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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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关于印发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87关于印发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5篇)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5篇)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____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六、锅炉拟停用____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____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____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____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为了提高压力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本规则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订。

本规则适用于压力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液化气体罐车和超高压。

压力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在压力使用登记中,应当遵循一般要求。

第二章新压力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的使用登记应当在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进行。

使用单位应当向监察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2.压力的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3.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4.压力的使用登记申请表。

第六条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对新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应当发放使用证。

为了对新压力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以及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

同时,还需提交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和使用登记申请表。

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新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第七条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应当在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进行。

使用单位应当向监察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2.压力的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3.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4.压力的使用登记申请表;5.压力的上次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

第八条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对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应当发放使用证。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背景为了保障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避免事故发生,有必要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登记管理,包括使用单位的登记和用户的资质认证。

管理要求1.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机构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2.使用单位需要提供以下信息进行登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参数和压力等级;–安装地点和使用单位的名称;–检验报告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认证。

3.使用单位需要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查,检查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果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相应的维修和改造。

5.锅炉压力容器的用户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认证,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和维护,禁止擅自改动和维修。

6.锅炉压力容器的用户需要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安全使用知识和应急处置程序。

7.对于未进行登记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直至达到合法合规的标准。

使用登记流程1.提交申请:使用单位需要向当地安全监管机构提交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件。

2.审核资料:安全监管机构将审核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3.现场检查:安全监管机构会对使用单位和锅炉压力容器的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容器的安全性和符合标准。

4.缴纳费用:使用单位需要在审核通过后缴纳相应的登记管理费用。

5.颁发证书:安全监管机构将在审核通过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书,标识容器的使用单位和压力等级等信息,并载明证书的有效期限。

结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本办法的落实,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一、管理目的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此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装和使用压力容器的各类企业单位及个人。

三、使用登记管理1. 使用单位、使用人对压力容器进行登记,确保每一台压力容器都能进行统一的管理,登记内容如下:•压力容器名称、型号、规格、有效容积(或几何容积)、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安全阀口径和额定排放压力、制造单位、制造年代、制造编号,以及所在位置、用途等情况;•检验日期、检验周期、检验单位和检验结论等情况,将检验报告及时录入到压力容器档案中;•检修维护情况和保养记录。

2. 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压力容器的外观是否干净、是否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关键部位(如安全阀)是否正常,安全阀喷口不能被堵塞或者破裂;•过量压力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是否完好;•刻度尺的清晰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检验和维护的内容和周期应以数据、结论报告作为凭证,在保养记录薄中详细记录。

4. 压力容器进行维修时,需要停止使用,并停止与其相关的其他压力系统。

维修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检修工具,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在完成维修和检查后,进行多项试验和检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四、管理要求1. 设备的使用登记和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必须到位,具有完整的资料,确保使用设备的合法性及其安全性。

2. 压力容器必须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在使用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 通过加强安全防护和完善管理制度对压力容器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避免不利影响的发生,保障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

4. 以质量为核心,加强过程监控和管理,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5.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压力容器需要进行废除,则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废除、报废,并对废除后的压力容器进行相关的管理和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定

锅炉使用登记办理要求一、锅炉注册登记:《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注册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注:其中2、3、4、6、8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

另需提供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证件原件,作为核对材料进行核实。

D级汽水两用锅炉,仅需要提供1、2、3、4项规定的资料。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需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水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锅炉改造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

锅炉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斯的《使用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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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XXXX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二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报废时,用户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张贴暂停登记程序流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布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方便用户查询和理解。

有资质的登记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申报,方便单位使用,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查、登记和变更工作,减少用户单位往返的次数,不得刁难用户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推迟运营。

如果一次注册的数量很大,注册机构可以在用户单位所在地办理注册和认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卡归档保存,并及时将登记卡、注册码、使用登记证号码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证书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县级质量监督部门。

县级质监部门收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对新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进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上级登记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下级登记机关的登记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进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设备检验合格后,在使用登记证上标注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和下次检验日期。

对于不合格的设备,检验机构应及时通知登记机关。

第三十五条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后,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说明》的规定确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见附件6)。

安全状态等级为4级的固定压力容器一般不得使用。

使用单位不能立即更换或者修理的,应当持定期检验报告、安全等级证书和使用登记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监测使用。

许可监测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使用登记证上注明“临时监测使用”字样和期限,并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安全等级为4级或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解体后应予以取消和报废。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1]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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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实行统一的纸质和电子媒体的方式,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应当遵循“谁制造、谁使用”的原则,具体原则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应当以安全为基础,提高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水平,确保国家人民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等单位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实施登记管理。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设计、制造完成后,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使用登记。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使用登记。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获得制造单位提供的使用登记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否则将取消使用登记资格。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三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对违反《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第七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件4);(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五)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 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23)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23)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23)锅炉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备,其安全使用对于保障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效率,制定一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依据2023年的情况,提出一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企事业单位。

二、登记管理1.所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并申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

登记内容包括容器的基本信息、使用单位的信息、容器的安全技术参数等。

2.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3.使用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制定详细的使用规程,并向管理部门备案,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技能和操作证书。

三、检验和评估1.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定期的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检验周期根据容器的使用情况和制造材料的不同而定,一般不超过3年。

2.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负责定期的检验和评估工作。

3.检验结果必须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备案,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四、维护和保养1.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设备生产厂商的要求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

维护和保养工作包括定期的清洁、润滑和更换易损件等。

2.维护和保养记录必须详细、真实,并向管理部门提供备案。

五、事故应急处理1.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必须向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监督和管理1.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由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的部门负责,该部门必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单位的合规性。

2.发现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旨在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登记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三、登记管理机构1. 设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能够确保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全程监管。

四、登记申请1.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前应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申请。

2. 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安全措施等相关资料。

五、登记审批1.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和评估,对符合安全要求的申请进行审批。

2. 审批结果应在申请提交后的一定时间内给予反馈,审批结果有限期,逾期未使用的申请将失效。

六、使用登记期限1.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期限一般为一年,逾期需重新进行登记。

2. 锅炉压力容器经过一次性登记后,不得超时使用,超时使用需要重新进行登记。

七、监督检查1.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已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2. 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观检查、安全阀的调整和检测、水质的监测等项目。

八、违规处理1. 对未经登记擅自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由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重大违规行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使用登记,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九、宣传教育1.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应急处理能力。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于实施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行为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各类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登记管理原则: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第二章登记主体第四条登记主体: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个人是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主体。

第五条登记义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锅炉压力容器时,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六条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机构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登记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个人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或单位的基本信息,并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登记材料: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三)颁发登记证书:审核通过后,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颁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证书内容:锅炉压力容器登记证书应当包括登记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锅炉压力容器的品种、型号、制造单位、安装地点、使用单位等信息。

第四章登记管理第九条登记公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书应当在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信息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的查询系统查询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变更管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延续管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个人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当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登记。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一、概述压力容器是特种设备的一种,其安全使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我国实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是指对压力容器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发放使用登记证,并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

二、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

三、登记范围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1.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2.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四、登记程序1. 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等。

2. 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使用登记证。

3.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保存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等资料。

4. 使用登记证应当悬挂在压力容器上,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监督管理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2.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3.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4.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并办理变更登记。

5. 使用单位拟停用压力容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

六、法律责任1. 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或未领取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一定的罚款。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拟停用 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十八条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悬挂或者固定的除外),并在锅炉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现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请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本规则不适用于各类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在明显部位上悬挂《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略)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向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1.劳动部门认真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略)的规定,核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略)的要求,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1.引言锅炉压力容器是制造厂商根据国家标准所制造的生产设备。

在工业生产中广泛应用的压力容器,如锅炉和与锅炉相关的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罐和气体储罐等。

然而,由于锅炉压力容器具有高温、高压和腐蚀等特殊工作环境,存在使用安全风险。

故需要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登记管理,以保障人力和财产的安全。

为了更好地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了解锅炉压力容器的基本情况,本文将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概述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制定的。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使用安全性能和生产效率。

3.适用范围该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压力容器的生产现场和工业领域,包括化工、石油、化肥、冶金、建筑、轻工等行业中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

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流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应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设立跟踪档案,记录锅炉压力容器的基本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状态;•进行检验和测试,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是否符合使用标准和规范;•对验收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登记注册。

5.基本信息登记1.锅炉压力容器的基本情况登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记录以下信息:•锅炉压力容器的编号;•厂家、型号以及额定压力和容积;•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范围和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的主要零部件的制造材料以及生产日期;•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验收记录和维护等情况;•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参数和备件清单;•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试验和维保的证书、合格证等。

2.锅炉压力容器的工作记录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过程中,也应记录以下信息:•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记录;•遇到的问题及及时处理方法;•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加压记录和热处理记录;•监测记录和温度、压力及的状态记录。

6.检查和维护每年应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检查各个部位的连接情况;•检查阀门及管道的密封性;•检查腐蚀及磨损情况;•排查及时处理已存在或潜在的隐患。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使用和管理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严格执行。

第四条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落实和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制度进行,分为三级管理。

第七条一级锅炉压力容器,指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容积大于30m³、设计压力大于0.1MPa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八条二级锅炉压力容器,指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容积小于30m³、但工作压力高于0.1MPa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九条三级锅炉压力容器,指容积小于30L、工作压力小于0.1MPa,且设计压力小于0.15MPa的小型锅炉压力容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登记申请: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市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二)审核审批:市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批。

(三)发放登记证书:审核通过后,市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发放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单位名称、住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名称、型号、厂家及出厂编号;(三)设计压力、工作压力;(四)容积、材质;(五)注册代码;(六)使用地点;(七)使用登记证书编号;(八)发证日期;(九)有效期。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书,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年度复查。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市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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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登记办理要求一、锅炉注册登记:《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注册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注:其中2、3、4、6、8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

另需提供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证件原件,作为核对材料进行核实。

D级汽水两用锅炉,仅需要提供1、2、3、4项规定的资料。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需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的水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锅炉改造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

锅炉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斯的《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停用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用锅炉的停炉保养工作。

在封存后3 0日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锅炉移装: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移装时应当按照锅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

移装时应当按照锅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五、锅炉变更单位:锅炉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1、锅炉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按照第四项的第1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按照第四项的第2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六、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七、超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锅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锅炉继续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以及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允许继续使用的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不允许变更登记的锅炉:(一)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二)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三)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四)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五)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

其中(五)项在通过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九、锅炉报废: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理要求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4.《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5.《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4-2015);6.《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二、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三)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四)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五)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六)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七)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八)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用。

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没有规定提供产品数据表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表b的格式,制定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四、办理时限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一)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二)对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需要对压力容器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

五、信息化管理准予登记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将压力容器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登记机关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同时激活记录制造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 卡”。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签署意见、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

采用信息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

六、变更登记压力容器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压力容器变更登记时,如果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

压力容器申重变更登记,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一)改造压力容器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二)长期停用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 日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三)移装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压力容器,移装后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变更使用单位1、原使用单位的要求压力容器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资料全部移交压力容器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2、新使用单位的要求压力容器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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