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尽职调查和法律意见书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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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2016年2⽉5⽇,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进⼀步规范私募基⾦管理⼈登记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管理⼈的机构在发⽣重⼤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 | 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公告》中指出,私募基⾦管理⼈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变更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等重⼤事项或中基协审慎认定的其他重⼤事项的变更。

截⽌⽬前,私募基⾦管理⼈在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重⼤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管理⼈在变更主体资格相关内容(例如⼯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出资⼈、⾼级管理⼈员、基⾦托管⼈等重⼤事项时,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1、私募基⾦管理⼈⾸先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基协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相关事项变更。

例如,合法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表决⽅式合法有效、签署相关法律⽂件等等。

2、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结果应当向⼯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商变更登记,并应当已经获得⼯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3、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合同、基⾦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站公告、邮寄送达《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通知书》等⽅式。

4、私募基⾦管理⼈应当聘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任何保留意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尽职调查报告与法律意见书(转)

尽职调查报告与法律意见书(转)

尽职调查报告与法律意见书(转)(转本文,不代表本人完全赞同作者的观点,仅表示该文具有交流意义)从事非诉法律业务的律师经常会写两个法律文件,一个是法律意见书、一个是尽职调查报告。

但是在法律实务中如何使用这两份文件,这两份文件应当分别具备什么样的内容,在我省的法律界对此并没有一个合理的、正确的认识。

因为笔者在工作中就经常会遇到将两份文件的内容混淆的情况。

在本文中,笔者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对两份法律文件应当分别具有什么样的内容进行研究,得出了一些结论,在此与律师界的同事共享。

一、目前在实务中使用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时出现的问题在现实中,经常将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具备的内容混淆。

因为对这两份文件应当具备的内容没有清晰、科学的认识,所以在使用中律师会经常产生这样的困惑——即在一个项目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究竟应当如何安排这两份文件应当具有的不同内容;这就导致在实际写作法律意见书时大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经常很不科学地处理这个问题。

现实中写作法律意见书,经常是“盖棺定论”式的,即当整个商业行为所涉法律行为完成后,由律师出具这份文件,在文件中律师把实施的法律行为所涉的各个关键环节的合法性程式性地、八股文式地做一罗列和陈述:通常是主体合法性问题、主体的决策程序合法性问题、拟实施行为及行为方式的合法性问题、是否进行了审批的问题等;最后得出一结论说,该商业行为所涉各法律行为均合法有效。

这种方法写作的法律意见书,其中并没有对客户关心的个性化问题(不同的案例会有不同的问题)进行论述的内容。

这一类的法律意见书似乎是给对该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审查义务的人看的,而不是给将实施这些法律行为的人看的。

而与拟实施的商业行为有关的很多具有个性化的实质性问题,比如客户拟实施的商业行为有哪些违反了现行的法律;将来可能出现哪些风险;应当采取哪些防范措施等实质性内容在实践中都归结到了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中。

其实,以上所述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也是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方式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协会反馈问题及整改应对方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协会反馈问题及整改应对方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协会反馈问题及整改应对方案汇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李超整理,李春谊指导感谢中咨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对本文的贡献:詹敏、彭亚峰、王伟、刘文娟、蔡静、陈新庚、李国宏、冯鹏飞、杜景良2016年可以说是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自律规则,不断加强对私募机构的监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律师法律意见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的必要法律文件。

尽管该项法律业务开始时间不长,但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截止协会规定的8月1日期限内,中咨所已助力20多家私募机构成功实现了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备案。

中咨所已形成了统一规范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尽职调查方法、法律意见书范本、核查问题论述规范以及针对协会反馈问题的应对整改预案。

通过对本所经办案例以及公开资料的研究,本文汇总了协会针对法律意见书反馈的28项典型问题以及相应的律师整改方案,基本覆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法律问题的各个方面。

一、指引内容、协会反馈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在本文援引的协会反馈意见、法律意见书的表述及整改应对方案来源于成功案例。

为便于在实际操作中检索,本文将协会的具体反馈意见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律师逐项发表意见的十四项内容进行分类。

二、法律意见书被反馈的原因分析对协会的上述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后,律师认为协会的反馈意见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法律意见书本身核查不全面、发表意见不规范的反馈意见,另一类是针对法律意见书内容与协会登记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不匹配的反馈意见。

1、针对法律意见书本身核查不全面、发表意见不规范的反馈意见此种反馈意见指的是法律意见书未完全按照《指引》或协会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或者虽然披露了但是在形式上不符合协会的要求或者在内容上不够深入和全面。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模板)一、管理人基本情况:1、概况: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员工人数:协会登记编号:实缴比例:协会登记日期:登记管理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他()。

联系人及职务:注册地址:办公地址:2、股权结构:股东名称:股东简介:3、高管情况:姓名:姓别:职务:有无基金从业资格: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货币。

联系高管简历:二、管理能力:1、高管股权或证券投资经验:请尽可能详细描述,比如其参与的历史项目名称、规模、退出情况(如有尚未退出或退出失败的请说明原因)、回报率等。

2、投资和内控相关制度:名称列示,正文附后)3、市场地位或同业认可情况(如排名、获奖等):三、法律意见书:1、如没有委托律所办理过,则写“无法律意见书”;2、已委托律所承办但协会报备未通过,则填写“上报协会未通过,协会反馈意见为:”1、出具时间:2、报备协会时间:3、出具机构:4、法律意见摘要(全文附后):四、财务状况:1、财务数据:类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2、审计报告:详见附件*《*******审计报告》五、业务情况:1、股权类产品列表产品简称是否备案成立规模存续时间年*月-**年*月年*月-今托管人(简称)2016年度最近一期2015年2014年2、股权类产品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标的、投资过程、投资结果等):六、其他事项:事项:办公地址是否属实:是否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股东是否有国有、外资背景:是否涉嫌出资不实情况: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最近两年有无无重大诉讼、财务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业协议网站无负面诚信信息(如失联或异常、虚假填报、重大遗漏、违反八条底线、相应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七、尽调结果及意见:1、尽调过程(包括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会见什么人、谈过什么话、查过什么资料等):2、尽调结果及意见:应包括对公司整体印象、高管评介、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以及一并上报的产品的意见)尽调人(签名):复核人(签名):。

私募股权投资尽职调查详解

私募股权投资尽职调查详解

尽职调查详解一、尽职调查的概念尽职调查又称慎重性调查,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治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治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一个全面深进的审核,通常需要花费3-6个月时刻。

二、尽职调查的目的简单讲,尽职调查的全然缘故在于信息不对称。

融资方的情况只有通过详尽的、专业的调查才能摸清晰。

1、发觉工程或企业内在价值投资者和融资方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析企业的内在价值,往往会出现偏差,融资方可能高估也可能低估了企业的内在价值。

因为企业内在价值不仅取决于当前的财务账面价值,同时也取决于今后的收益。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和考量必须建立在尽职调查根底上。

2、判明潜在的致命缺陷及对预期投资的可能碍事从投资者角度讲,尽职调查是风险治理的第一步。

因为任何工程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比方,融资方过往财务帐册的正确性;投资之后,公司的要紧职员、提供商和顾客是否会接着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融资方给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融资方运营或财务运作出现咨询题的因素。

3、为投资方案设计做预备融资方通常会对企业各项风险因素有特殊清晰的了解,而投资者那么没有。

因而,投资者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

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咨询题,买卖双方便能够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担负进行谈判,同时投资者能够决定在何种条件下接着进行投资活动。

三、尽职调查的流程尽职调查的范围特殊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不,每一个尽职调查工程均是独一无二的。

关于一个重大投资工程,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立项——成立工作小组——拟定调查方案——整理/汇总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内部复核——递交汇报——回档治理——参与投资方案设计1、专业人职员程立项后参加工作小组实施尽职调查2、拟订方案需建立在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和目标企业组织架构根底上3、尽职调查报告必须通过复核程序前方能提交四、尽职调查的方法1、批阅文件资料通过公司工商注册、财务报告、业务文件、法律合同等各项资料批阅,发觉异常及重大咨询题。

私募基金的尽职调查应该关注哪些方面

私募基金的尽职调查应该关注哪些方面

私募基金的尽职调查应该关注哪些方面在投资领域,私募基金因其较高的收益潜力和相对灵活的投资策略而备受关注。

然而,在决定投资私募基金之前,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

这不仅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还能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基金的运作和潜在回报。

那么,私募基金的尽职调查应该关注哪些方面呢?首先,要关注基金管理人的背景和经验。

基金管理人是私募基金运作的核心人物,他们的专业能力、投资经验和声誉直接影响着基金的表现。

了解管理人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特别是其在相关投资领域的成功案例和失败教训,是评估其能力的重要依据。

比如,管理人是否曾在知名金融机构工作,是否有长期稳定的投资业绩,以及他们在市场波动中的应对策略等。

其次,基金的投资策略也是重点关注对象。

不同的私募基金可能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如股票多头、量化投资、债券投资或者是多策略组合等。

投资者需要清楚了解基金的投资策略,并评估其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比如,对于股票多头策略的基金,要关注其选股标准、行业配置偏好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对于量化投资策略的基金,要了解其模型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再者,基金的业绩表现是不可或缺的考察内容。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看短期的高收益,而要综合考察长期的业绩稳定性和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同时,要将基金的业绩与同类型的其他基金进行比较,以判断其在行业中的相对地位。

此外,还要分析业绩的驱动因素,是依靠出色的投资决策还是市场的偶然因素。

风险控制体系是尽职调查中的关键一环。

私募基金投资往往伴随着较高的风险,一个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可以帮助降低损失的可能性和幅度。

了解基金如何设定止损线、如何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是否有应对极端市场情况的预案等,都是非常重要的。

投资组合的构成也值得深入研究。

了解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别、行业分布、地域分布以及重仓股或项目等,可以帮助投资者判断基金的分散程度和潜在风险。

过于集中的投资组合可能会带来较高的风险,而过于分散的投资组合则可能影响收益。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一、前言二、XXX简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一、前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问题给予意见。

本意见书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得作为其他任何人的依据。

二、XXX简介申请人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XXXX业务。

截至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数量为XX只,管理规模为XXXX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拥有XXXX余名员工,其中包括XXXX名从事基金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登记,并接受XXX的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等。

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根据我们的了解,申请人成立时间较短,但在短时间内已经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我们认为,申请人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规定,可以向XXX申请登记。

但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本所、本所律师:指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XXX:指XXX。

XXXXXX:指涉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公司或机构。

指:表示引用或指代。

本所根据XXXXXxx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对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本所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向XXXXXxx提供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审慎审阅了其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

对尽调报告的法律意见书

对尽调报告的法律意见书

对尽调报告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们对尽调报告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并根据我们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保密责任:我们注意到尽调报告中包含了涉及公司业务和财务的敏感信息。

我们建议您确保对报告的保密性,并仅与有关方面共享必要的信息。

此外,我们建议与共享方签订保密协议,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2. 法律合规:我们已对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文件、合同和协议进行了审查。

我们认为,根据我们的了解,公司在法律合规方面符合适用的法律和规定。

然而,我们建议您进一步核实和监督合同履行和法律合规的具体细节。

3. 知识产权:我们注意到报告中提到了公司的知识产权情况。

我们建议您进行知识产权审查,以确保公司合法拥有、使用和保护其知识产权,并尽可能减少侵权风险。

如有需要,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以制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策略。

4. 未来合规风险:我们认为,尽调报告在揭示了公司目前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诉讼事项方面提供了有益的信息。

然而,我们建议您注意,报告只反映了尽调时的情况,而未来的法律风险和纠纷事项可能会发生变化。

您应密切关注公司的法律合规状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规避风险。

5. 附加法律咨询:我们注意到报告中涉及了一些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例如合同条款解释、争议解决机制、劳动法等。

我们建议您在需要的情况下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确保对相关问题做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和决策。

请注意,尽调报告只是一份调查结果的总结,并不能替代具体的法律意见。

此法律意见书仅针对我们在尽调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您参考。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意见或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此法律意见书的签署人/律师名称日期。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016年2月5日,XXX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XXX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尽调注意事项

尽调注意事项

尽调注意事项
进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是在进行商业交易或合作时非常重要的步骤,它有助于评估潜在风险和价值。

以下是一些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1. 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利润和损失、资产和负债情况、现金流等。

查看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并确保它们真实可靠。

2. 法律和合规事项:检查目标公司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许可证、专利、商标等。

确保公司的经营合法,并没有潜在的法律风险。

3. 人力资源和劳动力问题:了解目标公司的员工情况,包括员工数量、员工福利、劳动力合同等。

评估员工满意度和任何潜在的劳动纠纷。

4. 市场和竞争环境:研究目标公司所在的市场和行业,了解竞争对手、市场趋势和潜在机会。

评估目标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5. 知识产权:检查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情况,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确保公司拥有必要的知识产权,并没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6. 风险管理:评估目标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保险政策、合规流程等。

了解公司的风险暴露和应对策略。

7. 管理层和团队:了解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和团队,评估他们的经验和能力。

确保公司有稳定的管理层和良好的企业文化。

8. 未来展望和预测:评估目标公司的未来展望和增长潜力。

考虑市场趋势、竞争环境和潜在风险,对公司的前景进行预测。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些常见的尽职调查注意事项,具体的尽职调查内容和重点可能因不同的交易和合作而异。

在进行尽职调查之前,建议与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咨询,以确保尽职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对私募基金尽职调查的要点

对私募基金尽职调查的要点

对私募基金尽职调查的要点
1. 管理团队靠谱不?就好比球队教练,得有真本事啊!看看他们以往的战绩,有没有成功运作私募基金的经验。

比如之前是不是带领别的基金取得过好成绩,这可很重要呢!
2. 投资策略合理不?这就像打仗的战术,不能乱来呀!得研究清楚他们是分散投资还是专注某个领域,有没有风险把控的意识。

嘿,是不是那种随便就下注的可不行哦!
3. 业绩表现咋样呢?这可直观得很呐!不能光听他们嘴上说,得看看实际数据,过往的收益曲线漂不漂亮。

要是总是亏,那咱可得多个心眼了!
4. 风险控制有木有?就像开车要系安全带一样重要!问问他们遇到市场波动时有啥应对办法,能不能保护咱的资金安全。

别到时候像没头苍蝇似的!
5. 资产的流动性强不强?这可关系到咱能不能随时变现呀!万一急用钱拿不出来咋办?就好比钱被锁在柜子里打不开,那多闹心!
6. 收费合理不?这可不能当冤大头啊!各种费用加起来会不会太高,把咱的收益都揩走了。

可别辛辛苦苦赚点钱都给别人啦!
7. 市场声誉好不好?这可得打听清楚呀!在业内是不是口碑不错,大家都对他们评价咋样。

要是名声很差,那咱可得小心啦!
8. 法律合规做到位没?这个可不能马虎!不能有啥违法违规的地方,不然到时候跟着倒霉。

就像走在马路上得遵守交通规则一样!
9. 退出机制明确不?咱得知道咋退出呀!不能投进去就出不来了吧。

得搞清楚啥时候能拿回本金和收益,这可太关键啦!
我的观点结论:对私募基金进行尽职调查一定要仔细再仔细,每个要点都不能忽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咱自己的利益,做出明智的投资选择!。

法律尽调和法律意见书

法律尽调和法律意见书

法律尽调和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调和法律意见书尽调是指在一笔交易或争议的准备阶段,对相关方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法律尽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与交易或争议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通过法律尽调,可以确定相关法律风险,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以确保交易或争议的顺利进行。

法律尽调的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了解交易或争议的背景和目的。

首先,要明确交易或争议的背景和目的,确定尽调的范围和重点。

通过与相关方的沟通和调查,了解交易或争议的各方的权益及其关系,为尽调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2. 收集和整理相关文件和资料。

通过调阅相关文件和资料,收集必要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证件等,了解交易或争议的具体内容和主要约束条件。

同时,还要收集相关的法律规定、判例等,为尽调提供依据和参考。

3. 分析和评估法律风险。

通过对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和法律规定的研究,分析和评估交易或争议中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违约、合规性、知识产权、税务等方面的问题。

法律风险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为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和解决方案提供依据。

4. 提出法律意见。

根据法律尽调的结果,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应包括对交易或争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评估,以及可能存在的解决方案和处理意见。

同时,还可以提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和建议,帮助交易各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出决策。

总之,法律尽调和法律意见书在交易和争议解决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尽调,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通过法律意见书,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交易各方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和解决方案。

同时,法律尽调和法律意见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律风险,保护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交易和争议解决中,法律尽调和法律意见书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尽职调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尽职调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尽职调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某某VC正在对我们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我们正在对某某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计划向VC 融资的企业经常会从其它企业或者VC那里听到类似的话。

“尽职调查”究竟是什么意思?尽职调查(DD,Due diligence),是一个行业术语,是指交易或投资决策制定前,在目标公司配合下对目标公司详细的财务和运营状况进行的调查,包括审核公司账务、调查公司内部及外部利益相关者,如供应商和客户,等等。

通常情况下,尽职调查出现在私募融资、风险投资、公司并购、IPO等交易中,由购买方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的调查研究,作为是否决定交易及定价的依据。

股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调研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的审计,也可称为尽职调查。

作为创业风险投资业界的专业称谓,尽职调查实际上就是项目投资可行性论证。

有时候,尽职调查指风险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筛选评估的一切活动。

由于风险投资公司与创业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投资公司的尽职调查就是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为风险投资家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

全球创业投资业界在对项目进行投资前都要进行尽职调查,每个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都有自己的一套尽职调查方法、程序、标准和要求,各有各的模式和特点,不尽相同。

但总的说来,创业风险投资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基本集中在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情况、销售及市场情况和产品及技术情况等方面。

对待VC的尽职调查,企业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严肃认真、不卑不亢”。

一份完美的商业计划书、一个精心准备的幻灯演示和富有感染力的表达能力,只能赢得VC的兴趣和投资意向;但要最终获得资金,还需要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让投资商全面了解企业法律结构的演变历史、历史经营情况和发展预期、财务状况和盈利开支预测、以及公司的内部管理状况;同时也要配合VC向合作伙伴、客户和供应商了解企业的市场和资源,这样才能以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企业物有所值。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VC不但会仔细参观企业,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交谈,还会发给企业一份几页或者十多页不等的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公司提供企业的历史变更、重大合同、财务报告、财务预测、各项细分的财务数据以及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技术及产品说明和成功案例分析等等。

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指南

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指南

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指南《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指南》嘿,刚入行做尽职调查的朋友呀,听我唠唠。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明确调查目的呀。

这就好比你出门旅游要先知道去哪儿一样。

我一开始做的时候,就稀里糊涂的,光听前辈吩咐干啥就干啥,都没好好搞清楚为啥要调查这个企业或者项目。

所以呀,一定要和委托人好好沟通,准确把握住目的,这可重要呢,记住了,这点很关键。

还有啊,调查的范围也要确定好。

这可不是无边界的事儿,别到时候乱找一通。

就像寻宝知道了大致的区域一样,你得把调查的是这个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财务状况还是业务相关信息之类的范围明确好。

二、实用建议做调查计划那可得详细。

这里有个诀窍,我以前是把要调查的内容一条一条列出来,按照重要性排个序,还得给每一项预估个大概的调查时间。

比如说调查财务情况,你得先拿到财务报表,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这些。

然后要找财务专业的人员一起看,我一开始就是自己瞎琢磨,好多财务上的门道根本看不懂,和专业人员一起就好多啦。

搜集资料的时候啊,要多方面去找。

别光从公司自己提供的资料来看,感觉就像了解一个人不能光听他自己说的。

政府部门的登记信息、行业公开的资料也要收集。

比如说你调查一个生产企业,行业的平均产量、成本之类的数据也很重要。

访谈也很讲究呢。

访谈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列好访谈提纲。

我当时就是没做好准备,访谈的时候有些问题都没想到问,回来又补的。

访谈的时候态度要诚恳,要注意让对方放松,别像审犯人一样。

三、容易忽视的点法律法规的适用哦。

有些项目可能涉及新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别总是按照老套路。

我就吃过一回亏,当时按照以前的规定做调查,结果做着做着才发现新政策对某些情况处理完全不同,又返工重新做的,费了好大劲啊,所以这个一定要当心。

不要忽视“小”问题哦。

有时候一个小印章、一个不起眼的合同条款都可能隐藏着大风险。

我之前调查的一个企业,就有个小小的股权转让协议里有个模糊条款,刚开始没注意,后来仔细一琢磨可能会引起很多麻烦。

私募股权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私募股权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私募股权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1、调查拟投资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性。

对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调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包括其成立、注册登记、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公司变更、有无吊销或注销等;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

2、审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财务情况。

这里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转让是否有所限制等。

其次是审察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的实现是否有保障,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等,以确保投资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无瑕疵,无法律上的障碍。

3、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4、重要交易合同审查。

5、知识产权审查。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价值。

律师应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所有权、使用权),有效期限情况,有无分许可、是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等等。

6、审查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安排。

7、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

主要是审查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

对这些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定本次投资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以及是否获得了合法的授权等等,以确保本次投资合法、有效,避免可能争议的发生。

8、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调查。

公司的诉讼或仲裁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责任和损失的可能。

律师的审查将注重于这些诉讼或仲裁胜诉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费用和赔偿责任的开支。

私募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法律意见书模板尊敬的委托人:经您的委托,我们对您提出的有关私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与研究,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您参考:一、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于2004年在中国大陆颁布实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是指以集中专户、不公开募集资金为特征的一类基金,其成立与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管。

二、关于私募基金设立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的设立需要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设立。

2.私募基金的合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格式、内容、条款等方面的要求。

3.私募基金的募集范围有限,只能向特定投资人进行非公开募集,不得与公众募集基金混淆。

4.私募基金需要设置合适的投资门槛,并对投资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查,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

5.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报告、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

三、关于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对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

4.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合理配置和管理投资组合,确保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5.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人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报告、风险提示等。

四、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与合规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管理办法等。

2.私募基金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报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合规性自查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尽职调查的内容,流程与方法

私募股权基金尽职调查的内容,流程与方法

私募股权基金尽职调查的内容,流程及方法一,私募股权基金企业管理尽职调查的内容企业管理尽职调查是私募股权基金为了更好的了解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目标企业如何进行人事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行政管理、合同管理、研发管理、生产管理、采购管理、营销管理等企业管理以及企业的负责人和管理层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评估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如何确定投资应该在哪些方面对目标企业的管理进行加强的一种调查方式。

企业并购的调查重点是法律文件的完备性,而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说,企业管理尽职调查的重点应该是与企业的经营生产相关的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历史沿革;成立背景及情况介绍;企业成立以来股权结构的变化及增资和资产重组的情况;企业成立以来主要发展阶段,以及每一阶段变化发展的原因;2,企业成立以来业务发展、生产能力、盈利能力、销售数量、产品结构的主要变化情况;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性质、投资收益等情况和被投资单位情况介绍;4,企业历年股利发放情况和现在的股利分配政策;5,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各机构的职能是是什么,会议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情况,多长时间开一次会议,会议记录等档案是否有专人保管等;6,企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构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在外兼职情况;7,企业股东结构,主要股东情况介绍:包括背景介绍、股权比例、主要业务、注册资本、资产状况、盈利状况、、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和主要股东业务往来情况(如原材料供应、合作研究开发产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共同使用、销售代理等)、资金往来情况、有无关联交易合同规范上述业务和资金往来及交易;企业主要股东对企业业务发展有哪些支持,包括资金、市场开拓、研究开发、技术投入等;8,企业附属企业(厂)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企业与全资附属企业(厂)、控股子公司在行政上、销售上、材料供应上、人事上如何统一进行管理;9,主要参股公司或企业情况介绍二,尽职调查的一般流程1,立项2,成立工作小组3,拟定调查计划4,整理/汇总资料5,撰写调查报告6,内部复核7,递交汇报8,归档管理9,参与投资方案设计。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书范本

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书范本

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书范本[姓名][职务][日期]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书一、背景信息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我们对[公司/个人]进行了尽职调查,以评估其可行性和法律风险。

以下是我们的调查结果和法律意见。

二、调查结果1. 公司/个人的背景信息:提供了公司/个人的全名、注册地址和主要经营活动的详细描述。

2. 公司/个人的财务状况:分析了公司/个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文件,包括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状况。

根据我们的评估,公司/个人的财务状况稳定。

3. 公司/个人的商业关系:调查了公司/个人与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之间的商业关系。

我们发现[描述具体商业关系]。

根据我们的评估,这些商业关系对公司/个人的运营没有不良影响。

4. 公司/个人的法律合规性:评估了公司/个人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我们发现[描述公司/个人的法律合规性情况]。

根据我们的评估,公司/个人在法律合规方面符合要求。

5. 公司/个人的诉讼纠纷:调查了公司/个人是否存在与业务有关的诉讼纠纷。

我们发现[描述公司/个人的诉讼纠纷情况]。

根据我们的评估,这些诉讼纠纷对公司/个人的经营没有重大影响。

三、法律意见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针对[公司/个人]的法律风险,我们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描述法律意见一]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公司/个人可以继续进行其经营活动,但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提及重要法律规定]。

2. [描述法律意见二]对于[特定事项],我们建议采取[建议措施]以减少法律风险并保护公司/个人的权益。

3. [描述法律意见三]对于[特定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个人应遵循[具体法律要求]以确保合规性和可持续经营。

四、免责声明本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书仅提供一般性建议,并不构成正式的法律建议或法律服务。

我们对依赖本调查报告所做的决定不承担责任。

如果贵公司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是根据我们的尽职调查所提供的法律意见。

如果您对调查结果或法律意见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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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5号,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时需要专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我们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出具法律意见书作出初步梳理如下:一、五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2) 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3)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如何找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1.找什么样的律师来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基协给出的指引,并没有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的资格进行限定,只要是执业律师均可出具该法律意见。

但指引所列十四条审核意见并不是所有律师都能胜任,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需要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了解全部监管规则,这对普通律师来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所以一定要找熟悉证券监管相关法规的律师出具,才有可能满足基协的要求。

2.律师应如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对管理人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

3.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首先,需要与管理人签约;然后,对管理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依据调查结论制作工作底稿,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符合法规要求的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必要时依基协的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4.出具法律意见书成本多少?这项业务无疑对律师来说是一项新的业务,没有明确的收费指导意见,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律所以及不同的律师收费可能都不同,但律师高质量的工作是需要时间的,律师的时间成本是很高的,要价太低的律师在专业程度和工作时间上就很难保证,律师业内出具一般性专项法律意见书价格一般都超过十万元,故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价格也会在十万元左右,部分已是管理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可能收费会低点,但也不应该低于人民币五万元;正常的收费应该在8-15万元之间,具体视工作量内容而定。

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律师服务同意遵守这一定律,别只顾着压榨律师,工作质量才是应该关注的地方。

下面来谈谈我个人的心得一些微小心得,和大家相互交流学习。

作为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实习律师,协助主办律师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见书初稿的起草者,在和主办律师一同协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整改过程中,有着艰辛的付出,也收获了不少。

一、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要求基金业协会对《法律意见书》并没有规定固定的格式,但隐含的要求是需要按照《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所以,协助主办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按照指引的要求逐项发表法律意见,特别是每一个小项都需要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律师认为需要补充的事项可以在其他事项里面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每项法律意见需要有详细的尽调过程及方法。

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人员,需要对提交的每份法律意见书进行逐项审查,因此这项活动无论对于律师还是基协审核人员来讲,都是严谨、严肃,律师要做到客观、认真尽调基础上对每一小项都做出严格符合《指引》要求的法律意见,在内容上、格式上、用字上丝毫没有错误。

注意:法律意见书需要加盖律所公章和骑缝章,经办律师需要签字并注明执业证号,注明日期。

二、及时对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进行整改在当前阶段,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基本为2016年2月5日之前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因2月5日之前登记备案流于形式,有些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填报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因此就需要整改。

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以后,应当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其在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这是因为:一方面,律师要对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法律意见,信息不一致往往会导致法律意见书被驳回;另一方面,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进行更改多数需要基金业协会审核,这需要时间。

注意:管理人年度资料变更只有一次机会,在信息没有完全确定时请不要随便变更保存。

三、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目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普遍人员较少,且多集中在投资岗位,很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设置的组织架构看上去很美很高大上,但没有具体岗位,或岗位多人员少。

不切实际的胡乱设计,不仅基金业协会难以通过,律师这一关也过不了。

因而,律师协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完善机构内部组织架构设计及岗位设置,也成为一项重要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一定要牢记,当你人手不足时,别忘记还有一个外包服务机构。

四、及时整改经营范围许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设立时往往认为经营范围中的项目多多益善,而这恰恰不符合基金业协会的专业化经营的要求。

如果不予整改,法律意见书中的保留意见则会出现N项,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的难度会大大增加。

从一开始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我们就建议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整改经营范围,尽可能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节省时间,一方面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一方面撰写法律意见书,即使第一次法律意见书提交后被退回,在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时变更经营范围的事项有可能已经办理完毕。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配套制度内控配套制度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整改的核心事项,也是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难点所在。

实践中,很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内控配套制度往往是东拼西凑、驴唇马嘴。

早期,我们在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商谈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时基本分两类,一类是不协助完善配套制度,一类是协助完善配套制度。

直接区别就是法律顾问费用不同。

在实践中发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整理的内控配套制度常常东拼西凑,不具可操作性,这严重影响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的进度。

目前,新签订的客户,多数全部需接受律师协助完善配套制度。

当然,法律服务费用也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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