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2号令 - 副本
2号令细则
2号令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7号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2号)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1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一)仅限于社会保障支付的预付卡;(2)仅限于公共交通的预付卡;(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四)发卡机构和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一)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和包含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信息处理支持服务。
第八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一)直接持有申请人50%以上股权的投资者;(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间接持有申请人累计股权的投资者不超过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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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密承诺书范文(精选6篇)数据保密范文篇1为保证对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断提高政府统计部门的公信度与美誉度,保障统计法律的严肃性,规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保密行为,上城区统计局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保密局、区人事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的通知》要求,与全体统计干部职工签订了《保密承诺书》,明确规定六项保密承诺内容: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履行保密义务;2、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3、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4、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5、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6、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保密承诺书》的签定,从法律上、程序上规范了局全体人员的保密责任,为最大限度争取被调查对象理解、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数据保密承诺书范文篇2试题保密规定考试试题保密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既关系到校风、学风及考试的公平、公正,又关系到学校培养人才的质量。
为了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意识,特制订本规定。
一、命题试题及标准答案在考前属于绝密材料,命题期间的保密工作由各系(部)负责。
各教研室按照命题要求拟定好试题后,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密封、签字,并指派至少两人按规定时间提交考籍科。
命题教师要签署《考试命题保密承诺书》并作到:1、不向任何与考试命题工作无关人员透露自己参加的课程考试命题工作;2、不向任何人泄露试题内容;3、绝对保证命题所用计算机的安全性和保密性;4、命题结束后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和电子文本,不保留命题副本;5、命题结束后即认真清除命题用参考书内的命题标记。
二、制卷考试制卷工作由教务处考籍科完成,制卷期间的保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制卷过程采取半封闭式集体工作,制卷过程要做到:1、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互相监督;2、试题专人收录,收题计算机双密码保密;3、专人制版(原件、废版、整理放好)、印刷(废版、废纸不得乱扔)、封存保管;4、严禁非工作人员出入制卷室;5、作废试卷、废版、废纸不许带出制卷室,每日离岗前在有关负责人监督下统一销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97年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97年修正)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1991年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根据1995年8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具体执行《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依法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复议条例》。
《复议条例》规定不具体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职能相应的主管部门(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县人民政府管辖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依照《复议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管辖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主管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按部门的职责范围受理复议申请。
第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管部门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复议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部门管辖。
但在作出复议决定前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复议机关因复议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青口镇规划说明书 修 正稿 - 副本
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总体规划(2011—2030)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与概况一、前言 (3)二、现状概况与分析 (3)(一)现状概况 (3)(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三、规划依据 (4)四、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目标 (4)(一)指导思想 (4)(二)规划原则 (4)(三)规划目标 (5)五、发展条件略析 (5)(一)优势分析 (5)(二)劣势分析 (5)(三)机遇分析 (6)(四)面临挑战 (6)(五)小结 (7)六、规划期限 (7)七、规划范围 (7)第二章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一、人口及城镇化水平预测 (7)(一)人口现状 (7)(二)青口镇人口规模预测依据 (7)(四)镇域人口规模预测 (8)二、镇村体系规划 (9)(一)镇村体系现状概况及问题 (9)(二)镇村体系发展目标 (9)(三)镇村等级结构 (9)(四)镇村职能结构 (10)(五)镇村等级规模 (10)三、产业布局规划 (10)(一)产业现状及问题 (10)(二)发展定位 (10)(三)产业布局发展规划 (10)四、镇域综合交通规划 (11)(一)现状 (11)(二)综合交通规划 (11)五、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11)(一)城乡基础设施规划目标 (11)(二)水源规划 (11)(四)电源规划 (11)六、镇域公共设施规划 (11)(一)行政管理设施规划 (11)(二)教育设施规划 (11)(三)文体科技设施规划 (12)(四)医疗保健设施规划 (12)(五)商业金融设施规划 (12)(六)集贸市场规划 (12)(附)镇域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2)七、镇域空间管制规划 (13)八、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 (13)(一)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生态环境 (13)(二)改变镇区居民的能源结构,推广使用管网燃气 (14)(三)增设环卫设施,改善居住卫生环境 (14)九、镇域消防规划规划 (14)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4)(一)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规划 (14)(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4)(三)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4)第三章镇区建设规划一、城镇规划区、性质与规模 (14)(一)城镇规划区范围 (14)(二)性质 (14)(三)规模 (15)二、镇区总体布局 (15)(一)镇区建设用地发展方向 (15)(二)镇区总体布局结构 (15)(三)功能分区 (15)三、镇区土地利用规划 (15)(一)居住用地规划 (15)(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 (16)(三)工业用地规划 (17)(四)仓储用地规划 (17)(五)镇区建设用地平衡表 (17)四、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规划 (17)(一)规划控制原则 (17)(二)土地使用强度控制分类 (17)(三)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 (17)五、镇区道路交通规划 (18)(一)对外交通规划 (18)(二)镇区道路交通系统 (18)六、“四线控制”规划 (18)(一)绿线控制 (18)(二)蓝线控制 (19)(三)黄线控制 (19)(四)紫线控制 (19)七、绿地系统规划 (19)(一)规划原则 (19)(二)规划目标 (19)(三)组成及空间结构 (19)八、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 (20)(一)保护目标 (20)(二)水环境保护 (20)(三)大气环境保护 (20)(四)垃圾收集处理工程 (20)(五)环卫车辆及停车场 (21)第四章镇区分期建设及规划管理建议一、近期建设发展方向 (21)二、远景发展构想 (21)三、规划管理措施 (21)第一章总则与概况一、前言海西崛起福州腾飞的大背景下,为适应青口镇作为福建省21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及福州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和《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对青口汽车城的规划要求,对青口汽车城的规划控制和开发建设进行有效的指导而展开的规划编制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3•【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00.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文件中的某些行政管理项目已经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为了给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这些文件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567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保留;对于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给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管理程序繁杂的以及过时的295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取消和暂缓执行。
为了便于全社会的了解和掌握,现将保留的以及取消和暂缓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公布。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未列入本决定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中的,一律停止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发文恢复执行。
江西省收费标准
23 技术合同登记费
24 科技企业证工本费
25 优秀论文评审费
七
科协
26 科协会员证工本费
27 优秀论文证书工本费
八
残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9 婚姻登记收费
⑴ 结婚证书工本费
⑵ 婚姻状况证明工本费
⑶ 离婚证工本费
⑷ 《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工本费
九
民政
30 收养登记费
31 社会团体登记收费
⑴ 申请费
20元/科 10元/证
见文 见文
见文 见文 50元/件 见文
20元 10元 10元 3元 见文 见文 见文 见文 见文
15元/本 12元/本 6
赣财综字[1999]17号 同上
财规[2000]45号 价费字[1992]105号、赣价行字[1997]19号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每矿(证)1600元
财综字[1995]160号、计价格[2000]621号
8 省市县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
省市各0.5元/吨、县1.5元/吨
煤办字[1995]585号、赣财工字[1996]24号
9 定点屠宰许可证工本费 三 内贸行办
10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收费
四 轻工行办 11 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降低为20元/证 肉品检验费4元、工商、价格、技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价费字[1992]414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同上 价费字[1992]414号 计办价格[2002]696号、赣计收费字[2002]834号 价费字[1992]414号、赣价费字[2001]62号 计价格[1995]2404号、赣价行字[1996]74号 同上 同上
1、供应商资格和评审因素设定等几个重要问题 - 副本
供应商资格和评审因素设定等几个重要问题河北政采专家考试训练营培训课件1学习政采考试配套视频(猪八戒)本一、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1、一般资格条件要求: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民法典总则第二、三、四章)。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秘建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猪八戒)《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证明资格条件):(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财务状况报告(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资信证),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列明具体要求,包括税务登记证和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凭据;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险凭据);(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列明具体要求——设备合同及发票及专业人员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猪八戒)(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工程项目施工资质)。
(六)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健康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规章清理工作,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将第五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四)在第五条后增加一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1.04【实施日期】2018.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与国家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等决定的衔接,废止和修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对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深入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9部省政府规章(一)《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省政府令第4号,1998年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
(三)《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
(四)《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1987年10月13日公布,2006年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
(五)《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4号)。
(六)《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6号,2012年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
(七)《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6号,2012年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
(八)《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17号,2006年省政府令第6号第一次修正,2009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省政府令第4号第三次修正)。
压力容器相关法规规定
压力容器相关法规规定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令第2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的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我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正副本封面及开标一览表
【正本】辽源市2015年“暖房子”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LYJDZX2016-08投标单位:吉林省万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二利日期: 2016年7月28日【副本】辽源市2015年“暖房子”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LYJDZX2016-08投标单位:吉林省万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二利日期: 2016年7月28日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辽源市2015年“暖房子”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编号:LYJDZX2016-08注: 1、本表内容如和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则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2、本表另须用小信封单独密封、标记、递交,供唱标使用。
投标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注册造价师或注册造价员:(盖执业专用章)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辽源市2015年“暖房子”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编号:LYJDZX2016-08注: 1、本表内容如和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则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2、本表另须用小信封单独密封、标记、递交,供唱标使用。
投标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注册造价师或注册造价员:(盖执业专用章)目录一、开标一览表 (1)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三、授权委托书 (4)四、投标保证金 (7)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六、施工组织设计 (11)七、项目管理机构 (60)八、资格审查资料 (69)九、其他材料 (110)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致:辽源市人民政府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人名称)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辽源市2015年“暖房子”改造工程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施工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招标文件所列固定单价(元/m3或元/㎡或元/m)的投标价格,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现就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全面提升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能力,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法治人防建设1.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主要领导责任,按照法治政府要求推进人民防空工作,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广泛开展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营造人民防空建设的良好环境。
(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各级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实人民防空军政共同领导体制,依法落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涉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要统筹考虑同级军事机关意见。
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军事机关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定期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责任单位:省人防办、省编办、省法制办,军事机关)3.根据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央行2号令细则《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2•【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施行日期】2000.11.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根据政府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章和文件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其中有些文件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了。
有的年代久远,管理措施已不适用;有的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有的管理规范与新的规定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合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负担;有的办事程序繁琐,不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有的管理权力交叉,实行多头管理,当事人无所适从。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本次废止省政府规章8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7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20件。
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一、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二、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7件)三、第二批废止的部门文件目录(120件)附件一: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机关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政发〔1989〕40号省政府《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991年省政府第51号令省政府3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1992年省政府第57号令省政府办法4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1993年省政府第10号令省政府保险办法5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1994年省政府第17号令省政府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6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1994年省政府第18号令省政府管理办法7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1995年省政府第33号令省政府管理办法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997年省政府第85号令省政府《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的决定附件二: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7件)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机关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政发〔1983〕195号省政府《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政发〔1983〕286号省政府《吉林省枪支管理规定》的通知3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辞吉政发〔1986〕137号省政府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政发〔1986〕157号省政府《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政发〔1987〕108号省政府《吉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6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政发〔1988〕2号省政府《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政发〔1988〕33号省政府《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8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吉政明电〔1992〕25号省政府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9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1992年3月13日发布省政府发展林蛙资源的布告10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吉政发〔1992〕38号省政府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全省市场体系意见的通知1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1997年1月13日发布省政府吸食注射毒品的通告1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政发〔1999〕24号省政府《吉林省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1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吉政办发〔1990〕19号省政府办公厅于工人农民劳务出国归口政审的通知1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吉政办发〔1990〕57号省政府办公厅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旧货业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1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吉政办发〔1992〕17号省政府办公厅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完善发展我省生产资料市场意见的通知16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吉厅字〔1995〕13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培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吉政办发〔1996〕22号省政府办公厅于印发《吉林省枪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三: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部门文件目录(120件)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机关1吉林省劳动厅、建设银行吉劳薪字〔1989〕9号省劳动厅、建设厅关于全民建筑施省建设银行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省建设厅包干几个问题的通知2吉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进吉劳培字〔1990〕8号省劳动厅一步贯彻执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意见的通知3关于贯彻执行《吉林省技吉劳培字〔1991〕4号省劳动厅工学校招生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4吉林省劳动防护产品安全吉劳安字〔1992〕4号省劳动厅技术条件认证办法5关于加强技工学校生产实吉劳培字〔1992〕8号省劳动厅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6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招生制吉劳培字〔1992〕10号省劳动厅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外吉劳合字〔1996〕5号省劳动厅派劳务(研修)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8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吉劳计字〔1996〕9号省劳动厅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9新开办和改组改制用人单吉劳监字〔1998〕2号省劳动厅位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备案规定10关于加强录像带供应和录吉广录字〔1986〕5号省广电厅像放映管理的通知省文化厅11关于印发《吉林省发行放吉广录字〔1987〕6号省广电厅映电影录像带的暂行规定省文化厅》的通知12关于编印、翻录内部音像吉广录〔1987〕5号省广电厅资料须领“准印证”的通知13关于收取音像管理费的通吉广录字〔1988〕5号省广电厅知省物价局14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吉广录字〔1989〕2号省广电厅管理的通知省工商局省公安厅15关于印发《营业性摄录像吉广录〔1989〕5号省广电厅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工商局16关于在广播电视工作中实吉广厅〔1989〕54号省广电厅施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制省公安厅度的联合通知17关于向有线电视台、站及吉广厅〔1995〕10号省广电厅设计安装单位收取年检费的通知18关于印发《吉林省有线电吉广厅〔1995〕14号省广电厅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关于印发《吉林省棉花收吉技监法字〔1999〕省技术监督局购、加工企业资格认证条第65号省工商局件及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产吉技监标字〔1997〕省技术监督局品执行标准登记规定》的第84号通知21关于对成套设备市场综合吉成字〔1996〕28号省成套局管理的通知省工商局22关于设备监理收费标准的吉省价收函字〔1998〕省物价局复函1号省财政厅23吉林省大中型重点建设项吉计重联字〔1996〕省计委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38号省建设厅规定24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地震安吉计建设联字〔1996〕省计委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612号省地震局25关于严禁计划外向我省销吉国民爆联字〔1996〕省国防工办售民爆器材产品的通知11号省公安厅26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破器吉国民爆联字〔1996〕省国防工办材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120号省公安厅27吉林省档案工作人员持证吉档发〔1991〕1号省档案局上岗管理办法省人事厅28吉林省教委关于开展企业吉教委成字〔1997〕省教委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岗位培33号训工作的意见29关于贯彻《关于成人高等吉教委职工字〔1998〕省教委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3号省劳动人事厅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30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技〔1995〕第6号省人事厅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31关于印发《吉林省计算机〔1996〕第6号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应用能力培训管理办法》外语培训领导小组、、《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人事厅力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32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吉人联字〔1997〕11号省人事厅、公安厅、生就业后调整办法实施细粮食厅、编办、社会则》的通知保险公司33关于印发《吉林省人事代吉人字〔1998〕81号省人事厅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4吉林省种子加工项目建设吉农种字〔1996〕省农业厅管理办法404号35吉林省农作物种子包装管吉农种字〔1999〕24号省农业厅理暂行办法36吉林省地质勘察单位勘察吉地矿管字〔1990〕3号省地矿厅资格申请登记施行办法省工商局37国营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矿吉地矿管字〔1990〕7号省地矿厅区范围公告界桩埋设具体规定38关于对临江市矿管局关于吉地矿管字〔1994〕省地矿厅临江赛力特硅藻土有限公第12号司开发临江硅藻土资源采矿权的请示的批复39关于对长白赛力特硅藻土吉地矿开字〔1995〕7号省地矿厅有限公司开发长白县硅藻土资源采矿权的复函40关于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吉地厅环管字〔1995〕省地矿厅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7号41关于对临江--临林赛力吉地矿开字〔1995〕省地矿厅特硅藻土有限公司开发硅第43号藻土资源采矿权请示的批复42关于转发《清理、取缔“中吉渔监字〔1995〕省水利厅三无”船舶通告等有关事第2号项》的通知43关于执行水电工程设备成吉水基函〔1998〕第9号省水利厅套和主要材料供应资格认证单位归口供应的通知44关于严厉查处伐树和掠青吉林种字〔1998〕省林业厅、公安厅、采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第178号工商局、省法制局,强采伐管理保护林木种子省检察院、省法院、资源的通知沈阳铁路局45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三吉土字〔1991〕34号省土地局参三查”全程管理规程(试行)46吉林省土地估价若干规定吉土字〔1996〕7号省土地局47关于开展机动车船尾气监吉环监字〔1988〕7号省计委、公安厅环保督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局、交通厅48关于机动车尾气监督管理吉环监字〔1988〕13号省环保局工作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49关于贯彻执行《汽车排气吉环管字〔1991〕35号省环保局、公安厅、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吉林商检局、省军区知后勤部、交通厅、机械厅50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吉环控发〔1996〕16号省环保局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省公安厅51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安吉环控发〔1998〕12号省环保局装汽车污染控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52关于联合下发《吉林省电吉电联字〔1996〕省电子局、工商局、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104号技术监督局》的通知53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吉建综字〔1989〕第5号省建设厅、工商局、投标业务咨询机构管理办物价局法54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吉建招字〔1991〕第1号省建设厅的规定55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吉建招字〔1991〕第5号省建设厅标管理实施细则56关于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吉建招字〔1992〕第4号省建设厅规定》的若干具体办法57吉林省建设工程承发包管吉建招字〔1993〕3号省建设厅理若干规定58吉林省城市客运出租车管吉建城字〔1993〕31号省建设厅理暂行办法59关于贯彻省政府吉政函〔吉建招字〔1995〕3号省建设厅1995〕42号文的意见60关于建设工程实行议标的吉建招字〔1997〕7号省建设厅审批程序的规定61吉林省道路货物运输营运吉交发〔1990〕30号省交通厅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62吉林省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吉经贸技引〔1991〕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口合同管理若干办法44号会63吉林省对外补偿贸易业务吉外经技引〔1993〕9号省对外经济局管理办法64吉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吉公治发〔1981〕省公安厅《关于恢复户口迁移证件225号工本费的通知》65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吉公治发〔1982〕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政府〔198138号2〕76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66转发公安部关于启用公安吉公(交)字〔1988〕省公安厅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2号67关于核发机动车牌、照手吉公(交)字〔1988〕省公安厅续的若干规定6号68关于一九八八年机动车检吉公(交)字〔1988〕省公安厅验及驾驶员审验工作的通82号知69转发公安部关于贵州省发吉公(交)字〔1988〕省公安厅生两起重大客车翻车事故154号的通报70关于加强公安专用车辆号吉公(交)字〔1988〕省公安厅牌管理的通知195号71吉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吉公(治)字〔1988〕省公安厅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198号、户口准迁证的通知72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安吉公安技委发〔1989〕省公共安全技术管全防范技术管理工作规定1号理委员会》(试行)的通知73关于印发《吉林省自行车吉公(治)字〔1989〕省公安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号74印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吉公发〔1989〕13号省公安厅、人民银行行等七个部门关于银行系、中国工商银行、农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配业银行、建设银行、置办法的通知中国银行、交通银行75关于切实加强对个体车辆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安全管理的通知29号76关于丢失、挪用公安专用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车辆号牌情况的通报48号77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辆年度定期检验办法》的85号通知78关于调整自行车牌证收费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标准的通知87号省物价局79关于清理、整顿公安专用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车辆号牌的通知127号80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5号81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的136号通知82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辆管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理办公程序》的通知137号83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考验员管理暂行办法》的138号通知84关于查验居民身份证有关吉公(治)字〔1989〕省公安厅处罚问题的通知150号85关于认真做好机动车辆保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险安全工作的通知175号省保险公司86关于做好1990年春运吉公(交)字〔1989〕省公安厅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205号作的通知87关于对经营社会公共安全吉公安技委发〔1990〕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产品的企业(事业)进行1号委员会、工商局审核登记的通知88关于印发《临时身份证管吉公(治)字〔1990〕省公安厅、物价局、理暂行规定实施方案》的5号财政厅联合通知89关于机动车新驾驶证收费吉公(交)字〔1990〕省公安厅、财政厅、标准的通知20号物价局90关于对特种车辆进行清理吉公(交)字〔1990〕省公安厅整顿的通知122号91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辆吉公(交)字〔1990〕省公安厅号牌的通知123号92关于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吉公(交)字〔1990〕省公安厅测站检车收费和管理的通156号省物价局知省财政厅93关于换发机动车辆反光号吉公(交)字〔1991〕省公安厅牌的通知30号94关于整顿客运车辆加强安吉公(交)字〔1991〕省公安厅全管理工作的通知61号95关于加强1992年春运吉公(交)字〔1991〕省公安厅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176号通知96吉林省政法机关和保卫部吉公(治)字〔1992〕省公安厅、省检察院门枪支管理暂行规定15号、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97转发公安部、国家教委关吉公(交)字〔1992〕省公安厅于加强中小学生旅游活动47号省教委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98关于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吉公(交)字〔1992〕省公安厅训学校(班)《许可证》54号的通知99关于改革车辆管理有关规吉公(交)字〔1992〕省公安厅定的通知101号100关于摩托车检测线检测收吉公交字〔1992〕省公安厅费标准的批复1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01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1吉公(交)字〔1992〕省公安厅993年春运期间道路交150号通安全工作的通知102关于加强防盗安全门管理吉公安技委发〔1993〕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1号委员会、技术监督局103关于在全省推广安装机动吉公(交)字〔1993〕省公安厅、计委、保车自动变光控制器的通知10号险公司104关于在用小客车装备安全吉公(交)字〔1993〕省公安厅带收费标准的通知19号省物价局105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吉公(交)字〔1993〕省公安厅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工作41号程序》的通知106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旅客运吉公(交)〔1993〕省公安厅输安全工作的通知132号107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吉公(交)字〔1994〕省公安厅训收费标准的通知2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08关于在全省安装机动车自吉公(交)字〔1995〕省公安厅动变光控制器决定的通知19号省计委109印发《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吉公(治)字〔1995〕省公安厅民用枪支管理的暂行规定第119号》的通知110关于切实加强我省金融系吉公安技委发〔1996〕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统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通1号委员会、财政厅、人知民银行111关于违反规定使用警用及吉公字〔1996〕75号省公安厅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的通报112关于对特种车辆进行清理吉公字〔1996〕78号省公安厅整顿的通知113关于右置方向盘改舵的通吉公字〔1996〕80号省公安厅知114关于对我省境内人民解放吉公字〔1996〕98号省公安厅、中国人民军各单位面向社会从事经解放军长春警备区营活动场所消防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5印发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改吉公交字〔1996〕省公安厅革和加强车辆管理工作的第138号意见的通知116关于对全省警用和公安专吉公交字〔1997〕32号省公安厅段号牌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117关于简化办理省内生产的吉公交字〔1997〕51号省公安厅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的通知118关于开展警车和警灯警报吉公(交)字〔1998〕省公安厅、省法院、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32号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119关于警用及公安专段号牌吉公交字〔1998〕省公安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情况的116号通报120转发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吉公(交)字〔1998〕省公安厅秋冬季公路客运安全管理161号工作的紧急通知。
档案知识 - 副本
1、什么是档案,档案的特点?答: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特点:来源的广泛性、形成的原始性、形式的多样性生成的条件。
2、什么是档案工作、档案管理?档案工作是指管理档案和档案事业的活动。
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活动。
档案工作内容:收集、鉴定、整理、保管、检索、编研、利用、统计。
4、什么是文书档案、科学技术档案?答:文书档案是指反映党务、行政管理等活动的档案。
科学技术档案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生产、科研、基建及管理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科技文件材料。
科技档案的特点:专业技术性、成套性、动态性(现实性)、多样性、保密性。
5、什么是专业档案、音像档案、会计档案?答:专业档案是指反映专门领域活动的档案。
音像档案是指记录声音或影像的档案,包括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电子文件是指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归档文件:立档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
归档是指办理完毕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经系统整理交档案室或档案馆保存的过程。
移交是指档案室或档案馆等按照国家规定把档案交给接收方档案馆保存的过程。
19、什么是档案鉴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表?答:档案鉴定是指判定档案真伪和价值的过程。
保管期限是指对档案划定的存留年限。
保管期限表是指规定档案保管期限的文件。
20、什么是销毁、销毁清册?答:销毁是指经过鉴定对失去价值的档案作毁灭性处置的过程。
销毁清册是指登录被销毁档案题名、数量等内容并由责任人签署的文件。
21、什么是档案整理、来源原则、档案实体分类?答: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组件、分类、排列、编号、编目等(纸质归档文件还包括修整、装订、编页、装盒、排架;电子文件还包括格式转换、元数据收集、归档数据包组织、存储等),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自然资源部2号部令,让“红头文件”不能任性(内附权威解读)
⾃然资源部2号部令,让“红头⽂件”不能任性(内附权威解读)⾃然资源部2号部令,让“红头⽂件”不能任性(内附权威解读)转:转:⾃然资源部中国⾃然资源报今天资源君于2019年1⽉1⽇起施⾏。
《⾃然资源规范性⽂件管理规定》于 《⾃然资源规范性⽂件管理规定》这是⾃然资源部组建之后加强依法⾏政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之⼀,⽬的是集中解决“红头⽂件”太任性的问题,把 这⾃然资源规范性⽂件“装进制度的笼⼦⾥”,切实约束规范公权⼒,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原⽂如下: 原⽂如下:中华⼈民共和国⾃然资源部令第2号 《⾃然资源规范性⽂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17⽇⾃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9年1⽉1⽇起施⾏。
部长陆昊2018年12⽉27⽇⾃然资源规范性⽂件管理规定(2018年12⽉17⽇⾃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条为了加强⾃然资源规范性⽂件管理,推进各级⾃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政,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第⼀条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然资源规范性⽂件(以下简称规范性⽂件),是指县级以上⾃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法律、法规、 第⼆条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在⼀定期限内反复适⽤的⽂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件,不认定为规范性⽂件,不得作为管理⾏政相对⼈的依据。
第三条规范性⽂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和清理等,适⽤本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规范性⽂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增设⾏政许可、⾏政处罚、⾏政强制、⾏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政权⼒事项; (⼆)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 (三)增加办理⾏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谓证明等内容; (四)减损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律、公民⾃我管理的事项; (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和退出条件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陆浩二00二年二月十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本次废止的7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1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河西地区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3规章名称:甘肃省社队企业收缴管理费试行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5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4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70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2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2017】2号令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2017】2号令《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1月21日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从事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
第五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市城管部门是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拟定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规范,核准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指导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工作,督促查处违法处置行为。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核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消纳场所管理、落实车辆改装、依法查处违法处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监督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执行情况,牵头负责建筑垃圾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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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
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
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
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
会公告。
•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 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
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
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患治理等工作。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
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
患;其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
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 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
•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
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
管理制度;
•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
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 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
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
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
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 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 全生产工作。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
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
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
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
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
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
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
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
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
容。
•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
享、动态监管。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
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
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
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
•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活动的;
•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
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
象条件;
•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
行为;
•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
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
况;
•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 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 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 蓝四种颜色标注。
•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
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
布图;
•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
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
•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
台账的;
•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
的;
•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
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
相关知识和技能。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
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外伤害。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 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
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
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
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
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
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
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
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