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指在城市建设中,为了减少火灾蔓延的风险,规定了相邻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
这个间距要求通常根据建筑物的高度、用途、建筑材料等因素而定,旨在确保火灾发生时,火势不易蔓延到相邻建筑,从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具体的防火间距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建筑法规而异,以下是一些通常的考虑因素:
1. 建筑高度:一般来说,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更为严格。
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防火间距可能会相应地增大。
2. 建筑用途:不同用途的建筑可能面临不同的火灾风险。
例如,住宅区和商业区的防火要求可能不同。
3. 建筑材料:使用防火性能更好的建筑材料有助于降低火灾的蔓延速度,因此在规划防火间距时,建筑材料的选择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4. 防火墙:部分地区的建筑法规可能要求在一定的间距内设置防火墙,以有效隔离相邻建筑。
5. 消防设施: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通常还与周围的消防设施有关。
离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越远,对防火间距的要求可能越高。
6.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也会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进行限制,以确保整体的城市安全。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是在建筑规划和设计阶段就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相关的具体规定应当参考当地的建筑法规和规范,由专业的建筑设计师和防火专家进行具体规划和评估。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厂房——厂房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库房——厂房(库房)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2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5米;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注: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②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 m3时,其罐外壁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厂房——厂房甲类厂房——甲类厂房:12米;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2米;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厂房——民用建筑:6米;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13米;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15米;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库房——厂房(库房)甲类库房——甲类库房:2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2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5米;甲类库房——高层库房:13米;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10米;高层库房——高层库房:13米;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3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乙类库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库房——民用建筑:6米;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20米;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时间:2007-05-28 来源:作者:本规范第3.4和3.5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
从防火角度和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来看,在有条件时,设计者应尽可能采用较大间距。
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满足扑救火灾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条件各异,从火灾蔓延角度看,主要有“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
1 “飞火”与风力、火焰高度有关。
在大风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
显然,如以飞火为主要危险源,要求距离太大,难以做到。
2 “热对流”,主要考虑热气流喷出窗口后会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火灾蔓延影响较“热辐射”小,可以不考虑。
3 “热辐射”,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
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计算数据往往偏大,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因此,本条规定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据调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在初期火灾时有10m左右的间距,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有14~18m的距离,一般能满足扑救需要和控制火势蔓延。
火灾蔓延与很多条件有关,本条规定的基本数据,只是考虑一般情况,基本能防止初期火灾的蔓延。
3.4.1 本条规定了厂房之间及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1 规范中表3.4.1是指厂房防火间距的基本要求。
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具体执行应有所区别,因此,根据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现有厂房改、扩建时,如执行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当采取了防火措施后可以减少间距。
《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08-2133-2013)强制性条文
《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08-2133-2013)强制性条文4.1.6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相邻工厂或设施液化烃储罐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甲、乙类生产厂房或设施总容积V总或单罐容积V单(m3)V总≤50/V单≤2050<V总≤200/V单≤50V总≤10001000<V总≤5000V总≤5000居住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建筑物最外侧轴线)50 50(60)60(70)50 50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30 30 35 30 30厂外铁路(中心线)国家铁路、高速铁路50 55 45 50 35 35 企业铁路25 30 25 35 25 30厂外公路(路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20 25 25 30 25 30 其他公路(路边)15 20 15 20 15 15变配电站(围墙)40 45 35 45 25 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塔杆高 1.5塔杆高 1.5塔杆高 1.5塔杆高Ι、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中心线)30 30 40 30 40注: 1.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精细化工企业以外的不同类工厂。
2.防火间距起止点除括号内注明者外,储罐以罐外壁计,甲、乙类生产厂房或设施以建筑物最外侧轴线或最外侧设备外缘计。
3.括号内数字为甲、乙类液体储罐至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4.至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与至国家铁路、高速铁路防火间距同;至厂外铁路线、公路、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的防火间距除应满足本规定外,尚应经交通部门审核确定。
5.对精细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专门规定和要求的相邻工厂、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地区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江、河、海岸边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液体储罐的规定减少25%。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目录1 设计规范 (3)1.1 国家法律、法规 (3)1.2 相关设计规范 (3)1.3 相关施工规范 (3)1.4 相关规定 (4)1.5 相关行业规范 (4)2 安全间距控制要求 (4)2.1 管道与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规定 (4)2.2 管道与公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5)2.3 管道与铁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5)2.4 管道与桥梁的安全间距规定 (6)2.5 管道与电力线路并行敷设的间距要求 (7)2.6 管道与变电站间距要求 (8)2.7 管道与已建油气管线并行间距 (9)2.8 管道与加油站安全间距 (11)2.9 管道与油库的安全间距 (11)2.10 管道沿河堤、堤坝并行敷设安全间距 (14)2.11 管道与相关保护区的安全间距 (15)3、站场选址要求与注意事项 (16)3.1 基本原则 (16)3.2 其他行业相关要求 (19)1 设计规范1.1 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
9)地方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规、条例。
1.2 相关设计规范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2)《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14;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13;5)《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2009;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7)《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GB50470-2008;8)《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SY/T6064-2011;9)《油气输送用钢制感应加热弯管》SY/T5257-2012;10)《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640-2010;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2)《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13)《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14)《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21447-2008;1.3 相关施工规范1)《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道穿越工程》SY 4207-2007;2)《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SY/T0452-2012;3)《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2007;5)《管道下向焊接工艺规程》Q/CNPC 78-2002;6)《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 4103-2006;7)《石油天然气钢制管道无损检测》SY/T 4109-2013;1.4 相关规定1)《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油化管道字452号;2)《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年1月1日)。
防火间距要求----露天工艺装置与站外建筑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6.5.2第6条规定,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3.4节有关规定,露天工艺装置与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见下表:露天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①明火地点,指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散发火花地点,指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②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附录C,重要公共建筑指: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馆、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 建筑面积超过15000 m2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6.5.5条有关规定,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下表: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③与站内道路防火间距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4.3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防火间距。
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
对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进行了调整。
1 最小间距应按两建筑物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相邻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2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的较高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3 高层厂房(高度超过24m,且层数大于或等于两层的厂房、库房)之间及与其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再增加3m。
4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洞口面积之和都不超过各自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5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物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50m。
6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再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m。
7 对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的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8 对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的较高的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9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范另有规定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用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8000m2(多层),或丁、戊类10000m2(单、多层)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当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10 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m;当在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间距可为5m~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间距可在5m以内。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防火间距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它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防火间距指的是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内不同功能区域之间应保持的安全距离,以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间距的设定是基于消防规范的要求,根据建筑的用途、高度、建筑材料等因素来确定。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在一个建筑群或建筑群与其他建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火灾蔓延到相邻建筑。
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同时还要考虑相邻建筑的用途、风向、消防道路等因素。
2.内部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内部的不同功能区域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火灾蔓延到其他区域。
根据规范的要求,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需要根据功能区域的火灾危险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高危险区域和低危险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防火墙的要求。
3.建筑物内部设备与构件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内部设备与构件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设备或构件发生火灾时引发火灾蔓延。
规范一般规定了不同设备或构件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同时还要考虑通风、防火墙等因素。
在实际的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建筑物在设计阶段就考虑了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施工。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物在建成后能够达到规范的防火安全要求。
总的来说,防火间距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构筑物防火间距规范要求
构筑物防火间距规范要求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建设,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住宅小区等大型建筑的数量越来越多,建筑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其中,防火安全是建筑物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防火间距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本文将从防火间距的概念、规范要求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防火间距的概念防火间距指的是建筑物之间或同一建筑物内两个不同部位之间的距离,也可以理解为各部位的间隔距离。
防火间距的设定是为了防止火灾在建筑物内或者相邻建筑物之间发生火劫,从而减小火灾的危害,保障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防火间距规范要求在我国的规范标准中,防火间距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对于商业建筑、办公楼、公共建筑等高层建筑或密集型建筑,其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一般要求在24米以上,住宅小区之间的间距则为18米以上。
2. 同一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间距:同一建筑物内不同部位之间的间距同样是防火安全的重要因素。
通常规定要求建筑物内不同部位之间的距离要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发生火灾时可以控制火势,并且保障人员疏散的顺畅。
3. 建筑物的高度:建筑物的高度也是防火间距规范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规定标准时,防火难度也会相应增加,为了保障防火安全,国家规定了不同类型建筑物的高度标准,以便能够在发生火灾时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三、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1. 建筑物密度:建筑物越密集,防火间距就越小,这样在发生火灾时容易燃起对面建筑,使火势加大。
2. 建筑物的高度:建筑物越高,其火灾所造成的损害就越大,因此高层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更为重要,要求间距更大。
3. 附近建筑物的防火情况:附近建筑物的防火情况也会影响到防火间距,如果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不足,容易相互影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总之,防火间距规范要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防火措施,它的制定和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只有制定严格的防火间距标准,并且加强监控,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项目厂区内主要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表
符合
西侧:甲类仓库(预留)
30
30
符合
南侧:厂区围墙
25
29
符合
低压收集罐
西侧:制氢装置(甲类)
15
1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50160-2008)
第5.2.1条
符合
北侧:装置罐区(甲类,可燃液体100~1000m3)
9
15.2
符合
东侧:环氧乙烷卸车台(甲类)
(GB50160-2008)
第5.2.1条
符合
南侧:甲醇制氢装置(甲类)
9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5.75
符合
南侧:低压收集罐(甲类)
9
15.2
符合
东侧:预留环氧乙烷储罐(甲类)
25
7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50160-2008)
第4.2.12条
符合
东侧:环氧乙烷卸车台(甲类)
15
43
符合
西侧:原料及产品罐区(丙类)
30
30
符合
西侧:原料及产品罐区(丙类)
25
34
符合
南侧:装置罐区(甲类,可
燃液体100~1000m3)
9
15.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50160-2008)第5.2.1条
符合
装置罐区
(甲类,可燃液体100~1000m3)
北侧:生产装置(甲类)
9
15.2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规范》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的相关要求。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时间:2007-05-28 来源:作者:本规范第3.4和3.5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
从防火角度和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来看,在有条件时,设计者应尽可能采用较大间距。
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满足扑救火灾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条件各异,从火灾蔓延角度看,主要有“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
1 “飞火”与风力、火焰高度有关。
在大风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
显然,如以飞火为主要危险源,要求距离太大,难以做到。
2 “热对流”,主要考虑热气流喷出窗口后会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火灾蔓延影响较“热辐射”小,可以不考虑。
3 “热辐射”,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
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计算数据往往偏大,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因此,本条规定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据调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在初期火灾时有10m左右的间距,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有14~18m的距离,一般能满足扑救需要和控制火势蔓延。
火灾蔓延与很多条件有关,本条规定的基本数据,只是考虑一般情况,基本能防止初期火灾的蔓延。
3.4.1 本条规定了厂房之间及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1 规范中表3.4.1是指厂房防火间距的基本要求。
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具体执行应有所区别,因此,根据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现有厂房改、扩建时,如执行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当采取了防火措施后可以减少间距。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2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2011-6-6 发布2011-8-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042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0-2011,自2011 年8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1、6.2.3、6.3.1(3、5、9)、6.3.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六月六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消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市中意一路158 号,邮政编码:410004,邮箱xf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高层民建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部分条文理解和消防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新旧规范的适用一、新建,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执行当前相应规范的最新版本或修订的相关条文。
二、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核应按如下情况分别执行,(一)、用途(使用功能)不变,建筑平面布局不变,而且工程曾经取得过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楼梯间设置形式,消防电梯)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适用于前一次消防行政许可时的规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适用当前的规范。
(二)、用途(使用功能)不变,但建筑平面布局需要局部变更,而且工程曾经取得过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消防验收行政许可证,改建的部分应执行当前相应规范的最新版本或新修订的相关条文,未作改建的部分仍适用于前一次消防行政许可时的规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适用当前的规范。
三、消防验收的相关内容应按审核许可证的设计规范执行。
四、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和大量投资就能够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
1、总则1.0.3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2005版的适用范围。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如图(一)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本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由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它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270-
4、总平面布局
关于总平面布局的防火原则(注意与技术部门沟通,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符合此条款相关要求,尤其是 一些相关方位和间距要求)
➢ 1、施工现场不同功能的建筑和设施宜相对独立布置。 ➢ 2、固定动火场所应布置在不容易对其他场所构成火灾威胁的部位
➢ 准确掌握这些术语的含义,有助于正确执行规范中 的相关规定。
3、规范中的术语
➢ 临时用房: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施工服务的 各种非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 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 电房、库房等。
➢ 临时设施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施工服务 的各种非永久性的设施,包括围墙、临时道路、 材料堆场、固定动火作业场地、贮水池,以及 各类施工管线等。
1、目标
➢ 2、通过明确和细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切实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对容易引发施工现场火灾的危险因素采取 严格的防范措施,避免火情发生。
➢ 3、通过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最大限度 防止施工现场火灾事故。
2、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措施。
1、目标
规范重点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 2、建筑防火设计。 ➢ 3、临时消防设施设计。 ➢ 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共6章,87条,其中强制条文12条(款)
1、目标
目的:
➢ 1、通过对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和 消防设施等的“硬件”建设,增强施 工现场建筑自身抗御火灾的能力,并 为灭火救援提供必要条件。
一Hale Waihona Puke 规范制订的背景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11年1至7月份, 全国共发生建筑工地火灾7252起,仅上海 “11.15” 教师公寓火灾就造成58人死亡, 1.58亿财产损失;北京 “2.9” 央视新址配 楼文化中心火灾,不仅造成1.69亿财产损失, 还造成一名消防员牺牲。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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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厂房——厂房
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
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
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
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
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
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
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
★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
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
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
库房——厂房(库房)
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2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5米;
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
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
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
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
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
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