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再社会化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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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内容提要】犯罪是个体社会化缺陷的表现。

社会化缺陷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基础。

因此,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应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罪犯的社会化包括社会性重建、健全人格重塑、道德行为和守法行为的养成等内容。

【摘要题】监狱法学研究【关键词】犯罪人/社会化缺陷/重新社会化从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意义上讲,个体违法犯罪是社会化特别是法律社会化过程的缺陷或障碍导致的。

那么,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与改造,就应当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犯罪人因社会化缺陷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再到重新社会化,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对这一过程的心理机制加以揭示,是罪犯改造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一、社会化与法律社会化(一)个体社会化新生儿离开母体,尽管已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但此时他还只是一个自然人,一个仅具有生物学意义的人,只是具备人的自然属性与身心发展潜能的生物个体。

个体出生以后如何逐渐获得与不断丰富人的社会属性,如何适应人类社会生活?如何成为具有独特个性与行为方式的社会成员,这就是个体的社会化问题。

个体社会化,就是个体在特定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中,通过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

个体通过社会化,习得人类生活的基本知识和劳动技能,确立生活目标和价值观,认识自己的角色和地位,掌握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而逐渐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

个体社会化是一个持续终生的过程。

国内有学者根据人的发展周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把社会化分为四种:(注: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45.)1.基本社会化。

即个体在童年期的社会化,主要是学习语言、生活知识和培养认识能力,掌握行为规范,建立感情联系,发展道德及价值判断标准等。

2.预期社会化。

指个体在学校等社会机构中逐步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为进入社会做准备。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关键词: 社会化;再社会化;自由刑;刑事政策内容提要: 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大障碍,其困难来自三方面,即犯罪人自身、社会成员以及刑事司法体制。

为此,应当改革自由刑,转变社会成员的犯罪观,加强对出狱人的立法保护。

“现行刑事司法是一部庞大的机器,吞噬并吐出大量的人。

这些人轮番失去生命、荣誉、道德感和健康。

因而留下不能消除的创伤,流入不断增加的职业犯罪和累犯队伍中去,一般没有希望复原。

”[1](P267)这是菲利对十九世纪刑事司法悲观的评述。

100 多年过去了,刑事司法仍然存在着此类严峻的挑战,究其原因,恐怕犯罪人重归社会时的阻碍重重这一刑事司法的缺陷难脱其辞。

不能合理解决或缓解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即使刑罚实现了其矫正功能,也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人的再犯会使得刑罚仅仅停留在报应目的实现的层面上。

[2](P637-647)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在社会局面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以及青少年犯罪急剧增加的趋势下的意义更加凸显,帮助人格可塑性强的青少年重归正轨也是刑事司法不可推脱的责任之一。

一、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含义(一)社会化的含义社会化(Socialization)是指一个人获得自己的人格和学会参与社会或群体的方法的社会互动过程。

[3](P154)社会化使得人由自然的人转化为社会的人,其终极目标是使人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而此处“合格”的标准意味着个体在社会活动中能够恰当的扮演自己的角色。

国内的学者将社会化定义为:“个人通过学习群体文化、学习承担社会角色来发展自己的社会性的过程。

”[4](P120)“社会化即是不断获得和扮演各种社会角色的过程。

”[5](P76)他们对于社会化内容的概括在笔者看来都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技能的掌握,观念的培养,规范的学习与社会角色的获得。

法学领域中,主体的社会化则意味着个体形成某一特定社会要求的法律观点和遵守法律行为的过程。

社会化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因为人类缺少很强的社会本能,而替代这些本能的是文化。

罪犯再社会化——矫治理论的基本特征

罪犯再社会化——矫治理论的基本特征

罪犯再社会化——矫治理论的基本特征阮浩心理学理论的发展不断为认识和改变人类的行为开辟着新的道路,精神分析理论、行为主义理论、人本主义理论以及认知(理性情绪)理论是其中最有影响几种理论。

而再社会化理论则将罪犯心理矫治与一般的心理、行为改变相区别,表明了罪犯矫治之心理学原理的基本特征。

本世纪初尤其是三十年代以来,社会化研究引起人们的注意,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一起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的、不断深入的研究。

最初认为社会化是一种对个体的单向活动,五、六十年代始,这种观点发生了重大变化,提出社会化是社会与个体的双向活动,应当重视研究“处在背景条件下的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等等。

研究尤其重视解决社会问题,内容涵盖了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等方面,研究对象覆盖了全体社会成员,其中包括了对社会化失败者的重新社会化,即再社会化。

与此同时,心理治疗也进入了社会化研究的视线。

在这之前,心理治疗仅以治病为目标,而从社会化角度,心理治疗被认为是帮助人发展的一个因素。

一、行刑罚过程中的罪犯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的概念是以确认罪犯有罪为前提的,它表明有罪必罚、罚当其罪,才能“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

显然,对有罪的个体处以刑罚是罪犯再社会化的前提。

马克思的一段话进一步说明了若要罪犯回归社会、重新获得自由所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他说:“自由是罪犯的内在属性,因此,罪犯在侵害自由的同时也就是在侵害他自己,这种侵害自己的罪行对他来说就是一种惩罚,他认为这种惩罚就是对他自由的承认”。

提高罪犯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也就是提高罪犯对自由的认识,“自由是罪犯的内在属性”,也是罪犯再社会化的最基本的内容。

从认为罪犯是一个心理有病,需要治疗的人,到将罪犯视为一个社会化失败,需要重新社会化的人,心理矫治便成为罪犯社会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时,心理矫治不仅重视罪犯心理缺陷或心理问题的解除,还更注重罪犯健康心理的培养和发展。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完整版)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完整版)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

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

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

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

‎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

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

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

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从出狱人保护制度角度浅析罪犯的再社会化道路

从出狱人保护制度角度浅析罪犯的再社会化道路

出狱 人 回归 社 会 后 漏 管 失 控 现 象 的 发生 。 因此 , 要解 决 这 个 问 题 , 我 们 必 须 要 建 立 健 全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通 过 信 息 平 台 的建 立 使 派 出 所 能 够 及 时 掌 握 辖 区 内流 动人 1 的 出狱 人 的 各 项 情 况 , : 3中
【 键 词 】 社 会 化 ; 狱 人 保 护 制 度 ; 科 消 灭 制 度 关 再 出 前
一Hale Waihona Puke 、再 社 会 化 的 概 念 和 内容
社 会 化 是 指 人 通 过学 习 知 识 、 能 以 及 各 种 社 会 规 范 和 行 为 技 要 求 , 再 现 和 发 展 社 会 化 的 同 时 , 自己成 为 合 格 社 会 人 的全 过 在 时 程 。但 是 , 由于 种 种 原 因 , 会 成 员 中有 一 部 分 没 能 很 好 地 实 现 社 社
各 地 出狱 人 保 护 的 工 作 机 构 和人 员 可 以及 时 地 从 全 国 出狱 人 管 理 信 息库 中 查 询 本 辖 区 流 动 人 口 中 的 出 狱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 过 基 通 层 组 织 掌 握 其 去 向和 保 护 情 况 , 实 保 护 措 施 , 落 防止 脱 管 失 控 现 象 的发 生 , 防 和减 少 重 新 违 法 犯 罪 , 定 社 会 秩 序 。 预 稳 ( ) 他 方 面的 完善 三 其 除 了 以上 几 个 完 善 出 狱 人 保 护 制 度 的 建 议 之 外 , 者 非 常 赞 笔 同 目前 学 界 讨 论 的两 项 完 善 措 施 。 1在 对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的经 济 援 助 中 , 以 考 虑 将 其 纳 入 到 最 . 可 低 生 活 保 障 的范 围 。笔 者 认 为 这种 做 法 对 罪 犯 的再 社 会 化 是 具 有 定 的积 极 意 义 的 , 得 借 鉴 。 因为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在 刚 出 狱 的 一 值 段 时 间 内 , 能仍 然 要 面对 众 叛 亲 离 的 场 面 , 实 没 有 工 作 , 有 可 确 没 生 活 来 源 的他 们 更 加 无 法 融 入 社 会 , 到 自己 的 位 置 。 如 果 将 之 找 纳 入 最 低 生 活 保 障的 范 围 , 少 在 一 定 时 间 里 , 们 具 备 基 本 的生 至 他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

罪犯的再社会化的问题再社会化概念的一个简史:罪犯的有效社会康复的先决条件,罪犯重返社会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欧洲监狱政策的重大转变时期。

当时,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正在积极分析监禁的处罚的有效性严重缺乏,也有市民忧虑恢复罪犯和增加累犯的成功。

德国,比时,荷兰和法国的犯罪学家和律师(F.冯李斯特,A.普林茨,A. 兰卡奇,G.塔尔德,R. 萨里斯等)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的影响,哲学是作为抹黑监禁校正(即重返社会)的有效方法。

该假说认为在理论上监禁(隔离)可导致有效的矫正罪犯是无效的。

隔离的高效替代品搜索风靡整个二十世纪。

首先,制定若干重大原则,在理论上,这对重新融入社会模式存在影响。

定义的处罚调制原则,考虑到罪犯的个性,这意味着处罚是在服刑,得到的结果,所取得的进展或出现修改过程都会有重要影响。

有人强调,刑事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改革,因此,每个犯人演示道德再生从而重获自由,这是可取的。

此外还开发了额外的机构的原则,要求提供额外的控制和入狱后的援助措施,直到前罪犯完全融入到社会整合。

在离开惩教所,在监狱政策方面,前罪犯的监督支持和援助,康复以及重新融入社会是最重要的措施。

随后,本质性的变化发生在矫正理念的地方,例如,一个罪犯重返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

在有效的监督方法下,程序员分析罪犯的工作时,发现了一些常见的有条不紊功能,如风险的原则,犯罪基因因素的原则,使用认知行为疗法等。

在纠正措施时,根据这些介入的规定是最有效的。

这个理论,强调提供援助罪犯的风险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当代立陶宛,这些仍然显得尤为重要和相关。

当前的国际文书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建立“主管机关在其出售的判决的替代品,监禁的替代处分效力的法律和社会的推定。

高效率的再社会化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的需求,以协助罪犯早日重返社会,融入社会,因此,如上所述,在教养期间的康复措施,对确保罪犯的有效的社会康复尤为重要。

因此,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概述从惩教机构的刑期提前释囚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社会康复的囚犯被定义为各有关团体,教养和缓刑机构,政府和市政机构,公共机构,法人和自然人,与罪犯之间的建设性互动。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文献综述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文献综述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文献综述摘要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犯罪行为。

其中青少年作为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无论是从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时期,具有生理上机体需要增多、性早熟,心理上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猎奇新事物等特征,因此青少年犯罪现象当然也就不可避免得存在着。

而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大背景下,青少年犯罪事态日益严重。

但如果一味的如同对待成年人犯罪一样对待青少年犯罪,采取强制性的手段使其伏法,反而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的介从20002006年我12.6%,未列。

而对于第二类是接受社会工作专门教育的人员秉持的社会工作价值观、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的专业助人活动,即专业社会工作。

下面将综合各学者的观点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简析和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介入的必要性及介入方式进行综述。

二、青少年犯罪现状及特点1.青少年犯罪的现状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进一步增加。

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

“十五”期间,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而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因此未来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据司法部门统计,2012年我国青少年犯罪已属于犯罪人员的主体,青少年犯罪成员占全部行使犯罪成员的比例在50%左右。

犯罪类型涉及打架、斗殴、抢劫、盗窃贩毒、杀人、绑架等性质恶劣,暴力性强,且随着社(1刘技信息众,智力、(2犯罪的迹象,在十三岁到二十岁之间达到犯罪的高发期,并且在数量上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_李敬

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_李敬
( 七) 传统文化的影响 人们思想上受几千年来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对监狱 和罪犯根深蒂 固 的 存 在 着 偏 见 和 排 斥,认 为 罪 犯 就 应 该 被 关押监禁受罚,在心理上对罪犯基本往往就是直接的排斥。 学者研究表明,人们受到社会排斥后,会诱发不同程度的认 同危机和心理危机,当这种危机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 极端的反社会行为⑥ 。对于罪犯来说,传统文化带来的偏见 和排斥负面影 响 是 不 容 忽 视 的,这 种 社 会 排 斥 也 造 成 社 会 对监狱认识理解不够,制约了社会力量帮教活动的开展。 三、做好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路 ( 一) 改革刑罚制度,做好教育管理,促进行刑社会化 1. 落实罪犯分类管理。基于一定的标准,对不同类型 的罪犯实行科学分类。罪犯的分类应该在未成年与成年、 男女分类的基础上,要先将故意与过失罪犯区分; 其次要区 分在分类的前 提 下 对 罪 犯 实 行 分 类 关 押 ,不 同 类 型 的 罪 犯 不能关押在一起,坚决克服混押 混 管、交 叉 感 染 现 象 的 发 生。对罪犯分类的同时要做好人身危险评估工作。 2. 做好罪犯分级处遇。当前监狱运用了不少处遇措 施,如通信、探监 接 见、亲 情 电 话、请 假 探 亲 等,促 进 了 罪 犯 的改造,效果很好。在罪犯管理中,监狱应该加大分级处遇 累进制度,对 罪 犯 分 级 管 理 基 础 上,进 行 处 遇 累 进,改 造 表 现好的罪犯提高增加处遇,反之减少。通过处遇累进制度, 促进罪犯的求 进 意 识,让 罪 犯 感 到 自 身 改 造 成 绩 被 认 可 的 同时,增强改造信心和决心,提高罪犯再社会化中个体内化 水平。 3. 规范减刑、扩大假释范围。从社会化角度来说,减刑 使罪犯突然进入社会,造成了罪犯再社会化的断裂,使罪犯 再社会化失去了巩固和延续的阶段; 而假释是在罪犯释放 后,通过社会力量监督教育,能够让罪犯个体再社会化得以 巩固和继续。有研究表明从监狱二次以上犯罪人员的情况 分析,不少人在以往改造中减过刑,而假释后又犯罪的很少 几乎没有。从 有 利 于 罪 犯 再 社 会 化 的 角 度,对 罪 犯 应 减 少 减刑,要利用好假释对罪犯再社会化的作用。 4. 加强罪犯职业技能教育。劳动改造既是培养罪犯劳 动技能的途径,也是锻炼罪犯克服困难意志力、改善人际关 系、增强集体观念的活动,是罪犯再社会化主要载体。劳动 改造具有惩 罚 性、生 产 性 和 教 育 性,但 从 本 质 上 说,它 仍 然 是一种教育⑦ 。罪犯的劳动改造,安排好监内休息休假,做 好劳动安全保护,实行一定的合理劳动报酬,降低罪犯劳动 改造的被动消极性,促进罪犯学习技能的主动性,提高罪犯 出狱后的社会适应能力。 ( 二) 加强监狱建设,拓宽工作方法,提高刑罚执行水平 1. 监狱职能单纯化。监狱是罪犯改造教育的主体,是 罪犯再社会化的最直接的主体和最终决定性的因素。监狱 刑罚执行要着 眼 于 罪 犯 重 返 社 会 为 出 发 点 ,将 罪 犯 改 造 成 新人重返社会,是监狱的本职所在,也是社会对监狱最根本

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探讨

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探讨

生观 、价值 观 ,很容易被 误导 ,加 之惰性 、虚荣 心的驱使 ,
最后也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 的道路 。 二、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
( 一 )我 国青 少 年 罪犯 的再 社 会 化 现 状
2 0 1 2年发 布 的非 官方数 据显 示 : 我 国青少年 犯罪 总数 占全
国刑事 犯罪 总数 的 7 0 % 以上 ,其 中 1 4岁至 1 8岁 的未 成年
当前 国内外学者主要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 因与防治和成
年罪犯 的再社会化 问题 ,对青少年罪犯 的再社会化 问题却少
有提及 ,而在这个 问题 上外 国已经取 得了不小的成 就。就我 国而 言,由于受现有刑法体 系和社会 条件 限制 ,对青少 年罪
人犯罪 又 占到青少 年犯罪 总数 的 7 0 % 以上 ;团伙 作案 占到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现 状 与成 因
当今社会道德下滑 ,享乐主义 、拜金主义 、攀 比心理等 各种不 良风气 弥漫 ,青 少年 由于尚未形成 完整的世界观 、人
( 一 )青 少年犯 罪的现状 当前 ,就世 界范 酮而 言 ,青少年犯 罪 已经 与环境污染 、 吸毒贩 毒并列称 为 “ 世界 三大公害 ” 。而在 我 国,青少 年犯 罪现 状也 相 当严 峻 ,已经引 起 了社 会各 阶层 的高度 重视 和 广泛关注 。一份 由扬州 市中级人 民法院刑 一庭庭 长黄顺祥在
青少年 犯罪 中的 7 5 %; 未成 年犯初 中 以下 学历 的 占 9 0 % 以 上 ; 未 成年人犯罪多集 中在经济发展迅猛外来人 口聚集 的城
犯 的处罚 主要还是运用监禁刑 ,即使 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 明 确 区分青少年罪犯与成年人罪犯 。然而 , 就监禁刑本身而言 , 它是 无法适用 于处于心理 发育期 的青少 年这一特 殊群体 的,

关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 教育矫治罪犯本质上就是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在教育矫治的过程中,通过分析罪犯的犯罪成因和社会需求,针对性地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健全帮扶体系,全方位矫治罪犯的思想、行为、心理,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

[关键词] 犯罪成因教育帮扶社会保障再社会化教育矫治以罪犯为对象,从犯罪成因出发,分析罪犯犯罪的主要原因,从中找出教育的重点,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重新成为守法公民。

从社会角度出发,罪犯的教育矫治要充分运用社会因素的作用,不仅要注重思想、行为的教育,更要从社会适应性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开发罪犯的潜能,注重职业技能的培训,从传统的教育向发展性教育转变。

同时要健全社会的帮扶救助体系,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几率,实现将罪犯成功改造成为合格公民的最终目标。

本文试从分析罪犯的犯罪成因出发,如何更好地教育矫治,从而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作如下探讨:一、科学评估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前提再社会化是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即刑罚的目的不是对犯罪人的单纯惩罚和报应,而是教育感化犯罪人,通过监狱行刑、矫治罪犯的反社会性,使其思想、心理和行为习惯都接受并符合社会规范的社会价值标准而不再重新犯罪。

1萨瑟兰在《犯罪学原理》中提出:“人的行为不是自发的,而是有选择性,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选择了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并从中学习和模仿的结果。

”因此,分析罪犯的犯罪原因,应在全面收集罪犯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恰当的工具进行分析评估,找出犯罪成因,同时评估社会需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评估。

(一)犯因性问题分析评估。

社会学认为人类行为受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在分析罪犯犯因性问题时,必须要从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维度来进行综合分析,并找出导致罪犯犯罪的最主要因素。

(二)需求分析评估。

需求评估主要是通过回归社会的角度来看,重点是通过提高罪犯的社会能力,使其出狱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

需求评估主要包括:一是职业技能的发展,即为罪犯做好刑释后的职业规划,使其能够掌握1—2门职业技术,有助于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安置;二是教育需求,特别是刑期长的罪犯和青少年罪犯,要做好教育需求的评估,以便在方案中做好教育项目的规划。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作者:郭小玲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7期一、影片中再社会化的情节分析电影《肖申克的救赎》里有两个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情节:其一是老布的自杀。

老布入狱时,只见过一辆汽车;但出狱后,街道上到处车水马龙,他感到极不适应,以至于最终留下“老布到此一游”的遗书而悬梁自杀。

特别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当得知自己被假释时老布的反常表现,他为了达到继续留在狱中的目的,劫持狱友。

这个情节值得我们深思;其二是瑞德,他是安迪最好的朋友之一,曾两次申请假释。

第一次,瑞德真诚悔过,却被拒绝,然而第二次,因受安迪遭遇的影响,回答官员提问时,虽冷言相讽,但却被意外允许。

这种反差及其原因,也足够令人思考。

而且,瑞德出狱后,他终于可以体会到老布当时的矛盾心情,即便在工作时,连去厕所也习惯性的向负责人员报告。

最后,他在安迪的指引之下,选择违背假释规定,在美国与加拿大的交界处的小镇,与安迪会合,从而一起享受他们在肖申克监狱所憧憬的自由生活。

在这部影片中的,犯罪人出狱后的再社会化情节无疑是失败的,这从而引发了我们对犯罪人再社会化问题的思考。

本文将以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为切入点,对再社会化的内涵、犯罪人再社会化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对其进行完善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再社会化的含义及分类首先,我们先对社会化这个概念进行一些说明。

社会化是指一个人融于社会,与社会互动,并且将自己的人格与品格在社会中获得实践的方法和过程。

从社会学角度来说,人分为自然人和社会人。

人出生时成为自然人,经过社会的熏陶以及对社会的融入,便成为了社会意义上的人,最终成为一个对社会有意义的合格成员。

那么,我们要问,什么是合格呢?在我看来,合格就是一个人对自身在社会中有一个正确的定位,认清自己的角色,然后作出合理的行为。

在法学领域中,社会化则是社会的某个成员根据一定的社会的法律和政策上的要求去行为,并逐渐融入社会的一个过程。

存在的即是合理的,社会化也是如此,社会化的存在是社会本能的要求,而人们则恰恰缺少这种能力。

论文正文--论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问题

论文正文--论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问题

引言行刑社会化的思潮发端于欧洲个别国家在18世纪末所制定的一系列的监禁刑改善措施,其他国家后纷纷效仿和改革这些措施,由此,演化成了一场世界范围内的行刑革命。

20世纪,行刑社会化的思潮兴起。

二战以后,伴随着新社会防卫学派在欧洲的崛起,人权保护、谦抑、人道化等先进理念日益渗透到行刑领域,社会化行刑方式开始由理论层面变为实践。

当前,世界刑事政策日趋科学化、理性化,这使得包含着人道、民主、效益等价值内涵的行刑社会化理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各国都积极探索行刑社会化的相关制度在本国的施行途径,联合国所颁发的一系列刑事司法文件中也积极倡导、推行这一先进理念。

行刑社会化日益演变为一项国际化的刑罚执行原则,甚至成为衡量一国法制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1行刑社会化的概念解读与价值阐述1.1行刑社会化的概念解读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行刑理念,象征着世界行刑制度日趋科学化和人性化的态势。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基于监禁刑手段与罪犯再社会化目标之间的悖论而提出来的,宗旨在于扩大社会力量对于行刑环节的参与度,从而实现刑罚效益的最优化。

同时,在我国积极推行社会化的行刑方式,也是当今倡导建设的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必须作为行刑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加以推进。

本文首先对行刑社会化这一理念的相关概念进行解读,以期对这一理念形成初步理解。

1.1.1刑罚执行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 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与侦查、起诉、审判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刑诉体系,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保障。

然而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果, 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如何改革和完善包括减刑制度、假释制度、行刑观念以及行刑方式在内的刑罚执行制度, 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对行刑实践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研究及完善

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研究及完善

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研究及完善近年来,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已认罪的罪犯们被判刑入狱,虽然是为了惩罚其罪行,但也应该在服刑期间通过积极的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手段,使其重新回到社会,并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政策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和完善。

很多犯罪人在出狱后缺乏适当的社会支持,因此很容易从事犯罪活动,进而再次被捕入狱。

这种现象不仅对本人的人生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更会给社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因此,修复失去的社会性、精神健康问题是犯罪再社会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这个方面,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建立完善的犯罪人再社会化管理体系,为这些人提供更多的支持。

以下是几个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的案例:第一个案例:美国福利部门的“再投资计划”这项政策为美国的犯罪人提供了多种职业技能和教育机会,例如:电脑技术培训、社区服务、建筑工和司机等等。

计划还提供了一些融资机会,以支持犯罪人在完成培训后开办自己的企业。

这种政策有利于帮助犯罪人重新获得就业机会,从而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第二个案例:日本的“释放后支援中心”这个中心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为从监狱释放的犯罪人提供住所、工作机会、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帮助。

中心还为犯罪人提供社区工作机会,促进他们自力更生,并建立良好的社交网络。

在这里,犯罪人将得到足够的关注,以引导他们正确地生活。

第三个案例:中国的“暂时出狱救助计划”中国政府设立的这个救助计划旨在为狱中犯人提供在家庭环境下适应生活的机会。

改革后,中国在未来的两年里将为大约4,500人提供这种救助。

这种救助计划不仅有利于减少再犯罪率,还有助于维护犯罪人的尊严和值得信赖的社会形象。

总之,犯罪再社会化的政策研究必须得到更多的关注。

通过各种手段,我们应该尽最大的努力来培养良好的行为,并帮助当事人变成贡献于社会的人才。

这样,我们以后的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政策,我们还需要加强相关监管,确保政策可行性和有效性。

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模式研究——以社区矫正为视角

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模式研究——以社区矫正为视角

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模式研究——以社区矫正为视角
余贵忠;周小稚
【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26)001
【摘要】人要适应社会,需要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这种转变过程叫社会化过程,其结果可能对社会有益或有害.服刑人员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在该转变过程中,其缺乏正确的认知和引导,以致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需要对其再社会化,重新树立正确的意识形态.社区矫正是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同监禁刑相比,融入了更多的人道主义理念.将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中,通过社区资源教化服刑人员,帮助其再社会化,不仅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节约了司法资源,还有利于实现我国的刑罚目的——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总页数】6页(P36-41)
【作者】余贵忠;周小稚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贵州贵阳550025;贵州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
【相关文献】
1.我国青少年罪犯再社会化问题分析——以社区矫正为视角 [J], 胡忠惠
2.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研究--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 [J], 徐徐
3.社区矫正视角下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研究 [J], 翟星晨;刘燕辉;吴传戈
4.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概念、认定及处罚\r——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为视角 [J], 侯启舞;常伟谊
5.治本安全观统领下的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研究——以大学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 [J], 魏巍;雷安军;梁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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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犯亚文化与罪犯再社会化

浅析罪犯亚文化与罪犯再社会化
Ke ywor d s :Pr is o ne r s ub c u l t ur e ; r e — — s oc i a l i z a t i on c ont a i nm e n t
犯罪社会学认为 ,犯罪是人的社会化失败的最高表现 。
犯 罪 人 之所 以犯 罪 ,很 大 程 度 上 决 定 于 犯 罪 人 社 会化 过程 中 存 在缺 陷 ,或 者 是社 会 化 过 程 的失 败 。对 于 绝 大 多数 罪犯 来
1 . 1 叛 逆性
罪犯亚文化的叛逆性 ,是指其通过非社会性和非群体性 所表现 出来的抵制、否定和对抗社会主文化的倾 向与态度 。
罪 犯 亚 文 化 属 于 监狱 主 文化 中 的一 小部 分 ,是 为 满 足 、适 应
中,罪犯亚文化对其 再社会化成败不容忽视 。
1 罪犯亚文化 的内涵及特征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 1 1 5 1 ( 2 0 1 3 ) 0 6 . 0 3 1 5 . 0 3
on t h e pr i s o ne r s u bc ul t u r e a nd r e — s o c i a l i z a t i O n O f c r i mi na l
总第 1 5卷 1 6 6期
2 0 1 3年 6月
大 众 科 技
Po p u l a r Sc i e n c e& Te c h 1 5 NO . 6
J u n e 2 01 3
浅 析 罪犯 亚 文 化 与 罪犯 再社 会 化
李 蜜
e n v i r o n me n t t o c o mp l e t e t h e c i r mi n a l e d u c a t i o n , r e f o r m, s o t h a t a f t e r h i s r e l e a s e t o b e c o me l a w—a b i d i n g c i t i z e n s . Be c a u s e t h e o f e n d e r

论罪犯再社会化文献综述

论罪犯再社会化文献综述

论罪犯再社会化文献综述一. 什么是罪犯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罪犯再社会化的实质就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

罪犯再社会化的对象为罪犯,即被生效刑事判决宣告有罪的人,而不包括仅实施了一般违法或越轨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罪犯再社会化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承担或负责的一种刑事执行活动,这些是罪犯再社会化活动同其他形式的再社会化活动的主要区别。

(J1)简言之,教育、改造罪犯就是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J4)二. 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再社会化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个人未达到社会化目标,未取得社会成员的资格,而重新学习社会知识和社会生活方式,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

罪犯的再社会化带有法律惩罚性质。

强制进行的再社会化,是我们监狱改造罪犯的主要内容。

但是,由于罪犯成份是十分复杂的,犯罪类型也形形色色,因此,罪犯的社会化缺陷也各不相同。

我们面对罪犯的再社会化问题,一方面要把握其共性的东西,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区别对待,以便罪犯以最优的方式,尽早地完成再社会化过程。

笔者认为,罪犯再社会化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政治再社会化对大多数罪犯来说都具有政治上的反动性和行为上的反社会性,这是政治社会化不完全的突出表现。

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必须对其在政治上实行再社会化,其目的是培养、训练并促使罪犯把人民民主专政下的政治规范内化,使其成为合格的公民,并且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的正向作用(二) 道德再社会化道德是社会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任何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巩固社会制度,都要采取德威兼施、刚柔相济的手段,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制定出一系列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通过各种措施将其内化为社会成员自身的信念。

(三) 基本生活技能和文化知识的再社会化基本生活技能是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罪犯刑满出狱后的基本生活手段,并通过学习和掌握基本生活技能,使之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认识到劳动的价值和意义。

论我国监狱的行刑社会化

论我国监狱的行刑社会化

论我国监狱的行刑社会化[摘要]我国传统的监狱行刑对罪犯的生理、心理存在不良影响等问题,应当进行改革。

行刑社会化作为改革的最优选项之一,当前仍存在不少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转变刑罚观念、严格控制监禁刑的适用、改革监狱行刑模式等几个方面来努力。

[关键词]监狱;行刑社会化;罪犯一、我国目前监狱行刑的局限第一,监禁对罪犯的生理和心理的不利影响。

剥夺自由必然给服刑罪犯造成一定的痛苦,自由的丧失自然引起其他一些权利的缺损。

首先,造成罪犯某些权利的丧失,如夫妻生活方面的权利,对子女的监护权,正常的社交的权利等。

其次,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难以摆脱。

最后,“监狱化现象”问题突出。

包括行为上过于依赖、被动,思想过于停滞,人际关系交往缺乏信任感,对监狱内各项事务不关心,较高之受暗示性,不信任管教人员之主张等。

①第二,“监狱亚文化”的负面影响。

受监狱内存在的监狱亚文化影响,罪犯入狱后可能非但没有悔过自新,反而受“监狱亚文化”侵蚀,强化了犯罪意志,习得新的犯罪技巧,巩固了犯罪心理结构。

当罪犯入狱一段时间后,监狱亚文化对罪犯刺激最大,罪犯入狱后,一般需要二、三年的时间才会对监狱亚文化的兴趣减弱,并对监狱亚文化的态度开始变化。

而多数短期自由刑犯是在监狱亚文化对罪犯刺激强度最大、影响最大期间内服刑的,因此,监狱亚文化对罪犯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初犯。

第三,监禁给罪犯家庭带来的消极影响。

监禁不仅给受刑人造成直接的痛苦,而且会影响到其家人,造成其家人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困难。

一个家庭出了罪犯,旁人的指责,歧视的眼光,社会的舆论,对罪犯的失望,给家人带来的痛苦不亚于受刑人自身,家人的生活、工作、学习等都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存在的问题在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指引下,我国大胆尝试和探索着人性化和社会化的罪犯处遇措施,取得了一些成绩。

我国监狱推行行刑社会化的主要措施有:设立假释制度、实行分级处遇制度、实行离监探亲制度、实施了“开放式”教育。

刑法改革罪犯改造与社会重新融入

刑法改革罪犯改造与社会重新融入

刑法改革罪犯改造与社会重新融入一、引言刑法改革旨在通过改造罪犯,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本文将探讨刑法改革和罪犯改造的重要性,以及措施和方法,使罪犯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二、刑法改革的背景与意义刑法改革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传统惩罚手段局限于单纯的惩罚行为,未能真正解决罪犯内心的问题。

刑法改革的目标在于培养罪犯的道德认知、责任感和转变犯罪观念。

三、罪犯改造的重要性1. 保护社会安全罪犯改造是保护社会安全的基本前提。

只有通过改造,将罪犯内心的恶习和不良行为改正,才能有效避免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2. 制止复仇心理刑罚过重容易引起当事人或其亲属的复仇心理。

通过改造,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提高其道德水平,减少了社会的仇恨和冲突。

3. 保障人权尊严罪犯也有受到人权尊严的保护的权利。

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不仅是对罪犯的人权尊严的尊重,也是社会风貌和谐的基础。

四、罪犯改造的措施与方法1. 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适当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罪犯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提供就业机会,增加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2. 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罪犯常常承受压力和焦虑等心理问题。

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态度。

3. 社区矫正和监管社区矫正和监管是一种有效的罪犯改造方法。

通过社区服务、监管和社会责任,使罪犯感受到社会的期望和责任,进而促使他们恢复社会认同感。

4. 民主参与和社会支持积极鼓励罪犯参与社会活动,加强社会支持,让他们感受到他们仍然是社会的一分子,并且可以为社会作出贡献。

五、社会重新融入的重要性与途径1. 过程化和渐进式社会重新融入是一个过程,需要持续的努力和支持。

渐进式的方式,让罪犯逐步融入社会,增加重新社会化的成功率。

2. 扩大就业机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消除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重建生活和事业,为社会做贡献。

3. 加强社会支持社会应加强对罪犯的社会支持和帮助,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援助,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论罪犯再社会化

论罪犯再社会化

池应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北京 100088)■文一、人的社会化与社会化缺陷人的社会化过程始于婴儿最初与人接触的那一刻,在与家庭、学校、同辈群体、社区、大众媒体等接触、互动中,通过强化、模仿、观察学习等方式,逐步学会了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的交际语言、生活技能,以及如何去扮演各种社会角色和遵循相应的社会规则,在到达成年前,完成了基本社会化。

成年后,一般来说,人们基本掌握了他们所在社会或群体的主要生活方式,不仅具有切合实际的自我形象和社会认可的价值观,而且,也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控制能力,个人意愿能自觉地服从社会期望,并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然而,人的生命周期及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使得个体的社会地位会发生变动。

面对新情况和新环境,成年人依然需要不断学习新的社会角色,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人的社会化将持续终身。

可见,人的社会化是个体学会与自己年龄相适应的社会性,习得社会准则,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的过程。

然而,从另一方面即社会角度而言,“社会化乃是社会诱导儿童和社会成员做那些能使社会正常运转而必须做的事情”换言之,社会化也是社会对其成员进行教化、实行社会支配的过程,这一过程往往是以风俗、舆论、习惯、伦理、社会价值观、信仰、法律等为手段,通过对个体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实现的。

因此,无论个体是否意识到这些手段的存在,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体的行为具有引导或抑制的作用。

当个体无视这些手段的存在,实施违背社会准则的行为时,我们可以说,个体冲破了社会为其设定的社会化的框架,出现了社会化缺陷。

这些缺陷导致了个体与社会冲突,在一定的情境下,可能引起犯罪。

这些缺陷具体表现为:1、不完全社会化。

它的产生“主要来自家长同孩子们的相处过程中的缺陷。

家长决不会鼓励孩子们的去偷,但由于拒绝、放任、娇宠保护,孩子们不能把家长的准则化为自己的精神准则,成为不完全的社会化。

”2、不适当的社会化。

是指“在某种社会的次要组织中所发生的社会化,他的那种社会化能很好适应那个组织(例如流氓集团里),但是,不适合大社会中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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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再社会化文献综述
一.什么是罪犯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 再度适应社会; 罪犯再社会化的实质就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 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罪犯再社会化的对象为罪犯,即被生效刑 事判决宣告有罪的人,而不包括仅实施了一般违法或越轨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罪犯再社会化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承担或负责的一种刑事执行活动,这些是罪犯再 社会化活动同其他形式的再社会化活动的主要区别。(J1)简言之,教育、改造 罪犯就是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J4)
三.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问题
对监狱而言,要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罪犯再社会化目标与再社会 化过程的矛盾。罪犯再社会化目标是回归社会后,成为一名守法公民,即在各种 社会情境下,明确自己的社会地位、身份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要实现这一目 标必须是在正常的社会互动中,通过观察学习、模仿等方式习得。而监狱是个封 闭、人际关系单一的环境,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只有两种角色:监狱警察和罪 犯。发生在他们之间的互动一是监狱警察与罪犯的互动,二是罪犯之间的互动。 (一)监狱警察既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职能的实际履行者,又 是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者,不同角色决定了监狱警察与罪犯的关系不同。作为刑
四.罪犯再社会化的实现
监狱环境所产生的上述角色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然而刑罚目的使得相互排斥的 角色关系必须有所改善,即不要过分强调两者之间惩罚与被惩罚的关系,而是在 明确各自角色与规则的前提下,通过改变罪犯认知来实现罪犯再社会化。改造罪 犯观念的改变,改造模式的选择为实现改造目标创造条件,但是如何将上述的理 念变为现实,关键在于监狱警察的执法活动。首先,取得罪犯的信任。监狱警察 的实践主要体现在与罪犯互动中,通过自己的沟通让罪犯重新认识法律,理解法 律并建立对法律及对其他事物及人的新的认知。人类的沟通,不仅仅是交换信息, 而且还交流思想和感情。迄今为止,人类用来沟通的最佳手段是语言。而语言使 用与文化息息相关。在监狱亚文化环境中,过分强调监狱警察和罪犯的角色关系, 导致监狱警察以灌输或批评方式强制罪犯接受推行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监狱警 察的主导地位使其成为政府的化身,在一些文艺作品中,我们看到,罪犯将监狱 警察称之为“政府”。在这种角色关系中,话语权掌握在监狱警察一方,语言表 达多通过命令口气完成。罪犯只能老老实实,听从政府的管教。很显然,这种居 高临下的灌输方式,容易引起沟通对象的抵触情绪。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情绪 不只是一种感觉,而是“一种躯体和精神上的复杂人知觉到的独特处境的反应。”情绪 不仅对人的生理而且对心理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影响。积极的效果表现为人们之间 的亲近行为,而消极的效果则是人们之间的疏远。因此,抵触情绪引发消极改造, 不利于罪犯再社会化的实现。所以,监狱警察应有意识地摆脱监狱亚文化影响, 恰当运用语言的功能,取得罪犯的信任。其次,发挥刑罚制度的积极作用。沟通 方式的平和,有助于消除罪犯的抵触情绪,而减刑、假释刑罚制度的确立对矫正 罪犯的行为模式发挥重要作用。早日回到社会,与家人朋友在一起是罪犯最大的 愿望,减刑和假释制度的设立正是与罪犯最迫切的愿望相吻合,在罪犯再社会化 过程中,要善于发挥减刑、假释制度优势,调动罪犯改造的自觉性、积极性。最 后,社会力量的介入。罪犯虽然触犯法律,但我们看到他们中许多人曾是重友情、
重亲情的。家庭、朋友对他们的鼓励态度,是他们积极改造的重要动力。这种鼓 励一方面让罪犯感到家庭、社会的温暖,坚定他们早日回归的愿望,另一方面促 使罪犯对自己行为进行反思,认罪服法。总之,罪犯再社会化要求刑罚执行机关 在坚持监狱的惩罚功能的同时,更要注重监狱教育功能的发挥,要改变已往的改 造观念,改造模式,改造方式等,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狱环境。(J3)
(J1)徐晓婧(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淮南232001)《论罪犯再社会化》 (J2) 连春亮(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2)《论对罪犯的再社会化》 (J3)池应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论罪犯再社会化》 The Re-socialization of Criminals (J4) 李强,王丁(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罪犯再社会化与罪犯 教育制度》
罚职能的履行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监狱警察处于一种主导地位,正是监狱警察地位的强势使得他们对 罪犯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欲望,单一强调刑罚的威慑力,关注监狱监管安全和对 罪犯控制。然而作为教育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是 一种平等关系,这就决定了监狱警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控制罪犯的权利,这样在 同一环境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同角色对其提出不同的角色要求,导致角色 冲突,造成监狱警察心理和行为的不协调,这对罪犯改造产生不良影响。(二) 监狱的客观环境使得罪犯产生消极心理自卫机制,然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个体对 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罪犯群体一般是指通过直接交往和心理沟通,以个人的 需要、利益、感情和兴趣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共同体。在群体中罪犯个体得 到认同,感受到自尊,对群体的依赖感加强。如果罪犯个体处在良好的改造集体 或积极的非正式群体中,群体能促进和激励罪犯的积极改造行为,干扰和阻碍罪 犯不符合群体规范和价值目标的不良行为,增强群体的内聚力;相反,风气不良 的罪犯改造集体和消极的罪犯非正式群体会对罪犯产生消极影响。实践中罪犯的 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罪犯群体对个体消极影响的, 因此,监狱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不可忽视罪犯群体对罪犯个体的影响和控制。 (J3)
二.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
再社会化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个人未达到社会化目标,未取得社会成员的资格,而 重新学习社会知识和社会生活方式,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罪犯的再社会化带 有法律惩罚性质。强制进行的再社会化,是我们监狱改造罪犯的主要内容。但是, 由于罪犯成份是十分复杂的,犯罪类型也形形色色,因此,罪犯的社会化缺陷也各 不相同。我们面对罪犯的再社会化问题,一方面要把握其共性的东西,另一方面又 要注意区别对待,以便罪犯以最优的方式,尽早地完成再社会化过程。笔者认为, 罪犯再社会化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治再社会化 对大多数 罪犯来说都具有政治上的反动性和行为上的反社会性,这是政治社会化不完全的 突出表现。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必须对其在政治上实行再社会化,其目的是培 养、训练并促使罪犯把人民民主专政下的政治规范内化,使其成为合格的公民,并 且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的正向作用(二) 道德再社会化 道德是社会用 来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任何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巩固社 会制度,都要采取德威兼施、刚柔相济的手段,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制定出一 系列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通过各种措施将其内化为社会成员自身的信念。 (三) 基本生活技能和文化知识的再社会化 基本生活技能是对罪犯再社会化的 基本内容,也是罪犯刑满出狱后的基本生活手段,并通过学习和掌握基本生活技能, 使之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认识到劳动的价值和意义。(四) 社会角色的再社会化 通过社会角色的再社会化,使罪犯学习、培养、认知自己的社会角色,认识自身在 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学会处理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行使一定的权利,尽自 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学会正确对待个人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包括矛 盾,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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