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继续教育统计法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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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颁布纪念日是每年的12月8日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统计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处罚对象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统计行政处罚继续执行。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5.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6.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
7.某企业统计人员王某,因未按企业总经理的意图多报统计数据,被辞退。该总经理的行为属于侵犯《统计法》赋予统计人员的独立统计职权。
8. 某企业由于统计人员变动,新的统计人员不熟悉统计制度,上报工业总产值时将增值税计入了。当地统计局不可以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的罚款。
9. 《统计法》适用范围只要是政府统计。
10.统计资料施行的公布制度的方式是定期。
1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
1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政府统计调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13.统计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内予以答复。
14.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5.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有下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16.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违法数额较小。
18.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19.对具有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惩戒。
20.对个体工商户做出2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1.境外的一家企业需要在上海、浙江范围内开展一项社会调查活动,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涉外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22.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由本单位领导或统计负责人。
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24. 《统计法》规定,对于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25.经济普查的频率和标准时点分别是每5年一次,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26. 《统计法》规定,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8.某企业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可以在3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29.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30.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规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公开满5年的,应当从互联网上撤下。
31.统计调查范围限于浙江省内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需报经浙江省统计局批准。
32.统计调查对象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罚款。
33.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统计调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
34.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35.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6.某企业不服其所在县统计局的统计行政处罚,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所在县人民政府或上级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37.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41.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42.《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4. 《统计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时间是2017年8月1日。
45.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46.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布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47.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8.统计调查对象中对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是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
49.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2. 《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4.某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时,未填表时销售收入栏目数据,该行为属于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8.当事人到期不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4.某企业对当地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该统计局统计局额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某企业由于统计人员变动,新的统计人员不熟悉统计制度,上报工业总产值时将增值税计入了。当地统计局不可以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的罚款。
16.企业统计人员由于疏忽大意,致使上报的统计数据在原数据后面多了一个0,从而上报数据远远大于实际数据,其行为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