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民法学关于所有权归属经典案例解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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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自然人行为能力16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1 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

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

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

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该向乙偿还1 000元钱,为什么?答:该案例涉及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法律行为的生效也必须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精神状况双重标准,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则》规定:第一,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18周岁的,但已满16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二,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不满10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精神病人则依照其精神状况,个案决定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该案例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之间借款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该返还,但是应该由甲承担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甲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意,此时甲所为民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甲应该向乙返还所借款1 000元,而甲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这第二种情况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考试大纲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试卷四应该如下处理,即甲的父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如果甲有财产,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

民法案例中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案例

民法案例中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案例

民法案例中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案例一、引言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民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案例,探讨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一: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1.案情描述甲和乙是一对夫妻,在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婚后不久,他们发生了感情纠纷,最终离婚。

离婚后,甲和乙都希望能够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2.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

3.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进行解决。

夫妻双方可以商议将该房产进行公平分割,或者协商一方购买另一方的份额。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判决。

三、案例二:股权所有制的转让问题1.案情描述甲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乙和丙是该公司的股东。

由于乙怀疑丙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希望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2.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其持有的股权享有所有权。

因此,乙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

3.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通过与其他人的协商,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

转让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出售、赠与、置换等方式进行。

转让后,乙不再享有该股权的所有权,转让对象将成为新的股东。

四、案例三:物权所有制的变更问题1.案情描述甲和乙是一对父子关系,甲是一栋房屋的所有人,现在他希望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乙。

2.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可以依法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进行转移。

在本案中,甲可以将该房屋的所有权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给乙。

3.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与乙签署赠与协议,明确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转让。

同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变更为乙名下。

五、结论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民法案例中,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问题经常会涉及到。

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房屋所有权

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房屋所有权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经典案例分析题:房屋所有权 第三人陈××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

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陈××3分国有土地。

2003年春,陈××出资3500元委托其弟陈某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

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王某、张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屋。

陈某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王某、张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3间房屋以17000元价格卖给王、张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陈某负责。

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

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

2004年春节,陈××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

陈某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陈某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

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

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陈××参加诉讼。

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被告陈某与原告王、张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原告王、张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4.王、张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5.陈某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6.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7.设陈××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陈某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

因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2.该合同效力待定。

因为其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依法属于效力待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所有权1--一般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所有权1--一般规定

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所有权概念和权能的规定。

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独占性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源泉。

其特征是:(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包括对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能够在某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

(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也不因时效而消灭。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表现了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形式,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行行为的效力,包括:(1)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于物实际管领和支配的权能,不是行使所有权的目的,而是所有权人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前提。

(2)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所有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孳息与利润。

(4)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置的权能,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因为处分权能涉及物的命运和所有权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问题,而占有、使用、收益通常不发生所有权的根本改变。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其权利表现形式,就是物权请求权。

案例评析何某2返还原物纠纷案[1]案情:原告何某1迁居到香港定居,遂将坐落于融安县长安镇原升平街的祖屋交给表妹温某保管,被告何某2帮忙重建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宜,房屋建造后,被告何某2一直持有某街某号房屋产权证原件,并入住、使用该房屋至今。

《民法典》-第二编 产权法-案例分析,解读

《民法典》-第二编 产权法-案例分析,解读

《民法典》-第二编产权法-案例分析,解读民法典-第二编产权法-案例分析,解读案例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例背景甲和乙是邻居,甲购买了一座房屋并在上面进行了翻修。

在翻修期间,由于工人的疏忽,导致房屋的墙壁受损。

乙认为这是甲的责任,并要求甲赔偿修复费用。

法律问题1. 房屋的产权归属是谁的?2. 谁应该承担房屋修复的费用?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编产权法,房屋的产权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默认归属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在本案中,甲购买了房屋并进行了翻修,因此可以认定甲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房屋的产权归属于甲。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产权法第47条,如果因为他人的过错导致财物受损,受损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乙主张甲在翻修期间的疏忽导致房屋受损,因此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修复费用。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房屋的产权归属于甲,甲应承担房屋修复的费用。

案例二:车辆所有权纠纷案例背景甲和乙是朋友,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使用。

在乙使用汽车期间,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汽车受损。

此后,甲要求乙承担修复费用。

法律问题1. 汽车的所有权归属是谁的?2. 谁应该承担汽车修复的费用?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编产权法,汽车的所有权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默认归属于汽车的登记人。

在本案中,甲是汽车的登记人,因此汽车的所有权归属于甲。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产权法第47条,如果因为他人的过错导致财物受损,受损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乙在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乙有过错,应该承担汽车修复的费用。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汽车的所有权归属于甲,乙应承担汽车修复的费用。

注意事项以上案例分析和解读仅供参考,具体判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综合考量。

请在实际操作中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

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屋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和乙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委托代理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的房屋租赁关系。

其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的房屋借用关系。

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案例2、甲之子乙年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大连一亲友家度假。

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

乙在大连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好友。

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

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大连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

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1)照相机是乙自愿赠送的;(2)乙赠送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此赠与行为无效。

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否则无效。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85年离家外出,经寻找一直无任何音讯。

民法典案例解析--所有权2--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民法典案例解析--所有权2--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国家所有权的规定。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这是由国家所有权所反映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地位决定的。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必然表现为国家所有权。

国家作为社会中心,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全体人民须通过其代表者——国家,才能形成一个整体,有步骤、有计划、有目的地共同支配全民财产,使生产资料在分配使用上与社会的共同利益结合并协调起来。

其特征是:(1)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2)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和专有性。

国家所有权取得的方法是:(1)没收;(2)赎买;(3)积累资金;(4)税收;(5)征收、征用;(6)罚款和罚金;(7)依法取得无主财产。

此外,开展国内民事活动、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接受赠与等,也是国家所有权取得的方法。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性质是全民所有。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法,是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如也可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部门行使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有关权利。

案例评析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1]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梁平县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等排除妨害纠纷案案情:戴斯公司与祐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祐基公司与花溪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后发现该土地上堆放有弃土石方,导致其无法正常启动项目的工程建设,经证实,被告戴斯公司在清理工地施工时倾卸弃土并未清理。

案涉土地后被征为国有,由原告梁平县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依照梁山镇城镇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占有、管理。

民法典案例解析--所有权1--一般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所有权1--一般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所有权1--一般规定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所有权概念和权能的规定。

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独占性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源泉。

其特征是:(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包括对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能够在某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

(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也不因时效而消灭。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表现了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形式,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行行为的效力,包括:(1)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于物实际管领和支配的权能,不是行使所有权的目的,而是所有权人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前提。

(2)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所有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孳息与利润。

(4)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置的权能,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因为处分权能涉及物的命运和所有权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问题,而占有、使用、收益通常不发生所有权的根本改变。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其权利表现形式,就是物权请求权。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财产归属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财产归属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财产归属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

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

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参考答案】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

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

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

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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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备考|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你掌握了吗?

法硕备考|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你掌握了吗?

法硕备考|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你掌握了吗?一关于物权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物权方面的案例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方面的案例。

其中,所有权和担保物权方面的案例较为常见。

1.所有权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所有权方面的案例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类型:共有方面的案例、无主财产归属方面的案例以及关于所有权保护方法运用的案例。

例如,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

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分析方法: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首先确定是属于何种案情。

对共有方面的案例,要分析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如果是共同共有,应怎样分割财产,共有人对共有物行使权利时应同时履行哪些义务?共同共有关系容易和继承遗产问题放在一起出题,这部分在继承法部分还要谈及。

如果是按份共有,则要分清是什么比例,共有人各有多少份额,在财产分割时要注意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按份共有容易和合伙人的债务问题结合在一起出题,因此要把握按份共有人在内部按财产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这一特点。

对无主财产归属的案例,只要弄清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一般就够了。

上述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亡)。

2.担保物权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担保物权主要涉及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在担保物权方面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担保是否成立、有无效力、是否可靠,以及被担保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违约,是全部违约还是部分违约,从而确定担保责任的范围。

例如,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三辆汽车(每辆汽车价值7万元)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公司使用。

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三辆汽车严重受损,交汽车修配厂大修。

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新的保证。

公司找到某企业作为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该企业负责偿还。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所有权-7页word资料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所有权-7页word资料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所有权所有权取得方式(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1)基于合同: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3、私法方式:(1)先占: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④。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2)拾得:发现+占有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1、拾得人义务: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2、拾得人权利: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3、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法律|敎育网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

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有偿转让:(1)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法硕.doc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法硕.doc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ﻭﻪﻪﻭ【问题】ﻪﻭﻭﻪﻭ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ﻪﻭﻭﻪ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ﻭﻭﻪ【参考答案】ﻭﻪ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ﻪﻭﻭﻪ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ﻭﻭﻪﻭﻪ定金的相关知识ﻭﻭﻪﻭ一、定金的概念ﻪﻭﻭﻪﻭ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八章所有权(第一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八章所有权(第一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章所有权(第⼀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在⼈们的⼀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切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

不仅包括有体物如⼟地、房屋、汽车,甚⾄包括⽆体物⽐如权利,都归⾃⼰所有。

但是,在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

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

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且也会导致适⽤法律原则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

(⼆)特征 与债权相⽐,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履⾏债务的⾏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的积极⾏为,只要他⼈不加⼲预,所有⼈⾃⼰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以外的⼀切⼈,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法⼲涉所有权⼈⾏使其权利,是⼀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有权排除他⼈对于其⾏使权利的⼲涉。

并且同⼀物上只能存在⼀个所有权,⽽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

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所有权进⾏⼲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须的。

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分明显的。

3、所有权是⼀种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对于其所有物进⾏⼀般的、全⾯的⽀配的物权,内容⾯、最充分。

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甲乙两村系相邻的两村庄,甲村位于乙村北侧。

甲村与乙村之间有一片鱼塘,鱼塘由乙村承包给丙户进行养殖。

丙户在鱼塘附近搭建了一座简易棚屋,用于存放渔具和生活用品。

近年来,甲乙两村因土地纠纷矛盾不断,甲村认为乙村承包的鱼塘部分土地属于甲村所有,要求乙村归还土地。

乙村则认为鱼塘及附近土地一直由丙户承包,甲村无权干涉。

在一次冲突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了丙户的棚屋,导致丙户损失惨重。

丙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村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2.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鱼塘及附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是基于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然而,甲村主张部分土地属于其所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1. 甲村如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部分所有权应归甲村所有;2. 若甲村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丙户棚屋,导致丙户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 丙户对棚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村村民的拆除行为侵犯了丙户的财产权益。

(三)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构成侵权,甲村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甲村如能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如自认为乙村侵占其土地等,可减免部分责任;3. 若甲村无法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则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1)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1)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机构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1)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

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

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

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

【问】 (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参考答案】(1)可以。

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

(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赵某虽然不知情,并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建筑物共有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热点(3篇)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热点(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将一块土地的所有权登记在乙公司名下,但甲乙两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关于土地转让的合同。

后来,丙公司不知情地以市场价格购买了这块土地,并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不久后,甲公司发现土地被乙公司转让给了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乙丙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土地。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丙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土地所有权?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且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对处分人的无权处分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具有处分权?根据案例背景,甲公司将土地所有权登记在乙公司名下,但甲乙两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关于土地转让的合同。

因此,乙公司无权处分甲公司的土地所有权。

2. 丙公司是否为善意第三人?丙公司在购买土地时,对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不知情,且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了土地,因此,丙公司可以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3. 丙公司是否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2)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3)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对处分人的无权处分不知情。

在本案中,乙公司无权处分甲公司的土地所有权,丙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了土地,且在取得土地时对乙公司的无权处分不知情,因此,丙公司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4. 丙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土地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丙公司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土地所有权。

五、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乙公司无权处分甲公司的土地所有权,但丙公司在购买土地时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确认乙丙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2)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2)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2)地役权纠纷甲从他人手中购得临近海边的一块土地并建造别墅。

该地前边有一公司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3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补偿。

一年后乙公司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

丙购得该房屋后建高层住宅。

甲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请分析:(1)从民法理论上分析,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抑或地役权纠纷?(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你认为甲是否有权要求丙停止兴建?答:(1)依民法理论分析,本案应属于地役权纠纷。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行使都意味着权利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以及邻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故实践中容易造成混淆。

一般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认定某一法律关系究竟是相邻权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1)有无提供便利的必要性。

本案中,丙购地兴建高楼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甲今后正常的生活起居,只不过是使其观看大海景色受到一定阻拦。

2)权利取得的方式是法定抑或约定。

本案中,“观景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赋予的权利,而是通过约定的方式取得的。

3)权利取得是有偿抑或无偿。

相邻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通常是无偿的。

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其依约定而取得,供役地人并没有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但供役地人提供的便利确实满足了需役地人的某种特殊要求和需要,为需役地人带来了某种特定的利益,该便利已经超过了法律所施加的义务,为此需役地人应当向供役地人支付一定费用来作为自己获得便利的对价。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金钱应为甲获取地役权而向乙支付的对价。

综上,本案应为地役权纠纷。

(2)我国现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肯定了其用益物权性质。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案例分析小狗归属(3篇)

法律案例分析小狗归属(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李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只名叫“小黑”的哈士奇。

李某对小黑十分喜爱,每天都带着它散步、玩耍。

然而,在同年5月,李某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前往外地,于是将小黑寄养在了邻居张某家中。

张某对小黑也十分照顾,每天都会给它喂食、散步。

在李某外出期间,小黑一直生活在张某家中。

2020年1月,李某返回家中,发现小黑已经不见了。

经过询问张某,李某得知小黑在李某外出期间被邻居赵某带走了。

赵某声称自己也是小黑的购买者,并且有购买小黑的发票。

李某对此表示质疑,认为小黑是自己的财产,赵某无权带走。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狗“小黑”的归属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小黑的购买者是谁?2. 小黑是否属于李某的私人财产?3. 赵某是否有权带走小黑?三、案例分析(一)小黑的购买者是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在本案中,李某在市场上购买小黑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李某支付了购买小黑的对价,可以视为双方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

因此,李某是小黑的购买者。

(二)小黑是否属于李某的私人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李某在购买小黑后,将小黑带回家中,对小黑进行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符合私人财产的构成要件。

因此,小黑属于李某的私人财产。

(三)赵某是否有权带走小黑?1. 赵某的购买行为是否合法?赵某声称自己也是小黑的购买者,并且有购买小黑的发票。

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合法的。

在本案中,小黑属于李某的私人财产,李某对小黑享有物权。

赵某未取得小黑的物权,其购买行为属于非法。

2. 赵某是否有权占有小黑?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权人应当依法占有他人财产。

在本案中,赵某未取得小黑的物权,无权占有小黑。

因此,赵某带走小黑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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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法学关于所有权归属经典案
例解析
许成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

1984年,许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将宅院以1500元卖给侯田。

1990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

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

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

侯田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

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田归还元宝,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有。

【问题】1、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
【参考答案】
此元宝应归许成所有。

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埋,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

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

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上述元宝能被证明属于许成曾祖父遗留,因此应判归许成所有。

根据我国《文物法>,作为限制流通物的金银,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

本案中,房屋虽然卖给侯田,但此元宝仍归许成所有,侯田属不当得利,应归还许成。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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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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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

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5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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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

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

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

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

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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