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当驾驶人因饮酒、吸毒、过度疲劳或者其他原因令其行驶机动车时,因危害安全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危险驾驶而导致的。
因此,如何更好地利用司法大数据来打击危险驾驶行为,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为了当前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内容包括:(1)酒后驾驶。
驾驶人饮酒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2)吸毒后驾驶。
驾驶人吸食毒品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3)疲劳驾驶。
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过长、疲劳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和管理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十分显著。
首先,危险驾驶会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其次,危险驾驶会导致其他人的恐惧和不安,破坏社会和谐和安定。
最后,危险驾驶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和社会成本。
为了应对危险驾驶罪的挑战,司法部门需要采用各种手段加强管理。
首先,加大道路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危险驾驶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应当利用科技手段,比如利用智能监控摄像头和全息扫描仪来进行监控,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判断。
同时,司法部门应当持续加强对道路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共意识,让公众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
三、司法大数据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应用司法大数据在危险驾驶罪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体现:(1)司法大数据可以为司法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等行为均属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很明显这部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危险驾驶方面的犯罪进行详细规定,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这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酒驾处罚标准2023
酒驾处罚标准2023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酒驾入刑标准根据2023年1月14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
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将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
醉酒驾驶行政处罚: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
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背景醉酒驾车“不撞”也直接判刑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将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定为犯罪。
危险驾驶罪构成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与认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及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认定方面有待进一步探讨,同时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从而正式把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犯罪,为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1、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此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公私财产安全和公路交通运输安全。
危险驾驶行为首先想到的就是可能会伤及他人,不仅仅指行人,甚至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危险,其次才是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公路运输交通安全。
也有侵犯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学说,个人认为侵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说法更加适合本罪的客体要求。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例如校园道路、单位道路、社区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
如在非公共道路的旷野追逐竞驶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二、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俗称”飙车”,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追逐是追赶、追击的意思,竞是竞赛、竞技。
危险驾驶罪认定标准研究
( )危 险 驾驶 行 为 的主观 认 定标 准 一
根据 刑 法 原理 ,对 犯 罪行 为 的主 观认 定包 括 主
驶和 在 道路 上 驾驶 机动 车追 逐 竞驶 这两 种 行 为为犯
辽 宁警 专 学报
21 1年 第 5期 0
名 的犯 罪构 成 ,而 刑事 立 法 的任 务 ,不仅 要 确定 罪 名 ,更 重要 的是 明确 具体 的犯 罪构 成 。关于 危 险驾
当对 “ 明知 ”有 较 准确 的理 解 。有 学者 认 为 ,明 知 “ 是在 行 为人 具有 这种 认识 的情况 下 , 司法上 去 认 定 该 明知 是否存 在 ,而 不 是在 行 为人 不具 有这 种 认
在 刑法 总 则 中 ,对 刑 法分 则 中 的具体 罪名 有 约束 作
社会 的结 果 ,此 为 意思 方面 的要 素 ;二 是行 为 人希 望 或放 任 这种 危 害 结果 的发 生 ,此 为意 志 方面 的 因
素 。 但 是 作 为一 种 尚未 造 成 实害 结 果 的危 险 驾驶 行 为 ,行 为人需 要 认识 到 自己的哪 些行 为事 实及 法
李 胜 恩
( 安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安 徽 六安 裕
摘
270 ) 0 0 3
要: 刑法修正案 ( ) 八 将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 两种行为规定为
犯罪,但是危险驾驶行为入 罪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认定危险驾
驶罪乃 实务的需要。认定危险驾驶罪需要有具体的认定标准 ,这需要通过界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在当前社会中,随着私家车出⾏的便利提升,越来越多的不⽂明驾驶⾏为也随之出现,危险驾驶是会构成犯罪的。
在法律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的⾃然⼈,⽽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的⾝体符合要求的⾃然⼈。
笔者认为,对于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完全刑事责任能⼒的⾃然⼈,如果此类⼈驾驶汽车,肯定为⽆证驾驶,然⽽危险驾驶罪并没有把⽆证驾驶的⾏为列为危险驾驶罪认定的⾏为,其实,⽆证驾驶的⾏为在笔者看来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同样也是相当⼤的。
因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第⼗⼀条规定,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要求为18周岁,所以,对于16周岁⾄18周岁的我国公民来说是不能取得驾驶资格的,那么,这类⼈如果不存在酒后驾驶汽车,即属于⽆证驾驶机动车辆。
既然驾驶机动车是⼀种专业技术类⼯作,对于⽆证驾驶汽车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当之⼤的,并不会轻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所以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应该把⽆证驾驶也认定于其中。
这样才会更完善我们此次⽴法的初衷。
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危险驾驶⾏为实际上是⼀种⾏为对某种法益存在⼀种潜在的威胁,是⼀种状态,并不需要⼀定有危害结果的产⽣。
⾏为⼈做出该种⾏为时到底是个什么主观状态呢?笔者认为,⾏为⼈是对⾃⼰⾏为的⼀种放任的⼼理状态,对危害结果的发⽣存在着⼀种间接故意,因为就⾏为⼈本⾝来说他⼀定知道他的⾏为会发⽣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结果,但是他却希望或者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
同时,危险驾驶罪是⼀种⾏为犯、危险犯,并不是结果犯,法律只要求有危险驾驶⾏为,因此,只要⾏为⼈有此⾏为就⼀定是故意的,不可能是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这正是此罪名与交通肇事罪的本质区别了。
2021最新危险驾驶罪立案量刑标准
2021最新危险驾驶罪⽴案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
1.酒后、吸⾷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2.⽆驾驶资格⽽追逐竞驶的; 3.驾驶⾮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政处罚⼜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醉驾”案件办理 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百三⼗三条之⼀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九条第(⼀)项规定执⾏,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的地⽅,包括⼴场、公共停车场等⽤于公众通⾏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由通⾏的通道及专⽤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驾驶⾄居民⼩区门⼝后接替驾驶进⼊居民⼩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后即交由他⼈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百三⼗三条之⼀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员⾎液、呼⽓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作⼈员按照规范抽取⾎样,及时进⾏⾎液酒精含量检测。
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测试或者提取⾎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样前逃跑的,⽴案查处。
醉酒驾车处罚标准(2023酒驾醉驾处罚新标准规定)
醉酒驾车处罚标准(2023酒驾醉驾处罚新标准规定)一、刑事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摘要]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当前危害公共安全的最普遍的行为之一,但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
而对于醉酒等处于危险状态下进行驾驶的行为人,由于没有出现法定后果,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处理此类情况,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然威胁到公共安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专门针对此类行为设定具体条款,即危险驾驶罪。
文章以危险驾驶罪提出为论述中心,逐步展开并深入分析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线,以及论述危险驾驶罪与易混淆的罪名之间的界定。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界定;行为;主观过错;交通肇事罪一、危险驾驶罪的入法过程施杰作为“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在为孙伟铭辩护时就曾提到,孙伟铭的行为在当时现有的刑法规定下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虽造成严重后果,但在裁判时我们仍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维护刑法权威保障当事人权利。
而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孙伟铭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有违公平,处罚过轻,这就说明我国关于刑事立法还应该进一步完善。
正是此事件促进了危险驾驶罪的确定。
在2010年的“两会”期间,施杰向大会递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在此提案中他提出应增设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条款。
同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工作启动。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发展状况以及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对刑法进行修改,使之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适应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此次对刑法的修改是继1997年后又一次有着重要意义的修改,醉酒驾车等相关内容作为刑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工作部分,此草案于2010年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1]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八)》经表决后通过,也就意味着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受法律的明确条款规制。
二、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界定(一)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认定标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在域外立法例中也有所不同。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的情况,其实这些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其行为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实际案件中,对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是如何量刑处罚的。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2、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规定,主要由以下四种:(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及适用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及适用李 影 王佳玉(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207)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前后,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讨论以及其构成的理解等问题已层出不穷。
危险驾驶罪是规范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并加以预防与规制,本质是对危险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危险犯的认识已有概论,然而对其立法适用却是谨慎。
实践中在认定危险驾驶罪多以四要件的构成为标准,因此,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本文以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为体系,围绕危险驾驶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分析,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各个构成要件的理解,以及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驾;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37X(2021)12.0100-05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一)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0年9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65亿辆,其中汽车2.7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5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1亿人,机动车驾驶人数位居世界前列。
在立法之初,全国汽车保有量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1] 。
由于一系列的重大的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例如,2008年12月在四川发生的孙伟铭案,因醉酒并同时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酿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悲剧;2009年6月在南京某岔路口发生的张明宝醉酒驾驶,并与他人追逐竞驶,造成5人死亡,4人重伤,再如“杭州飙车案”等,伴随着媒体结合社会矛盾的渲染,加之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酒驾”与“飙车”成立社会热议的焦点。
公众也关注着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因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与影响力,因此,立法必然会对此作出回应。
危险驾驶罪孕育而生。
就立法层面而言,当时对于因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没有专门的立法,一般适用交通肇事罪与危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能够解决酒驾与飙车等行为带来的危险状态的问题,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就是风险的结果化表现。
危险驾驶罪的判断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判断标准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重危害交通安全,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那么,如何判断一起交通事故是否涉及危险驾驶罪呢?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主观方面的判断标准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因此,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过错意识。
一般来说,当驾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且可能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仍然故意驾驶车辆,这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的判断标准客观上,判断危险驾驶罪并不只是看事故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还需要综合考虑驾驶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规则、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等因素。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客观判断标准:1. 违反交通规则:危险驾驶罪通常是指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如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违法变更车道等,这些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 高速行驶:高速行驶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上以超出规定速度行驶,超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繁忙的道路上或者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
3. 酒驾、毒驾:酒驾、毒驾是指驾驶人在饮酒或者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这些行为严重影响驾驶人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4. 严重超载:驾驶人超过车辆的核定载重量或者超过道路的承载能力,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5. 道路违章停车:驾驶人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或者停车未设置警示标志,容易导致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受阻,引发交通事故。
三、后果方面的判断标准危险驾驶罪的判断还需要考虑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一般来说,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就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此外,还应综合考虑事故的原因、环境等因素,确保判罚的准确和公正。
总结起来,判断一起交通事故是否涉及危险驾驶罪,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意识、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只有在以上几个方面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酒驾和醉驾的标准与醉驾处罚2024最新标准判刑180毫升
酒驾和醉驾的标准与醉驾处罚2024最新标准判刑180毫升酒驾和醉驾标准的主要依据是血液中酒精浓度(BAC,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的值,即血液中酒精所占的比例。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酒驾和醉驾的标准有所不同,但普遍来说,超过0.08%的BAC都被认定为醉驾。
一些地区也会根据驾驶人员的工作性质、年龄和驾龄等因素对酒驾和醉驾标准进行一定的调整。
醉驾的处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有所差异,但普遍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以及刑事处罚等。
以下是2024年最新标准的醉驾处罚范围及刑事处罚的情况:1.罚款通常情况下,醉驾者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罚款金额的多少取决于具体的酒驾和醉驾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
不同地区对罚款金额有所规定,违法分为不同档次和严重程度的情况下,罚款金额也会不同。
2.吊销驾驶证醉驾行为将导致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
驾驶证的吊销期限根据地区而异,一般情况下可以从数个月到数年不等。
3.拘留严重的醉驾行为可能会导致被拘留一段时间。
具体拘留时间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4.刑事处罚在一些情况下,醉驾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行为。
此时,醉驾者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包括判刑、缓刑、有期徒刑等。
判刑的期限根据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最高可达数年。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罚款金额和刑事处罚的情况只是一种可能的情况,并不代表所有地区都会采取相同的处罚措施。
各国法律和地区法规对醉驾的处罚有所不同,具体细节请参考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总之,酒驾和醉驾是一种危险行为,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应当加强对酒驾和醉驾行为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社会对酒驾和醉驾的认识和警觉性。
同时,大众应当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拒绝酒后驾车,与酒驾和醉驾行为保持距离,共同维护良好的出行环境。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或者铁路车辆,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后果,依据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必须是严谨公正的。
下面,我们将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李某是一名快递员,用自己的摩托车送快递。
在一次送快递时,李某超速行驶,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严重损坏并造成一名路人受伤。
经鉴定,李某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范畴。
案例二:张某是一名驾驶员,酒后驾车被警方查获。
经过血液检测,证实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界限。
而且张某饮酒后,驾驶速度超过了规定的限速标准,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陈某因祸得福,成为了一名驾驶员。
某次驾驶时,陈某为了抢道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将自己车辆撞翻。
驾驶员经过鉴定后发现,陈某的驾驶技术达不到实际驾驶要求,且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种行为同样是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范围。
以上三个案例均是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的定义和犯罪标准进行的司法认定,同时也充分说明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性质和危害性。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同时加强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汽车交通的安全。
此外,司法机关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时,还需要充分考虑事故的性质、程度、后果等因素。
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因为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过程是极其复杂的,涉及到很多变量和可能的因素,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也非常关键。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充分保障,避免因程序上的问题导致认定结果产生争议。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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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首次予以予以明确调整,规定危险驾驶罪,本文结合相关刑法理论从其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名的比较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分析,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抽象危险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作者简介:陆訸,陕西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部,助教。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9-02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道路安全问题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从2007年12月29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到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出台对此类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的不当驾驶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进行规制。
从孙伟铭案到张明宝案,交通事故的频发一次次触动着社会的神经。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明确的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规定危险驾驶罪,根据该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在道理上驾驶机动车的,将可能适用该规定,其法律责任包括拘役和罚金。
就在该法出台后不久,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酒驾被处以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其名人效应使得醉酒驾驶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
然而,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上来看,《刑法修正案八》并不完美,其内容和认定标准及量刑方面尚有待研究之处。
笔者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对危险驾驶罪展开讨论。
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争论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在机动车广泛普及的今天对人们的出行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有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查处酒驾63.1万起,比2009年增加了近2倍,如此频发的酒驾事故一次次的挑战着人们的神经,而法律的相关规定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对酒驾进行定性和量刑,以及与相关罪名如何区分成为人们争议的话题。
有学者认为,无须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定罪,因为在我国二元化的刑法处罚模式下应充分发挥行政法律的管理职能,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对该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同时也可通过在司法解释中运用扩大解释的方法将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置于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调整范围内,一方面节约立法资源,同时也可以满足相关政策性导向的需求。
也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不仅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对其作进一步的划分。
应将危险驾驶行为所引发的不安全状态,即“危险”列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将危险与实害相结合,运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借鉴国外的立法实践,分别规定故意危险驾驶罪和过失危险驾驶罪,或者在危险驾驶罪的基础上规定加重处罚的结果加重犯,并设置相应的刑罚,从而更好的规制危险驾驶行为。
二、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标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是危险犯,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有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意识到自己喝酒,且有主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从犯罪客体来看,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即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是一种行为的危险,而不要求其行为产生具体的结果,该种危险是一种立法上的推定,与具体危险犯所要求的结果的危险相区别。
因此,在判断本罪时不需要具体考虑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性,即在没有行人和车辆的废弃公路上醉酒驾车的,不以本罪论处。
由于抽象危险犯是一种在立法上对于危害风险的预先防范,跳出了刑法处罚具体危害结果的范畴,因此对该罪的认定上不要求行为人危险驾驶的行为具体达到对法益侵害的现实化的程度,只要求该行为符合立法者根据其生活经验所拟制的某种危险状态即可。
在这种场合下,法律所要考虑的危险驾驶行为仅仅为其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而不论具体法益是否收到侵害。
从主观方面来看,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追逐竞驶和饮酒而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对于醉酒驾驶而言,行为人是否意识到饮酒量达到法律所限制的水平则在所不问。
这里产生一个问题,既然主观上为故意,那么犯意产生于何时?是在开始饮酒时,还是在酒后预备驾车时,或者是在酒后发动机动车时?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推断,行为人在开始饮酒时应当意识到自己饮酒后会实施驾驶行为,对于饮酒的主观方面来说是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而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于此时行为人的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开始下降,往往是一种无意识或较低的意识水平状态,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认识应当为空白或相对弱化,属于刑法上所说的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但是根据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即使在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在事前对于这一事实的实现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并且当时不仅具备行为能力而且具备责任能力的场合,自不待言,对于这一事实的实现,应当作为有完全责任能力的情形而承担故意犯或者过失犯的责任”,在醉酒驾驶行为之时应当考虑的是饮酒行为之时即完全行为能力状态下的主观认识程度,因为行为人在开始饮酒时应当预见到自己可能或必然会出现醉酒后的驾驶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处于自己所认知的主观控制程度内,都将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带来伤害的风险,所以将实行行为的犯意提前到原因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即开始饮酒时的心理态度——为故意。
那么,也就可由此推断出其犯意来源于饮酒时,行为人对此后的驾驶行为是一种放任的主观心理,所以认定醉酒驾驶在主观上为故意。
进而可推断出饮酒后发动机动车的行为属于犯罪的着手,由于此罪是危险犯,只要有客观的危险产生即为既遂,则此时犯罪已经着手即构成既遂。
三、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与竞合(一)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于竞合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在结果上都有可能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伤害,两者在适用上往往难以区分。
有人认为对于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可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对于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可定性为危险驾驶罪,从刑法对两种犯罪的量刑上看,似乎对上述结论也有所印证,刑法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量刑上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危险驾驶罪,则规定拘役并处罚金,似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醉驾者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往往是一种过失,大多都出于侥幸心理,而非为故意或放任,所以简单的将是否发生严重后果作为二罪区分的标准是不妥当的,而且在司法认定上,也很难在事后分辨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是过失还是故意。
张明楷教授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是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方法,就此看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使造成危害后果也不亦直接就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区别危害程度,只有行为造成的结果与其他危险方法产生的结果相当的,才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处的结果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的发生,只要存在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危险性即可。
若醉驾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危险仅仅是一般的危险的,则亦定危险驾驶罪,这种划分也符合刑法中对于这两种罪在量刑上的不同规定,使得罪责性相一致。
(二)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与竞合首先可以明确的是通说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现实中也往往以此作为二罪划分的标准。
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醉酒状态下的驾驶行为仅仅是发生交通肇事结果的原因之一,行为人由于醉酒而使自己的控制和辨认能力降低,继而使得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但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仍然是持否定态度的,对于发生危害结果的,刑法所处罚目的是通过对肇事者自由和财产的剥夺,来满足受害者希望得到补偿的心理,进而对其他驾驶人带来警示作用。
危险驾驶罪中,只要行为人出现醉酒驾驶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是否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则在所不问。
刑法对该行为处罚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对醉酒者明知故犯的行为施加以法律制裁从而维护人们合理期望的一种安定的生活环境,满足人们正常状态下对出行安全的预期。
此外,危险驾驶罪也是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律调整范围的补充。
由于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要求产生法律上的客观的危害结果,对于行为人醉酒驾驶的行为,如果没有该结果的产生,则不认为构成此罪,但是此时行为人的醉驾行为实际上已经将不特定大众的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而若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归罪的话,又会使得行为人承担过重的刑罚负担,不符合罪责性相一致原则,对于此种空白,适宜用危险驾驶罪来调整。
四、对于危险驾驶罪完善的建议首先,《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危险驾驶罪在刑罚上仅仅规定了拘役和罚金两种法定刑略显不足,与该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和一般民众的预期程度存在较大差距,危险驾驶行为虽然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大,但是其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往往十分深远,目前已经出现的一系列醉酒驾驶案件在社会上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因此在刑罚的设定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危险驾驶的犯罪成本以及对一般人的威慑作用,建议增加法定刑种类,以缓解司法机关在定刑发面的困难。
另外,危险驾驶罪在量刑方面的规定也显得程度过轻,与该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广泛的社会影响不相匹配,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往往不能有效的约束行为人的行为,威慑力较小,而且在实践中其量刑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跨度较大,不能很好的衔接,造成司法适用上的困难,建议增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以更好的适用于实际情况。
其次,《修正案(八)》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特别是醉酒驾驶行为仅仅只规定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对于一些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并未予以调整,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对于某些危险驾驶行为仍然是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定罪量刑,从根本上来看仍然处于以上两罪的二元框架内,并不能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容易出现“口袋罪”之嫌疑,另外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引导方面来说社会意义不大,建议对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区分,进一步细化为故意和过失以及是否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形,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危害后果,将危险犯与实害犯相结合,分别定罪量刑,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司法过分受到社会舆论的导向,真正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此外,修正案中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仅仅规定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情况略显不足,因为现实生活中的危险驾驶行为并不局限于这两种状况,包括吸毒等行为都可能使一般人的出行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为了相关法益更为全面的保护,建议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对该罪名进行扩大解释,以防止同类行为适用不同的司法审判标准,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