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
06岁儿童口腔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口腔保健指导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定期对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并对家长进行口腔保健指导,提高家长和儿童的口腔健康意识,帮助家长掌握正确的口腔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培养儿童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预防儿童龋病等口腔疾病,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在儿童健康检查时,进行口腔保健指导和口腔疾病筛查,并指导选择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问诊。
询问儿童的喂养、饮食及口腔护理情况,了解是否喜食甜食、进食甜食的频率,是否有吮指、咬唇、吐舌、口呼吸等不良习惯,是否使用安抚奶嘴,口腔清洁、刷牙等卫生习惯。
(二)口腔疾病筛查。
1.面部检查。
检查是否有唇裂、腭裂等颜面发育异常。
2.牙齿、口腔黏膜和舌系带的检查。
检查牙齿的数目、形态、颜色、排列、替换及咬合情况,乳牙有无早萌、滞留、反咬合。
检查有无口腔溃疡、鹅口疮、舌系带过短等异常。
3.龋齿检查。
检查牙齿是否有褐色或黑褐色改变,或者出现明显的龋洞。
(三)口腔保健指导。
根据儿童的年龄阶段,从牙齿发育、饮食、口腔卫生指导等方面予以宣传教育。
1.喂养。
提倡母乳喂养,牙齿萌出以后规律喂养,逐渐减少夜间喂养次数。
人工喂养儿应当避免奶瓶压迫其上下颌,不要养成含着奶瓶或含着乳头睡觉的习惯。
牙齿萌出后,夜间睡眠前可喂服1~2口温开水清洁口腔;建议儿童18个月后停止使用奶瓶。
2.饮食习惯。
减少每天吃甜食及饮用碳酸饮品的频率,预防龋病的发生;牙齿萌出后,进行咀嚼训练;进食富含纤维、有一定硬度的固体食物;培养规律性的饮食习惯,注意营养均衡。
3.牙齿萌出。
乳牙萌出时婴儿可能出现喜欢咬硬物和手指、流涎增多,个别婴儿会出现身体不适、哭闹、牙龈组织充血或肿大、睡眠不好、食欲减退等现象。
待牙齿萌出后,症状逐渐好转。
建议这一时期使用磨牙饼干或磨牙棒以减轻症状。
4.口腔清洁。
注意儿童的口腔清洁,尤其在每次进食以后。
牙齿萌出后,家长应当用温开水浸湿消毒纱布、棉签或指套牙刷轻轻擦洗婴儿牙齿,每天1-2次。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较全1)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一)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一、目的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
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新生儿。
三、内容与方法(一)访视次数1.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
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 < 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 2500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3)高胆红素血症。
(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
(6)母亲有异常妊娠及分娩史、高龄分娩(≥35岁)、患有残疾(视、听、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养育能力者等。
(二)访视内容1.问诊(1)孕期及出生情况:母亲妊娠期患病及药物使用情况,孕周、分娩方式,是否双(多)胎,有无窒息、产伤和畸形,出生体重、身长,是否已做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等。
(2)一般情况:睡眠、有无呕吐、惊厥,大小便次数、性状及预防接种情况。
(3)喂养情况:喂养方式、吃奶次数、奶量及其它存在问题。
2.测量(1)体重1)测量前准备:每次测量体重前需校正体重计零点。
新生儿需排空大小便,脱去外衣、袜子、尿布,仅穿单衣裤,冬季注意保持室内温暖。
2)测量方法:称重时新生儿取卧位,新生儿不能接触其它物体。
使用杠杆式体重计称重时,放置的砝码应接近新生儿体重,并迅速调整游锤,使杠杆呈正中水平,将砝码及游锤所示读数相加;使用电子体重计称重时,待数据稳定后读数。
儿童保健操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标准
儿童保健操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标准1. 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儿童保健操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标准,以确保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档适用于从事儿童保健的医务人员和相关服务提供者。
2. 儿童保健操作规范2.1 儿童保健工作环境- 提供儿童友好的、温馨舒适的保健环境。
- 配备适用于不同年龄段儿童的护理设施、设备和工具。
- 确保保健场所的卫生和安全,消毒设备和表面定期清洁。
2.2 儿童保健服务流程- 确定儿童保健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包括预约、登记、评估、治疗和跟踪。
- 提供儿童保健的信息沟通渠道,方便家长随时了解儿童的健康情况。
- 在保健服务过程中,保护儿童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2.3 儿童保健知识和技能要求- 儿童保健医务人员应具备儿童健康知识和相关技能,能够准确评估和诊断儿童的健康问题。
- 持续研究和更新儿童保健领域的最新知识和技术。
- 通过培训和考核确保儿童保健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3. 八大技术规范标准3.1 身高与体重测量- 使用标准的测量工具和方法,准确测量儿童的身高和体重。
- 记录测量结果并进行分析,评估儿童的生长发育情况。
- 根据测量结果,制定相应的干预和指导方案。
3.2 体格检查- 完整、系统地进行儿童的体格检查,包括视觉、听力、肢体活动度等方面。
- 记录体格检查结果,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的健康问题。
- 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和康复建议。
3.3 疫苗接种- 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疫苗接种计划和推荐程序。
- 储存和管理疫苗,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 记录儿童的疫苗接种情况,及时提醒和跟踪未完成接种的儿童。
3.4 健康咨询和教育- 向家长提供关于儿童保健的健康咨询和教育。
- 解答家长关于儿童健康的疑问和问题。
- 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支持。
3.5 疾病预防和控制- 实施儿童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手卫生、病毒传播的防护等。
- 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的病例,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治疗措施。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较全2)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二)儿童心理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按照儿童心理发展的规律和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行为特征,定期对儿童进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及时掌握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行为发育水平,营造良好环境,科学促进儿童健康发展。
早期发现、及时干预、消除影响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的生物、心理和社会不利因素,早期识别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偏异,有针对性地开展随访、干预和健康管理。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包括健康儿童、高危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一)健康儿童。
在儿童健康检查同时进行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指导。
1.监测方法在健康检查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条件,结合家长需要,至少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进行心理行为发育监测。
(1)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监测8项儿童行为发育指标(抬头、翻身、独坐、爬行、独站、独走、扶栏上楼梯、双脚跳),了解儿童在监测图中相应月龄的运动发育情况。
如果某项运动发育指标至箭头右侧月龄仍未通过,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
(2)预警征象:根据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表1),检查有无相应月龄的发育偏异,并在“□”内打“√”。
出现任何一条预警征象应及当时登记并转诊。
表1 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预警征象(3)标准化量表:使用全国标准化的儿童发育筛查量表,如小儿智能发育筛查量表(DDST)、0~6岁儿童发育筛查量表(DST)等进行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的筛查评估。
2.转诊筛查结果可疑或异常者,应当登记(附件1)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并进行随访。
3.预见性指导在儿童定期健康检查过程中,应当以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特点为基础,根据个体化原则,注重发育的连续性和阶段性特点,给予科学的心理行为发育的预见性指导。
(1)新生儿期1)强调母婴交流的重要性,鼓励父母多与新生儿接触,如说话、微笑、怀抱等。
2)学会辨识新生婴儿哭声,及时安抚情绪并满足其需求,如按需哺乳。
3)新生儿喂奶1小时后可进行俯卧练习,每天可进行1~2次婴儿被动操。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是社会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势在必行。
本文将介绍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要点,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建议。
一、儿童保健概述儿童保健旨在满足儿童身体、心理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其全面、健康的成长。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是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为儿童健康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制定原则1. 科学性原则: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应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并与相关专家和机构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和讨论,确保规范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 预防为主原则: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应注重预防工作,强调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以减少疾病的发生和对儿童健康的影响。
3. 个别化原则:儿童保健技术规范需要考虑到不同儿童的差异性,包括年龄、性别、生理和心理特征等,提供个别化的保健指导和服务。
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内容1. 生活习惯指导: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应包含合理的饮食、睡眠、运动等生活习惯指导,帮助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并避免不良行为的出现。
2. 疫苗接种: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应详细描述各类疫苗的接种时间和途径,并提供相关的操作指南和注意事项,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和有效性。
3. 健康监测与评估: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应包括身高体重测量、视力听力检查、心理健康评估等项目,用于监测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发展,并及时发现和干预存在的问题。
4. 疾病防治: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应包括儿童常见疾病的防治指导,如感冒、肺炎、腹泻等,提供科学的用药建议和康复指导。
5. 儿童安全: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应包括家庭、学校和公共场所等环境下的儿童安全指导,减少意外伤害和事故的发生。
四、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执行和监督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执行需要政府、医疗机构、教育部门和家庭等多方面的参与和合作。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规范的正确实施。
同时,还需要设立监督机构和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反馈,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儿童保健实施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标准
儿童保健实施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标准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儿童保健实施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标准,以确保儿童在保健服务中得到优质和安全的护理。
这些规范和标准是基于最新的研究和专业实践,旨在提供指导和指标,以提供现代化的儿童保健服务。
儿童保健实施规范儿童保健实施规范是为了确保儿童在医疗机构和健康中心接受保健服务时,能够获得适当的关怀和支持。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1. 儿童保健健康评估:医疗机构和健康中心应进行全面的儿童健康评估,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交健康的评估。
2. 儿童安全保护:医疗机构和健康中心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儿童的安全,包括预防意外伤害和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
3. 儿童医疗记录:医疗机构和健康中心应建立准确、完整且保密的儿童医疗记录,以确保连续和一致的护理。
4. 儿童家属参与:医疗机构和健康中心应鼓励儿童家属积极参与儿童保健决策,并提供相关支持和教育。
八大技术规范标准为了确保儿童保健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以下是八大技术规范标准的简要介绍:1. 儿童健康教育:提供儿童和家庭相关的健康教育,包括良好的饮食惯、体育锻炼和预防接种等方面的知识。
2. 儿童疫苗接种:按照国家疫苗接种计划,对儿童进行及时、全面和准确的疫苗接种。
3. 儿童营养指导:提供全面的儿童营养指导,包括母乳喂养、婴儿辅食和青少年饮食等方面的建议。
4. 儿童心理支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发展阶段,提供相关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应对情绪和行为问题。
5. 儿童疾病预防:通过加强基础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儿童常见疾病的传播。
6. 儿童眼保健:提供定期的眼保健服务,包括视力检查和眼睛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7. 儿童口腔保健:提供相关的口腔保健指导,包括牙齿清洁、预防龋齿和口腔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等。
8. 儿童健康监测:进行定期的儿童健康监测,包括身高、体重、体格指数等健康指标的评估和记录。
以上就是儿童保健实施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标准的简要介绍。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0到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
0到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中医药在儿童健康管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0到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儿童健康,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二、服务对象和范围1. 服务对象:0到3岁的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
2.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健康管理指导,中医药保健。
三、服务流程1. 签约与建档:儿童及父母或监护人在专业中医药机构签约,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记录儿童的基本信息、家庭史、个人史等。
2. 手术前咨询与评估:中医医师对咨询与评估手术前咨询进行针对性干预,以减少手术危险因素,提高手术成功率。
3. 日常健康管理:确保儿童的身体健康,通过中医药综合干预手段,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评估、疫苗接种等。
4. 疾病预防与治疗:针对儿童常见病、多发病,根据病情制定中医药干预方案。
5. 中医药保健:通过中医药理论和方法,促进儿童的体质健康,预防疾病发生。
四、服务内容1. 中医药评估:针对儿童的体质特点,进行中医体质辨析和辨识,了解儿童的体质及潜在健康问题。
2. 中医药调理:根据儿童的体质和发育阶段,制定中医药调理方案,进行食疗、按摩、针灸等干预措施。
3. 中医药康复:针对儿童的身体功能障碍,进行中医康复干预,恢复和提升儿童的身体功能。
4. 中医药预防:根据不同季节和地域,制定相应的中医药预防方案,提高儿童的免疫力和抵抗力。
5. 中医药健康教育:向儿童及其家长传授中医药养生知识,提供个体化的健康管理指导。
五、服务标准1. 服务质量:中医药服务应确保服务精细化、规范化,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合理安排服务时间,保障服务的连续性。
2. 安全与保密:中医药服务过程中,应注意药物的选择和使用,确保用药安全;同时,应对儿童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3. 家长参与:家长或监护人在中医药服务过程中应积极参与,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落实中医药方案。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课件
定期总结与改进
对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定期 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 不足,及时进行改进和优 化。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效果评估与改进
设立评估指标
根据《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目 标和要求,设立科学的评估指标
,对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价。
收集反馈意见
通过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医护 人员、家长等利益相关方的反馈 意见,了解技术规范的优缺点。
持续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对《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进行持续改 进和优化,不断提高实施效果和
应用价值。
05
CATALOGUE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案例分析
新生儿窒息的急救与护理
总结词
掌握新生儿窒息的急救与护理技术,确保新生儿生命安全。
详细描述
新生儿窒息是一种紧急情况,需要及时进行急救和护理。应掌握清理呼吸道、建立呼吸、维持正常循环和评估等 步骤,确保新生儿能够正常呼吸和循环。同时,在护理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新生儿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
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关注个体差 异,注重全面发展和个性化指导;加 强健康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健能力 。
儿童保健的主要任务
预防和控制儿童期常见疾病和健康问 题,促进儿童生长发育、智力发展和 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儿童整体健康水 平。
儿童保健的重要性
01 02
保障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儿童保健是保障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预防和控制 儿童期常见疾病和健康问题,降低儿童死亡率,提高儿童整体健康水平 。
儿童保健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儿童保健
近代儿童保健
在古代,由于医学知识匮乏和医疗条 件有限,儿童的死亡率很高。但是, 一些文明古国如古希腊、古罗马、古 印度等已经有了对儿童保健的初步认 识和实践。
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大余县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编2019年目录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技术规范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儿童心理保健技术规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儿童口腔保健指导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儿童高铅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6月龄婴儿母乳喂养指南7-24月龄婴幼儿喂养指南儿童缺铁和缺铁性贫血防治建议维生素D缺乏及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防治建议儿童微量营养素缺乏防治建议儿童期单纯肥胖症防治常规中国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指南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出院后喂养建议婴幼儿食物过敏诊治建议中国婴幼儿牛奶蛋白过敏诊治循证建议中枢性性早熟的诊断与治疗共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 0-6 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1务条件。
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是指对儿童进行综合保健、预防、治疗、康复和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服务。
儿童保健服务的质量和规范性对于儿童健康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儿童保健服务的技术规范是必要的。
首先,儿童保健服务应当根据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制订相应的服务计划。
儿童的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特点不同于成人,因此对其进行保健服务时应该有针对性。
服务计划应包括儿童常见疾病的预防、接种疫苗的安排、心理健康的关注以及合理的营养摄入等方面。
其次,儿童保健服务应以预防为主。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对其进行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的培养至关重要。
儿童的预防接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疫苗接种程序进行,确保儿童免受可预防疾病的侵害。
此外,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家长的健康意识,引导他们关注儿童的饮食结构、生活习惯等方面,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再次,儿童保健服务应提供专业的医疗技术支持。
专业的医护人员在儿童保健服务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他们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健康检查、疾病诊断和治疗等工作。
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药品,确保儿童在接受服务时的安全和效果。
总之,儿童保健服务的技术规范是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儿童保健服务的技术规范,确保儿童接受到科学、规范、专业的保健服务,为其健康成长提供有力支持。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一、总则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及规范。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儿童保健工作职责1. 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的认识和重视。
2. 负责儿童健康管理,建立健全儿童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和评估。
3. 制定儿童营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意外伤害预防等方面的保健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
4. 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解决儿童心理问题。
5. 开展儿童康复工作,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6. 加强与家庭、学校、社区等各方的合作,共同推进儿童保健工作。
三、儿童保健工作制度1. 儿童健康管理制度:对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2. 儿童营养制度:根据儿童年龄和生长发育需要,制定科学的饮食食谱,提供营养丰富的食物。
3. 儿童健康教育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家长和儿童传授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
4. 儿童疾病预防制度:定期进行儿童疾病筛查,及时发现并治疗疾病。
5. 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制度:开展意外伤害预防教育,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
6. 儿童心理健康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干预服务。
7. 儿童康复制度: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恢复生活能力。
四、儿童保健工作规范1. 儿童健康检查: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智力等方面。
2. 儿童营养指导:根据儿童年龄和身体状况,提供科学的营养指导和饮食建议。
3. 儿童疾病预防:及时发现并治疗儿童疾病,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传染病防控。
4. 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加强安全教育,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5. 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干预服务。
6. 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恢复生活能力。
五、儿童保健工作流程1. 儿童健康管理: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
目录一、心理行为偏离和疾病的诊疗常规1、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3)2、孤独症 (5)3、学习障碍 (8)4、情结障碍 (10)5、睡眠障碍 (19)6、抽动障碍 (23)7、脑性瘫痪 (25)二、儿童体格发育专项技术规范1、儿童体格发育 (27)2、小儿体格发育的评价 (27)三、儿童营养咨询与喂养 (31)1、营养评估方法 (32)2、营养评价的时间 (33)3、母乳喂养的优点和断乳的时间 (33)4、辅食添加的时间和种类 (33)5、食物添加的现仪营养观 (34)6、及时添加转奶期食物的原因 (34)7、开始添加转奶期食物的时间 (35)8、怎样添加转奶期食物 (35)9、喂养行为 (35)10、影响喂养行为的因素 (36)11、喂养行为问题的干预 (37)12、婴幼儿常见进食问题及不良后果 (37)13、婴幼儿营养简单计算 (37)14、儿童每日所需矿物质量 (37)15、营养不良性疾病 (38)四、儿童常见病诊疗常规1、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39)2、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40)3、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 (42)4、小儿肥胖症 (43)5、铅中毒 (46)6、锌缺乏症 (47)7、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48)8、腹泻病 (50)五、新儿听力筛查常规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53)七、儿童眼保健工作常规 (54)八、儿童眼保健门诊诊疗常规 (54)九、儿童口腔保健常规 (61)儿童心理咨询技术规范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儿童多动综合症)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DHD)是最常见的儿童期起病的神经精神疾病之一,也是儿童心理咨询门诊、儿童发育行为门诊最常见的疾病之一。
以注意障碍、过度的活动和总支控制力差为主要临床特征。
【临床表现】1、注意障碍:ADHD的核心缺陷是注意障碍,并由此造成患儿不能有效学习。
2、过多的活动:表现为年龄不相称的活动过多。
这种活动过多有不分场合、不明确目的性的特点。
3、情结不稳、冲动任性:ADHD儿童常常做事欠考虑、行为冲动、不顾后果、甚至伤害他人。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
一、儿童保健分级管理工作要求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内容及要求
4、做好信息和服务衔接工作。指导和督促村级医疗机构做好儿童信 息收集和新生儿访视等工作,承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无能力 承担的新生儿访视服务。其他一级医疗机构根据服务能力和当地有关 规定提供相应的儿童保健服务项目。
江苏省高危新生儿分类表-1
高危因 素
①母亲有异常妊娠及分娩史 ②高龄分娩(分娩年龄初产>35岁,经产>40岁) ③母亲患有残疾(视、听、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养
育能力者
高危儿分类 A类 B类
√
母亲孕期患有TORCH感染
√
①母亲孕期患有中度以上妊娠期高血压综合症
②母亲孕期患有中度以上妊娠期糖尿病
√
17
二、江苏省高危新生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试行)
江苏省高危新生儿分类表-2
高危因 素
早产
高危儿分类
A类
B类
32至未满37周
小于32周
低出生体重
2000-2500g 小于2000g
足月小样儿
新生儿窒息 (宫内、产时或产后)
-——
√
Apgar评分7-8 Apgar评分小
分、宫内窒息
于7分
18
二、江苏省高危新生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试行)
随访1次,生后7-12个月至少每2个月一次)和生长发育评 估,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咨询、指导、早期干预和康复 训练,必要时根据病情需要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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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省高危新生儿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服务流程和管理要求
(五)结案与转归 连续两次评估正常,并年满1周岁的高危儿童可结案,并
按时转回基层继续进行系统管理。基层儿保门诊做好转 诊单的收存等后续工作。 (六)管理指标 高危新生儿漏筛率≤5%;高危新生儿转诊率≥95%;高 危新生儿规范管理率≥80%。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
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
纯母乳喂养
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无需添加水、果汁等液体 和固体食物
早开奶:产后1小时内应帮助新生儿尽早实现第 一次吸吮
掌握正确的喂哺技巧:姿势、次数 处理常见问题:识别摄入不足、母乳性黄疸等
23
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
食物转换
建议开始引入为6月龄,不早于4月龄 第一阶段食物:谷类食物、根茎类蔬菜、水果 第二阶段食物:7~9月龄,肉类、蛋类、鱼类、
4
新生儿访视技术 等四个技术规范
2012年4月 颁布
5
技术规范的统一体例
目的 服务对象(管理对象) 内容与方法(管理内容) 工作要求 考核指标
6
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要点
及时发现新生儿异常,进行相应的处理 减少新生儿家中死亡和危重症发生率 融入了对高危儿的特殊管理内容 促进纯母乳喂养 与其他新生儿卫生服务的衔接(预防接种、
豆制品 注重进食技能的训练
24
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
食物转换
6月龄
7-9月龄
10-12月龄
乳类 蛋类 肉类
定时(3-4小 时)奶量8001000 毫升/日 暂不添加
尝试添加
4-5次/日,奶量 约2-3次/日,奶量 800 毫升/日左右 600-800毫升/日
开始添加蛋黄, 1个鸡蛋
每日自1/4个逐渐 增加至1个
后改为400I U/d 预防超重铁剂2个月
29
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
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活动期,VitD治疗
口服: 800 IU/d连服3~4个月或2000~4000 IU/d连 服1个月,之后改为400 IU/d
大剂量突击疗法:一次性肌注VitD 15~30万IU 1~3个月后口服VitD 400IU/d维持 大剂量治疗应监测血生化指标
儿童保健部技术操作规程
儿童保健部技术操作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儿童保健部的技术操作,确保儿童得到准确、安全和有效的保健服务。
儿童保健部是负责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专业部门,技术操作是儿童保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本规程适用于儿童保健部所有技术操作人员。
2. 技术操作流程2.1 接待儿童•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体检,记录相关信息。
•询问儿童及其家长有关健康问题和需求。
•为儿童建立电子档案,保存儿童的就诊记录和检查结果。
2.2 实施儿童保健活动•根据儿童的年龄、性别和身体状况制定个体化的保健计划。
•定期进行常规体检,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指标的测量。
•针对特定疾病或健康问题,进行相关检查和评估,如血液检验、尿液检查、视力检查等。
•给予儿童健康教育,包括营养指导、生活习惯培养、心理健康等。
2.3 处理儿童突发状况•在儿童遇到紧急情况时,按照儿童急救程序进行急救处理。
•掌握儿童急救技能,包括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等。
•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并协助他们采取紧急措施。
3. 技术操作要求3.1 专业知识和技能•技术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儿童保健技能。
•掌握儿童保健工作中常用的技术操作方法和工具的使用。
3.2 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儿童保健工作中所需的仪器设备时,必须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正确操作。
•定期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3 卫生与安全•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包括洗手、消毒等。
•掌握对儿童保健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的方法。
3.4 信息保密•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保护儿童的隐私,不得泄露与儿童相关的信息。
•合理使用儿童保健部的电子系统和数据,确保信息安全。
4. 技术操作记录•技术操作人员在每次技术操作后应当及时记录操作内容、结果和评估。
•记录应准确、完整并易于阅读。
•档案中的记录必须包括儿童的相关信息、操作日期和操作人员。
5. 培训和考核•儿童保健部应定期组织技术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全国范围内的儿童保健服务工作,以提升儿童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儿童保健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 定义2.1 儿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儿童指年龄在出生后到18周岁之间的个体。
2.2 儿童保健服务工作儿童保健服务工作是指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监测、健康评估和健康干预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旨在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3. 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儿童的健康和利益为重要考虑;- 尊重儿童的权利和隐私;- 确保儿童保健服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依法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健康权益;- 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合作,共同关心儿童的健康成长。
4. 儿童保健服务的基本内容4.1 生长发育监测对儿童的身高、体重、头围等生长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生长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4.2 早期综合筛查对儿童进行早期综合筛查,包括听力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发育行为筛查,以早期发现并及时处理潜在问题。
4.3 健康评估对儿童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发育水平进行评估,包括全面体格检查、视力检查、口腔健康评估等,以及发育水平、营养状况等方面的评估。
4.4 预防接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儿童疫苗接种程序,对儿童进行规定的疫苗接种,以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4.5 健康干预针对儿童的健康问题,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包括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等,以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
5. 儿童保健服务的管理要求5.1 机构设置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科室或部门,配备开展儿童保健服务所需的医务人员和设备设施,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5.2 人员要求从事儿童保健服务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职业资格,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5.3 信息管理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儿童健康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儿童的健康信息记录、交流和保护的安全可靠。
5.4 质量管理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监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前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并规范儿童保健服务的规范和技术要求,以确保提供给儿童的保健服务达到高质量和安全标准。
1. 儿童保健服务的定义和范围1.1 儿童保健服务是指为儿童提供的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全面的保健服务。
1.2 儿童保健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生长发育检查、免疫接种、疾病预防、常见病和多发病诊治、心理健康支持等。
2. 儿童保健服务的规范要求2.1 儿童保健服务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确保服务过程合法、正规、安全。
2.2 儿童保健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并持续进行专业培训,以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3 儿童保健服务的过程应尊重儿童的权益,保护其隐私,并与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
2.4 儿童保健服务应保证服务场所的安全卫生条件,减少感染和意外事故的风险。
3.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3.1 儿童生长发育检查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包括身高、体重、头围等指标的测量和评估,以及相关发育问题的筛查。
3.2 免疫接种应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和时间表进行,确保儿童获得准确、及时和完整的免疫接种。
3.3 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应符合国家诊疗指南和最新的医学知识,确保诊断准确、治疗合理和安全。
3.4 儿童心理健康支持应采用儿童心理学的专业方法和技术,确保提供有效的心理咨询和治疗。
结论本文档旨在制定儿童保健服务的规范和技术要求,以确保提供给儿童的保健服务达到高质量和安全标准。
所有服务提供者和保健机构应依据本文档规范和要求执行儿童保健工作,为儿童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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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大余县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编2019年目录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技术规范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儿童心理保健技术规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儿童口腔保健指导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儿童高铅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6月龄婴儿母乳喂养指南7-24 月龄婴幼儿喂养指南儿童缺铁和缺铁性贫血防治建议维生素D 缺乏及维生素D 缺乏性佝偻病防治建议儿童微量营养素缺乏防治建议儿童期单纯肥胖症防治常规中国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指南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出院后喂养建议婴幼儿食物过敏诊治建议中国婴幼儿牛奶蛋白过敏诊治循证建议中枢性性早熟的诊断与治疗共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 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1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27. 建立健全婴儿及5 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3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一)胎儿保健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 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2.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 岁儿童每年2 次、3 岁以上儿童每年1 次。
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
4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要求(一)专业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三)业务用房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5(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 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 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见附件)。
五、评估(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附件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传染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八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与分析,保证膳食平衡;(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