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七不准
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第一篇: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中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
中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新的五不准规定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廉政建设.法律法规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为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通知
附件一
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七项要求对照自查表填表人单位及职务:
注:一、填表人只需在括号内填“是”或“否”;
二、自查参考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会计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和国资委关于改
制、投资、担保、薪酬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自查表单位:
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情况登记表单位:
附件四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投资、持股情况登记表单位:
附件五
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登记表单位:。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利。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中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020年 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XX有限公司MS-CARE-01社会责任及EHS手册(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2020-1-1实施廉政建设. 法律法规-1-中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
中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新的五不准规定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廉政建设. 法律法规-2-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为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浅谈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三不”
浅谈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三不”第一篇:浅谈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三不”浅谈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三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身处市场经济的前沿,率先垂范、廉洁自律则更为重要。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做好反腐倡廉的关键所在。
廉洁自律,从我做起,是我们每名党员领导干部应尽的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面对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每名党员领导干部如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已摆在我们重要议事日程。
必须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思想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思想意识,建立健全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强化检查监督机制,增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一、坚持教育为先,使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想犯错”。
坚持理想信念教育,牢记党的宗旨。
我们党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党,党员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是社会的主人。
这种理念必须坚持,这种关系不能颠倒。
《共产党宣言》开宗明义“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
无产阶级的运动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
“邓小平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员的含义或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就只有两句话:一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另一句是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当前,也还有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是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
”要使我们每一个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始终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始终牢记主仆关系、践行执政宗旨,始终牢记心系群众,服务人民,恪守为民之责,履行为民之职,如果不把人民群众当主人,不愿躬身做公仆,那就不配做一名领导干部,也做不好领导干部。
要教育我们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主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站在群众的立场上立身、处世、从政,站在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提思路,做工作,真正把智慧奉献于人民、力量根植于人民、情感融合于人民,把改善民生、发展民生、保障民生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多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多为群众出主意、想办法、谋利益。
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的“七要七不要”
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的“七要七不要”国家现今对国有企业的管控模式基本参照政府的管控模式,党委领导一切,其它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虽有一定的决策权,但大都侧重于执行。
这种管控模式最大的好处在于通过不断强化巡察巡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防止领导干部出现问题,实际上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保护。
但这种管理模式也有一些弊端,就是大家必须要循规蹈矩地工作,可能对工作的效率有所影响。
再就是领导干部都拿着很高的年薪,职工收入偏低,差距较大,职工工作积极性不高。
因此在国有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必须要牢记“七要七不要”。
一是要守规矩、不要莽干盲干国有企业的规矩很多,比如:比质比价、集中采购、招标投标、出差打的、电话手机、公务派车等等,五花八门,一定要遵守规定,按规矩办事。
否则,出力不讨喜,有时还会惹一身骚。
二是要多请示、不要自作主张遇事一定要多请示,别自作主张。
国有企业的领导都喜欢别人去请示他,显得他能力很高,掌控力很强。
你如果不请示就干了,即便干对了,那也是错的。
领导永远是对的。
三是要多回报、不要干完就结束干完一项工作一定要马上向领导汇报,尤其是一些出彩的事项,要第一时间报告领导。
记住,功劳都是领导的,是领导领导的好,千万不要与领导争功。
你不挣领导心里还有一份你的功劳,你一挣就一点功劳也没啦!四是要完备签字程序、不要怕麻烦工作一定要完善签字程序,该走的签字程序一个也不能少,不要怕麻烦。
好处有二:一是说明你尊敬领导,领导有时嘴上说麻烦,实际心里挺恣;二是一旦后期出现问题也能给自己一些解脱,因为领导都同意了嘛!五要领悟要义、不要急于交工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要尽量领悟好,认真细心完成。
完成后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不要急于交工,放置一定时间,自己再仔细沉思琢磨一下,然后再拿出来看看,你会看到还有许多可以完善的地方。
记住,一定要在领导规定的时间内交给领导,千万不要拖后。
六要嘴勤手勤脚勤、不要自做聪明嘴勤手勤脚勤的人领导最喜欢,多说领导的好话,勤给领导提提水、打扫一下办公室卫生,多给领导跑跑腿,等等。
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
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txt遇事潇洒一点,看世糊涂一点。
相亲是经销,恋爱叫直销,抛绣球招亲则为围标。
没有准备请不要开始,没有能力请不要承诺。
爱情这东西,没得到可能是缺憾,不表白就会有遗憾,可是如果自不量力,就只能抱憾了。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1月23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中纪委七个不准学习心得体会
中纪委七个不准学习心得体会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部署今年国有企业党风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时,专门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问题提出了“七个不准”的要求。
这是在新形势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突出问题的归纳总结与有效应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与可操作性,务必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落到实处。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贯彻落实“七个不准”要求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七个不准”要求是保证国有企业健康有序进展的客观需要。
这些年来,随着上海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面临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更复杂、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任务更繁重、集团公司对二、三级企业管控难度增加等一系列新情况。
同时,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与产权转让工作中,尽管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但由于改革涉及利益关系调整,企业情况又各不相同,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中央纪委针对这些新问题提出“七个不准”,就是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革进展过程中,加强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务处理、产权交易等环节的监管,切实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健康稳固进展。
贯彻落实“七个不准”要求是解决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中突出问题的有力举措。
要看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大多数同志要求自己是严格的,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得是好的。
但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个别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搞权钱交易;有的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转制、工程招标与物资采购中搞暗箱操作;有的为配偶、子女或者亲属等谋取不正当利益与非法利益;有的违规兼职取酬等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有序进展,成为阻碍企业进展壮大的重要因素。
务必以贯彻落实“七个不准”要求为突破口,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切实正视与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贯彻落实“七个不准”要求是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肩负着推动企业改革进展与抓好反腐倡廉的双重任务,责任更加重大。
监察局落实国有企业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会议的讲话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要充分认识和理解中央纪委颁布“七项要求”及《解释》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学习和把握“七项要求”及《解释》的基本内容和纪律规定;要坚决贯彻和落实“七项要求”及《解释》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我们党执政的经济基础。“七项要求”及《解释》的出台,是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七项要求”及《解释》的出台,是新时期强化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重要举措、“七项要求”及《解释》的出台,是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七项要求”及《解释》的出台,是深化惩防体系建设,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内在要求。在中央纪委提出的“七项要求”中,既有以前已经提出过、这次再次强调的内容,关于“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关于“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关于“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关于“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关于“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关于“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关于“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贯彻落实好“七项要求”及《解释》,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件大事。一是学习贯彻要到位;二是自查整改要到位;三是执行纪律要到位。具体材料请详见: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对为亲友非法牟利违纪行为的处分。因此,《解释》规定,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 号《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12月13日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9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10月28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为了推动中国国有企业廉洁发展,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制定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当从严把关自身廉洁从业,坚决同“两面人”“两面政策”斗争。
1、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廉洁从政,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特别是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2、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得以民主推荐或者其他方式,授权、让出、转让任何准入资源和社会公平公正的机会。
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得为经办的案件或经手的事项索取、收受任何形式的财物,也不得拒绝为社会或者单位做出本应做出的贡献。
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好经营管理工作和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1、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切实将人才培养作为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
2、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财务审计,全面有效控制国有企业财务状况,并进行持续的监督,确保国有企业财务持续稳定可持续发展。
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加强企业风险管理,科学预测、识别、风险控制和调整,以防止经济损失。
三、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坚持公开透明和把关把实,努力改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
1、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坚持以规章制度为基础,切实做好内部管理,建立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制度,完善国有企业信息化管理,强化公司组织架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设。
2、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企业风险治理体系,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减轻负担、改善经营状况,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由企业定下的目标。
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严格实行职责法治,把出色工作成果转变为改变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效益的有效力量。
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把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保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提出的“七不准”
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提出的“七不准”1、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非法利益;2、不得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违规决策,谋取私利;4、不得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7、不得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住房补贴;各级党组织、纪委要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七项要求”,并将这些要求列入对各级干部考查评议的重要内容,开展对照检查和自查自纠,严肃地监督落实。
太原市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十不准”1、不准擅自处置企业土地。
处置企业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报批,并履行有关手续,否则不准处置国有企业土地;2、不准擅自处置企业财产。
处置企业财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报批,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否则不准处置企业财产;3、不准违规出租房产。
企业在租赁经营中,严禁暗箱操作、损公肥私和恶意签订长期出租合同以及给国企改革改制设置障碍,否则要严肃处理;4、不准隐匿、私分、转移国有资产。
在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中如果发现存在的隐匿、私分、转移国有资产的,要一律从严处理;5、不准故意不报、漏报、瞒报企业重大事项。
必须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做到既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利,又不能放任自流。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无视出资人的存在,游离于监管之外,在重大决策出台、重大项目投资、重要人事调整、大额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上擅自作主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6、不准违规调入职工。
凡被列入改制的企业,职工只能调出,不准调入,严禁企业趁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实行补偿之机,擅自调入职工,增加职工数量,加大改革成本;7、不准违规购买小汽车。
凡是停产企业、困难企业不得购买小汽车,坚决杜绝职工发不了工资而厂长、经理等企业领导人员摆阔的现象;8、不准违规出国“访问考察”。
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5•【文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申并提出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以下简称七项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是当前中央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就认真抓好七项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使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明确廉洁从业的规范要求;通过监督检查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切实纠正违反七项要求的问题,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从机制上保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促进中央企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步骤及进度(一)宣传教育、调查摸底。
5月份,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学习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对七项要求进行专题学习,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学习和宣传教育,一是要使企业各级领导人员掌握七项要求的具体内容,深入理解七项要求的内涵;二是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重点把握好七项要求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要求;三是要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结合实际进行警示教育;四是要通过广泛宣传使企业职工了解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取得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加强民主监督。
在开展学习宣传工作的同时,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通过调查摸底对本企业易发、多发以及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对制度、规定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确定本企业贯彻落实七项要求的重点工作、重点岗位和具体措施,制订工作方案。
(二)自查登记、审核认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七不准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七不准
人民网北京7月15日电中央纪委近日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七不准”要求,规定如下: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最新公文】中纪委七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
中纪委七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李剑峰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部署今年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时,专门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问题提出了“七个不准”的要求。
这是在新形势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突出问题的归纳总结和有效应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作为基层公司副职,要对照“七个不准”在工作中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同时作好领导的参谋。
以下是我学习七个不准的体会和自查报告: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贯彻落实“七个不准”要求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七个不准”要求是保证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需要。
中央纪委提出“七个不准”,就是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加强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务处理、产权交易等环节的监管,切实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健康稳定发展。
贯彻落实“七个不准”要求是解决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中突出问题的有力举措。
要看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大多数同志要求自己是严格的,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得是好的。
但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个别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搞权钱交易;有的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转制、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中搞暗箱操作;有的为配偶、子女或亲属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和非法利益;有的违规兼职取酬等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阻碍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
必须以贯彻落实“七个不准”要求为突破口,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切实正视和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二、对照“七个不准”自查自省作为国有基层企业副职,我时刻牢记,自己是党培养的干部,企业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要为搞好国有企业尽职尽责,决不能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或亲属谋私利。
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始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
我把自查自纠工作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梳理业务工作内部管理流程中存在的各种“权力点”,并依据既相互监督制约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原则,给每一个“权力点”都装上一套“实时监控系统”,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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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七不准
人民网北京7月15日电中央纪委近日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七不准”要求,规定如下: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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