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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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1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1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一、行刑社会化:刑罚发展史的逻辑结论激励手段系统功效下降的基本原因是因为罪犯的需要结构发生了变化-追求自由的需要,包括尽早离开监狱和扩大监狱内活动空间的需要,成了罪犯最突出的需要。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曾组织过一次6000名罪犯的问卷调查。

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他们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调查对象合理分布。

他们对从事工业生产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刑期长的和刑期短的、来自城镇和来自农村的在押犯按比例抽样调查;二是答卷不记名。

问卷调查设计了十项内容:争取减刑、干部公正、家庭、时事政治、身体健康、百分考核、改善生活、子女、电视电影、三课学习。

调查的结果是:有55.55%的罪犯把争取减刑列为第一关注目标。

(注:参见刘声祥:《从罪犯最关心的问题引出的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1996年第6期。

)这就是说,罪犯追求的自由需要在罪犯的需要结构中更加突出。

改革开放前,虽然罪犯追求自由的需要在罪犯需要结构中也较突出,但远不能与现在相提并论。

改革开放前,很多罪犯是希望狱内生活好一点、影视多一点、劳动轻松一点,并且这种需要在罪犯需要结构中占重要地位。

罪犯追求自由需要的突出,在罪犯需要结构中的升位,是市场经济社会个人自由价值升位在狱内的反映。

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基础,个人自由的价值空前突现出来。

开放后监狱系统实施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

几年来的经验证明,这种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

分级处遇的实施大大激发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应当加以完善与发展。

然而,目前分级处遇的不足之处也较明显。

分级处遇管理中突出的问题是处遇差拉不开。

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1991年提出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处遇设置的构架是:宽管罪犯在监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外出劳动可以不实行武装看押;通信会见次数可以适当增多,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管理可以适当放宽;会见的设施、条件可以好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批准配偶来监同居。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作为一种现代刑法思潮,体现着法治、人道和效益,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它是再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

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学得一定的劳动技能,树立法制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感,改变过去的恶习和生活方式等,促使其由被迫接受改造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状态过渡。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是将犯罪分子从社会不合理与反社会行为的恶性循环中解救出来,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它是监狱提高改造质量,增加“改好率”降低“重犯率”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向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输送合格人材,加速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积极因素。

二、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人社会化的内容包括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性别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等。

人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达到在社会互动中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同环境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人社会化的最高境界。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人,法律社会化的缺陷是罪犯共同的、明显的特征。

因此,对罪犯再社会化内容是以法律再社会化为主,同时也要根据罪犯个体的情形,对其他社会化的缺陷进行“修补”。

罪犯法律再社会化是对其法律社会化缺陷所作的“修补”。

“修补”的目标与法律社会化目标是一致的。

这样,罪犯再社会化实现与法律社会化实现面临同样的问题。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方面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告诫社会上一般人为避免惩罚应遵守法律。

那么,这个“守法”要求的程度有多高?是服从、认同还是达到内化?一般地,罪犯在服刑期间,对过去行为反思时会产生不同的情感状态。

主要有:(1)有的罪犯因刑罚效应和教育改造而认罪服法,真诚悔悟。

(2)有的罪犯则从功利角度,衡量所犯罪行获得的利益或满足与受到的刑罚惩罚的得失,由此计算犯罪是否合算。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让罪犯参与生产劳动,提升其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期实现其再教育和社会化的过程。

在当今社会,罪犯劳动改造已经被广泛应用,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对于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仍然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索。

首先,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

罪犯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价值观念和人格发展出现了偏差。

因此,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必须注重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观,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格特质。

只有通过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罪犯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犯罪行为并实现社会化。

其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注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的提供。

罪犯在被剥夺了自由之后,一旦重新融入社会,就需要有一项能力来维持生计和实现自我价值。

因此,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各种实用技能的学习机会,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真正掌握一门技术。

同时,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劳动改造的罪犯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化。

再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体系的建设。

劳动改造过程中,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监管应该确保罪犯劳动改造的顺利进行,防止罪犯再次犯罪。

同时,评估体系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罪犯的改造程度和社会适应能力,为罪犯的社会化提供科学依据。

只有通过健全的监管和评估体系,罪犯劳动改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最后,社会对罪犯劳动改造应该给予更多支持和机会。

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社会应鼓励企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劳动机会,同时为罪犯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可以制定更加积极的法律和政策,鼓励罪犯参与劳动改造,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罪犯劳动改造和社会化的目标。

总之,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

中国行刑社会化现实思考

中国行刑社会化现实思考

06
结论与展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行刑社会化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与展望
政策支持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行刑社会化工 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 为行刑社会化提供了有力的政策
支持。
社会环境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 建设的加强,社会对行刑社会化 的接受程度逐渐提高,为行刑社
会化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实践探索
各地在行刑社会化方面进行了积 极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为行刑社会化在全国范围内
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行刑社会化体现了人类文明进步的精 神,有助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提高 社会文明程度。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预防犯罪
通过刑罚的威慑和教育作 用,预防类似犯罪行为的 发生。
刑罚的种类与执行方式
自由刑
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等,剥夺罪犯的人身
自由。
财产刑
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剥夺罪犯的财产权利

资格刑
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禁 止从事特定职业等,限 制罪犯的资格和权利。
社区矫正
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中 ,通过教育、改造、监 督等方式,帮助罪犯重
新融入社会。
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与原则
人道主义原则
尊重人权、保障人权,避免对 罪犯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羞辱

教育改造原则
通过教育、改造等方式,帮助 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社会参与原则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行刑过程, 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
分类处遇原则
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 改造表现等因素,制定不同的 处遇措施,确保行刑的公正性
监狱改造工作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 育、职业技术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 ,旨在全面提高罪犯的素质和能力。

刑释人员再社会化障碍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刑释人员再社会化障碍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罪 , 仅 对 刑 事 执 行 பைடு நூலகம் 作 、 事 立 法 和 司 法 等 刑 事 政 不 刑
策 调 整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的 要 求 ,也 对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提 出 新 的 挑 战 。 做 好 这 个 大 课 题 , 该 针 对 刑 释 人 要 应
连 续 数 年 关 在 一 个 高 等 安 全 监 狱 里 ,告 诉 他 何 时 就
我们认为在全国性立法也应逐步完善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工作即在与宪法刑法和有关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刑释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的机制和措施赋予法律的形式也可以从单项保障制度开始做起逐渐实现由政策指导下的se作向法制化的工作转变为统一的回归社会保障工作立法提供必要的基础
抛 在 街 头 并 指 望 他 能 够 做 ~ 名 模 范 公 民 .这 显 然 是 无 稽之 谈 。” ④ 事 实 上 伴 随 着 服 刑 生 活 ,服 刑 人 员 的 思 想 意 识 和 情 感 意 志 逐 渐 地 被 “ 狱 化 ” 对 外 部 世 界 的 感 知 监 ,
和适应 能力 逐渐 退化 。 此 , 释并 重新 置身 于狱外 因 刑

明 监 狱 建 设 ,监 狱 基 础 设 施 和 生 活 条 件 改 变 巨 大 。 服刑 人 员在狱 中生活有 保 障 .劳动 时间 和强度 有严
格 规 定 , 病 享 受 的 是 免 费 医 疗 。 活 水 平 相 对 于 一 生 生
特 殊 公 民 群 体 进 行 综 合 治 理 的 法 治 机 构 。与 外 部
况 , 决 其 实 际 困难 , 使 其 向 合 格 的 守 法 公 民 方 向 发 展 , 而 更 好 地 实现 再 社 会 化 。 解 促 从

关于行刑社会化的法律思考

关于行刑社会化的法律思考

关于行刑社会化的法律思考摘要:行刑社会化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并面临着诸多观念上和体制上的障碍。

但是,随着自由、平等、人道等民主观念日益深人人心,行刑社会化思想将逐渐被国人所理解和接受。

本文亦遵循刑罚的发展规律,论述行刑社会化在中国的可行性。

关键词:行刑社会化合理性构建一、行刑社会化的内涵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其目的有二:一是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使罪犯本人和其他社会主体得到教育;二是为了使罪犯再社会化,从而使罪犯重新进人社会,从心理上和行为上认可社会,并使社会敞开胸怀接纳再社会化了的罪犯。

行刑社会化是为了配合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而形成的行刑理念和模式。

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路径。

“行刑社会化,是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

”[1]作为一种新的行刑理念和行刑方式,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它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互相促进互相制约,其理论建构和司法实践对推进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人道化、社会化和经济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刑社会化的内在合理性(一) 罪犯改造的目的性改造功能是刑罚的主要功能,国外学者一般称之为对罪犯的矫(correction),它主要在刑罚的执行阶段实现。

根据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造功能一般体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通过强追劳动,使犯罪人获得靠诚实劳动为生的信念;二是通过强制教育,使犯罪人获得相应文化技术知识,为他们回归社会奠定文化技术基础。

由于被判处有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被否定,刑罚的对社会方面的功能和对被害人的功能基本得到实现,而只有改造功能还需要一段甚至很长时间才能实现。

而改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犯罪人的成功再社会化。

如果罪犯不能成功再社会化,则完全可以认定刑罚是失败的。

而行刑社会化则是从根本入手,整个的行刑过程就是围绕着罪犯能否再社会化展开的。

从这一点看.行刑社会化符合罪犯改造的最终目的。

关于行刑社会化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行刑社会化问题的若干思考
《 罪与 改 造 研 究》2 l年 g4 犯 01 期
关 才 - 会 让. 题 若 干 思 考 亍研1 弘 问
潘 开 元 李 仲 林


行刑社会化实现的途径
就 世 界 范 围而 言 ,行 刑 社 会 化 在 不 同 国家 有 不 同做 法 。例 如 :在 德 国 ,行 刑 社 会 化 主要 包括 监 狱 管
允 许 罪 犯 白 日在 狱 外 工 作 ,接 受 社 会 企 业 雇 佣 , 晚 间 必 须 返 回监 狱 报 到 的 制 度 。 目前 ,世 界 各 国为 促
进行刑社会化而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设置开放监狱 ,使罪犯靠近社 会服 刑,或在社
会 中服刑。开放监狱是相对封闭监狱而言的 ,是指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 况下 ,通过取 消监狱 围墙 、铁
则 和 监督 制约 机 制 . 没有 达 到 法 制 化 标 准 。 比如 , 监狱 法 》 第 6 规 定 :罪 犯 的 文 化 和职 业 技 术 教 育 , 6条 “
☆ 作 者潘开元 系北京市监狱 管理局刑 罚执行处 处长;李仲林 系该处副处 长
① ② 潘 华 仿主 编 : I O" 国监狱 史》 ,社 会 科 学文 献 出版 祉 19 94年 版 , 第 3 0页 。 5 同 上 , 第 2 1页 。 0
理 人 员监 督 下 的狱 外 就 业 ,简 称 为 “ 外 就 业 ” 狱 ,和 没 有 监 狱 管 理 人 员 监 督 下 的 狱 外 就 业 ,简 称 为 “ 狱
外走廊” 。在这两种情 况下 , 罪犯通过接受私人企业雇佣参加劳动。此外 , 还有被称为 “ 外放风 ”和 “ 狱 狱 外散步 ”的形 式。 在美 国,行刑社 会化的形式多种 多样 ,以 “ 自由工资雇佣制”为典型形 式,即监狱

做好监狱社会化工作的几点思考

做好监狱社会化工作的几点思考

做好监狱社会化工作的几点思考
监狱社会化工作是确保受监禁人员在服刑期间得到适当的教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

这项工作的目标是减少再犯率,保护公共安全,并帮助受监禁人员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益成员。

在进行监狱社会化工作时,以下几点思考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确保安全是监狱社会化工作的首要任务。

监狱环境必须保持安全稳定,以防止任何颠覆性或暴力事件的发生。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监狱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监狱环境的监控,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训练,并建立有效的安全策略和流程。

同时,监狱管理人员还应积极与受监禁人员进行沟通和互动,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对监狱纪律的遵守。

其次,监狱社会化工作必须注重教育和康复。

监狱内的教育课程应该涵盖广泛的学科,包括基础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

这些课程的目的是提供受监禁人员获得学历和技能的机会,以便他们在出狱后找到工作和继续学习的机会。

另外,心理辅导和康复计划是帮助受监禁人员解决内心问题和戒除不良行为的关键步骤。

通过多元化的教育和康复方案,监狱社会化工作可提供全面的支持,帮助受监禁人员真正改变自己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第三,监狱社会化工作需要建立有效的重犯预防措施。

这主要包括为受监禁人员提供适应性培训和教育,以降低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培训可以涉及到如就业技巧、人际交往和冲突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帮助他们建立积极的社交网络和提供适当的支持体系也是重要的。

这些措施有助于增加受监禁人员在社会中的适应能力,并提供实质性的支持,以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思考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思考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思考内容摘要: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进程缓慢,方式方法单一,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和社会效益,没有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亟需建立基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形成社会多方机构与监狱合作开展教育的模式,将罪犯的教育改造这项复杂而专业且监狱不能完全做好的事务交予社会去办,明确相关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的职责、分工,与监狱一起形成合力,共同来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关键词:教育改造社会化市场化新中国改造罪犯的成绩是举世公认的,包括战犯和末代皇帝在内的一大批犯罪分子被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明显加快,随着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得到显著增强,特别是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提出,使教育内容得到丰富,方法和手段不断创新,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高,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看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客观认识到目前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要看到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进程缓慢,方式方法单一,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和社会效益,没有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严重滞后于我国社会发展,影响了罪犯教育改造专业化和改造质量的有效提升,亟需通过体制机制、内容及手段方法的创新来解决。

一、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现状(一)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没有凸显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中无疑处于最核心的位置,但在思想认识和实践中,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

部分民警对监狱矫正罪犯本质持怀疑态度,认为苦口婆心的教育收效甚微,不如加大对罪犯的监禁痛苦和劳动量来发挥监狱的惩戒作用。

由于教育改造质量具有长期性和内隐性的特点,监狱更热衷于追求显性的监狱安全和经济效益目标。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一、行刑社会化:刑罚发展史的逻辑结论刑罚运动有其内在的规律,其基本趋势是刑罚由重趋缓。

我国刑法学家蔡枢衡先生指出:“反映于上层建筑,刑罚史也经历了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隋唐至清以徒流体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等四个刑罚体系。

”(注: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页。

)日本学者福田平、大冢仁认为:“刑罚的历史,本来就是人的历史,这里记录着人生观的变化。

迄至19世纪曾经占领刑罚宝座的身体刑和死刑,逐渐被自由刑所替代。

”(注:(日)福田平、大冢仁著,李乔等译:《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6页。

)学者们认为,自由刑是作为死刑与身体刑的代替刑走向刑罚体系宝座的。

在以死刑与身体刑为中心的社会里,定罪与量刑的特点是罪刑擅断、刑罚残酷与刑罚适用不平等,刑罚目的是威慑社会,因此,滥施刑罚现象极为严重。

恩格斯曾对血腥残酷的《加洛林纳法典》进行过无情的揭露:“加洛林纳法典中的各章论到‘割耳’、‘割鼻’、‘挖眼’、‘断指断手’、‘斩首’、‘车裂’、‘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等,其中没有一项不被尊贵的老爷和保护人随一时高兴就用在农民身上。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97页。

)在中国,先有黥、劓、fèi@①、宫、大辟等旧五刑,后有笞、杖、徒、流、死等新五刑。

文艺复兴后,随着资本主义自由、平等、人道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日渐认识到死刑、肉刑的残酷性、野蛮性,从而要求限制或废除死刑、废除身体刑,并提出了刑罚人道、罪刑相当和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由刑适时登上了历史舞台,且迅速成为刑罚体系的主角。

自由刑具有可分性、伸缩性、隔离性等特点,因此,自由刑曾被予以很高的评价。

报应刑论者认为,自由刑具有隔离性,能够实现刑罚的威慑目的;具有可分性,能够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刑法公正性。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再社会化概念的一个简史:罪犯的有效社会康复的先决条件,罪犯重返社会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欧洲监狱政策的重大转变时期。

当时,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正在积极分析监禁的处罚的有效性严重缺乏,也有市民忧虑恢复罪犯和增加累犯的成功。

德国,比时,荷兰和法国的犯罪学家和律师(F.冯李斯特,A.普林茨,A. 兰卡奇,G.塔尔德,R. 萨里斯等)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的影响,哲学是作为抹黑监禁校正(即重返社会)的有效方法。

该假说认为在理论上监禁(隔离)可导致有效的矫正罪犯是无效的。

隔离的高效替代品搜索风靡整个二十世纪。

首先,制定若干重大原则,在理论上,这对重新融入社会模式存在影响。

定义的处罚调制原则,考虑到罪犯的个性,这意味着处罚是在服刑,得到的结果,所取得的进展或出现修改过程都会有重要影响。

有人强调,刑事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改革,因此,每个犯人演示道德再生从而重获自由,这是可取的。

此外还开发了额外的机构的原则,要求提供额外的控制和入狱后的援助措施,直到前罪犯完全融入到社会整合。

在离开惩教所,在监狱政策方面,前罪犯的监督支持和援助,康复以及重新融入社会是最重要的措施。

随后,本质性的变化发生在矫正理念的地方,例如,一个罪犯重返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

在有效的监督方法下,程序员分析罪犯的工作时,发现了一些常见的有条不紊功能,如风险的原则,犯罪基因因素的原则,使用认知行为疗法等。

在纠正措施时,根据这些介入的规定是最有效的。

这个理论,强调提供援助罪犯的风险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当代立陶宛,这些仍然显得尤为重要和相关。

当前的国际文书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建立“主管机关在其出售的判决的替代品,监禁的替代处分效力的法律和社会的推定。

高效率的再社会化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的需求,以协助罪犯早日重返社会,融入社会,因此,如上所述,在教养期间的康复措施,对确保罪犯的有效的社会康复尤为重要。

因此,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概述从惩教机构的刑期提前释囚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社会康复的囚犯被定义为各有关团体,教养和缓刑机构,政府和市政机构,公共机构,法人和自然人,与罪犯之间的建设性互动。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的内涵及存在问题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的内涵及存在问题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的内涵及存在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罪犯教育的作用与价值日益被重视。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不仅仅是对个体的关爱和救助,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所做的努力。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的内涵及存在问题。

一、再社会化教育的基本内涵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简称“再教育”,即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法律惩罚后,通过纠正其不良行为以及提供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服务,使其恢复自我认识、改正错误、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并使其逐步实现自我价值的全方位综合性教育。

具体而言,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包括以下方面:(一)思想教育。

通过引导未成年罪犯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让其产生自省、自责的心态,自觉接受法律教育和道德规范,懂得自我约束和自我警醒,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心理疏导。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旨在纠正其不良行为,而心理疏导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心理类活动,如心理咨询、情感交流、心理测试等,让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得到平衡和调整,改变自己内心黑暗的一面,从而增强其积极向上的心态。

(三)文化教育。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让其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所以文化教育的作用不可忽视。

通过学习知识、技能训练、职业规划等,提高未成年罪犯的文化素质以及职业技能,让其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职业培训。

再教育还应包括职业培训环节。

旨在为未成年罪犯提供多种职业技能、就业指导、和岗位培训,帮助其尽早适应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存在一些实践中的问题:(一)缺乏社会资源。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需要涉及到多个方面,而政府和社会机构多数情况下缺乏相关经费、时间和人力资源的投入,导致教育措施缺乏实际效果。

(二)教育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地法律规章的不同,社会化教育的标准也有所不同,这不利于实施教育纠正罪犯错误,而且也难以评估教育是否追求良好的效果和公正的质量标准。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问题的思考[摘要]行刑社会化主张矫正罪犯使其复归社会。

而在我国,监禁刑是刑罚体系的核心,其将罪犯隔离于社会以追求罪犯的再社会化,从而在方法与目的之间形成鸿沟。

基于此,推进我国行刑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本文拟对国外行刑社会化的特色实践加以介绍,并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现状及其制度构建进行探讨。

行刑社会化罪犯监狱矫正一、行刑社会化概念及内涵(一)行刑社会化的概念行刑社会化的提出,旨在配合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有利于使其尽可能顺利地回归社会。

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使刑罚执行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目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弱化机构封闭性,拓展罪犯、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二)行刑社会化的内涵1.行刑社会化的主体归属由于行刑社会化与自由刑、监狱制度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因此行刑社会化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指监狱的行刑社会化。

从而,一般认为监狱是行刑社会化的主体。

但从我国社会实践来看,假释、缓刑都是由公安机关在监狱之外执行。

同时,从外国的实践来看,社会团体、公司企业等组织都已介入到监狱的工作当中,并且在促使出狱人员融入社会方面颇有成效。

可见,行刑社会化的主体不只是监狱,而且包括社会团体、公司企业等。

2.行刑社会化的适用范围行刑社会化起初是针对监禁刑而进行的改革,反对将监狱犯罪人加以监狱化,主要表现为对刑罚的执行模式进行改革,注重社会在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就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来看,行刑社会化适用范围及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狱外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

3.行刑社会化的目标作为一种行刑理念,行刑社会化体现了促使罪犯重返社会的终极目标。

行刑社会化自始至终贯穿着关注人权的内在精神,充分顾及了罪犯再社会化的需要。

再社会化是使在社会化过程中遭受失败的人重新社会化的过程,其实质是充分发挥刑罚措施的矫正和改造功能。

二、国外行刑社会化制度与特色(一)英国行刑社会化的实践与特色英国是近代世界监狱改良运动的发源地,迄今已具备较完备的监禁刑替代制度。

关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 教育矫治罪犯本质上就是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在教育矫治的过程中,通过分析罪犯的犯罪成因和社会需求,针对性地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健全帮扶体系,全方位矫治罪犯的思想、行为、心理,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

[关键词] 犯罪成因教育帮扶社会保障再社会化教育矫治以罪犯为对象,从犯罪成因出发,分析罪犯犯罪的主要原因,从中找出教育的重点,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重新成为守法公民。

从社会角度出发,罪犯的教育矫治要充分运用社会因素的作用,不仅要注重思想、行为的教育,更要从社会适应性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开发罪犯的潜能,注重职业技能的培训,从传统的教育向发展性教育转变。

同时要健全社会的帮扶救助体系,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几率,实现将罪犯成功改造成为合格公民的最终目标。

本文试从分析罪犯的犯罪成因出发,如何更好地教育矫治,从而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作如下探讨:一、科学评估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前提再社会化是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即刑罚的目的不是对犯罪人的单纯惩罚和报应,而是教育感化犯罪人,通过监狱行刑、矫治罪犯的反社会性,使其思想、心理和行为习惯都接受并符合社会规范的社会价值标准而不再重新犯罪。

1萨瑟兰在《犯罪学原理》中提出:“人的行为不是自发的,而是有选择性,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选择了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并从中学习和模仿的结果。

”因此,分析罪犯的犯罪原因,应在全面收集罪犯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恰当的工具进行分析评估,找出犯罪成因,同时评估社会需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评估。

(一)犯因性问题分析评估。

社会学认为人类行为受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在分析罪犯犯因性问题时,必须要从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维度来进行综合分析,并找出导致罪犯犯罪的最主要因素。

(二)需求分析评估。

需求评估主要是通过回归社会的角度来看,重点是通过提高罪犯的社会能力,使其出狱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

需求评估主要包括:一是职业技能的发展,即为罪犯做好刑释后的职业规划,使其能够掌握1—2门职业技术,有助于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安置;二是教育需求,特别是刑期长的罪犯和青少年罪犯,要做好教育需求的评估,以便在方案中做好教育项目的规划。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面临问题和对策探讨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面临问题和对策探讨

回归社会学课题论文刑释人员回归社会面临问题和对策探讨摘要刑释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回到社会,在谋生就业中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和困难,这些都会给和谐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所以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心理问题、权利保障、社会保障和就业等生存问题都要解决,否则会直接影响他们能否真正走上新生之路。

贯彻落实好监狱“首要标准”是关注刑释人员管理教育的关键,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容。

现刑释人员回归社会面临的问题有:一,社会歧视和偏见导致其不能顺利融入社会。

二,自身工作技能和竞争力的欠缺。

三,对社会的脱节和管控不到位。

针对刑释人员在再社会化的进程中所面临的环境、生活以及就业等方面的问题与困境,从新的视角分析刑释人员的再社会化问题,探讨用更有效的机制化解矛盾,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再就业第一章认真贯彻落实“首要标准”(一)、“首要标准”的含义。

“首要标准”的字面含义,即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指的是衡量监管工作的好与坏的首要标准是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的高与低。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比率越低,则说明监管工作做得越好,反之,则说明监管工作做得越差。

同志关于“首要标准”的阐述,提出了衡量监管工作必须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高低作为主要标准的论断,开创了衡量监管工作由虚到实的重要转变,对于监管工作者,特别是广大监狱民警而言,是一个新的“方向标”,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二)、提出“首要标准”理论的主要任务。

提出“首要标准”理论,主要任务是解决居高不下的刑事犯罪率问题。

刑事犯罪,包括初次犯罪以及重新犯罪。

之所以要强调重新犯罪率的问题,是因为近几年来我国的重新犯罪率有上升的势头,如果不加以遏止,将会直接危害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首要标准”的主要任务剑指重新犯罪率,重新犯罪率降低了,足以证明监管质量提高了。

虽然影响重新犯罪率的因素有很多,但不可否认,刑释解教人员在监管期间所接受的教育与改造,对其在重新犯罪的问题上,必然有一定的选择性作用。

中国行刑社会化现实思考

中国行刑社会化现实思考

行刑社会化中的执行效率问题
执行资源不足
目前,中国行刑系统面临着执行资源 紧张的问题,包括人力、物力、财力 等方面的不足。这直接影响到行刑社 会化的顺利推进,亟待加以解决。
执行程序繁琐
行刑社会化涉及多个部门的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 率,确保行刑社会化的顺利实施。
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行刑社会化的良好氛围。
展示行刑社会化成果
03
定期发布行刑社会化工作报告,展示其在减少犯罪、促进社会
稳定等方面的成果,增强公众信心和支持。
06
CATALOGUE
结论与展望
中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与未来趋势
现状总结:目前,中国行刑社会化已经在多个层 面得到体现,如社区矫正、公众教育等,但总体 上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社会认知度不足、制度 不完善等。
刑罚执行方式创新
探索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如电子监控、社区矫 正等,减轻监狱压力,提高刑罚执行效率。
提升行刑社会化的公众认同度
加强行刑社会化宣传教育
01
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途径加强行刑社会化的宣传教育,提高
公众对其的认知和理解。
引导公众参与行刑社会化工作
02
鼓励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罪犯帮教等行刑社会化工作,形成全
典型国家实践
例如,北欧国家广泛采用开放式监狱,重视囚犯的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日本则注重社区矫正,让囚 犯在社区中完成部分刑期。
国际经验与教训
成功经验
重视囚犯的再教育和职业培训,增强其 回归社会后的生存能力;采取社区矫正 和开放式监狱,降低囚犯的再犯率。
VS
失败教训
对某些高风险囚犯,社会化行刑可能会带 来安全隐患;行刑社会化需要大量的资源 投入,包括资金、人力和物力。

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研究及完善

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研究及完善

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研究及完善近年来,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已认罪的罪犯们被判刑入狱,虽然是为了惩罚其罪行,但也应该在服刑期间通过积极的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手段,使其重新回到社会,并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政策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和完善。

很多犯罪人在出狱后缺乏适当的社会支持,因此很容易从事犯罪活动,进而再次被捕入狱。

这种现象不仅对本人的人生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更会给社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因此,修复失去的社会性、精神健康问题是犯罪再社会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这个方面,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建立完善的犯罪人再社会化管理体系,为这些人提供更多的支持。

以下是几个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的案例:第一个案例:美国福利部门的“再投资计划”这项政策为美国的犯罪人提供了多种职业技能和教育机会,例如:电脑技术培训、社区服务、建筑工和司机等等。

计划还提供了一些融资机会,以支持犯罪人在完成培训后开办自己的企业。

这种政策有利于帮助犯罪人重新获得就业机会,从而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第二个案例:日本的“释放后支援中心”这个中心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为从监狱释放的犯罪人提供住所、工作机会、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帮助。

中心还为犯罪人提供社区工作机会,促进他们自力更生,并建立良好的社交网络。

在这里,犯罪人将得到足够的关注,以引导他们正确地生活。

第三个案例:中国的“暂时出狱救助计划”中国政府设立的这个救助计划旨在为狱中犯人提供在家庭环境下适应生活的机会。

改革后,中国在未来的两年里将为大约4,500人提供这种救助。

这种救助计划不仅有利于减少再犯罪率,还有助于维护犯罪人的尊严和值得信赖的社会形象。

总之,犯罪再社会化的政策研究必须得到更多的关注。

通过各种手段,我们应该尽最大的努力来培养良好的行为,并帮助当事人变成贡献于社会的人才。

这样,我们以后的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政策,我们还需要加强相关监管,确保政策可行性和有效性。

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

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

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是“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又相互依存的社会机体”,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在社会生活中,人生来通过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逐渐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个人社会性的丰富与发展,就是个人社会化的过程。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的正常社会化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相协调发展,而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准则的违法行为,罪犯个体与社会没有相协调发展,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意味着罪犯在社会化过程中是失败的。

再社会化就是那些在基本社会化或继续社会化过程中失败的人所接受的重新社会化过程,而罪犯再社会化作为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通过教育矫治和促使个体内化,对罪犯进行重新社会化的过程。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加速转型期,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罪犯重新犯罪率有所增多。

着眼于罪犯回归社会,出于维护社会规范的需要,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向以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为主要内容的方向转变,这对增强罪犯个体社会性,减少罪犯刑满后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监狱做好罪犯再社会化,不仅体现以人为本人道的刑罚执行理念,也是现代监狱刑罚执行的必然方向。

有学者认为“惟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方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说出了当今刑罚执行的方向。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特点( 一) 形式的特殊性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罪犯被羁押监禁改造,是被限制自由的群体,行为上具有被动的强制性。

罪犯再社会化是让罪犯在接近或处于社会化中的再社会化,监狱高度的封闭性和与现实社会的严格隔离决定了罪犯再社会化再社会化形式的特殊。

( 二) 目标的直接性罪犯再社会化主要以转化思想,矫治恶习为中心,使罪犯在回归社会时达到符合社会要求的生活行为规范,社会化的内容不是从基本的生活技能学起,而是对罪犯已有的生活行为观念的补救。

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

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

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社区矫正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期内罪犯、刑事案件中轻罪犯等进行社区监管、再教育、再社会化的一种处遇方式。

社区矫正的重点在于帮助服刑人员实现自我完善,以便成功融入社会。

然而,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仍然存在问题,未能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

本文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视角,对此进行探讨。

一、再社会化问题1.就业困难随着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但有关社区服刑人员担心找不到工作的问题却从未消失。

社区服刑人员一旦服刑结束和回归现实生活,要想重新走上正常的工作岗位,并不是很容易。

由于身份、学历、技术等原因,他们找工作遇到的困难更大。

即使他们经过再犯罪的回避、社会心理矫正等系统性措施,就业难题仍是主要瓶颈。

2.人际关系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过程中,与家庭、亲友的人际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服刑的原因,他们与家庭、亲友的感情关系往往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这些人际关系问题直接影响到他们能否顺利地回归社会。

3.思想观念社区服刑人员由于长时间与社会隔离,往往存在很多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上的差距。

社区服刑人员需要接受重新教育,深刻反省犯罪的后果,并建立与社会一致的价值观系统。

这个过程需要时间长、费力。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1.开展就业培训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创业扶持机制,让他们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扶助社区服刑人员创建工作岗位。

2.落实情感疏导为了解决人际关系问题,相关部门可以落实情感疏导,建立一些机构和团体,专门面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家属之间的亲情和感情问题,帮助双方理清相互的情感“纠葛”,同时建立一个圈层,为服刑人员找到一个居所后续交流。

3.关注心理疏导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思想观念的问题,加强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教育及其证书培训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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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 教育矫治罪犯本质上就是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在教育矫治的过程中,通过分析罪犯的犯罪成因和社会需求,针对性地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健全帮扶体系,全方位矫治罪犯的思想、行为、心理,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

[关键词] 犯罪成因教育帮扶社会保障再社会化教育矫治以罪犯为对象,从犯罪成因出发,分析罪犯犯罪的主要原因,从中找出教育的重点,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重新成为守法公民。

从社会角度出发,罪犯的教育矫治要充分运用社会因素的作用,不仅要注重思想、行为的教育,更要从社会适应性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开发罪犯的潜能,注重职业技能的培训,从传统的教育向发展性教育转变。

同时要健全社会的帮扶救助体系,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几率,实现将罪犯成功改造成为合格公民的最终目标。

本文试从分析罪犯的犯罪成因出发,如何更好地教育矫治,从而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作如下探讨:一、科学评估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前提再社会化是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即刑罚的目的不是对犯罪人的单纯惩罚和报应,而是教育感化犯罪人,通过监狱行刑、矫治罪犯的反社会性,使其思想、心理和行为习惯都接受并符合社会规范的社会价值标准而不再重新犯罪。

1萨瑟兰在《犯罪学原理》中提出:“人的行为不是自发的,而是有选择性,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选择了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并从中学习和模仿的结果。

”因此,分析罪犯的犯罪原因,应在全面收集罪犯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恰当的工具进行分析评估,找出犯罪成因,同时评估社会需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评估。

(一)犯因性问题分析评估。

社会学认为人类行为受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在分析罪犯犯因性问题时,必须要从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维度来进行综合分析,并找出导致罪犯犯罪的最主要因素。

(二)需求分析评估。

需求评估主要是通过回归社会的角度来看,重点是通过提高罪犯的社会能力,使其出狱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

需求评估主要包括:一是职业技能的发展,即为罪犯做好刑释后的职业规划,使其能够掌握1—2门职业技术,有助于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安置;二是教育需求,特别是刑期长的罪犯和青少年罪犯,要做好教育需求的评估,以便在方案中做好教育项目的规划。

2犯因性问题评估主要是从罪犯自身角度出发,分析其内部问题;而需求分析评估主要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出发,提高罪犯再社会化的能力。

制定科学合理的矫治方案无法忽视这两方面的评估,内因和外因是相互作用的,只有协调处理好内外因,才能使得罪犯从根本上改变思想、行为模式。

二、矫正教育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核心教育只能在信任的气氛下进行,强制将导致对抗,教育需要奉献。

从心理学角度讲,研究矫正教育对象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就是矫正他们罪错心理和不良习惯的重要前提。

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正教育,就是要针对其生存环境、生活环境、过去的个人体验和个人不良心理特点,在特殊的环境下,经过罪犯和教育者双方的努力,帮助罪犯摆脱或者抵制各种犯罪诱因,纠正其个性问题和罪错行为,重新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感和生存理念,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1高莹.矫正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2谬恩玲.关于罪犯个案矫正模式的思考[J] .科技资讯,2015(23):121(一)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核心就是要以人的个性发展需要为本,尊重罪犯的权利,在对罪犯依法惩罚和严格管理的基础上,注重对罪犯的人性化教育,注重罪犯的人性复苏和回归,注重健康人格的重塑。

作为教育者,应消除对罪犯的偏见,用平等的眼光去看待、评价罪犯,多鼓励他们超越自我。

在教育过程中,重新定义罪犯,将其视为“普通人”,尊重罪犯人格,保护罪犯隐私,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要理顺罪犯教育中的教与育的关系。

教与育的主体双方地位平等,要在平等的基本上开展教育。

教即传授知识,育即培育人才。

教包括对罪犯的道德教育、文化教育、行为教育、心理教育和个性教育,但教罪犯如何为人处世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培育合格合法的社会公民。

育比教更为深刻,罪犯的思想、人性、社会责任感、自尊、能力更为重要,传统的教育模式需要突破和创新,重新定位教育理念,依据罪犯自身发展特点,促使罪犯热爱学习、学会学习、学有成效,促进其全面发展。

(二)基础教育的多元化。

在罪犯的基础教育中,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是不可或缺的两个组成部分。

思想教育是罪犯教育的核心内容,我国的罪犯教育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为基础,在对罪犯的思想教育中特别重视改造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近年来,思想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都逐渐丰富多样,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制、道德教育、时事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

思想教育根据罪犯不同的个性特征设置专题教育项目,设置基础课、选修课和必修课,每个课程设计各不相同,有固定的学期、教学计划和作业,采取集中教育、小组讨论等不同形式增强教育的自主性。

文化教育主要针对未成年罪犯、年龄较小的成年人罪犯和文化程度较低的罪犯,将小学、初高中的教材引入监狱系统,让罪犯同步接受社会的文化知识教育,传授基本的学科知识,提高其文化素养,了解基本的文化知识。

对于学有余力,要求上进的罪犯,增加自考、函授、电大等成人教育类型,加强罪犯成人教育的社会化。

文化教育形式也由单一的灌输式教育到灵活多变的形式,以现身说法、以案说法、专题讲座、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形式调动罪犯的学习积极性,活跃学习氛围。

(三)发展性教育的市场化。

发展性教育主要包括职业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我国目前对罪犯职业技能教育存在师资力量薄弱。

教育内容偏离劳动力就业市场实际需求、教育方法不够科学以及教育时间难以保障等问题。

针对此类问题,我们要积极挖掘资源,加强部门协调。

浙江省第一监狱以市场劳动用工情况为第一信号,创建“菜单式”培训模式,每年主动收集政府部门提供的市场就业信息以及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详细就业数据,准确梳理出市场紧缺、就业前景良好并且适合罪犯培训的劳动工种,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淘汰和新增培训工种。

目前,省一监已与多家单位签订了联合办学合作协议,开展缝纫、动漫制作、烹饪、推拿等多个技术培训等级班,值得学习和借鉴。

心理健康教育对罪犯的狱后个人发展和预防重新犯罪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中存在定位不清、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把握好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关键和重点对服刑罪犯心理健康就显得极为重要。

心理健康教育的关键和重点包括补救性教育和发展性教育,补救性教育旨在消除罪犯的异常心理,回归正常心态,发展性教育旨在激发罪犯的潜能,形成良好人格。

心理健康教育授课途径包括知识传授、过行为训练和实践指导等,使每一个罪犯重视自己的心理卫生,预防心理“病菌”的侵入,矫治、清除各种心理障碍,恢复和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三、适应性帮扶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保障社会适应性帮扶是针对刑满释放人员,依靠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力量对其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辅助、教育、管理活动。

罪犯在监狱接受的矫正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养,是为了释放后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但是社会相应的帮扶体系的建设是衔接狱前狱后生活的基础保障。

县级司法行政机构和司法所具体负责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并且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帮扶体系,创新帮教内容,扩大帮教层面,积极探索社会帮教新形式,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能力,更好地回归社会。

(一)做好衔接核查工作。

切实做好衔接接收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在接到监狱、看守所送达的刑满释放人员信息资料后,及时进行登记,并把相关文书及时转送司法所。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主动到司法所报到的刑满释放人员开展首次谈话教育,把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及时纳入安置帮教,司法所统一建立一人一册的刑释解矫人员档案,对不来报到的人员落实上门查找工作,尽量减少脱管和失控现象,对监狱列出的重点人员实行“必送必接”制度,并做好相应的安置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安帮办每月与司法所核对刑释解矫人员信息,村(社区)对每一名刑释解矫人员建立安置帮教小组,签定安置帮教协议,明确帮教工作人员,制定帮教工作计划,每季开展排查工作,落实专人掌握刑释解矫人员动态和生活状况,力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司法所和安置帮教小组成员每季通过电话联系或上门走访的方式开展法制宣教工作,给需要的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对经济困难对象进行帮扶,协调解决安置、低保等问题,遇到特殊情况或特发事件,及时落实帮教措施。

(二)丰富社会帮教内容。

在西方国家,对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多种多样的,如给无家可归者提供就业机会,为经济困难者提供免费医疗,对心理负担过重无法融入社会者提供心理障碍,对刑释解矫人员提供职业训练和职业信息。

我国对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是安置就业、社会帮教等。

我国在长期以来形成的经验来看,应该不断扩大社会帮教面,充实社会帮教内容,以适应社会实践和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

安置就业是最好最彻底的帮教方式,能使罪犯自食其力,以最快的速度融入社会。

但是安置就业不是那么容易的,近几年来社会就业情况本身不容乐观,遑论刑释解矫人员的出狱再就业,所以在无业空档期,一定要同步跟上其他帮教手段,例如鼓励创业、政府举办免费的技能培训班、安排心理辅导填补空窗期、纳入社会低保等在最大限度上预防重新犯罪。

南湖区司法局根据区政府政策累计给予33名社区服刑和刑释解矫人员就业创业补助共计165000元,每年对经济困难对象开展节前走访慰问,并对监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摸底调查,及时反馈情况,并建立协调渠道,及时解决监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因贫因病因无监护人引起的生活困难或失学情况。

(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罪犯惩罚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不是唯一的目的,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才是最终目的。

罪犯的改造包括监所改造和出狱改造,监所改造有较为完备的系统,教育和劳动是主线,但是出狱后罪犯往往无法立刻适应狱外生活,更有甚者觉得无所适从,与整个社会格格不入,因此重新犯罪便有了孳生的土壤。

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应该将刑满释放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好狱内狱外的衔接工作。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应允许亲属代其缴纳社保,以便出狱后享受最低的生活保障。

出狱后的相应时间里,应根据实际情况为生活困难,无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一定的社会补助,但是申请条件、补助时间、补助金额都需有严格的限制,以防“养懒人”。

对于四肢健全、精神无疾病的刑满释放人员应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咨询服务,以便其在最快的速度内找到工作,合法谋生,适应社会生活。

对于身体和精神有障碍的刑满释放人员要根据社保相关内容提供社会福利,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相接轨,才能为其再社会化做好最后的托底,达到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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