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惯例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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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修订本)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A〃总则与定义

第1条:托收统一规则522的适用范围

a.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适用于第2条所定义的所有的、并在第4条所讲的“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规则的托收项目。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或与一个国家、一个州、或地方的法律和/或必须执行的条例有抵触,本规则对所有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

b.银行收到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随后的有关指示,并无必须办理的义务。

c.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银行决定不办理它收到的托收或任何有关指示,它必须无延误地以电讯,或在不可能采用电讯方式的情况下,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

第2条:托收的定义

本规则而言:

a.“托收”指银行根据收到的指示处理第2条b款所定义的单据,以便:

I.取得付款和/或承兑;

II.凭付款和/或承兑交单;

III.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b.“单据”指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

I.“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用以取得款项的凭证;

II.“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契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其他任何非金融单据的单据。

c.“光票托收”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d.“跟单托收”指:

I.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II.不附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第3条:托收的关系人

a.就本规则而言,托收的“关系人”是:

406 I.“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一方;

II.“托收行”:委托人委以办理托收的银行;

III.“代收行”:除托收行以外的任何参与处理托收的银行;

IV.“提示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银行。

b.“付款人”是根据托收指示被提示单据的人。

B〃托收的形式和结构

第4条:托收指示

a.I.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带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应完整而明确的条款。银行只被允许根据托收指示中的条款和本规则行事。

II.银行将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

III.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接受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银行以外的任何方/银行的任何指示。

b.托收指示应包括下列适用的各项内容:

I.发出托收的银行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和SWIFT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和编号。

II.委托人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地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III.付款人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办理提示的场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IV.提示行(如有)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地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V.托收的金额和货币种类。

VI.单据清单和每项单据的份数。

VII.(a)取得付款和/或承兑的条款和条件。

(b)交单条款:

(1)付款和/或承兑

(2)其他条款和条件

交单。

缮打托收指示的一方负责确保交单条款清楚明白,否则银行将不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负责。

VIII.要求收取的费用以及是否可以放弃。

IX.要求收取的利息,如果有的话,是否可以放弃,包括:

(a)利率

(b)计息期

407 (c)适用的计算方法(例如一年为360天,还是365天)

X.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书的形式。

XI.发生不付款、不承兑和/或未执行其他指示情况时的指示。

c.I.托收指示应列明付款人或办理提示的场所的完整地址。如地址不全或有误,代收行可尽力查明正确的地址,但本身无义务和责任。

II.对因被提供的地址的不全或有误而引起的任何延误,代收行不承担责任。

C〃提示的形式

第5条:提示

a.就本规则而言,提示是提示行按照托收指示将单据向付款人通知备妥的过程。

b.托收指示应列明付款人应采取任何行动的确切的期限。

诸如“首先”、“迅速”、“立即”以及类似的表述不应用于提示或付款人赎单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的任何期限。如果采用了这样的术语,银行将不予理会。

c.除银行被授权附贴任何必要的印花(除非另有指示,费用由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承担)以及进行任何必要的背书或加盖橡皮图章或其他托收业务惯用的和必要的辨认记号或符号外,单据应按收到时原样向付款人提示。

d.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托收行将以委托人所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如末指定代收行,托收行将使用它自已的任何银行或另一家银行选择的在付款或承兑地点所在国家的或在须执行其他条款和条件的国家的任何银行。

e.单据和托收指示可由托收行直接或通过其他中介银行寄送代收行。

f.如果托收行不指定一个特定的提示行,代收行可以自行选择提示行。

第6条:即期/承兑

如果是见单即期付款,提示行应即提示付款,不得延误。如果不是即期而是远期,当需要承兑时,提示行应即办理提示承兑,不得延误;当要求付款时,提示行须不迟于到期日办理提示付款。

第7条:商业单据交单

承兑交单(D/A)与付款交单(D/P)

a.带有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指示的托收,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b.如果托收包含了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是否凭承兑(D/A)凭付款(D/P)向付款人交出商业单据。

若没有列明,商业单据则应仅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c.如果托收包含了远期付款的汇票,并且托收指示列明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则应仅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第8条:代制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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