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关于矿山地质个人工作总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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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关于矿山地质个人工作总结一
年关于矿山地质个人工作总结一
AXXXX年来,在县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始终把建立和谐平安三区作为工作目标,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工作力度,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实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矿山企业基本情况XX县矿产资源十分丰富,全县共有矿山企业171对,其中煤矿企业44对,非煤矿山企业127对,煤矿企业有8对为正常生产企业,其他均为新建、在建煤矿。
二、全县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伴随着矿业开发的迅速发展,全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一是治理区域点多、面广。二是危害严重,治理形势紧迫。随着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力度的加大和制度、措施的完善,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效果,不仅解决了部分重点区域历史上形成的地面塌陷、占用破坏土地和地质灾害等问题,而且使新出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形成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局面。
三、全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基本情况AXXXX年来,我县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特别是AXXXX年以后,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地质环境的责任,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一)以解决民生为重点,积极申报治理项目。
我县始终把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作为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性工程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民生工程,积极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申报因采煤沉陷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问题突出区域。于AXXXX年申报《县东风镇文明村元木村片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项目下达资金3380万元,该项目为国家项目,目前正在组织实施中,预计于AXXXX年底实施完工。AXXXX年申报《县炉山镇茶园村、炉山村、新丰村片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项目下达资金1500万元,该项目为国家项目,预计AXXXX年4月开工。
(二)以解决新出现问题为突破口,落实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地质环境义务。
为避免因矿业开发力度加大而加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我们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坚持制度建设与监督并重,约束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一是按照《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把保护与治理地质环境列为开采企业的法定义务,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管理权限,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二是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矿山建设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还要求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把防治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三是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出台了《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通过强制企业存储保证金的措施,约束
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实施二年来,共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7686.25
万元,煤矿企业按规定支取保证金AXXXX年来,共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责任鉴定15个矿山企业,协调处理矿群纠纷146起,搬迁因采矿导致房屋受损农户228户,赔偿农户6301.6万元。
目前,全县已有
36家矿山主动投入治理资金8316.6
万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其中,因采矿造成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东风镇煤矿企业主的投入治理资金4AXXXX年的运行和努力,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和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提高和规范。一是进一步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工程的监管力度。二是矿山企业履行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缺乏主动性。目前,仍然较多企业未按规定提取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调动矿山企业自觉投入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特别是部分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缺乏自觉性,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理目标。三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来源单一。目前,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依靠国家投入,还没有形成分级负责的投入机制。四是认识不统一。群众认为自己原居住的环境因采矿导致了山体及房屋开裂,地下水下降造成人畜饮水困难,环境污染,生存空间受到威胁,其物质及精神损失都是巨大的,单纯的理赔无法补偿;企业认为自己依法投资采矿,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同时企业也给地方带来了税收、就业机会、交通
等各方面的带动,对地方有很大贡献,不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认识不统一。五是责任认定难。一是许多煤矿由于开采时间较长,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对矿权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越层越界开采情况,已开采区回采后,无法下井鉴定;二是合法煤矿矿区内又存在非法矿井,非法矿井被炸封关闭后,难以分清责任;三是部分煤矿被多次转让后,难以分清历史及现实的责任。
五、下一步的工作思路(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地质环境治理是实施民生工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要认识到地质环境治理的持久性和长期性,保证矿山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同步投入、同步见效。要把土地整理、地质找矿、地质环境治理并列为三大重要项目,高度重视,整体推进。
(二)继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对我县龙场镇新发乡因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问题,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治理项目的支持。对项目申报工作加强指导,对重点项目的立项进行现场踏勘,确保批准项目的真实性和实施效果。力争在我县申报一个地质遗迹公园。
(三)高度重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及解决矿群矛盾工作,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协调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创新管理,简化办事程序,为矿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给企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加大对矿区道路交通、人畜饮水、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基础实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入,推进矿区经济社会发展。
(四)做好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服务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矿山企业的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地为矿山企业调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矿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支持矿山企业健康发展。对矿山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尽力帮助协调解决。
(五)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监管,严历查处不按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方案开采、擅自在禁采区内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因擅自开采造成地质灾害或环境重大影响的矿井要限期整治,整治无效的,依法提请关闭。对纳入资源整合方案而未进行实质整合的矿井,资源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矿井,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采取措施使其退出或关闭。
(六)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环林木、草场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重大水土流失、未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七)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环,谁引发,谁治理原则,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应对其采矿、探矿活动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承担恢复治理责任,采矿权人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缴存保证金,实行属地缴存制度;保证金原则上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依承诺履行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