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失效]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2007-01-31 10:14:35)转载分类:新法速递【法规名称】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试析查禁卖淫嫖娼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文库论文】
试析查禁卖淫嫖娼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提要]查禁卖淫嫖娼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卖淫嫖娼活动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
无可否认,查禁卖淫嫖娼中存在着卖淫嫖娼定义不够权威、证据使用不规范、处罚有失公正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查禁嫖娼的成效。
[关键词]查禁卖淫嫖娼存在问题卖淫嫖娼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传播性病,危害人民健康,是新中国早已绝迹而又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重新出现的丑恶现象之一。
多年来全国各地严持不懈地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卖淫嫖娼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相反却在全国城乡蔓延。
而且,“处女嫖娼案”、“处女卖淫案”、警察怂恿卖淫抓嫖案等事件屡屡发生。
群众对卖淫嫖娼逐渐持宽容态度,对处于禁止卖淫嫖娼第一线的公安机关却颇有微辞。
笔者认为,这除了社会原因之外,立法、执法的欠缺也是不可否认的因素。
一、卖淫嫖娼的定义。
何谓卖淫嫖娼,至今未有权威的定义,即使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性质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1993年9月发出的行政法规性质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未见卖淫嫖娼的定义。
以致在执法中,出现一些争议。
一些地方性法规力图对卖淫嫖娼作出解释,如《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第2条规定“凡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是卖淫行为;以给付财物为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是嫖娼行为。
”《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宿活动的规定》第3条规定:“妇女以营利或收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是卖淫行为。
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卖淫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嫖宿行为。
”;《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卖淫,系指女性以谋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非法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嫖娼,系指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女性非法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处罚条例》有关问题解释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安部2007-01-26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A.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现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B.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⑧吸食、注射毒品;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及相应的法规条款规定:①严重不良行为表现: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②严重不良行为表现: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款: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③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款: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87]公发25号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7月7日[87]公发25号)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根据这一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怎样运用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这种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二)这种行为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但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本条“可以调解处理”的规定,对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不予处罚。
是否调解处理,应当从实际出发,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为目的。
对需要赔偿损失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和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能否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外,只能给予一种处罚。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如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应当填写《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中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
《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虽然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但是,由于它们已分别列入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序列,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
为确保《处罚法》的有效执行,县级以上(含县级)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询问查证时间的审批权问题。
根据《处罚法》第83条第1款关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对情况复杂,依照《处罚法》的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不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当场检查、扣押的审批权问题。
根据《处罚法》第87条“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和第89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的规定,对依法执行当场检查的,由办案民警依法决定,不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87]公发32号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
(1987年8月24日(87)公发32号)
为了有效地制止卖淫嫖宿活动和性病的蔓延,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七月十七日召开的电话会议精神,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修改、补充之前,现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暗娼、嫖客,包括家居农村流入县城、集镇及在农村进行卖淫、嫖宿的人员,凡不够刑事处罚的,只要曾被公安机关抓获教育、处理过,再次卖淫、嫖宿的,一律送劳动教养。
对其他行为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员,仍按原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在县城、集镇及农村的卖淫、嫖宿人员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由县一级公安机关上报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劳动教养场所。
三、在执行中要严格区分卖淫嫖宿行为和通奸、男女生活作风等行为的界限,防止发生偏差。
各地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同工作,遇到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或提出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统筹解决。
——结束——。
劳动教养决定案(广西梧州)
周乐森不服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一)首部1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1992)蝶行初字第2号、(1993)蝶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梧法行诉字第4号、(1993)梧行终字第9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梧市中法行再字第2号。
2 案由: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
3 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周乐森,男,汉族,47岁,广东省饶平县人,系梧州市锻压机床厂干部,住该厂宿舍。
被告(上诉人):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市劳管会)。
4 审级:二审、再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恃群;审判员:贺瑜玲、薛连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付纯;审判员:彭新权、何美贤。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飞云;审判员:黄宝贤、邝淑华。
6 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9日。
(二)一审情况1 一审诉辩主张(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周乐森于1991年10月至1992年2月间,伙同李阳照、张永良、蒙民等人,在市武警招待所、森工招待所、张永良家等处,先后多次进行赌博;其同伙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周于1992年2月17日以帮助找熟人说情为由,骗取同伙人民币200元。
市劳管会于1992年2月28日,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及公安部(83)公发(治)150号《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作出92字第034号决定对周乐森劳动教养二年。
周乐森不服提出申诉。
市劳管会于1992年4月18日作出梧劳复(92)012号决定对周乐森的劳动教养二年,所外执行。
周乐森仍不服,于1992年5月20日向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劳管会92字第034号劳动教养决定,赔偿经济、名誉、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9.05•【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5月12日实施日期:1994年5月12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司法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司法解释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手段,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则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规范和制裁措施。
为了更好地解释和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司法机关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司法解释进行探讨,以增进对该法规的理解和运用。
1. 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司法解释旨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解释和补充,明确违法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司法解释的制定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原则和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
2. 司法解释的内容(1)违法行为的界定:司法解释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界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共财物等。
这些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要素和刑事责任的界定,有助于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评判和相应处罚的确定。
(2)处罚措施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
同时,司法解释也对特殊情况下的处罚规定进行了补充和调整,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处罚需求。
(3)诉讼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阐明了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的诉讼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其中,涉及证据收集、听证程序、申诉和上诉等各个环节的规定,确保了法律适用的严谨性和合理性。
3. 司法解释的意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司法解释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司法解释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解释和解答,使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连贯性。
司法解释的发布可以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因法律适用的不一致而导致的司法混乱。
(2)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解释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和处罚规定,使司法判决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解释的发布可以减少司法裁量的主观性,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法治意识的提高:司法解释的发布是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能够促使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加强法治意识的培养。
同时,司法解释也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专门规定处罚治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共分为六章五十四条,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禁毒工作、社会面积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对该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释义,以对其内容有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解。
第一章总则该章主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了阐述。
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处罚的目的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二条则明确了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该章规定了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相关责任。
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治安的基本原则,即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第七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场所治安负有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交通秩序管理该章主要对违反交通秩序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了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行为的处罚标准;第十四条则规定了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倒车、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禁毒工作该章对禁毒工作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了非法生产、贩卖、运输毒品的处罚标准;第十九条则规定了吸毒人员的治疗与教育措施。
第五章社会面积管理该章对社会面积管理的相关规定集中在第二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性单位不按规定关闭、停业整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了擅自占用道路、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的处罚。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该章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四条。
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乱倒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的处罚;第四十五条则规定了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综上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文内容主要包含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禁毒工作、社会面积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57.10.22•【文号】•【施行日期】1957.10.2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布日期:1986年9月5日实施日期:1987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10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
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期不交纳的,改处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能交纳伙食费的,用劳动代替。
第四条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
第五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结伙打架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A、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现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B、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⑧吸食、注射毒品;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及相应的法规条款规定:①严重不良行为表现: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②严重不良行为表现: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③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④严重不良行为表现: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严重不良行为表现: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客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现任;⑥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偷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⑦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干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⑧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吸食、注射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提请监护人特别注意:做为监护人,应当教育孩子懂得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危害性及所应受到的处罚;同时要让孩子认识到,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有一定的司法保护,但若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情节、后果严重,性质恶劣,已触犯了刑法和有关规定的,还是应当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和处罚;。
公安部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5.11•【文号】公复字[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6]1号)江苏省公安厅:你厅《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通[2006]4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能否作为决定劳动教养的依据问题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 [2006]1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这里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目前是指劳动教养;‘按照国家规定’是指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可以作为决定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但在对行为人决定劳动教养时,除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外,还应当引用《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等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关于“屡教不改”的界定问题《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为了防止不适当地扩大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需要从严掌握“屡教不改”的标准,即认定“屡教不改”的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行为;《解释》中规定的“罚款”一般掌握在五百元以上。
公安部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1. 概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安宁,国家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就该法律的相关条文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其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解释和分析。
2. 法律条文及解释2.1 第一条本法所称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采取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措施的活动。
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治安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即公安机关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活动。
这体现了国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2 第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居住权等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确保社会治安。
解释:该条文强调了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的原则,同时强调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3. 总结与回顾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并切实保护公民和社会利益,以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治安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和实施,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贯彻执行仍需不断完善,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公民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能够更加严格、公正地依法履行职责,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治安案件一直以来都是我们生活中最频繁发生的案件,治安处罚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也会经常遇到,既然是处罚,就会有从轻或者从重的处罚幅度。
那么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重处罚情形又有哪些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是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是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是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另《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细化为: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是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是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是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是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五是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是什么(一)警告。
指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改正错误,保证不再重犯。
警告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处罚,主要针对初犯、偶犯、违法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人。
应该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警告不同于行政处分中的警告和民事强制措施的训诫。
法律规定卖淫嫖娼如何处罚
法律规定卖淫嫖娼如何处罚在我国,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卖淫嫖娼如何处罚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待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二、现行法律对卖淫、嫖娼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2006年3月1日前的尚未声生成有效判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3月1日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也分别作了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嫖娼会坐牢吗 嫖娼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嫖娼会坐牢吗嫖娼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行为在我国也是被禁止的一种行为,但仍有不少人背地里进行嫖娼卖淫活动。
于是有的人就在问嫖娼会坐牢吗?首先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会坐牢,肯定是要该行为构成了犯罪才行。
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可以转化为嫖娼是否构成犯罪,下面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嫖娼会坐牢吗嫖娼是否属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二、嫖娼会受到怎样的处罚1、处罚种类及依据(1)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公安机关自由裁量)。
法律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2、处罚的自由裁量问题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适用,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都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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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失效]
【文 件 号】公复字[1992]3号
【颁布部门】公安部
【颁布时间】1992-05-12
【实施时间】1992-05-12
【时 效 性】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如何理解的请示》(浙公法[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中所称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应理解为:对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以及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除了其中应予治安处罚者外,情节严重,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但是实行劳动教养应依照有关劳动教养的程序性规定办理。
此复
199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