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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宣传内容

1、什么叫物业服务管理?

所谓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有什么作用?

物业管理的作用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延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确保其功能的正常运行,与业主共同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社区生活与工作环境。

3、房屋质量缺陷能拒交物业费吗?

问:我购买了一处房产,现发现该房质量有问题,我一直在和物业公司交涉,要求维修,请问,在物业公司将房屋维修好之前我能否拒交物业管理费?

答:一旦你在办理完接收手续(即入住手续)之后才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1)若房屋质量不是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未严重到足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则应继续交纳物业管理费。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是基于你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当质量问题较小,不足以解除购房合同时,如装修工艺稍次,局部出现渗漏等,你应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或索取经济补偿。物业管理费是业主有偿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业主只要实际接收了物业就享受了服务,因而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问题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2)若质量问题严重到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在合同解除之前,业主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直至合同解除为止。

4、无理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怎么办?

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业主缴纳的证明,物业公司和业主委会员,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并要求拒付物业费的业主除支付应支付的物业费之外,还要按照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和相关的起诉费用。

车辆丢失的法律责任

案件:

2004 年10月11日下午,某小区业主郭先生将价值23.5万元新买的小轿车停放在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露天停车位上,并按物业公司的要求交了8元临时停车费,10月12日上午当郭先生欲开车出去办牌照,发现此车已不翼而飞,随即向物业公司及派出所报案。经公安干警多方追查,至今该车尚未找到。2005年9月郭先生以该车已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了临时停车费,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保管车辆,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丢失损失共计183000元。该区域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赔偿

业主183000元。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无证据证明物管疏于管理,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均由郭先生负担。

[评析]在这起丢车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二审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有关条款。

依据法规: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条款看,保管物的交付实际就是讲保管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排他性占有权交付给保管人。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车辆保管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郭先生停车时并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给物管公司,而物管公司也从未对郭先生出具停车凭证,所以不具备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内涵。

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准该物业公司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关于露天停车场地经营收入,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双方分成约定情况分析,可以得出该物管公司对其露天停车场地与车辆停放人之间仅构成场地租赁关系,物管公司只对交通及车辆秩序进行管理,而构不成车辆保管关系。

房子没住,该不该交物业费

案例

王女士购买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要举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收了房门钥匙。半年后,该女士回国发现,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仍未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觉得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半年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

[评析]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产权证才是产权人享有和行使有关财产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开发商销售的房屋大多数都是期房,而房屋在验收交接后到产权证办理下来,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就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和相对性证明的取得无法完全同步。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屋买卖交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双方往往以此环节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房屋买卖合同法规的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中均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的规范,如:“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该案例中王女士,虽然她对开发商的交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如果这些意见不构成法定或约定的、不能交付的情况(比如房子根本未经正式验收合格等),同时又收下了房门钥匙,则说明该女士对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认可,她提出了对细部问题继续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但不能据此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因此,对于其后物业费应交纳。

业主家中被盗,能否拒交物业费?

案例

因为5年前家中曾经被盗损失5000余元财物,王先生在接下来的几年中一直拒交物管费,最终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虽然他自认为拒交有理有据,但最终仍输了官司。

王先生在2004年入住某小区,刚开始时,王先生根据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按时缴纳物业费,但是在2007年1月之后就没有交了。原因是当年1月5日,该小区4户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其中就包括王先生家。“我家中损失财物5000余元……物业公司承诺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治安防范万无一失。”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安防措施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其家中财物被盗,应依法依约承担责任,“我事后就财物被盗及未交物管费的原因,无数次找物业公司协商,都没得到解决。我并不是无故拖欠物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没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法官表示,王先生家中被盗,他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系因物业服务不当因素造成,故法院对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数年来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违约金共6000余元。

一方抛物,八方担责

案例

事发南京某小区,在2010年5月一天下午,刘先生下班回家,在小区道路行走时,从楼上落下一个烟灰缸正中刘先生头部,刘先生当场倒地,血流如注,昏迷不醒,“肇事”的烟灰缸则完好无损地落在地上。物业公司员工发现及时拔打110,并火速将刘先生送往急救中心,刘先生昏迷60天,耗资17万元,刘先生才保住了命。由于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承担责任,刘先生将该住宅楼的业主、住户及此楼的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统统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

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最后判定: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业主,则房屋的所有权人就由房地产开发商变更为各个小业主。刘先生的受伤害行为不是因为房屋本身的建筑质量问题行成的,所以房地产开发商不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工作,刘先生受损害不是因为物业公司工作的失误造成房屋不够安全导致的,而是由楼上某位业主随意往楼下扔东西而引发的悲剧,显然物业公司不可能对业主住户的这种疏忽随意行为进行“管理”,物业公司不存在失职,因而没有责任。法院在不能找到扔烟灰缸的人,即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建筑物上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该住宅楼的业主、住户共同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由法院裁量。

物业服务欠缺,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案例]

2015年7月,北仑某小区业主肖女士因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肖女士称,小区管理混乱、卫生状况很差、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业主们对此都深感不满。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肖女士还向法庭提交了照片等证据。尽管如此,法院仍然判令她补交所有物业管理费和相应的滞纳金。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必须明白,这里所说的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是指业主必须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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