼法》第

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此,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所犯的刑事案件,只要不符合上述情形,则不应当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知,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最高刑为7年,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刑为3年,两者都不属于可能

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此本案犯罪人所犯的这两罪也不属于上述中级人民

法院的管辖范围。进一步分析,本案还涉及杰克和赵某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共同犯罪及赵某单独所犯的妨害公务罪的一审管辖问题。对此,《行诉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杰克和赵某所犯的私藏枪支、

弹药罪以及赵某单独所犯的妨害公务罪都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因此,本

案全案应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正确,为应选项,其他选项错误。

2、无解【解析】鸭题榜专注提高考生通过率!只做名师押的精华题

本题考查了有权对回避决定申请复议的主体。对此,原《行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因此,有权对回

避决定申请复议的主体为“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本案中,“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

出李某回避的决定”,审判员李某作为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

复议,选项D正确。但需要说明的是,新的《刑诉解释》已经删除了被决定回避人员

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规定,因此,本题已没有正确答案。解答此题时,考生应注意,有权对作出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主体不同于有权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提起复议的

主体。关于有权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提起复议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及第31条第2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有在其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前提下,才有权提起复议。本案中不存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情形,因此,郭某或者郭某的父亲、郭某的姐姐都无权提起复议,选项ABC均不当选。关于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考生还应重点掌握《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不不

得申请复议。即在缺乏法定理由情况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时,不享有复议权。

3、C

【解析】鸭题榜专注提高考生通过率!只做名师押的精华题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

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逃脱的……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据此,被告人逃脱而中止审理的期间不应计入审理期限,选项A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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