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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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 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也能够是其它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活动。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流转当事人,是指承包方(以下简称“转出方”)和受让方(以下简称“转入方”)。

第六条转出方必须是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经农户书面委托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七条转入方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流转双方应当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土地资源,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三章流转方式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流转合同第十一条流转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流转合同应当明确流转土地的四至、界址、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流转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报经发包方同意,并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章流转权益保障第十五条流转双方应当遵守流转合同,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在流转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占用流转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如果自己已经承包了农村土地,但是因为某种原因不想再承包的,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双方需要签订流转合同。

流转需要有法律依据,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简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无偿或有偿地流转个人、家庭或经济组织的行为。

为了规范这一行为,成都市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

一、流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流转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流转主体以农民集体为主。

同时,个人、家庭和经济组织也可以作为流转主体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包经营能力;•参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理经营规模限制;•合法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正常经营状况。

二、流转方式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无偿流转和有偿流转两种。

无偿流转无偿流转是指流转双方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进行价款交付的流转方式。

无偿流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转让方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受让方以个人、家庭、集体或实施规模经营的企业和合作社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再次流转、转让、抵押、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再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统筹安排区域。

对于超出统筹安排区域的,必须经过所有权公有制单位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有偿流转有偿流转是指流转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中进行交易的流转方式,其具体交易标准由双方自行协商。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流转价格可以进行参考和咨询,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价格不得低于设定的最低转让标准;•价格不得高于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度平均租赁价格;•同一村庄、同一地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等条件下价格差异不应过大。

三、流转环节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环节包括流转方信息录入、流转合同签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等流程。

其中,流转方信息录入是指流转方应向承包地地权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流转方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流转合同签约是指流转双方在达成意向后,应当自行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流转合同,明确约定流转的具体事项和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0 号《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2月3日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将其承包享有的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在一定期限内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避免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工作。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已经成为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也能够解决土地减少、规模化经营、农民人口流动等问题。

为了更好的管理和规范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国家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定义和范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所有权人,依法将其土地经营权的使用、收益和转让等全部或部分权利,以出让、出租、合作、股份、入股等形式转让给其他农户、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行为。

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宅基地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分配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条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划转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2、转让、出租和入股的土地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体土地利用计划、农村宅基地政策等规定的土地,并符合土地类别、等级、用途等要求。

3、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

4、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合法使用土地。

三、土地流转的程序1、协商经营者和承包方应当根据土地的利用需求,进行协商,确定土地流转的面积、期限、质量、价格等事项,并签订书面协议,将约定内容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2、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签订协议后,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和公示,并按照申请人的需求,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服务。

3、审批土地流转涉及到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利益,需要依法进行审批。

如果需要审批,流转方应当依照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过合法审批后才可以进行土地流转。

4、抵押担保和质量保证如果经营者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土地流转方可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并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转让土地的质量和数量以及价格,并加入质量保证机制。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旨在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快速发展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农民权益、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流转概述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从农民手中转让给其他农民或农业经营主体的现象。

农村土地流转的实施可以使农民获得流转土地的租金收入,同时提高规模经营、专业化经营水平,推动农村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然而,农村土地流转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流转价格不公、农民土地权益难以保障等。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必要性1. 规范流转行为:制定管理办法可以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方式和条件,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防止乱象和不良竞争。

2. 保障农民权益: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作为转出方,其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障,管理办法可以明确相关规定,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流转的顺利进行。

3.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农村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的流入,提高农村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转出方资格要求: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为具有法定经营资格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具体要求包括相关许可证件的持有、注册登记、社员资格等。

2. 流转方式和条件:规定土地流转可以通过出租、承包、互换等形式进行,并明确了土地流转的条件,如承包期限、租金标准、农民福利保障等。

3. 流转程序和管理: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包括公示、竞价、签订合同等;加强流转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4. 增加补偿机制:保护转出方的利益,办法中可以规定流转过程中的补偿机制,如流转费用、务工安置等,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

贵阳市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

一、总则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主体
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具有经营能力的主体,均可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

三、流转范围
1. 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主体的,应当签订流转协议并向村委会备案;
2. 流转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果树、茶叶等种植业和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性土地。

四、流转管理
1. 流转双方应当遵守流转协议,保障双方权益;
2. 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3. 流转土地应当按照承包范围和用途合理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4. 流转土地经营权期满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清退。

五、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督促流转双方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并定期进行汇总报告。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至此终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_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_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受让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受让方(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种植大户、个人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使用高毒、长残效除草剂、杀虫剂等。

第七条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八条受让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受让方与出让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九条受让方将承包的土地以转包、转让、出租的方式进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出让方的同意。

第十条各村土地流转必须有村两委班子会议记录,在流转合同中必须有村书记、主任及会计三人的本人签字方可生效,并报镇党委、政府、农业中心备案留存。

第十一条各村土地流转须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备案一份;同时上报土地流转面积明细表以及承包费发放明细表,由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保存管理,上表作为享受一切优惠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村须将土地流转承包费收据复印件上报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各村须将开荒地、机动地、非农业税计税面积的土地流转收入全部存入前进财政所村集体收入专户中,并按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审批后,由前进镇村级支出专户支付使用。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治方案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治方案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治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书桌上,笔尖轻触着纸面,我的思绪随着笔尖舞动,开始构建这个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治的方案。

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日益凸显。

如何合理、有效地管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目标设定1.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2.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增加农民收入。

3.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现代化。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1)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

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

(2)制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明确流转程序、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等,确保流转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3)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监管。

对流转市场进行定期检查,防止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保障农民土地权益(1)明确土地流转收益分配。

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获得合理收益,防止流转收益被截留、克扣。

(2)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

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及时调解,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加强土地流转政策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土地流转政策,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参与度。

3.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1)引导土地流转向优势产业集中。

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给效益高、发展潜力大的农业企业或种植大户,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2)支持农民参与土地流转。

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分享产业发展红利。

(3)加强农业技术培训。

提高农民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为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四、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农民的需求。

2.制定方案。

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治方案。

3.宣传发动。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土地流转政策,提高农民的参与度。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变资本,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6〕9号)《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取得的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等(不含林地,林地流转由市林业局依据有关政策执行)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鉴证管理制度。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农村经营服务站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原则和方式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人自主决定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土地流转收益。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性质及农业用途。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方式,也可依法探索土地信托、抵押担保等方式。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业部 第47号令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 第47号令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公开、平等、有序、自愿的原则,确保流转过程公正透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流转方式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入股、合作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并经过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标的物应当明确,包括土地面积、地理位置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流转原则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流转过程公正透明。

(二)鼓励农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土地资源流动性。

(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四)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和方式应当公平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第四章流转程序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包括信息发布、申报登记、交易撮合、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农民依法享有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报登记后,有关单位应当进行交易撮合,配对合适的双方。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达成意向后,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双方留存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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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变资本,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6〕9号)《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取得的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等(不含林地,林地流转由市林业局依据有关政策执行)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鉴证管理制度。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农村经营服务站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原则和方式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人自主决定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土地流转收益。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性质及农业用途。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方式,也可依法探索土地信托、抵押担保等方式。

第七条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土地承包权随经营权一同发生转让和互换,当事人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八条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承包地经营权。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三章条件和程序第九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二)转出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四)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

承包方与受让方以转包、转让或出租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

(二)协商。

流转双方就流转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流转。

承包方可书面委托发包方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与受让方协商。

(三)审查。

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转双方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受让方的审查,主要包括资质审查和项目审查两个方面。

资质审查内容为:个人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资格、注册地、信誉、资金状况、技术水平、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等。

项目审查内容为: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收益及经营风险等。

(四)签订合同。

符合流转条件的,流转双方在当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当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一份。

(五)鉴证。

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必须到承包方所在乡镇(街道)或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市、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建立流转台账。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流转外,原则上应在市、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下进行。

第十二条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收集发布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储备农村土地流转项目,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合同和鉴证第十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及其他须注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流转经营土地的,应在流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向转出方提出续期申请,经同意,重新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流转期间,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实行分级管理。

在同一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流转土地100亩(含100亩)以下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或跨乡镇(街道)流转的由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

未进行鉴证备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进行抵押、担保和申请有关扶持(奖励)政策等。

第五章经营权证发放和管理第十七条流转土地100亩以上(连片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受让方凭相关材料可向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流入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二)流转合同编号、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土地用途、权属性质;(三)流入土地总面积、流入地块总数;(四)流入地块详细情况(流出方、地块名、面积、四至等);(五)设定他项权利摘要、权证变动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应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发申请、身份(或资质)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鉴证的流转合同、租金缴纳凭证、委托书以及原承包方和发包方书面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条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程序:①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承包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转双方的身份、流转真实性、流转地用途、经营情况、租金和风险保证金缴纳情况、受让方信誉等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③申请人持通过乡镇(街道)初审的申请材料向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复核;④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发放台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是用于抵押、担保、申请农业经营项目补贴及扶持等的必要条件,具体用途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因土地流转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导致受让方的土地经营权发生实际变更或丧失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持有方应主动向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变更或注销。

第六章风险防范第二十三条实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

从本办法下发之日开始,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100亩以上的受让方需向市或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缴纳不低于200元/亩的风险保障金。

原来未缴纳或2年以上(含2年)没有缴纳租金的,在2017年12月29日前补缴1年的租金作为风险保障金。

风险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管理,待合同履行到期后不计息返还本金。

第二十四条风险保障金可用于以下情况:(一)受让方违反合同规定,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严重破坏耕地地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从风险保障金中列支用于恢复耕地的相关费用;(二)受让方无法支付土地租金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使用风险保障金兑现农户租金,不足部分依法追缴到位。

对确因经营困难而无力继续经营的经营主体(受让方),在充分尊重流转土地农户意愿的前提下,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调土地流转双方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解除流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土地退回农户耕种。

第七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从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的实施、履约和经营情况等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章纠纷处理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实行属地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所在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员)或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纠纷仲裁,也可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已由市人民法院裁决的纠纷,不再进行仲裁。

附件:1.资兴市乡镇(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2.资兴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证申请审批表3.资兴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发放台账附件1资兴市_____乡镇(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附件2资兴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证申请审批表附件3资兴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发放台账续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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