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联合国的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不能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能阻止国际法 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也无权 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问题
为什么只有国际组织才可以提起咨询管辖?
将发表咨询意见的请求资格局限于国际组 织的原因在于咨询意见与诉讼程序之间的 关系。如果争端当事者一方可以请求发表 咨询意见,在法院的咨询意见对其有利时 就提起诉讼,使另一方成为被告,将使法 院处于十分为难的境地。为避免这些不便, 法院决定将诉讼管辖权局限于国家,咨询 管辖权局限于国际组织。
二、审理范围
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 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此法院有权 对种族灭绝罪(genocide )、战争罪(war crimes )、反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和侵略罪(aggression )进行审 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 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 况下才可介入。
经济及金融委员会(第二委员会),负责处理国际经济议 题。
社会、人道及文化委员会(第三委员会),负责处理关于 社会、人道主义等议题。
特殊政治及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负责处理裁 军及安全以外的政治问题,以及关于消除殖民主义的问题。
行政及预算委员会(第五委员会),负责处理行政以及预 算事务。
第六章 United Nation
一、联合国大会
组成与机构:六个主要委员会
职权:审议;讨论;建议
会议 常会
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权 受安理会职权制约
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
表决程序 简单多数
(一国一票 ) 2/3多数:重要问题
性质:世界议会
裁军及国际安全委员会(第一委员会),负责处理关于限 制及解除军备以及国际安全等议题。
(四)安理会改革方案
高级别名人小组方案 团结谋共识运动方案
15席 24席
新增理事 国无否决
15席 25席 权
四国联盟提案 非洲联盟方案
15席 25席 新增理
事国有
15席 26席 否决权
2005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
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职司委 员会(9)
区域委 员会(5)
常设委 员会(5)
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 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 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安理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 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 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 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法国政府对其公民实行外交保护,于1955年7月6日向国际 法院提起诉讼。
法国
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以及挪 威和法国分别于1946年12月16日和1949年3 月1日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任择性强制管辖 的声明,作为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当事国挪 威有管辖权的法律根据。
挪威
1949年3月1日法国政府声明:“在它与接受同样 义务的其他国家之间,即以义务对等为条件,根 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对在本 声明批准后涉及事实和情势之任何争端,除当事 国已经协议或可能协议诉诸其他和平解决方法之 外,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本声明不适用于 法国政府认为在本质上属于其国内管辖之事项。”
的当事国,如列支敦士登、圣马力诺等 (3)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表
示接受国际法院管辖
(1Hale Waihona Puke Baidu自愿协议管辖
当事国订立就特定争端同意接受国际法院 管辖的协议,使国际法院享有管辖权。如 德国和丹麦、德国和荷兰分别于1967年签订 两项特别协定把三国大陆架划界的争端提 交国际法院解决。
(2)协定管辖
对人管辖:国家
自愿协议管辖
诉讼管辖权
对事管辖 协定管辖 a 条约解释
任择性强制管辖 b 国际法任何问题 c 违反国际义务之事实 d 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
建议性
1、诉讼管辖权
法院只受理国家间的争端案件,下列国家 可成为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会员国 (2)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
一保留并将其适用于本案,因而国际法院
对本案无管辖权。挪威不应受比法国政府 作出的承诺更多的义务的约束。
国际法院
1957年7月6日,国际法院以12票对3票作出裁定:法院对法 国提交的该争端无管辖权。法院认为,它对本案的管辖权 取决于双方以相互为条件作出的声明。由于涉及两个单方 面的声明,因而只有在这两个声明一致给予法院管辖权的 范围内,法院才有管辖权。
6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
挪威 瑞典 缅甸 奥地利 秘鲁 埃及
7
科菲·安南
加纳
8
潘基文
韩国
任期 1946.2~1953.4 1953.4~1961.9 1961.11~1971.12 1972.1~1981.12 1982.1~1991.12 1992.1~1996.12
1997.1.1~2006.12.31 2007.1.1~2011.12.31
三、管辖权的行使
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灭绝种族罪、危害 人类罪和战争罪行使管辖权:
(一)缔约国向检察官提交。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 中非共和国)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
1946年12月16日挪威政府声明:“在它与接
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之间,即以义务对
等为条件,挪威政府接受《国际法院规约》 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强制管辖,无须特别协 定。本声明自1946年10月3日起生效,为期 10年。”
法国提交法院的争端处于国内法排他的管 辖范围之内,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6 条第2款规定的争端,根据法国的声明中的 保留,基于对等原则,挪威也可以援引这
为联合国服务而受伤害的赔偿案
1948年9月17日,联合国派往中东调停阿以冲突的 瑞典籍调解员贝纳多特和法国籍观察员塞洛在耶 路撒冷以色列控制区遭暗杀,以色列警方事先疏 于防范、事后行动迟缓而致使罪犯逃脱。联合国 拟根据国际法向其求偿,但其有无求偿能力是个 先决问题。为此,联合国大会于该年12月3日作出 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以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一、概论 根据联合国1998年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
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 正式成立的。同国际法院一样,它也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 司法机构,但是两者受理的案件不一样。 虽依联合国会员国通过的条约成立,但其独立于联合国体 制,主要处理个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责任。 联合国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中的两个国家:中国和美 国并未加入该规约。
方案和协调委员会(方案协调会),人类住区委员会, 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政府间机构协商委员会和能源 和自然资源促进发展委员会
涉及发展规划,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四、托管理事会 五、秘书处
□历任联合国秘书长
序号
姓名
国籍
1
特里格夫·赖伊
2
达格·哈马舍尔德
3
吴丹
4
库尔德·瓦尔德海姆
5
佩雷斯·德奎利亚尔
第一,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 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 否有能力对应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 国际求偿,以便联合国和被害人就其所受的损害 取得应有的赔偿? 第二,如果对上面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 的求偿与受害者本国的求偿应如何协调?
国际刑事法院(ICC)
法国将本质上属于其国内管辖的争议排除在国际法院的强 制管辖之外。根据对等原则,挪威政府有权为了自己的利 益而援引法国声明中的保留。
2、咨询管辖
是指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 性的意见。
有权提出咨询请求的主权:包括联合国的主要机关、辅助 机关以及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十八个专门机构等。
六、国际法院
(一)法院的组成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2人 为同一国籍。法官经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 理事会同时分别选举产生,在两处得绝对 多数票者当选。
我国先后有四人当选国际法院法官,他们 是徐谟、顾维钧、倪征噢和史久镛。
(二)法院的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1)自愿协议管辖 (2)协定管辖 (3)任择性强制管辖 2、咨询管辖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有效的双边条 约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明文 规定,同意把它们之间今后因条约所载事 项所发生的一切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伊朗人质案
1979年因伊朗扣押美国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作为 人质,美国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 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 事权利条约》等现行国际条约向国际法院起诉, 状告伊朗违反条约义务。
国际法院认定侵犯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 豁免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据此确立国际法院 的管辖权。
(3)任择性强制管辖
《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有关条约的解释、国际法 的任何问题、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赔偿的性质 及其范围等方面的法律争端,当事国可随时作出单独声明, 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发生的这些性质的争端, 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别订特别协议。所谓 “任择”,即当事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声明接受管辖。
事实上,接受任择条款的国家并不多。
1946年美国在接受任择性条款时做出保留, 经美国确定为主要属于美国国内管辖事项 的争端不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后因对尼 加拉瓜案中国际法院的态度不满,于1985年 撤销了对任择条款的接受。
挪威公债案
从1885年到1909年期间,挪威政府和两家挪威银行在外国 市场(包括法国市场)上发行了各种不同的公债。根据挪威 政府的规定,所有这些债券都包含一个黄金条款,即公债 本息到期时只能以黄金或可兑换为黄金的货币来支付。 1914年,挪威停止以黄金支付债款;1923年挪威制定一项 法律规定,以黄金表示的挪威公债,只能以挪威货币克朗 来折算偿还。
安理会如认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 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 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 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三)表决程序
1、程序事项:由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 2、非程序事项由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之9票通过,即
大国一致原则。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 不能通过。 3、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 :由包括常任理事在内 的可决票决定,任一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该事项即成为 实质事项 (双重否决权); 4、弃权票不是反对票,也不是同意票,弃权通常被排除 在总票数之外,因此就产生了所谓“弃权不妨碍通过”的 “惯例”。
法务委员会(第六委员会),负责讨论关于国际法的议题。
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的恢复问题
阿尔及利亚及阿尔巴尼亚等23个会员国提案: 要求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 合法权利。
美国:认为是“重要问题”,要求到会投 票的会员国2/3多数通过。所谓重要问题, 是指接纳新会员国,终止会员国的权利及 特权等问题。何为重要问题,以简单多数 决定。
大会对美国提案即是否重要问题进行表决。 应以到会并投票的会员国(129)过半数决 定。提案以59案赞成,55票反对,15票弃权 被否决。
阿尔巴尼亚等国的提案以76票赞成,35票反 对,18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顺利通过,从此中 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得到恢 复。
二、安理会
(一)组成:15国(中、俄、法、英、美)
专家小组
统计委员会,人口与发展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麻醉药品委员会(麻 委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科学和技术促 进发展委员会
非洲经济委员会(非洲经委会), 亚洲及太平洋经 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 欧洲经济委员会(欧 洲经委会),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拉加 经委会)和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西亚经社会)
军事参谋团
常设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 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
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
安理会附属机构
制裁委员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前南国际刑庭; 卢旺达国际刑庭;联合国赔偿委员会;联合国监 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
和平解决争端
(二)职权
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
第40条
第39条
基 础
第 41 条
第42条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理会在依第39条规定作成建议或 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 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
问题
为什么只有国际组织才可以提起咨询管辖?
将发表咨询意见的请求资格局限于国际组 织的原因在于咨询意见与诉讼程序之间的 关系。如果争端当事者一方可以请求发表 咨询意见,在法院的咨询意见对其有利时 就提起诉讼,使另一方成为被告,将使法 院处于十分为难的境地。为避免这些不便, 法院决定将诉讼管辖权局限于国家,咨询 管辖权局限于国际组织。
二、审理范围
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 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此法院有权 对种族灭绝罪(genocide )、战争罪(war crimes )、反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和侵略罪(aggression )进行审 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 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 况下才可介入。
经济及金融委员会(第二委员会),负责处理国际经济议 题。
社会、人道及文化委员会(第三委员会),负责处理关于 社会、人道主义等议题。
特殊政治及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负责处理裁 军及安全以外的政治问题,以及关于消除殖民主义的问题。
行政及预算委员会(第五委员会),负责处理行政以及预 算事务。
第六章 United Nation
一、联合国大会
组成与机构:六个主要委员会
职权:审议;讨论;建议
会议 常会
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权 受安理会职权制约
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
表决程序 简单多数
(一国一票 ) 2/3多数:重要问题
性质:世界议会
裁军及国际安全委员会(第一委员会),负责处理关于限 制及解除军备以及国际安全等议题。
(四)安理会改革方案
高级别名人小组方案 团结谋共识运动方案
15席 24席
新增理事 国无否决
15席 25席 权
四国联盟提案 非洲联盟方案
15席 25席 新增理
事国有
15席 26席 否决权
2005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
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职司委 员会(9)
区域委 员会(5)
常设委 员会(5)
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 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 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安理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 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 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 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法国政府对其公民实行外交保护,于1955年7月6日向国际 法院提起诉讼。
法国
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以及挪 威和法国分别于1946年12月16日和1949年3 月1日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任择性强制管辖 的声明,作为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当事国挪 威有管辖权的法律根据。
挪威
1949年3月1日法国政府声明:“在它与接受同样 义务的其他国家之间,即以义务对等为条件,根 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对在本 声明批准后涉及事实和情势之任何争端,除当事 国已经协议或可能协议诉诸其他和平解决方法之 外,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本声明不适用于 法国政府认为在本质上属于其国内管辖之事项。”
的当事国,如列支敦士登、圣马力诺等 (3)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表
示接受国际法院管辖
(1Hale Waihona Puke Baidu自愿协议管辖
当事国订立就特定争端同意接受国际法院 管辖的协议,使国际法院享有管辖权。如 德国和丹麦、德国和荷兰分别于1967年签订 两项特别协定把三国大陆架划界的争端提 交国际法院解决。
(2)协定管辖
对人管辖:国家
自愿协议管辖
诉讼管辖权
对事管辖 协定管辖 a 条约解释
任择性强制管辖 b 国际法任何问题 c 违反国际义务之事实 d 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
建议性
1、诉讼管辖权
法院只受理国家间的争端案件,下列国家 可成为诉讼当事国:
(1)联合国会员国 (2)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
一保留并将其适用于本案,因而国际法院
对本案无管辖权。挪威不应受比法国政府 作出的承诺更多的义务的约束。
国际法院
1957年7月6日,国际法院以12票对3票作出裁定:法院对法 国提交的该争端无管辖权。法院认为,它对本案的管辖权 取决于双方以相互为条件作出的声明。由于涉及两个单方 面的声明,因而只有在这两个声明一致给予法院管辖权的 范围内,法院才有管辖权。
6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
挪威 瑞典 缅甸 奥地利 秘鲁 埃及
7
科菲·安南
加纳
8
潘基文
韩国
任期 1946.2~1953.4 1953.4~1961.9 1961.11~1971.12 1972.1~1981.12 1982.1~1991.12 1992.1~1996.12
1997.1.1~2006.12.31 2007.1.1~2011.12.31
三、管辖权的行使
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灭绝种族罪、危害 人类罪和战争罪行使管辖权:
(一)缔约国向检察官提交。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 中非共和国)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
1946年12月16日挪威政府声明:“在它与接
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之间,即以义务对
等为条件,挪威政府接受《国际法院规约》 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强制管辖,无须特别协 定。本声明自1946年10月3日起生效,为期 10年。”
法国提交法院的争端处于国内法排他的管 辖范围之内,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6 条第2款规定的争端,根据法国的声明中的 保留,基于对等原则,挪威也可以援引这
为联合国服务而受伤害的赔偿案
1948年9月17日,联合国派往中东调停阿以冲突的 瑞典籍调解员贝纳多特和法国籍观察员塞洛在耶 路撒冷以色列控制区遭暗杀,以色列警方事先疏 于防范、事后行动迟缓而致使罪犯逃脱。联合国 拟根据国际法向其求偿,但其有无求偿能力是个 先决问题。为此,联合国大会于该年12月3日作出 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以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一、概论 根据联合国1998年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
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 正式成立的。同国际法院一样,它也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 司法机构,但是两者受理的案件不一样。 虽依联合国会员国通过的条约成立,但其独立于联合国体 制,主要处理个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责任。 联合国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中的两个国家:中国和美 国并未加入该规约。
方案和协调委员会(方案协调会),人类住区委员会, 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政府间机构协商委员会和能源 和自然资源促进发展委员会
涉及发展规划,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四、托管理事会 五、秘书处
□历任联合国秘书长
序号
姓名
国籍
1
特里格夫·赖伊
2
达格·哈马舍尔德
3
吴丹
4
库尔德·瓦尔德海姆
5
佩雷斯·德奎利亚尔
第一,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 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 否有能力对应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 国际求偿,以便联合国和被害人就其所受的损害 取得应有的赔偿? 第二,如果对上面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 的求偿与受害者本国的求偿应如何协调?
国际刑事法院(ICC)
法国将本质上属于其国内管辖的争议排除在国际法院的强 制管辖之外。根据对等原则,挪威政府有权为了自己的利 益而援引法国声明中的保留。
2、咨询管辖
是指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 性的意见。
有权提出咨询请求的主权:包括联合国的主要机关、辅助 机关以及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十八个专门机构等。
六、国际法院
(一)法院的组成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2人 为同一国籍。法官经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 理事会同时分别选举产生,在两处得绝对 多数票者当选。
我国先后有四人当选国际法院法官,他们 是徐谟、顾维钧、倪征噢和史久镛。
(二)法院的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1)自愿协议管辖 (2)协定管辖 (3)任择性强制管辖 2、咨询管辖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有效的双边条 约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明文 规定,同意把它们之间今后因条约所载事 项所发生的一切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伊朗人质案
1979年因伊朗扣押美国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作为 人质,美国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 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 事权利条约》等现行国际条约向国际法院起诉, 状告伊朗违反条约义务。
国际法院认定侵犯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 豁免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据此确立国际法院 的管辖权。
(3)任择性强制管辖
《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有关条约的解释、国际法 的任何问题、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赔偿的性质 及其范围等方面的法律争端,当事国可随时作出单独声明, 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发生的这些性质的争端, 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别订特别协议。所谓 “任择”,即当事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声明接受管辖。
事实上,接受任择条款的国家并不多。
1946年美国在接受任择性条款时做出保留, 经美国确定为主要属于美国国内管辖事项 的争端不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后因对尼 加拉瓜案中国际法院的态度不满,于1985年 撤销了对任择条款的接受。
挪威公债案
从1885年到1909年期间,挪威政府和两家挪威银行在外国 市场(包括法国市场)上发行了各种不同的公债。根据挪威 政府的规定,所有这些债券都包含一个黄金条款,即公债 本息到期时只能以黄金或可兑换为黄金的货币来支付。 1914年,挪威停止以黄金支付债款;1923年挪威制定一项 法律规定,以黄金表示的挪威公债,只能以挪威货币克朗 来折算偿还。
安理会如认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 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 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 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三)表决程序
1、程序事项:由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 2、非程序事项由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之9票通过,即
大国一致原则。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 不能通过。 3、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 :由包括常任理事在内 的可决票决定,任一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该事项即成为 实质事项 (双重否决权); 4、弃权票不是反对票,也不是同意票,弃权通常被排除 在总票数之外,因此就产生了所谓“弃权不妨碍通过”的 “惯例”。
法务委员会(第六委员会),负责讨论关于国际法的议题。
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的恢复问题
阿尔及利亚及阿尔巴尼亚等23个会员国提案: 要求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 合法权利。
美国:认为是“重要问题”,要求到会投 票的会员国2/3多数通过。所谓重要问题, 是指接纳新会员国,终止会员国的权利及 特权等问题。何为重要问题,以简单多数 决定。
大会对美国提案即是否重要问题进行表决。 应以到会并投票的会员国(129)过半数决 定。提案以59案赞成,55票反对,15票弃权 被否决。
阿尔巴尼亚等国的提案以76票赞成,35票反 对,18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顺利通过,从此中 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得到恢 复。
二、安理会
(一)组成:15国(中、俄、法、英、美)
专家小组
统计委员会,人口与发展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麻醉药品委员会(麻 委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科学和技术促 进发展委员会
非洲经济委员会(非洲经委会), 亚洲及太平洋经 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 欧洲经济委员会(欧 洲经委会),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拉加 经委会)和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西亚经社会)
军事参谋团
常设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 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
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
安理会附属机构
制裁委员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前南国际刑庭; 卢旺达国际刑庭;联合国赔偿委员会;联合国监 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
和平解决争端
(二)职权
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
第40条
第39条
基 础
第 41 条
第42条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理会在依第39条规定作成建议或 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 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