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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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变资本,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6〕9号)《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取得的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等(不含林地,林地流转由市林业局依据有关政策执行)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鉴证管理制度。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农村经营服务站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农村土
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人自主决定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土地流转收益。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性质及农业用途。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方式,也可依法探索土地信托、抵押担保等方式。
第七条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土地承包权随经营权一同发生转让和互换,当事人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八条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承包地经营权。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三章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转出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
(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承包方与受让方以转包、转让或出租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
(二)协商。流转双方就流转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流转。承包方可书面委托发包方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与受让方协商。
(三)审查。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转双方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受让方的审查,主要包括资质审查和项目审查两个方面。资质审查内容为:个人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资格、注册地、信誉、资金状况、技术水平、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等。项目审查内容为: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收益及经营风险等。
(四)签订合同。符合流转条件的,流转双方在当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当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一份。
(五)鉴证。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必须到承包方所在乡镇(街道)或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市、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建立流转台账。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流转外,原则上应在市、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下进行。
第十二条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收集发布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储备农村土地流转项目,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合同和鉴证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及其他须注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流转经营土地的,应在流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向转出方提出续期申请,经同意,重新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
转合同,并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流转期间,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实行分级管理。在同一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流转土地100亩(含100亩)以下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或跨乡镇(街道)流转的由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未进行鉴证备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进行抵押、担保和申请有关扶持(奖励)政策等。
第五章经营权证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流转土地100亩以上(连片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受让方凭相关材料可向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入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
(二)流转合同编号、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土地用途、权属性质;
(三)流入土地总面积、流入地块总数;
(四)流入地块详细情况(流出方、地块名、面积、四至等);
(五)设定他项权利摘要、权证变动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应提供农村土地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