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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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郑政办〔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23〕50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系列重大部署,省委、省政府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是我市强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郑州建设进程,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助于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提升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助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经过一个时期的不懈努力,市、区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健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推进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我市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的相关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权益变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符合程序和发挥效率的原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管理是指对国有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或行为时可能导致国有资本权益变动的管理,具体包括的情形有:1、注册资本变动的管理;2、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3、投融资重大事项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4、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行为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5、资产交易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6、资产损失核销、产权无偿划转、捐赠、会计政策变更导致权益变动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合称国家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及其出资设立的各级子企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长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10〕135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和科技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和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与经济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项目类别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项目四类。

第四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且每年增长率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

第五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支撑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两型产业发展的产学研金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长政办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修订调减全市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三)将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将原市经委管理的能源管理办公室(市能源执法队)更名为市能源局(市能源执法支队),划入市发改委管理。

(五)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的重要问题,分析国内外与省、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进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市社会投资总规模;促进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可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负责行业协调和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长政办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科学监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完善监管方法和程序,实现国资监管工作全面覆盖,经市政府研究,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实施全面监管、科学监管,有助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实行有效调控,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推动国家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通过明确监管制度、范围、方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

(三)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实施全面监管,能够归口职能、统一内容、明确方法,有助于全面开展企业考核、统计、规划、重组等工作,掌握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动态,科学决策企业重大事项,有效防范法律和经营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一)市政府成立长沙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协调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二)直接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全面监管职责(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外,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

对于少数特殊企业国有资产,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委托其他部门监管。

三、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工作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出台的国资监管有关制度的要求,监管部门重点监管以下工作:(一)企业重大事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或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三)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研究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七)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八)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市性长期限制措施;(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长政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0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十九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本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关系民生的重大措施的制定出台;(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咨询论证组织第五条设立长沙市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担任。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3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9号)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移交工作遵循权责明晰、属地管理和验收合格、建设与维护管理无缝对接的原则。

第四条长沙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分类包括:(一)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城市道路(含桥隧)、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景观亮化、路灯照明、交通管理、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燃气、供排水、交通站场、消防设施、消防站点等。

(二)社会事业类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会展、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法类基础设施项目:公安、司法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等。

(四)交通运输类项目:国省干线公路(含新增高速公路互通)、农村公路、航道、港口码头。

(五)农林水利类项目:农业、林业、水利工程等。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类维护管理移交工作的牵头协调,统筹市政基础设施类维护管理移交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维护质量监督中心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站点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分别负责医院、学校(含幼儿园)用房项目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第七条市公安局负责公安系统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司法系统业务技术用房的维护管理移交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5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5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建立健全我市困境儿童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困境儿童是我市户籍未满18周岁,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

主要包括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需要临时救助的儿童。

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是兜底保障民生、精准帮扶的重要举措,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基本原则,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一)加强困境儿童生活保障1.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不低于3倍低保标准、散居孤儿不低于2倍低保标准提供生活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府办规〔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协调机制)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

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长政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城区河道水域水面及沿河堤岸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区污泥处置的职责。

2、增加参与河道采砂监管和综合执法的职责。

3、增加城区砂石等易漏易洒材料运输车辆管理的职责。

4、增加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以市政道路为载体的除压力干管之外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管理维护的职责。

5、增加社区公园维护管理的职责。

6、增加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市路灯管理维护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并对其管理的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运行所需财政经费进行拨付审定的职责。

7、增加指导、协调、参与城区路灯、楼宇亮化、景观灯光和亮化终端监控设施的规划设置、方案审定、竣工验收及日常运行管理的职责。

8、增加受市民政局委托负责城区道路路名牌代建代管的职责。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2•【字号】长政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5.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治理,加快失地农民市民化进程,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要求,综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城市出形象、村民得实惠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全市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工作,以中心城区的村为重点,由内及外,全面谋划,加快推进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坚持有形改造和无形改造相结合,坚持完善现有试点和拓展新试点相结合,坚持稳中求进和大胆创新相结合,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城中村改造,全面实现农村村委会转变为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村民转变为市民、村民转变为股东,全面完成城中村村民生产生活安置,全面完成城中村隙地招商改造,使城中村村级管理模式得到根本转变,城中村村民融入城市生活,城中村环境大幅改善,城市建设品质得到有效提升。

(二)目标任务。

1.改造范围:对全市涉及依据市政府令第60号拆迁安置的121个城中村实施分步改造,包括2个人均农用地0.3亩以下且无集体土地、无集体资产、有人员待安置(“两无一有”)的村,41个人均农用地0.3亩以下且无农用地、有两安用地、有集体资产、有人员待安置(“一无三有”)的村,45个其他人均农用地0.3亩以下的村,33个人均农用地0.3亩以上的村。

其中,位于二环线以内的村有18个,位于二环线以外、三环线以内的村有66个,位于三环线以外的村有37个。

2.改造路径:根据城中村所处地域、资源资产、群众改造意愿等情况,以城市核心区域的村、城市主干道周边的村、城市主要节点周边的村和城市窗口地段的村为重点,由城市中心的村向城市周边的村逐步推开,由集体土地较少的村向集体土地较多的村逐步推开,由村级班子强、群众迫切要求改造的村向其他村逐步推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以及调查问卷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7.13
•【字号】湘政办发〔2015〕58号
•【施行日期】2015.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
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5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3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湘发改农〔2016〕157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农〔2016〕157号各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改委(局)、水利(水务)局:为适应新时期国家加快推进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前期审批、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及管理等方面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研究制订了《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2016年3月7日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简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86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58号)、《省发改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投资[2015]317号)、《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规定》(湘水办〔2012〕6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和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与事权划分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投资者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系列支持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系列支持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系列支持政策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系列支持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创新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运作模式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视频文创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视频文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文化金融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关于建设视频文创人才特区的若干措施》《关于构建“马栏山指数”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7日关于创新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运作模式的若干措施为创新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以下称文创园)运作模式,加快推进文创园建设发展,建设全国一流的视频文创产业集聚区,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建立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发展智库(一)成立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发展智库(以下称智库),作为文创园的高层决策咨询、参谋机构,纳入园区管理体制,参与园区重大事项决策。

(二)智库为园区开发建设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参考建议或预案,主要包括:1对园区发展过程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重大规划,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2对园区视频文创产业发展、企业做大做强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3对特色化、具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的视频文创产业项目进行挖掘、推荐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4推动视频文创类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5推动与国内外知名视频文创园区、企业的合作交流,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6推动园区先行先试和创新体制机制,争取国家、省级各类试点示范,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7对涉及园区发展的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郴政办函[2009]309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郴政办函[2009]3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要求,市政府办牵头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信息化办、市政务公开办等单位,于2009年10月26日至30日对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情况进行了督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全市贯彻实施《规定》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一)加强了组织领导,推动了依法行政工作上台阶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了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绝大多数市直部门按照要求成立了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责任分工,加强了推进行政程序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同时,为及时研究解决《规定》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11个县市区政府均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相应确定了69个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加强了对示范单位的指导,通过建好样板,示范带动,全面推进《规定》深入贯彻实施。

苏仙区、临武县等4个县市区将贯彻实施《规定》情况纳入对部门、乡镇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提高了广大公务员的行政程序意识各地各部门通过专题讲座、报刊、电视、墙报、横幅、标语等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开展《规定》学习宣传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组织各层次的《规定》学习培训近1.6万人次。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岳政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0号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经岳麓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岳麓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5日长沙市岳麓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岳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授权长沙市岳麓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以下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提升监管层级的企业(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重大技术开发投入等;(二)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并购、股权置换及其他权益类投资等;(三)金融投资:包括银行、证券(股票、债券等)、基金、期货、信托、保险、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建设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经区国资中心确认并通过企业章程或其他形式予以明确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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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
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5]38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5.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9日
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实现决策科学、流程规范、审批高效、服务优质的目标,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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