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福建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
福建省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行政审批(共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部 共同审批 审批对象 门 部国有林场林木 省级林木采伐 采伐审批 许可证核发 (含3个子 项)
3.基干林带、100亩以 上沿海防护林更新采 伐审批
1.《森林法》 第二十四条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 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 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 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 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或者更新需要采伐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农民采挖、移植自留 地或者房前屋后自有零星的非保护树种的林木除外。 第二十三条 除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采伐国 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树木,按国家规定办理;(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 以及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城市绿化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4.《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防护林的更新采伐,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 防护林更新采伐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下的由市(地)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上的经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沿海基于林带的更新采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 可证。
福建省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实施计划》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全省森林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努力提升全省火灾处置应急保障能力,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建设原则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是由政府投资建设,设置在某一区域存储森林火灾扑救应急物资的专门库所。
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依灾配置、分级建设、有效保障”的原则建设。
二、建设范围根据我省森林资源的分布状况、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规律以及扑救的应急需求,拟在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分别建设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库,形成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应急保障网。
具体布局为:(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在南平、三明、龙岩、莆田、漳州、宁德、泉州、福州等8个设区市各建设一个国家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形成应急保障枢纽,确保全省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保障。
(二)全省9个设区市各建设一个市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形成应急保障重点,确保区域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保障。
(三)全省各县(市、区)各建设一个县级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确保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保障。
三、管理要求(一)国家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管理要求1、国家级物资储备库由国家专门设置在某一区域,用于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火物资应急存储库。
由储备库所在地的设区市林业局负责提供相应面积的库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如分设在基层县(市、区)的分库,由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单位负责管理。
2、国家级物资储备库的物资产权属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其正常物资调用应按照省防火办开具的“物资设备出库登记表”,办理物资出库、发货手续。
遇有紧急情况,省防火办可电话下达指令,先行调拨物资,事后按规定补办相关物资出库手续。
未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调用国家库物资。
3、国家级物资储备库收到储备物资后,应根据省防火办下发的“省级政府采购货物进库验收单”进行清点和抽样验货,确保数量和质量完好。
福建森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维护森林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效益;(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化森林资源结构;(四)坚持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障公民的森林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体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七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与森林生态环境相关的其他资源。
第八条严禁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擅自砍伐、毁坏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三)擅自采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四)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五)擅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六)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度,明确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建立森林资源补偿制度,对因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章森林资源利用第十三条森林资源利用应当符合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的原则。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
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森林防火总体规划,明确森林防火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强化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负责单位,应当组织、督促、指导和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设立专门的森林防火机构,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预警预报、监测监控、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等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人员的培训,提高森林防火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体系,提高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的配备水平和使用效率,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不断完善森林防火技术和装备,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森林防火管理第十条设立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稳步开展。
第十一条加强对火源管理和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禁止在火灾易燃区域使用明火,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依法追究火灾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响应机构和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森林火灾,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98年修正)
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30•【字号】•【施行日期】1989.1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由一名领导任指挥。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乡(镇)配备必要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森林防火办公室是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森林防火指挥部是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监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制定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3.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开展评比表彰活动;4.负责制定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组织实施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5.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和检查督促使用效果,制止森林防火经费挪为它用;6.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及时报告;7.掌握火情动态,认真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及时上报,建立档案;8.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活动,推广先进技术;9.加强森林防火队伍的自身建设,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提高素质。
第五条国营和集体林场、采育场、农牧茶果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和林区工矿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部队及气象、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卫生等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规定、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2.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制定森林防火乡规民约,并督促执行;3.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制止违章用火,公布火险等级;4.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建立森林扑火队伍,查清火因,协助处理火案;制定联防制度,参加和组织联防活动;5.制定本辖区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并组织实施;6.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好人好事。
共筑青山“防火墙”——《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解读
规定 也需要进 行相应修 改完善 。因 人 民政府对森 林 防火工 作 的领 导责 营模式 、 经 营主体都呈现多元化 。森 此 ,总结我省 近年来在 森林 防火工 任 ,规定实行 森林 防火 工作行 政首 林 防火工 作既需要 各级人 民政府 承 作 中积 累的经验 ,制定 符合我 省实 长负责制 ,建 立健全森 林 防火 工作 担相 应 的职 责 , 也需 要 森林 、 林木 、 际的森林 防火 地方性法 规 ,进一 步 责任 追究制度 ,并将森 林 防火 工作 林 地经营单 位和个人 以及 林 区内其 建立健 全森林 防火工作 机制 ,已是 纳入 政府绩效 考评 内容 。二是 根据 他经营单位 的共 同努力 , 形 成合 力 ,
林资 源安全 、巩 固生态文 明建设一 届人大 常委会第 五次会议 审议通 过 火任 务的乡 ( 镇) 人 民政 府应 当设 立
了 《 福 建省森林 防火条例 》 ( 以下 简 森林 防火指挥机 构 ,负 责本行 政 区 长期 以来 ,我 省森林 防火工作 称《 条例》 ) 。《 条例 》 结合我省这些年 域森林 防火工作 的组织 指导 和联 系 主要 是 依 据 1 9 8 9年 省政 府 颁 布 的 来森林 防火 的工作 实践 ,在森林 防 协调 ,及时掌握 和发布 森林火 险火 《 福建 省森林 防火实施办 法》 。该 办 火管理 体制 、政府 及相关 单位 和个 灾信 息 , 指挥 森林火灾 的扑火灭 火 , 法制定 时 间早 ,随着经济社 会发 展 人 的森 林 防火 责任 、森林 防火 基层 督促 查处森林 火灾案件 。三 是进一 和林权 改革 的深化 ,森林 防火 的形 队伍建 设 、野外 用火管 理等方 面做 步 强化 了地方 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 有 势也在 不断变化 ,原有 的一 些规定 出明确 规范 ,这一 地方性 法规 的颁 关部 门的职责 , 包括 : 编制森林 防火 已经 不 适应 森林 防火需 要 和要 求 , 布实施 , 对 于依 法强化 森林 防火 , 切 规 划 ;制定森林 防火应 急预 案和应 主要表 现在 :一是 2 0 0 8 年1 1 月 1 9 实 保护 我 省森 林 资源 和 生态 安全 , 急处置办法 ;建立森林 防火 指挥 和 日国务 院修订通 过 了 《 森林 防火条 推进生 态省建设 ,有效提 升森林 火 信 息系统 ;建立 跨行政 区域森林 防
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护林防火
【发文字号】榕林[2014]134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榕林〔2014〕134号)
各县(市、区)林业(农林水)局:
根据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1 、42 、43 、44条规定,我局对规定的相关森林防火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梳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法制办、效能办同意,已经在“福州市网上行政处罚及执法监察系统”上施行。
现将相关森林防火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附:福州市林业局新增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福州市林业局
2014年6月16日
附:
福州市林业局新增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制定了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经费。
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八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4年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_8
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1为切实做好我镇森林防火工作,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进一步落实防火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全镇群众的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森林防火工作变成全镇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实现森林防火宣传用语规范、普法教育制度化。
确保全镇森林资源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以实现森林火灾“早预防、早发现、早扑救”和“打早、打小、打了”为目标,始终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的首要任务。
以火灾发生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为基本原则,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积极消灭、谁主管、谁负责”的思想。
突出宣传失职、渎职的处罚和引发火灾的责任追究。
积极消除火灾隐患,有效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努力维护生态安全。
二、工作目标为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开展好全镇的宣传活动。
以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为中心,以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的防范意识为重点,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到森林防火的重大意思,坚决制止引发森林火灾的事故发生。
三、宣传重点1、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条例》。
镇、村、组三级利用警示牌、标志牌、宣传单、宣传手册、标语、横幅等方式,充分开展宣传活动。
2、定期召开森林防火专题会议,做好预防森林火灾的方案。
3、3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
在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六个一”活动,(即每期上一堂森林防火公开课、出一期森林防火板报、组织一次森林防火知识竞赛、印发一封《致学生家长的森林防火公开信》、发一张森林防火温馨提示卡,完成一篇森林防火作文),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4、结合4月中国森林防火吉祥物“防火虎威威”诞生6周年,书写森林防火标语,张贴森林防火固定标语牌;在赶集日设立宣传点进行宣传。
5、在森林防火期间,组织宣传车,到林区巡回宣传森林防火规定。
福建省护林员职责范文(二篇)
福建省护林员职责范文一、背景介绍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自然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居全国前列。
为了保护和管理福建省的森林资源,福建省设立了护林员职位,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护林员是福建省森林保护的中坚力量,他们在森林资源的管理、巡逻、执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福建省护林员的职责范本。
二、护林员的主要职责和要求1.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护林员应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调查和监测工作。
他们需要定期进行野外勘察,记录森林的生长状况、植被覆盖情况、野生动植物种群状况等,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建议。
同时,护林员还需要进行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2.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护林员应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护计划和管理方案,包括采取防火、防盗、防乱砍滥伐等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免受人为破坏。
同时,护林员还需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及时处理违法砍伐、盗采等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执法工作。
3.巡护和应急处置护林员需要定期进行森林巡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他们应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巡护线路的规划和巡护任务的安排,并保持与上级、同行之间的密切沟通。
在巡护过程中,护林员需要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盗伐等紧急情况,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
4.宣传和教育工作护林员还需积极参与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认知。
他们需要定期开展森林知识宣传活动,组织和参与各类森林保护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森林资源的价值和保护意义,并传授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5.技术研究和培训护林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他们应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技术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此外,护林员还应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在工作中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护林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要求1.责任心和使命感护林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时刻保持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认同和热爱,始终把保护森林作为自己的使命,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而努力。
2024年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报告
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报告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报告1为了切实提高我镇指挥扑救林火的应急工作水平,进一步增强森林消防队伍防控林火的能力和逃生自救能力,根据省、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开展森林消防队伍培训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认真开展了森林消防队伍超前培训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副镇长、武装部长为副组长的镇森林消防队伍超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镇森林消防队伍扑火应急科普知识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并于3月10日召开了森林防火超前培训演练大会。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一)培训内容:火场指挥和扑救,灭火机具(扑火工具)的操作要领,紧急避险常识。
(二)方式方法:加强中小学生森林防火教育,同时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家中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增强防火意识。
镇政府组织了一支30人的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队伍。
各村也建立了10-20人的民兵应急分队,并定期组织演练、点演,提高预防控制森林火灾能力。
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森林防火“三包”责任制,制定镇党政领导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山头、地块责任制。
并制定完善党政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三、教材资料1、省森林防火条例;2、森林灭火紧急避险的组织与实施、扑救森林火灾典型伤亡案例分析与安全常识等森林防火光碟;3、《县森林防火应急管理暨安全扑火工作守则》和《扑救森林火灾实用手册》。
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报告2我区今春森林防火工作在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狠抓责任制落实、防火宣传、野外火源管理及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工作,在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有林责任单位的'齐抓共管下,经全体林业职工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实现零森林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闽财资环〔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8号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南平市财政局、林业局,武夷山市、光泽县、建阳区、邵武市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20〕3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2021年12月3日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高质量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共同管理,其中:中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管理,省级资金由省财政厅、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
2024年福建省护林员职责(2篇)
2024年福建省护林员职责____年福建省护林员职责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自然资源的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变得尤为重要。
福建省护林员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保护森林生态环境、预防森林火灾、监测森林资源、开展科普教育等重要任务。
____年,福建省护林员的职责将进一步扩展和升级,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森林资源保护1. 开展森林巡查:护林员将继续负责对福建省各地的森林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森林病虫害、盗伐、违法行为等问题,确保森林的健康生长和完整性。
2. 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福建省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护林员将加强对珍稀濒危物种的实时监测和保护工作,采取措施保护重要物种的生存环境,减少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
3. 森林防火工作:护林员将加强森林防火意识培训,推广科学防火知识,制定完善的森林火灾预防计划,及时发现并扑灭火灾,避免火灾带来的严重后果。
二、森林资源管理1. 森林培育和更新:护林员将积极参与森林培育和更新工作,推广科学的造林和育苗技术,增加森林的更新率和质量,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 林木管理和保护:护林员将加强森林的经营和管理工作,确保林木的健康生长和良好品质,提高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员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加强对禁伐区、禁猎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巡护和管理,保护重要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栖息地。
三、科普教育和宣传1. 环境保护宣传:护林员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向社会大众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心。
2. 森林科普教育:护林员将开展森林科普教育活动,向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讲授森林资源的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利用森林资源,培养保护森林的意识。
3. 保护技术培训:护林员将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技术水平,掌握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最新技术和方法,为福建省提供更专业的护林服务。
福建省森林条例
福建省森林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24•【字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森林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森林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9月24日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鼓励、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兴林。
第二章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五条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权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公益林建设规划按照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
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21年修订)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四章资金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责权统一、适当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遵循森林自然规律,推进生态公益林形成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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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经费。
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八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制定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
新造林地,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应当包括火情报告、职责分工、人员调配、火灾扑救、保障措施、疏散撤离、灾后处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参加。
建立省际森林防火协作机制,做好省际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
农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应当配备护林员,保障护林员工资、补助等待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护林员应当统一配戴标志,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职责:(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二)巡护森林,制止野外违章用火;(三)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及时扑救;(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在森林防火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林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火宣传,加强巡山护林,查禁野外违章用火,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十七条?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二)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三)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工具;(四)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五)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域,实行用火管制。
?常年禁火区域应当设立禁火标志,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其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无偿播发或者刊登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铁路、公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林区运营的企业及人员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森林防火期内的农业生产性用火,督促村民落实有关安全措施,警示、提醒村民注意用火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播发或者刊登有关森林防火的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将森林防火和避险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内容,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导游、讲解员应当对进入林区的游客进行森林防火警示、提醒。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设立森林火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森林火情的监测、预警。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力量扑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及时处置火情。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一)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或者重大危险源的森林火灾;(五)二十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等周围五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七)危及到铁路、高速公路通行和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安全的森林火灾;(八)需要动用省级资源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七条?武警福建省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设区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火灾扑救队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指定专人看守,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灾后处置?第二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森林火灾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中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指定调查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十条?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凡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的基金管理规定予以补偿;未纳入保障体系无法补偿的费用,由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负担。
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发生的抚恤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人员,其发生的抚恤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管理规定予以补偿;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人员由起火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