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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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水计〔2005〕162号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水利局、扩权县水利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完善项目审查,规范审批行为,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及时函告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附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完善项目审查,规范审批行为,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省投资项目、省补助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 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
第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阶段。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可适当简化:
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流域机构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3、已经列入总体规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在列

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之前,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
4、小型省际边界工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
5、淮河湖洼及支流治理项目,在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依照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按照施工详图设计的要求直接编制工程设计报告;
6、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进行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为立项,并作为筹集建设资金,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和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
4、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水利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由中央补助投资或由地方全额投资新建的大中型水库,其项目建议书由水利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流域机构复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机构复核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 省投资项目和省补助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由省补助投资或由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修建的小型水库,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辖市发改委审批立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涉及市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5、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他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10份;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

的规划同意书10份;
(3)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10份;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书10份。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进行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5、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10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投资估算及附图10份;
(3)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10份;
(4)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10份;
(5)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10份;
(6)其它外部协作协议10份;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10份;
(8)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0份。
6、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审批;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省投资项目、省补助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5、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项目法人或省辖市水利局向水利厅提出的正式请示文件8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8份;
(3)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工程概算和概算附件、初步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勘查报告8份;
(4)资金筹措文件8份;
(5)跨市工程涉及第三方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时,第三方的承诺意见8份;
(6)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8份。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七条 项目审查坚持专家在项目审查中的作用,对项目设计和重大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
第八条 项目审查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认真贯彻水利水电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技术规范、规程、规定以及流域规划作为项目审查的基本依据,按照编制规程规定的深度和范围,对技术报告进行科学严谨的审核,给予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价。
第九条 项目审查工作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审查。程序性审查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基建程序、设计报告及附件是否齐全、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内容;技术审查主要包括:项目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关系、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综合及专业规划、规程规范深度要求以及上阶段审批意见等。
第十条 项目审查单位一般应在收到上报文件和技术报告后三十日内组织并完成项目审查工作。经评审需要修改、补充工作的项目,业主单位应补充修改。补充工作完成后再行安排正式审查,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审查一般采取预审和正式审查两个步骤。正式审查需要召开审查会的,其程序为:现场查勘(视需要而定)、设计汇报、分专业讨论(视项目情况而定)、提出审查意见。大型工程、重要的中型工程或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情况安排中间成果讨论和专业初审。会议纪要和初审意见可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被审查单位应距审查会召开10日前将报告书送交专家和有关单位审阅。
第十三条 对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单位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

四条 审查单位应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的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专家组内要尽量保证专业齐全。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
第十六条 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报告书编制咨询工作的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四章 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第二十条 水文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改变主要特征水位、流量、库容、淹没范围;
第二十一条 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别的分析结论、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修改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任务和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改变建筑物工程的规模、功能、特性、洪水标准,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或加固);增、减永久工程主要项目。
第二十三条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抗震设防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指标;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电站、供水工程、险工护岸等建筑物位置;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线路布置和堤距选择;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

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建筑物的主要设备型式、容量、规格、数量、主要参数、控制尺寸。
第二十五条 施工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导流工程及施工围堰洪水标准;改变疏浚工程排泥场的位置;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一个汛期。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管理单位交通工具数量、用途;改变管理单位办公用房、防汛仓库、生产及生活用房数量、标准、用途、位置。
第二十七条 工程投资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由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引起项目划分中的一级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超出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一级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15%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其它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改变省辖市际间工程中已确定的有关文件、协议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涉及利益分配原则、主要补偿措施、省辖市界处控制性的主要规划设计指标、起相互制约作用的条文、协调市际矛盾的焦点或敏感内容等),可能引发市际或边界矛盾;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 重要设计变更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工程投资等方面,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重要设计变化。如改变建筑物坝(闸)顶布置方案、土石坝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非挡水或非过水部位断面尺寸、建筑物与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连接方式、启闭机房及泵站厂房设计方案、检修门设计方案、病险建筑物非关键部位的加固措施;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堤顶布置方案、建筑物上下游连接段河道防护设计方案、桥基防冲护砌设计方案、河道清障设计方案、堤防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改变电气主接线方案、供(输)电方案或线路设计方案、主要电力设备选型、电气设备布置方案;改变检修门配套起吊设备设计方案、拦(清)污设备设计方案、金属结构防腐措施、采暖或通风系统设计方案;改变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排水方案、临时供电方案、临时场外道路布置;改变观测设计方案、消防设计方案、水土保持设计方案、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工程概算项目划分中的一级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超出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一级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10 %以上的。
第三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非重要内容局部

修改以及施工中一般设计问题处理引起的设计变化。
第三十一条 重大和重要设计变更文件要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重大和重要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当该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基本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加盖设计资质证章,参加设计人员应当签名并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定加盖个人专业资格证章。
第三十三条 重大设计变更及重要设计变更设计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投资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预算表、与原批复概算投资对照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相应的处理方案等。
第三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重要设计变更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法人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请示(内容包括设计变更的项目名称、发生设计变更的原因、进行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设计变更的分类和说明、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投资增、减变化后的初步处理办法或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6份;
2、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6份;
3、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水利局或计划单列市水利局初步审查意见(由省以下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6份;
4、设计变更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6份;
5、审批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6份。
第三十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重要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水利局或计划单列市水利局审批(由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重要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查批准,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一般应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执行。由于设计变更编制、报批需要一定时间,若工程实施中不能停工,项目法人应及时邀请主管部门领导及专家和建设、监理等有关方面到现场察看,并召开专门设计变更论证会并做出会议纪要。项目法人应及时上报重大和重

要设计变更材料,任何单位不得隐瞒、弄虚作假和擅自处理。
第三十七条 流域机构和省水利厅负责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切实进行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设计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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