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2006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单位:人民币)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一、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80-150元/件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100-300元/件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200-500元/件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500-2000元/件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1000-3000元/件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500-4500元/件4、民事合同、契约等2000-5000元/件法律文件一式三份。
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标的额收费标准速算公式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免加收基础费用5-10万元(含10万元)8%(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10-50万元(含50万元)5%(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50-100万元(含100万元)4%(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3%(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2%(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1%(标的额-1000万)×1%+264000+基础费用5000万元以上0.5%(标的额-5000万)×0.5%+664000+基础费用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不涉及财产的一般法律事务1000-5000元/件2、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见证等2000-10000元/件3、为企业股份制改组提供法律服务,按改组企业总股本1厘/股计算收费。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省物价局、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律师服务指导价如下:
附件一、民营、外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及见证
比如:合同标的额为600万,见证费=600万-500万×0.0016+10200=11800
附件二、国有、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见证
1、协议成交方式
注1: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分段累加分别计算,双向收取交易见证费; 注2: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收费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以上费用浮动幅度:20%;。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完整版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单位:人民币)省物价局、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律师服务指导价如下:
附件一、民营、外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及见证
比如:合同标的额为600万,见证费=(600万-500万)×0.0016+10200=11800
附件二、国有、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见证
1、协议成交方式
注1: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分段累加分别计算,双向收取交易见证费。
注2: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收费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
以上费用浮动幅度:2 0%。
广东省律师收费速算加法表
广东省律师收费速算加法表[说明]1) 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2)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3) 不涉及财产:3千—2万。
4) 根据案件的难易及复杂程度可以上下浮动20%。
5) 计算办法:争议标的乘其所在级数费率+同级速算增加额。
例:争议标的189.65万元律师费的计算方法为:189.65万元×3%+2.2万=7.8895万。
6)其他案件收费标。
文案编辑词条B 添加义项?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
现在指的是公司或企业中从事文字工作的职位,就是以文字来表现已经制定的创意策略。
文案它不同于设计师用画面或其他手段的表现手法,它是一个与广告创意先后相继的表现的过程、发展的过程、深化的过程,多存在于广告公司,企业宣传,新闻策划等。
基本信息中文名称文案外文名称Copy目录1发展历程2主要工作3分类构成4基本要求5工作范围6文案写法7实际应用折叠编辑本段发展历程汉字"文案"(wén àn)是指古代官衙中掌管档案、负责起草文书的幕友,亦指官署中的公文、书信等;在现代,文案的称呼主要用在商业领域,其意义与中国古代所说的文案是有区别的。
在中国古代,文案亦作" 文按"。
公文案卷。
《北堂书钞》卷六八引《汉杂事》:"先是公府掾多不视事,但以文案为务。
"《晋书·桓温传》:"机务不可停废,常行文按宜为限日。
" 唐戴叔伦《答崔载华》诗:"文案日成堆,愁眉拽不开。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粤律协〔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粤律协〔2023〕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2023年8月22日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服务费】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标准】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和采取的收费方式,设定的每项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幅度、比例、限额。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粤司办[2009]276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2009年7月16日以粤司办〔2009〕276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执业证中各记载事项必须由省司法厅填写完整,并加盖省司法厅印章。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申领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律师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是律师与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符合市场规律和律师服务质量。
二、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咨询费,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可以按照每小时收费或者按照每次咨询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律师的专业水平、服务内容、委托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 诉讼代理费,律师为委托人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时,可以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工作量等因素进行收费。
诉讼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3. 合同审查费,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合同审查服务时,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
合同审查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收费。
4. 其他费用,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时,可以按照工作量、专业水平等因素进行收费。
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执行。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违反律师费收费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
四、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调整。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律师服务质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调整幅度和时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意义和影响。
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粤价〔 〕 号《广东省物价局 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当前我省律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是律师服务功能的承担者,是律师执业形象的体现者,是律师及律师法律服务最直接的管理者。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整个律师管理体系中最基础、最直接、最根本的一环。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是培育律师良好职业习惯、端正职业态度、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保障;是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律师事务所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落实行政、行业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的基础工作;是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我省历来重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建设,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逐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行为。
但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特别是自身的内部管理上,仍存在薄弱环节。
有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律意识淡薄,甚至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合伙人之间缺乏监督和制约;有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不清,合伙人和律师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内部管理松懈;有的律师事务所屡屡出现律师收费不开合法票据、办案不负责任的现象;有的律师事务所公章所函管理不严,为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提供便利,遇到投诉后又一推了之;有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严格执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案件办结后仍任由律师个人保管业务档案,以致档案零乱甚至丢失;个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甚至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骗取当事人的钱财,等等。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一)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一)律师事务所是为了满足客户的法律需求而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
与其他行业相比,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一个健全有效的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事务所的经营效益和专业形象至关重要。
一、收费制度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制度是指事务所向客户收取法律服务费用的规则和方法。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和工作内容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包括按工时计费、按项目计费、按成功收费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收费方式:1. 按工时计费:律师根据自己在案件中所花费的时间来计算费用。
这种方式适用于需要长时间投入和较为复杂的案件,并且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供详细的工作时间记录以便核算费用。
2. 按项目计费: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内容和复杂程度来确定费用,而不是根据时间计费。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特定的项目,如合同起草、法律咨询等。
3. 按成功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约定,只在案件成功后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风险较高的案件,同时也能更好地激励律师事务所为客户争取利益。
除了以上常见的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还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案件的特点灵活地制定收费方式。
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对于资金流动和财务管理进行规范的制度和措施。
一个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事务所提供准确、透明和高效的财务信息,帮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同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流动。
1. 财务预算和追踪: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根据事务所的经营情况和发展目标确定收入和支出的预期,并及时追踪和分析实际的财务状况,对比预算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管理。
2. 费用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费用管理制度,对各项费用进行预算、报销和审批。
费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费用的申请流程、报销标准和审批权限,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客户账务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客户账务管理制度,对客户的付款和律师事务所的开支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收入和支出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及时与客户进行对账核对。
律师费和法院、仲裁费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一、律师收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法律顾问收费标准:50000元-200000元/每年。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任意以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收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以明显低于规定收费标准压价竞争、争揽业务的,由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二、法院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 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指引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指引一、前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事务日益繁杂,律师的角色变得愈发重要。
在广东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指引展开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该标准,以及对于律师服务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进行评估。
二、概述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指引广东律师协会出台的《广东省律师服务费收取指引》作为广东地区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指引,为广东地区的律师服务费收取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引。
该指引主要包括了律师服务费的原则、计费方式、费用依据等内容。
其中,律师服务费的原则包括合理性、公平性、自愿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律师收费应当合理、公平,双方应当自愿达成收费协议,并且要求律师对客户应当诚实守信。
而在计费方式方面,指引则对于法律服务的收费方式、费率设置和增值税规定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还规定了律师服务费的缴纳期限和律师服务费有关的其他规定。
三、深度评估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指引1. 合理性和公平性律师服务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是指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合理的律师服务费应当基于律师对于客户提供的实际法律服务,合理反映了律师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成本,并且符合市场价格。
而公平的律师服务费则应当考虑客户的经济实力和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应当给客户造成不合理的经济压力。
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时,需要在合理性和公平性上进行全面评估,以保障客户的利益。
2. 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费率设置在指引中,也规定了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费率设置。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服务内容,采取按小时计费、按件计费或者一次性收费等多种收费方式。
对于收费方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和客户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保选择的收费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律师的服务价值。
而在费率设置方面,指引中也对律师收费的基本标准和调整标准作出了规定,以保障律师服务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增值税规定另外,指引中还对于律师服务费的增值税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结案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准则收取结案费用。
结案费用的收取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争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收费协议,并在结案后向委托人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
2. 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固定费用、按小时计费、按项目计费等不同的收费方式。
收费方式应当与客户之间达成一致,并在收费协议中明确约定。
3. 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程度、所需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并符合律师行业的惯例和市场行情。
4. 收费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在收取费用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压低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提供相关的费用咨询和披露,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收取费用。
5. 收费监督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收费监督制度,确保收费行为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应当对收费行为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6. 纠纷处理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针对与客户之间因收费问题引发的纠纷进行及时解决。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商,解决纠纷,并避免不良影响。
以上是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具体的制度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做出一些调整和补充。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律师执业活动和律师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制定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扶持保障政策。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奖惩制度和诚信信息的记录、通报、公示制度。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七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律师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刑期届满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恢复执业。
第九条律师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通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注销律师执业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不主动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三十日内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粤价[2006]298号】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文件粤价[2006]298号规定收费,从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
一、计时收费(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三)上下浮动幅度:20%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刑事:(1)侦查阶段:2000-6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行政诉讼:(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元(含10万元):8%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三)上下浮动幅度:20%3、说明:(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三、协商收费(一)适用范围: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 9 9 7]2 8 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 0 0 0]3 9 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 9 9 9]2 2 5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并行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不得包揽诉讼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回扣或向中介入支付介绍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2.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3.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4.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5.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6.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的具体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和协商收费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七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广州合同法律师
广州合同法律师篇一: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随着社会房产交易活动的频繁增长,也伴随着房产纠纷的现象屡屡发生。
故本文为专业的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就多年处理各种合同纠纷时,而总结的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双方就口头方面达成一致协议后,便会开始起草合同文本。
对于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
权。
第二: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指出了,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比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
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第三: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比如,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
最后,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提到了,签订合同时需注意的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
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所以涉及到交易价款或报酬时,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该多留一份子,避免日后重大的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mlist2344/58630/篇二: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法律规定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法律规定【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穗府办〔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30日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法律顾问工作,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政府本级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政府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七条市政府内部法律顾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担任,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担任市政府内部法律顾问的具体资格条件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由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专业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
担任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在聘任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对本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二)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三)为政府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四)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受市政府指派,参与市政府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六)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七)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八)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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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执行的?下文是我收集的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
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
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必须在收费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六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xx〕157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1.刑事:(1)侦查阶段:20xx-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xx0元/件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50万-100万(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四、收费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