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第三方运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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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新疆阿克苏地区环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经甲方、乙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运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运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套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简称CEMS系统),承接套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工作。
运营内容数量生产商型号
水质在线监控设施
COD在线分析仪氨氮在线分析仪
流量计
pH计
数据采集仪
其它水质在线分析仪
烟气在线监控设施
烟气在线分析仪烟气在线参数监测仪数据采集仪
其它气体在线分析仪
合同总价小写:大写:
备注
第二条、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套CEMS系统运维费用,每套
元/年,支付套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运维费用,每套元/年。运维费用总额:
元/年(大写)。
2、采取运维费用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地方环保部门按照该设施数据的有效性程度申请财政补助,以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贴,最高比例为50%。
3、运营费用支付方式:甲方(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①
②
③无
乙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阿克苏支行东大街营业部
单位名称:新疆阿克苏地区环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帐号:369400315488091001
行号:104891001013
第三条、运营标准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2007)
2、《化学需氧量COD 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
3、《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4、《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HJ/T76-2001)
5、《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6、《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条、甲方责任
1、系统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的正式验收。
2、负责协调提供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的现场条件,如独立规范的仪器房、系统接地、冷暖空调(甲方负责维护和维修)、安全稳定的电源、便利的供水等。
3、对验收后的自动监控系统不做任何实质性改动(拆除、闲置、更换等),若有特殊原因需改动必须报经环保部门同意并备案,同时书面通知乙方。
4、免费提供系统设备运行的水电,并对间断供水供电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乙方,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5、负责协调自动监控设备及附属设施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6、甲方应支付乙方运营维护工作范围以外相应的技改设备更换费用。承担单价超过贰仟元整的设备更新部件费用。
7、按规定时间向乙方缴纳足额第三方运营费。
8、甲方为乙方的运营维护提供出入厂区等基本条件。
9、在设备异常运行而运营方不在现场时,用户有义务及时提示或告知乙方此情况,便于乙方及时处理问题,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运营内容及乙方责任
1、负责建立完善的岗位职责、设备维护维修规程等。
2、负责建立齐全的设备档案,建立设备维护、维修记录等技术资料。
3、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校验、检修,并接受运营管理考核。
4、如甲方拖欠运营费一个月,乙方有权中止运营活动,不承担此期间的运营责任。
5、运营内容见附件1:《专业运营服务内容》。
第六条、在线监控设施的移交确认
为了保证在线监控设施移交的有效性,甲乙双方根据双方技术人员共同签字的现场确认单(见附件2、附件3),为正式移交依据。
第七条、不可抗力
若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火灾等)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目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保密
除以下情况外,委托方和运营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合同和工程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必须保密,保密期至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十年:
1、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合同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为履行一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九条、未尽事宜及争议解决
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如有变更,须由双方就变更条款签订补充协议,未变更条款照原合同执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能及时付款或未能提供运营条件,所造成的设备运转不正常等情况,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如乙方未能保证数据的有效性,造成的环保局的超标罚款,由乙方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
附件1:《专业运营服务内容》;
附件2:《CEMS系统核查确认单》、《CEMS系统硬件设备类移交单》;
附件3:《水质在线监控系统核查确认单》、《水质在线监控系统硬件设备类移交单》。
第十四条、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