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绿色建筑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48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绿色建筑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绿色建筑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绿色建筑创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徐州市绿色建筑创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徐州市绿色建筑的实施和管理,参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173-201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及《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徐政复〔2017〕21号),结合徐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应当采用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徐州市所有新建建筑中,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新城区、开发区、铜山新区、贾汪区(主城区和新城区)内所有新建建筑中,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民用建筑应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 (4)
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1. 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增加,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作为县级政府,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方案旨在通过引入可再生能源和能源管理技术,推动县级经济发展,提供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并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2. 建设目标•在未来五年内,将本县打造成为绿色能源示范县,开展清洁能源生产和利用。
•实现能源消耗的削减,并逐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提升本县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居民的用能需求。
•增强绿色经济的发展活力,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县域竞争力。
•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3. 建设方案3.1 引入新能源通过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和农户开展可再生能源生产和利用,增加新能源发电设施的投资建设。
具体措施包括:•开展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调查评估。
•向具备条件的农户和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财务支持,鼓励其建设分布式发电设施。
•建设光伏电站、风电场、水电站等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绿色电力供应。
•建立新能源发电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和居民购买和使用绿色能源。
3.2 能源管理技术引入先进的能源管理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具体措施包括:•推广智能电网技术,在电力生产、传输和分配过程中增加能源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电网运行效率。
•开展能源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和居民的能源管理水平。
•引入节能技术和设备,对公共建筑和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并提出节能改造建议。
•鼓励企业和居民使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能源消耗。
3.3 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营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环境监测和排污管控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健康。
•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加大对生态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保护生态资源,恢复生态平衡。
•加强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白政办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规〔20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白城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9日白城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一主六双”战略布局和白城市“一三三四”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全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加强市县规划衔接,规范和促进资源规模化开发、产业集群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白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白城市行政区划内所有集中式风电、光伏,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光热,储能及配套产业管理。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白城市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规划》为引领,合理规划新能源开发规模。
鼓励域外新能源开发企业与市县两级平台公司开展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年初将年度建设计划上报白城市政府,由白城市委、市政府统筹研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外合作开发新能源项目要向白城市委、市政府报备。
第四条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和签订的资源开发协议实行清单式管理,建立“新能源项目库”和“新能源资源开发协议库”,实时更新“两库”信息。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电网企业,对申请纳入“两库”项目进行复核入库。
第五条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协议建设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4•【文号】发改环资[2013]1720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党的十八大做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
发展循环经济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和基本方式。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把实施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行动,通过创建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打造城市发展的升级版。
为落实这一任务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创建目标(一)总体要求按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根据自身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区域特点,实施大循环战略,把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发展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普及绿色循环文化,通过循环发展带动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加快构建循环型社会,提高城市(县)环境友好水平、资源节约效益和新型城镇化质量。
(二)创建目标到2015年,选择100个左右城市(区、县)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活动。
创建城市(县)的循环型生产方式初步形成,率先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建筑、交通和基础设施基本实现绿色化,生产系统与社会生活系统的循环化程度明显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行,形成浓厚的绿色循环文化氛围,循环经济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县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县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豫发改环资〔2018〕125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县申报准备工作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8〕125号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为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拓展农村清洁能源供给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21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在全国布局建设若干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县。
现将《指导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县建设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县建设的重要意义。
河南是全国粮食生产大省,生物质资源丰富,秸秆区域性、季节性过剩问题严重。
同时,河南能源消费以煤为主,特别是农村地区散煤使用量大,燃烧效率低下,污染严重。
布局建设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县,实施一批秸秆热解气化多联产、秸秆沼气多联产等能源利用重点项目,对于示范带动全省秸秆规模化利用、改善农村用能结构、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提升农村生态文明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指导意见》明确“工程集中布局、整县推进”要求,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农村能源革命示范县、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等为重点,选择一批秸秆产量大、利用能力强、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区、市),集中规划建设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
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项目要以乡镇居民居住区为中心集中建设,形成农村清洁能源供应体系,为农户及乡镇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设施供应炊事取暖清洁燃气,有效替代农村散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1.05.25•【文号】建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经信委)、民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体育局、能源局、林草局、文物局、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能源局、林草局、文物局、扶贫办:县城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节点,是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推进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县城为载体的就地城镇化是我国城镇化的重要特色。
县域农业转移人口和返乡农民工在县城安家定居的需求日益增加,提高县城建设质量,增强对县域的综合服务能力,对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城建设取得显着成就,县城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在县城规模布局、密度强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人居环境质量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迫切需要转变照搬城市的开发建设方式,推进县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绿色 能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 ,推进 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 ,国家将安排资金支持绿色能源 示范县 建设 。为规范绿色 能源示范县建设财政补 助资金 ( 以下简称示范补助资金 ) 管理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村三级的现代农村能源服务 网络 ,满足 当地农村能源发展
需要 ,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能源资源评估 、技术指导 、 宣传培训 、考核验收等与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直接相 关活
动。
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政策 的项 目,不纳入本办法 支持
范 围。
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本办法 所称绿 色 能源是指 生物 质能 、太 阳 能 、风能 、地热能 、水能等可再生能源 ;绿色能源示范县
( ) 二 生物质气化工程。指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
信用 良好 ,并按市场化原则建设和运作项 目。
第六条 申请示范补助资金 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必须满足 以下条件 :
( )符合 《 一 国家能源局 关于推荐绿 色能源县 的通 知》 ( 国能新 ̄ [0 93 3 ) 2 0 14 号 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
室供暖 ;在县城 ( )、农村居 民住宅以及卫生院等公共 镇
建筑 中实施可再 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项 目。具备条件 的
绿色能源示范县要一并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 工作
关、孤儿院 、幼儿 园、养老院等公共机构供热采暖。示范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生物质炊事采暖炉具购置 ,生物质生活
用锅炉 、炕具及灶具改造。 ( ) 四 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采用适合 当地 资源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工
第三条 示范补助资金 由财政预算安排 ,按照 “ 政府 引导 、市场运作 、县级统筹 、绩效 挂钩” 的原则使 用管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形 成全 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 第八条 示范县规划要提 出示范县 建设 管理体 制和
第一 条 为做 好绿 色能 源示 范县 建设 工作 ,规 范管 理 程序 ,明确 建 设 要 求 ,落 实责 任 主 体 ,发挥 示 范 作 用 ,促 进农村能源产业持续健 康发展 ,制定 本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所 称绿 色能源 示范 县 ,是 指 国家能 源局 、财政 部和农 业部 共 同认定 的 、以开发利 用可再 生 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 改善农村 生活用能的县( 。 市) 第三 条 绿色 能源 示范 县 ( 以下 简称示 范县 ) 建设 要 按照 “ 筹规划 、完善 机制 、管建 并重 、持续 发展 ” 的 统 要 求 ,建 立健全农 村能 源管理 体 系 ,推动 项 目建设规 模 化 、专业 化 、市 场化 发展 ,形成可 持续 发展机 制和 自我 发展模 式 ,确保示范县建设取得 实效 。
管部 门及财政 和农业主管部 门 ,省级能源主管部 门会同 财 政和农业 主管部 门初 审后 ,联 合上报国 家能源 局 、财
政部 和农 业部 。
第十三 条 国家能源局会 同财政部和农 业部 ,对示 范县建设规 划和实施方案进行 审定。审核 内容包 括总体
方案可行性 、项 目技术工艺可 行性 、项 目经济 可行性 以
出总体 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营方案。
新能 源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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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示范县建设规划 、实施方 案由县级 能源
第 四章
运行管理
主 管部 门会 同财政 和农业主管部 门联合上报省级 能源主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新能源综合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新能源综合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舟政办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新能源综合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09】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新能源综合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舟山市新能源综合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快推进舟山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我市海洋新能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当前国家和省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利时机,根据舟山建设国际性海上开放门户、现代化海洋产业基地、群岛型港口宜居城市的战略定位,依托舟山丰富的海洋可再生资源能源,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为支撑,加强宏观引导,建设具有舟山特色的新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基地,推动我市新能源应用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2012年,全市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210兆瓦,其中风力发电装机容量达200兆瓦,太阳能光伏发电容量达10兆瓦。
新增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2万平方米,完成10条路(街、小区)太阳能照明应用。
引进和培育一批新能源装备制造和系统集成应用企业,建设以风能为主的新能源装备研发和制造基地。
三、主要工作在市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实施主体,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施“221工程”,推进我市新能源利用。
鄱阳县绿色能源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鄱阳县绿色能源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一、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创新机制、务求实效和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以稳定队伍、健全网络、完善机制为重点,实行先期政府引导、典型带动等措施,推进绿色能源服务体系建设,组建鄱阳县绿色能源技术推广中心,建设42个乡村服务站。
争取试运行一年后,建成市场运营独立的服务实体,为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推进绿色能源事业健康发展。
二、体系建设1、建立绿色能源服务网络。
县能源局负责全县绿色能源技术推广服务和管理工作。
在县能源局领导下,成立鄱阳县绿色能源技术推广中心,组建42个乡村绿色能源服务站,形成县、乡、村三级社会化服务网络。
县绿色能源推广中心重点是定期对乡服务人员开展培训,应急事故处理,受灶具和相关装备厂家的委托提供配件和工具供应。
乡服务站在农业综合服务站的协调指导下工作,重点是为农户提供建池、购料、加料、出料、维护维修、配件、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服务。
2、各级沼气服务机构职责。
县能源局是全县绿色能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绿色能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绿色能源技术推广中心承担全县项目建后管理与服务,指导和监督乡、村两级服务站点工作,并组织相关配件供应。
其主要职责:(1)制定全县服务管理行业制度、章程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2)指导和协调全县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
(3)督导管理,掌握工作状态,提供质优价廉的能源产品,检查服务管理收费标准及资金使用。
(4)研究并解决服务管理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5)负责服务工的招聘、管理、考核、奖惩、解雇或辞退工作,组织全县绿色能源生产工、技术员的培训、技能鉴定工作。
(6)组织开展全县服务组织工作经验交流。
乡镇服务站负责本乡服务体系的建设、运行、指导和监管工作,为村级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配件供应。
其主要职责:(1)按照就近原则,负责明确每个沼气服务工管护沼气农户数量。
(2)负责委派服务工为农户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3)负责与绿色能源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按照确保用户满意的原则,落实服务承诺,维护用户利益。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42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和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的通知
2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石油委托采购收储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
87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339号
88 国家能源局关于缓解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的意见
国能电力[2014]350号
8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4]545号
9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9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协调工作的通知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田火灾灭火规划》和《煤田灭火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基价)》的通知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3]227号
55 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西藏地区电网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331号
56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430号
8
5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58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9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60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61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6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6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的通知 6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5 国家能源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用的通知 66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67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通知 6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6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发电工程资料信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地热能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71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 7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的通知 7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的通知 7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6 国家能源局关于生物质发电统计监测体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7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物质能供热项目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7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79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80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8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8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及确认工作机制的通知 8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已取消电力安全监管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8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8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8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自主化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一 一年 四 月 六 日
为贯彻落实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可
附件
绿 色 能 源 示 范 县 建 设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储 气 罐 、 送 管 网 建设 。 输 ( ) 物 质 气 化 l 。指 利 用 农 二 生 T程 作 物 秸 秆 、林 业 废 弃 物 和 农 林 产 品 加
程。 采用适合 当地资源条件 的新技术 、 新产品 ,开发利用其他可再生 能源工 程( 水能等传统能源除外 ) 。 ( ) 五 农村能源服 务体 系。建立健
全 覆 盖 县 、 、 三 级 的现 代 农 村 能 源 乡 村 服 务 网 络 ,满 足 当地 农 村 能 源 发 展 需
绿 色能 源县 的通知》 国能新能 [O 9 ( 20 ] 3 3号 ) 4 规定的基本 条件和基本要 求 , 且示 范建设期 内达 到 《 绿色能源县评 价暂行 办法 》 规定的总体预期 目标( 评
政 策 法规
财建 [0 1 13号 2 1] 1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发 展 改 革 委 ( 源 局 能 局) 、农 业 厅 ( 、局 ) 委 ,湖 南 省 农 村 再 生 能 源 法》 , 快 农 村 可 再 生 能 源 加 开 发 利 用 步 伐 ,优 化 农 村 能 源 结 构 , 推 进 农 村 能 源 清 洁化 和现 代 化 ,改 善 农 民生 产 生 活条 件 ,国家 能源 局 、财 政 部 和 农 业 部 将 组 织 实 施 绿 色 能源 示 范 县 建 设 。 为规 范财 政 资金 管 理 ,保 障 绿 色 能 源 示 范 县 建 设 顺 利 进 行 ,我
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
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1. 引言绿色能源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减少对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并且资源利用高效的能源形式。
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旨在通过推广和示范使用绿色能源技术和模式,加快县域能源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本文将介绍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的实施方案。
2. 目标与原则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的目标是实现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消纳、绿色能源生产和能源系统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环境友好:建设绿色能源示范县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经济可行:建设绿色能源示范县要确保投资回报率,综合考虑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
•科技创新: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推动绿色能源技术创新与应用。
3. 建设内容3.1 清洁能源生产•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大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力度,提高清洁能源供应比例。
•促进能源储备技术发展:研究和推广储能技术,提高能源的可持续性。
3.2 能源系统优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技术和装备的更新换代,推广高效能源设备和系统。
•构建智能能源系统:借助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实现能源需求的智能监控与调度。
3.3 能源消纳与交易•加强电力系统规划与建设:优化电力系统布局,提升电力系统运行的灵活性与可靠性。
•推进能源间的跨区域交易:建立灵活的能源市场机制,促进跨区域能源交易,提高能源配置效率。
3.4 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完善绿色能源产业政策:制定鼓励绿色能源发展的税收、财务、金融政策,提供产业发展支持。
•加强能源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加强对绿色能源示范县的监督和管理。
4. 实施步骤4.1 制定规划制定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4.2 资金投入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能源项目投资。
4.3 技术支持引进专业的技术团队,提供技术咨询、评估和支持,推动绿色能源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
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 (2)
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1. 引言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是指在县域范围内,通过引进和推广绿色能源技术和项目,实现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方案旨在总结提出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的目标、原则、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以实现县域绿色能源的长效发展。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在2025年之前,将目标县域建设成为绿色能源示范县,实现能源消费的低碳、清洁、高效利用,其中具体目标包括: - 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确保可再生能源在总能源消费中占比达到30%以上; - 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使化石能源在总能源消费中的占比降低到50%以下;-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能源强度下降20%以上。
2.2 原则本方案的实施将遵循以下原则: - 依靠科技创新,推动绿色能源技术的进步和应用; - 强化政策支持,为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提供政策、法规和经济的支持; -完善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绿色能源的认知和参与度; - 联动协作,加强县域内各相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
3. 重点任务3.1 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大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力度,建设更多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推广家庭、工业和农村乃至商业领域的光伏发电设备,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开展生物质能源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
3.2 优化能源结构•提升能源转型和升级,推动传统能源向清洁能源的转换;•鼓励农村、工业和商业领域采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燃料,如农村煤改气、工业电代煤、商业电代煤等;•制定政策和措施,推动汽车和交通工具的电动化,减少石油消耗。
3.3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建筑节能、工业节能和交通节能等方面的工作;•推广高效供暖、通风、照明等节能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采取先进的节能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能源管理计划。
4. 实施步骤4.1 制定规划制定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的总体规划,包括绿色能源发展目标、重点项目、政策措施等。
财政部 能源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0 0 0吨及 以上 ,原则 上用 于 1 0 0 0户及 以上 的农
户 炊事 采 暖及 医 院 、学 校 、政 府 机 关 、孤 儿 院 、 幼儿 园 、养老 院等 公共 机构 供热 采暖 。示 范补 助 资金重 点支 持生 物质 炊事 采 暖炉具 购 置 ,生 物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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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 院公 报 2 1 2 0 1・ 9
部 门文 件
绿 色 能 源 示 范 县 建 设 补 助 资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燃气 清 洁 净 化 处 理 设 施 、储 气 罐 及 输 送 管 网建
设。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
( )生物 质 成 型 燃 料 工程 。指 利 用农 作 物 三
织 实施 绿 色能 源示 范县 建设 。为规 范财 政资 金管 理 ,保 障绿 色能 源示 范县 建设 顺利 进行 ,我 们制 定 了 《 绿色 能源 示 范县建 设 补助 资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 ,现予 印发 ,请 遵 照执 行 。 财
能
政
源
部
局
农
业
部
二 。一一 年 四月六 日
家新型工业 化产业示 范基地 ,健全信息基 础设
施 ,提 升产 业 聚集 区和 园 区智 能 化发 展水 平 。
( 五) 加 强人 才队伍 建设 和 国际交流 组织 开 展 “ 两化 ”深 度融 合 工作 培训 ,组 织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国
科
商
技
务
部
部
政
资
山西省建设工程绿色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山西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GB/T50640-2010),以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指南》要求;山西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在本省行业内组织开展《山西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全面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与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接轨,凡申报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必须是已经立项的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第四条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执行评价标准的原则. 验收评审工作依据《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进行。
为此,成立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协会质量安全技术部.第二章申报程序及条件第五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申报程序:分为开建公示、申报评审和评价审定三个阶段。
1、开建公示是指在工程项目自中标后一个月内,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愿申请填写《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工程)申报表》,经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同意推荐,报省建协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公室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协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审定,通过审定后的项目在山西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一个月,经公示无举报的授予“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立项荣誉牌。
2、申报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
实行联合承包的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联合承包单位可以联合申报。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1〕12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行。
二O 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1〕123号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浙建设〔2006〕24号)和《中共杭州市委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决定》(市委(市委〔〔2009〕37号)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结合我市实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示范、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示范、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绿色(低碳)绿色(低碳)绿色(低碳)建筑示范建筑示范等项目(统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
等项目(统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
二、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指导和管理,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指导和管理,市建筑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具体负责各项工作。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协调和配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协调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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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明确建设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农村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的、以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绿色能源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完善体制、管建并重、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能源管理体系,推动项目建设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和自我发展模式,确保示范县建设取得实效。
第四条示范县建设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级管理。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审查,以及示范县建设的监管和竣工验收。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与竣工验收。
第二章规划及实施方案第五条示范县须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明确技术路线、项目布局和管理要求。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须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主体。
实施方案要在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六条示范县建设规划编制要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等,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农村能源发展模式,确定农村能源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七条示范县建设规划要全面分析全县各乡村的实际情况,包括乡村分布、人口数量、用能状况等,提出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技术方案和项目布局,包括采用大中型沼气、集中式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发电、小水电、小风电等技术解决农村用能问题的村户数和消费量,并汇总形成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
第八条示范县规划要提出示范县建设管理体制和项目建设运营模式,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负责、市场运作、多方支持”的要求,提出专业化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要求和相应措施,鼓励县域内同类项目由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形成规模效益,提高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示范县实施方案的制定要本着“资源充足、资金落实、技术可行、条件成熟”的原则,选择经济效益较好、建设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同类批量建设的方式,实现规模化示范,带动产业发展。
第十条实施方案应明确具体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包括可解决农村用能的村户数、能源供应量等)、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技术经济分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运营方式等。
纳入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各项目的建设方案应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提出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的措施。
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主体(项目法人)。
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全县多个项目的,应提出总体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营方案。
第十二条示范县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和农业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审核内容包括总体方案可行性、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方式和运营模式等,审定后联合批复实施方案。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四条经审定的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落实建设条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县建设需要,加强对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完善农村能源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提高新形势下服务农村能源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按照建设方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
由于条件变化,需要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示范县项目建设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法人应每季度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底前,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抄送财政部、农业部。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依据建设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等,重点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档案、运营体系等进行验收。
示范县项目全部建成后,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示范县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原料保障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加强技能培训,推行持证上岗,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条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县项目运行统计制度,记录项目运行信息和数据,包括原料消耗、能源产量和销售量、解决农村用能的村户数和用能量、就业人数、利税等。
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息和数据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村用能有偿使用机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通过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等措施,建立城乡能源一体化服务体系,促进示范县项目可持续运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示范县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对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对情节严重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推动不力、严重影响示范县建设进度;不能如期完成示范县建设任务的;在实施方案和建设方案审查中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将取消绿色能源示范县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省(区、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示范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编写提纲2、申请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附件1: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编写提纲一、全县基本情况。
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人口等情况;主要产业发展情况;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十二五”规划简要情况。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
农村地理地形、气候条件、交通状况等;水能、风能、太阳能等资源量及分布;生物质能源资源特点,包括农作物种植、农产品加工、畜禽养殖及畜禽产品加工、林业发展等形成的剩余物,以及能源作物和能源植物种植和生产加工情况。
三、农村用能状况。
乡村及人口分布等情况;农村电力、天然气、煤炭等消费情况及供应的村户数,薪柴、沼气、太阳能利用等的消费量及供应的村户数;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特点及应用情况;农村能源已建成的重大项目。
四、农村生活用能存在的问题。
农村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农村清洁能源技术应用,以及农村能源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目标。
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间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总量、农村清洁能源消费比例等总体目标。
六、绿色能源示范县规划建设重点任务。
提出规划期内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技术方案和项目布局,形成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
包括:大中型沼气(发电)、集中式生物质气化(发电)项目布局及建设任务(解决生活用能问题的村户数和清洁能源消费量等);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布局及建设任务;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发电项目布局及建设任务;小水电、小风电等项目布局及建设任务;其他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布局及建设任务。
七、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体制和项目运营模式。
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市场化开发利用,实行项目专业化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机制和相应措施。
鼓励县域内同类项目由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措施。
八、推进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
从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吸引企业投资、城乡能源一体化建设和管理、出台地方性扶持政策等方面,提出促进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的措施。
附件2:申请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项目申报单位概况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股东构成、资产状况、主要投资领域和项目,申报经营领域的业绩和运营经验。
二、项目概况拟建项目建设地点、生产能力、建设内容、产品和服务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三、资源利用和保障体系资源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资源可获得性分析,项目资源收集/存储/运输体系、相关技术指标和保障措施,以及与资源供应主体或管理部门的协议。
四、项目能耗和节能方案项目耗用电力、燃油等能耗分析;采用的节能降耗措施,节能效果分析。
五、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方式项目投资建设方式,运营模式,产品供应服务体系和服务标准,产品价格体系(包括是否有政府补助和补贴以及相关标准),项目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岗位资质管理等。
六、环境影响分析分析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等,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问题提出治理措施,项目处理废弃物对环保的贡献评价。
七、项目投资和效益分析项目投资测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产品和服务价格测算,市场销售前景分析。
八、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审核所需的环评、用水、水保、土地、电网接入等支持性条件的落实情况,并附上相关批复或证明文件;项目相关资金落实的承诺文件;地方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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