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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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__施工_审批(3篇)

水利工程__施工_审批(3篇)

第1篇一、审批流程1. 初步设计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后,需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经相关部门评审、批复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2. 施工图设计审批:在初步设计批复后,需根据批复意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然后进行审批。

3. 施工许可证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通过后,施工单位需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经审批后方可开工。

4. 施工过程中审批: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施工方案、调整工程规模等,需重新进行审批。

二、审批内容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2. 工程设计:包括工程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设备选型、施工方法等。

3.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措施等。

4. 工程投资:包括工程总投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等。

5. 工程环境保护: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等。

6. 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质量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措施等。

7. 工程安全: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安全管理机构等。

8. 工程移民安置:包括移民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三、审批要求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工程设计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 施工方案科学、施工组织严密、施工进度合理。

4. 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移民安置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 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6.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批内容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总之,水利工程施工审批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工程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水利工程顺利实施,为国家水资源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篇标题:水利工程施工审批: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步骤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施工审批环节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介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介绍

水利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个工作环节的先后顺序和步骤。

也称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其内容包括调查研究、河流(或地区)水利规划、项目确定、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

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国规定,对拟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纳入国家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后才能开工。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两大阶段:工程开工前为前期工作阶段,包括河流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开工后到竣工验收为施工阶段,包括工程招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竣工验收等。

前期工作中根据工程规模大小不同,建筑物构成不同,作用不同和管理部门不同,建设程序的繁简亦不同,设计阶段的划分亦有所区别,各个阶段的审批程序也不同。

水利工程设计须遵循分阶段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原则进行。

设计阶段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对重要的大型水利工程,增加技术设计,为三个阶段。

对技术复杂的工程,还要编制技术专题报告。

对技术经济条件简单,方案明确的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阶段。

对小型水利工程,则可进一步简化。

至于配套工程,如灌溉渠首、渠系重要的大型交叉建筑物应与主体工程一样,其他建筑物可予简化。

对前期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按隶属关系一般由主管业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其中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和协作关系比较复杂的项目,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或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

中小型水利工程可由设计单位的上级审批。

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审查批准,可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基建计划,或作为计划的预备项目。

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江河流域规划根据国家制定水利建设的方针政策,地区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水利建可行性研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江河流域规划研究的基础上,选定建设项目,广泛收集有关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基本弄清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条件,提出项目建议书。

按照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对拟建工程勘测调查,收集水文气象、地理、地质等自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进行全面的综合的技术经济分析研究,确定工程的任务和规模,拟定多种可行方案,经过论证比较和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选择最佳方案,编制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编制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的依据。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4.07.22
•【字号】豫水建〔2024〕10号
•【施行日期】2024.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省水利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2日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解读。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水利(水务)局,5个扩权县(市)水利局,省水利重点工程建管局,厅属有关单位200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水利厅下发了《河南省水利厅关于简化水利水电工程审批程序的通知》(豫水计[2004]172号),改变了施工图审查方式。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规范施工图的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施工图投入使用前项目法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从公共安全、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范围。

1、由省投资或省补助地方投资兴建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取(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

2、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审查范围。

三、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2、是否符合防洪、环保、抗震、防火、安全、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施工图审查的中介机构选定。

项目法人选择的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应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审查专家应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从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审查专家库或认定的专家中选用。

五、施工图审查的责任。

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和审查专家对项目法人负责,对审查意见负相应的技术审查责任,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建立审查专家组,并有专家组组长在设计审查意见文本上签字。

六、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建设项目,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项目,并接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管辖范围内从事各类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级水利(水务)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奖惩机制,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除应遵照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法人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豫水建2014 13号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豫水建2014 13号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豫水建【2014】13号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成立有关商务组和技术组。

评标工作应在保密条件下进行。

第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三)接受依法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其标准参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应承担的义务(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4、在近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人员;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4•【字号】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施行日期】201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初步设计质量,控制投资,提高效益,我委制订了《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4日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水平、质量和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单纯购置性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

第七条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由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定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定
二维码胸卡按河南省水利厅要求的统一规格制作。
第七条所有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制定考勤制度,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每月的出勤时间应符合合同要求。
项目法人应配备指纹考勤机,进行数字化考勤管理,考勤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更换,否则按缺勤处理。
(六)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且应立牌以资识别。应选择地势较高、无积水、无杂草、且高于地面20cm的地方放置,堆放高度应以最下层钢筋不变形为宜,且采用防雨布严密覆盖。
(七)易燃易爆品,应设置专门的仓库堆存,远离施工区和人员住宿区,按规定存放且不得混放,专人负责看守,确保安全。
(七)施工现场应采用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混合照明,现场照明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宜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照明器具应根据施工现场的湿度、尘埃量、防火、防爆、振动、防腐蚀等环境要求选择相应的照明器具。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砸、防风以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及各主要标段施工现场明显处,应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1.4m×2.8m),消防保卫牌(0.7m×1.4m),安全生产牌(0.7m×1.4m),文明施工牌(0.7m×1.4m)和施工现场平面图(1.4m×2.8m)。
第二条在河南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应遵守本规定。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资金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资金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资金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豫水计〔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资金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水计〔2017〕2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务)局:为深化我省涉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

附件: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4月27日附件河南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涉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的涉水行政审批事项。

属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审批权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

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

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水利水电项目审批流程

水利水电项目审批流程

水利水电项目审批流程
水利水电项目审批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立项申请:项目申请者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背景、目标、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信息。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调研、技术评估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申请者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公示等。

4. 相关手续申请:项目申请者向相关部门递交项目建设用地申请、水资源取水许可申请等相关手续申请材料。

5. 审批认定和审核:各级审批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审查,开展项目的现场勘查和调研。

6. 公示和听证:根据有关规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和听证,听取公众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

7. 上报批复:经过前述各个环节的审查和论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复。

根据不同项目的投资规模,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或者将其移交给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批准。

8. 批后监管:项目获得批准后,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审批流程可能因地区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上述流程仅为一般性描述。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输(供)水、灌溉、水力发电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工程的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建设,依法管理、规范运行,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水利工程投融资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水利工程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库、灌排渠道、涵闸、水电站、排灌站、机井、沟洫、水窖、塘堰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河道、防洪设施、水土保持、水产、供水工程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兴建者的合法权益。

水利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讲究效益。

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

第五条国有、集体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实行专门队伍管护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建设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水利工程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兴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水利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跨省辖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省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河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16•【字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县以上(含县,下同)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库、灌区、提灌、提排、喷灌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水利部门主管水利工程水费的核订、计收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按量计费。

工业、农业和其它一切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计划供水管理,同用户签订合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教育用户按时交纳水费,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要的基本费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六条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应逐步实行按全部供水成本核订水费标准。

第七条各类水费标准一、农业用水1、按用水量计收的,以灌区总干渠首进水闸为计量点,粮食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费八至十厘,经济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费九至十一厘。

2、基本水费加用水量计收的,基本水费每亩每年收一元八角(习惯以粮抵顶水费的地方,也可以当年粮食收购牌价折算,用小麦抵交),另加实际用水量;粮食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费四至六厘,经济作物用水每立方米收费五至七厘。

3、提灌、喷灌利用县以上水利部门管理的渠道取水的,每立方米收费六至八厘。

4、引黄放淤改土用水的,每立方米收费二至三厘。

5、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河道或渠道,向灌区以外跨县临时送水灌溉的,以水源进入受益县界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收费八至十厘。

水利工程审批流程解析

水利工程审批流程解析

水利工程审批流程解析水利工程是指为了调节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而进行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对于水利工程来说,审批流程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政府部门、项目申请方、专家评审机构等多个方面的协同合作。

本文将对水利工程审批流程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其中的细节和关键环节。

一、立项阶段水利工程的审批流程通常开始于立项阶段。

项目申请方需要向相关的水利部门递交项目建议书,该建议书通常包含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水利部门会对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会被用于后续审批阶段的决策依据。

二、初步设计阶段在通过立项阶段后,项目申请方需要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包括工程的规模、布局、技术参数等方面的确定,并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需要详细描述工程方案、设计依据和设计计算等内容。

相关的水利部门会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能会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经过初步设计阶段的审查,项目申请方需要进一步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设计的最后阶段,需要提供详细的图纸和图表,包括建筑结构、工程量计算、施工工艺等内容。

水利部门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审查,并派出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四、环境评估和水资源评估水利工程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和水资源评估。

环境评估主要是评估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空气、水、土壤、生物等方面。

水资源评估则是评估工程对水资源的利用和分配情况。

专门的评估机构会对环境评估和水资源评估进行独立的审查,确保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没有负面影响。

五、综合评审和决策经过以上阶段的审查和评估,相关的水利部门会进行综合评审,包括对工程的技术、经济、环境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评审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等参与,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

最终,由相关决策机构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决策,决定是否批准该水利工程的建设。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一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遵循下列程序,即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法人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等程序。

现按照该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1 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4)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4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5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5)2 规划 (6)3 项目建议书 (6)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 (7)3.2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7)4 可行性研究报告 (8)4.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8)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11)4.3 组建项目法人 (12)5 项目申请报告 (12)6 初步设计报告 (14)6.1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 (14)6.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 (14)7 简易前期工作程序 (14)8 施工图设计 (16)9 施工准备 (16)9.1 招标投标 (16)9.2 质量监督手续 (17)9.3 其它 (17)10 建设实施 (18)10.1 设计变更 (18)10.2 检查与稽察 (18)10.3 质量与安全生产 (18)11 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 (19)11.1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19)11.2 项目资金结算 (21)11.3 项目资金决算 (21)11.4 项目资金审计管理 (21)12 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 (21)13 运行管理 (23)14 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 (23)14.1 绩效评价规定 (23)14.2 后评价规定 (24)3 / 241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1.1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豫政〔2014〕50号)的通知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河南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河南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河南工程建设审批制度一、审批流程河南工程建设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项目立项:项目单位需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2. 规划选址:项目单位需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明确项目的用地范围和规划条件。

3. 用地审批:项目单位需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4. 设计方案审查:项目单位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设计方案,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5. 施工图审查:项目单位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纸,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许可申请。

6. 施工许可:项目单位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7. 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审批制度改革为了提高审批效率,河南省政府对工程建设审批制度进行了以下改革:1. 简化审批流程:通过整合审批环节,减少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

2. 优化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3.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4. 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审批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注意事项1. 项目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如实提供材料,不得隐瞒、伪造。

2. 项目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审批制度的调整和变化。

3. 项目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可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以确保手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河南)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河南)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办理机构:河南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受理地址:河南省水利厅行政服务大厅联系人:刘明华联系电话: 0371- 65571207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由行政服务大厅
二、办理:刘明华
三、审核:规划计划处处长
四、审定:主管厅长
五、告知: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20天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符合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单位符合资质要求,初步设计报告的深度符合《编制规程》的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项目建设资金基本落实,项目设计文件资料齐全。

材料明细:
1、项目法人或市水利局向省水利厅提出正式请示文件;
2、省发改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
4、工程概算和概算附件;
5初步设计图纸;
6、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7、跨市工程涉及第三方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时,第三方承诺意见。

收费情况:不收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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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完善项目审查,规范审批行为,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水文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改变主要特征水位、流量、库容、淹没范围;
第二十一条 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别的分析结论、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修改等。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
第十六条 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报告书编制咨询工作的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6、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进行编制。
6、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四章 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第二章 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
第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阶段。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可适当简化:
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流域机构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省投资项目、省补助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项目审查单位一般应在收到上报文件和技术报告后三十日内组织并完成项目审查工作。经评审需要修改、补充工作的项目,业主单位应补充修改。补充工作完成后再行安排正式审查,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审查一般采取预审和正式审查两个步骤。正式审查需要召开审查会的,其程序为:现场查勘(视需要而定)、设计汇报、分专业讨论(视项目情况而定)、提出审查意见。大型工程、重要的中型工程或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情况安排中间成果讨论和专业初审。会议纪要和初审意见可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被审查单位应距审查会召开10日前将报告书送交专家和有关单位审阅。
第十三条 对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单位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单位应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的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专家组内要尽量保证专业齐全。
5、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他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10份;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10份;
(3)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10份;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书10份。
豫水计〔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5〕162号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水利局、扩权县水利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完善项目审查,规范审批行为,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及时函告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6)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8份。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七条 项目审查坚持专家在项目审查中的作用,对项目设计和重大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
第八条 项目审查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认真贯彻水利水电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技术规范、规程、规定以及流域规划作为项目审查的基本依据,按照编制规程规定的深度和范围,对技术报告进行科学严谨的审核,给予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价。
3、项目建议书编制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为立项,并作为筹集建设资金,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和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
4、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水利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由中央补助投资或由地方全额投资新建的大中型水库,其项目建议书由水利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流域机构复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机构复核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 省投资项目和省补助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由省补助投资或由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修建的小型水库,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辖市发改委审批立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涉及市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任务和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改变建筑物工程的规模、功能、特性、洪水标准,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或加固);增、减永久工程主要项目。
第二十三条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抗震设防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指标;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电站、供水工程、险工护岸等建筑物位置;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线路布置和堤距选择;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
5、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项目法人或省辖市水利局向水利厅提出的正式请示文件8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8份;
(3)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工程概算和概算附件、初步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勘查报告8份;
(4)资金筹措文件8份;
(5)跨市工程涉及第三方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时,第三方的承诺意见8份;
第九条 项目审查工作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审查。程序性审查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基建程序、设计报告及附件是否齐全、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内容;技术审查主要包括:项目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关系、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综合及专业规划、规程规范深度要求以及上阶段审批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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