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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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法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1.21

【实施日期】2014.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办法

(2014年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名,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名。

三、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补选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

四、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实行等额选举。

五、大会主席团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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