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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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功能区划

声环境功能区划

《声环境功能区划》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以下四类:1、住宅区:以居民住宅、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主的区域,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2类标准。

2、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指同时包括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的区域,该类区域的噪声标准应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2类标准基础上提高5分贝,但不得超过相邻区域标准值15分贝。

3、工业区:指以工厂生产为主的区域,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1类标准。

4、特殊功能区:指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布局的区域,如对外交通枢纽、港口、铁路编组站、飞机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重要的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其噪声标准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1993),“声环境功能区”是指根据区域声环境保护目标所划定的、供人们在声环境方面进行活动的一定区域。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以下四类:1、住宅区:以居民住宅、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主的区域,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2类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发布时间:2002年05月30日信息来源:环境保护局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2、引用标准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J13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2525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3、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划。

5、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 以城市规划为指志,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 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 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6.1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为了改善中心城区的声环境,我们制定了最新的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

该方案旨在减少噪音污染,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下面是该方案的具体内容:1.确定不同类型的声环境功能区:我们将中心城区划分为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和交通区四个声环境功能区。

每个区域将有不同的声环境标准和管理措施。

2.商业区:商业区主要集中了商店、餐馆、咖啡馆等商业场所。

为了提供一个安静的购物环境,我们将设置严格的噪音限制标准。

商业区内的商家需要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时遵守相关的噪音控制规定。

此外,我们还将推广使用静音设备和材料,减少商业区产生的噪音。

3.居住区:居住区是人们居住和休息的地方。

为了保证居民的安宁,我们将设置更加严格的噪音限制标准。

所有居住区内的建筑和居民需严格遵守这些标准。

政府将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在建造住宅时采用隔音材料和设备,以减少噪音对居民的影响。

4.工业区:工业区是工厂和制造业企业的聚集地。

为了保护工人的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将对噪音进行严格的管理。

工业区内的企业需要按照噪音污染控制标准购买和使用噪音控制设备。

政府将加强对工业区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规定操作,减少噪音污染。

5.交通区:交通区包括道路、高速公路、铁路和机场等交通干线。

为了减少交通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干扰,我们将进行交通流量的优化和道路的改造。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车辆的噪音排放管理,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少尾气排放和发动机噪音。

除了以上的功能区调整,我们还将采取以下措施提升中心城区的声环境: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教育培训,提高居民和企业对噪音污染的认识,增强环保意识,共同参与保护声环境的行动。

2.增加绿化覆盖率:加大中心城区的绿化建设力度,增加植被覆盖率,吸收噪音,改善声环境。

3.建设静区和公共休闲区: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静区和公共休闲区,为居民提供安静休闲的场所,增加城市的文化氛围。

4.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噪音污染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度,严惩违规行为,确保声环境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31•【字号】津政办发[1989]55号•【施行日期】198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1989年8月31日津政办发〔1989〕55号)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为适应海洋开发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海洋环境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海洋环境质量,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根据我市几年来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实际情况,一九八三年四月三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分类管理的海区划分方案(试行)》作如下调整和补充:一、调整海区的范围:(一)大沽口三类水质海区。

该区南起塘沽盐场一分场的A1点,北至三分场的D1点,平行航道向海伸延,与防波堤东端平行于经度线的线交叉所围成的海域,即A1、E、F、D1围成的海域为三类水质海区。

A1、E、F、D1四点的坐标分别为:A1(38°54′30″N,117°40′30″E)E(38°54′00″N,117°50′00″E)F(39°00′30″N,117°50′00″E)D1(39°01′00″N,117°45′00″E)(二)大沽口外二类水质海区。

该区西起E点及F点,即作A1E和D1F的延长线,交于锚地东界的B1点和C1点,EB1C1F围成的海域即为二类水质海区。

B1,C1两点的坐标分别为:B1(38°53′24″N,118°05′30″E)C1(38°59′10″N,118°06′30″E)(三)海域石油勘探开发区。

《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整板式

《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整板式

1.2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址()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解读 《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解读 《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这次新标准专门加入频率噪声的指标,是因为现在生活噪声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是低频噪声。我们正常交谈是借助空气传声,而在建筑物中更多的是固体传声。比如高层建筑的供水系统,水泵一旦工作就会产生噪声和震动,通过楼的结构,如地板、墙体等向四周传播。这种结构噪声低频丰富,传播距离远,影响范围大,而且相对控制难度大,往往造成室内监测的A声级噪声并不高,但是住户却感觉很不舒服。国内外的环境噪声标准评价量大都是A声级,而单纯用A声级来评价低频成分丰富的噪声,其结果往往与人们的主观感觉相差较大。因此,对于低频噪声有必要从频率角度来考虑制订限值标准。
《标准》并且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对于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标准》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一是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二是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三是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四是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五是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这两项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此次是第二次修订。《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原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此次为第一次修订。
而此次专门针对生活噪声制订了相应的标准,则是因为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随着住房的商品化,公众也要求所购住房物有所值。而生活噪声离人们太近了,躲也躲不开,所以,以前并不是很受重视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了。噪声大了,公众就有意见,就要投诉。调查显示,在所有环境投诉中,不管大城市还是小城市,噪声污染投诉在环境投诉中所占比例都是最高的,而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又是所有噪声污染投诉中比例最高的。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是指将城市、乡镇、社区等区域根据其声音特征和功能需求划分为不同的声环境功能区,并制定适当的管理措施,以达到合理利用和保护声环境资源的目的。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调整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从城市、乡镇和社区三个层面,分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

首先,对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调整。

城市是人们生活、工作、娱乐的重要场所,其声环境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

当前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主要以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和公共服务区为主,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商业区和工业区来说,由于其经济活动的特殊性,噪声污染比较严重,需要加强管理措施和限制条件。

其次,由于城市的蔓延扩张,一些原本属于农村的区域被划归到城市的范围之内,但声环境的功能区划分还没有相应调整,导致一些农村环境仍然受到了城市区域的影响。

因此,需要对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议将商业区和工业区划分为特殊声环境功能区,加强管理和限制条件;同时,对于农村环境,可以划分为城市辐射区和农村居住区两个功能区,以更好地保护农村的声环境资源。

其次,对于乡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调整。

乡镇是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乡村居民生活的主要场所。

由于乡镇的发展水平和人口密度不同,声环境的特点和需求也各不相同,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目前乡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主要以居住区和耕地为主,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一些乡镇的发展和城镇的延伸,居住区离工业区、商业区较近,容易受到噪声污染的影响。

其次,在乡镇中,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发展也会对声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需要进行合理的划分和管理。

因此,建议将乡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为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农田区和养殖区。

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保护乡镇居民的声环境权益。

最后,对于社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调整。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 号)《2008-2010 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三、区域划分原则(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 ,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 1 类功能片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 2 类功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 4 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

交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站地区(0.29km2)套划为 4 类功能片区。

(六)、铁路既有线及铁路管辖范围区域以铁路部门确定为准。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2008-2010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三、区域划分原则(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1类功能片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2类功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4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

交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站地区(0.29km2)套划为4类功能片区。

(六)、铁路既有线及铁路管辖范围区域以铁路部门确定为准。

其与相邻功能片区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总则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x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则(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5km²。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一)本方案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其中,城市规划区为惠城区(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惠阳区(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672.3平方公里。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五)《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六)《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七)《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八)《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九)《xx市综合运输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十)《xx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20年)》;(十一)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最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最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为加强X区环境噪声管理,提高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结合《X城乡总体规划修编(X-X)》和用地开发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X办大气函〔X〕170X号);(五)《关于加快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暨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函》(X环大气函〔X〕6X号)。

二、划分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X区全域范围,包括X区下辖的3个街道和2个镇,区划面积135平方公里。

三、区划期限区划期限为X年。

四、划分类别及标准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X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X区没有占地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康复疗养区域,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最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最新)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为加强X区环境噪声管理,提高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结合《X城乡总体规划修编(X-X)》和用地开发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X);(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X办大气函〔X〕170X号);(五)《关于加快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暨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函》(X环大气函〔X〕6X号)。

二、划分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X区全域范围,包括X区下辖的3个街道和2个镇,区划面积135平方公里。

三、区划期限区划期限为X年。

四、划分类别及标准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X),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X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X区没有占地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康复疗养区域,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规划方案(2024年版)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规划方案(2024年版)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规划方案(2024年版)亲爱的城市规划者们,幼儿工作者们,以及关心幼儿成长和城市环境的每一位朋友,大家好!我们需要明确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居住区、文教区、商业区、工业区和交通区。

在本次的调整与规划中,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居住区和文教区,因为这两个区域是幼儿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

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调整与规划内容。

1.居住区:在居住区,我们需要控制噪声污染,确保幼儿有一个安静的睡眠环境。

为此,我们建议在居住区内禁止大声喧哗,限制夜间施工,以及加强住宅隔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同时,我们鼓励居民种植绿化植物,以起到一定的吸音降噪作用。

2.文教区:文教区是幼儿学习和活动的主要场所,我们需要为幼儿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学习环境。

在文教区,我们建议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禁止噪声扰民的行为,同时加强学校的隔音措施。

我们还建议在文教区内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噪声水平,确保噪声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谢谢大家!在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规划方案(2024年版)中,我们关注的是居住区和文教区,因为这两个区域是幼儿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

我们需要控制噪声污染,确保幼儿有一个安静的睡眠环境。

限制大声喧哗、夜间施工,加强住宅隔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种植绿化植物吸音降噪。

在文教区,我们需要为幼儿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学习环境。

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禁止噪声扰民的行为,加强学校的隔音措施。

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噪声水平。

为了加强声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和监督,我们建议成立专门的声环境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指导声环境功能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定期对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城市的生活更加美好!。

总站物字【2010】241号 关于发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

总站物字【2010】241号 关于发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等级划分
一级 ≤50.0 ≤ 40.0 二级 50.1~55.0 40.1~45.0 三级 55.1~60.0 45.1~50.0 四级
单位: dB ( A )
五级 > 65.0 > 55.0
60.1~65.0 50.1~55.0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 、 “较好” 、 “一般” 、 “较差”和“差” 。 4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4.1 道路交通监测的目的 反映道路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强度;分析道路交通噪声声级与车流量、路况等关系 及变化规律;分析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4.2 道路交通监测的点位设置 选点原则: ( 1 )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交通噪声排 放特征。 ( 2 )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交通类型、交通流量、机动车行驶速度、路面 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3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特大城市≥ 100 个;大城市≥ 80 个;中等城 市≥ 50 个;小城市≥ 20 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 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 50m ,路段不足 100m 的选路段 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 处,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 1.2 — 6.0m。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 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 2 规定的内容。 4.3 道路交通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昼间监测每年 1 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 常工作时段。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级别按表 2 进行评价。
表2
等级 昼间平均等效声级 夜间平均等效声级 一级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划分

声环境质量标准(最新编写-修订版)

声环境质量标准(最新编写-修订版)

声环境质量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T 15173 声校准器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BG/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A声级讲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 A表示,单位dB(A)3.2等效连续A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 aeq,T表示(简写为:L eq),单位dB(A)。

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 d表示,单位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 n表示,单位dB(A)。

3.4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根据《中华人民其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

声环境功能分区

声环境功能分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市环保局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学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一)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域内的声学环境。

(二)大工业区和区级工业经济开发区中生活小区的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汉市创建山水园林城市规划》(二)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三、名词术语(一)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

X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目录一、前言 (1)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1)(一)法律依据 (1)(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三)相关规划 (2)(四)其他 (2)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域及执行标准 (2)(一)各类标准适用区域说明 (2)(二)各类标准适用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5)四、生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6)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的范围与年限 (7)(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 (7)(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年限 (7)六、基础资料分析结论 (7)(一)土地利用情况 (7)(二)2020年噪声监测情况分析 (9)七、各类标准适用区划分调整说明 (13)(一)关于0类区的划分 (13)(二)关于1类区的划分 (13)(三)关于2类区的划分 (13)(四)关于3类区的划分 (13)(五)关于4类区的划分 (15)八、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16)九、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面积统计 (24)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24)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改善和巩固我区声环境质量,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对XXX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分调整。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3.《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7.《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三)相关规划1.《XXX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 3 -2.《XXX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3.《XXX高快速路网规划》(2021—2035年)4.《XXX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5.《XXX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征求意见稿)(四)其他XXX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及XXX各镇(街道)现状主、次干路名称及里程清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2.02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78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护环境,指导、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现批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2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1991〕5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91.12.02【实施日期】1991.1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2001年发布的《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1991年12月2日津政办发〔199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在我市适用区域提出如下划分方案:一、划分依据与原则。

本方案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及有关部门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法的意见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经过对市区自然环境、城市布局、结构特征及噪声污染现状的科学监测拟订,目的在于确定市内建成区各区域的声环境主导功能,按照国家对噪声的限值规定,不断提高噪声防治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环境保护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类。

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居民文教区、一类混合区、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工业集中区五类。

居民文教区系指居民和文教、机关区域;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的区域;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的区域;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区域;工业集中区是指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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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
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修订
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
《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2008-2010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
三、区域划分原则
(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1类功能片区标准
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2类功
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4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


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
执行。

天津站地区(0.29km2)套划为4类功能片区。

(六)、铁路既有线及铁路管辖范围区域以铁路部门确定为准。

其与相邻功能片区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
行。

(七)、机场周围飞机噪声影响区域按照《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天津滨海国际
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监测及预
测结果进行划分。

(八)、如出现相邻不同类型功能片区之间噪声污染事件,按高级别类型功能区标准执行。

(九)、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按批准日期开始,有效期为5年。

在此期间如果有区域(包括交通干线)扩大、
增加的管理需求,由区、县环保部门上报,市环境保护
局批准执行。

原则上本文涉及的区域划分类型不得更改。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行政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各行政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
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机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五)、各级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文化
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附加说明
(一)、本区域划分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
整》2004版废止。

(二)、本区域划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区域划分调整结果
(一)2009年全市噪声区域划分概况
本次区域划分总面积为1417.4 Km2(包括天津站及机场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12%。

相比2004年区域划分面积的773.69 Km2,增加643.91 Km2。

区域划分状况见表1,各行政区噪声区域划分详见附表
表1 2009年全市噪声区划状况统计
以实际合计为准;
注2:未计算天津站地区(0.29 Km2)、滨海机场(24.2 Km2)、及其他区县定性划分的区域面积;
注3:面积中均包含4类功能区面积,据估算4类面积约占总面积10—15%。

(二)2009年全市交通干线的确定
按照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交通干线的定义,以各区、县相关部门的确定为准,在全市范围内共确定总长为2600Km, 1165条交通干线。

填补了过去功能片区划分未对交通干线认定工作
的空白。

详见附表
附表1—各行政区噪声区域划分和平区噪声区划
河东区噪声区划
南开区噪声区划
河西区噪声区划
河北区噪声区划
红桥区噪声区划
东丽区噪声区划
西青区噪声区划
塘沽区噪声区划
大港区噪声区划分
天津港保税区噪声区划
东疆港噪声区划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周围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
武清区噪声区划
宝坻区噪声区划
宁河县噪声区划
静海县噪声区划
蓟县噪声区划
附表2—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和平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南开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河西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河东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河北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红桥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北辰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东丽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西青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津南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塘沽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大港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汉沽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开发区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保税区—天津港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保税区—空港道路交通干线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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