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宜昌地区专业渡口车辆过渡费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十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19]390号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十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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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十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我们对《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中第二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及《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中第二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部分进行了完善,并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迅速调整本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4日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黄石市公共交通票价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3]69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黄石市公共交通票价的批复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黄石市公共交通票价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3]69号2003年5月30日)
黄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黄石市公交客运票价的请示》(黄物价文[2003]第64号)收悉。
由于你市公汽营运里程延长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企业成本增大并出现严重亏损。
根据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和你市听证会意见,同意调整你市公共交通票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汽车客票价格,你市1、2、3、4、8、12、14、15、16路等九条线路客运票价由现行0.50元/人次、全程1.00元/人次调整为1.00元/人次一票制。
学生月票凭学生证明由现行18.00元/本,调整为
22.00元/本。
二、上述公共汽车线路票价调整后,请你局商有关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及不同对象提出优惠方案,与公汽调整方案一并执行。
三、你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黄石鸿泰客运有限公司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更好为群众服好务。
四、以上批复从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鄂价经字[1999]84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鄂价经字[1999]84号1999年3月31日)
湖北产权交易所:
你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报告》(鄂产交[1999]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收费试行标准批复如下:
一、产权交易要重点做好资产调查核实,交易方案制作具体程序实施,办理鉴证手续等工作。
产权交易手续费按每项产权交易资产总额向交易双方收取,其标准为:
交易总资产(万元) 分档费率
二、委托登记费
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项目登记,每项目可委托收登记费50元。
三、信息发布费
通过产权交易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每项目可收信息发布费300元。
四、产权交易所会员席位费、会员年费暂由你所与会员单位协商收取,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以上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今后,由省物价局认定适当时机,安排你所向我局报告实际执行情况,与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正式收费办法。
六、实施收费前,须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207国道襄宜段车辆通行费收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207国道襄宜段车辆
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价费字[2001]27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1.10.22
【实施日期】200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207国道
襄宜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2001]275号2001年10月22日)
襄樊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市《关于调整207国道襄宜段车辆通行标准的报告》(襄价费字[2001]12号)收悉。
根据你们上报的有关资料,经认真测算研究,同意按照《公路法》规定的“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在收费还贷公路同类收费标准内适当调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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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字号】鄂价费[2006]213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213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4]3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交通发展,提高公路网络通行能力,为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重要基础和先行条件,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试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联网高速公路(含联网长江大桥、隧道,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和黄黄高速公路,在现行客、货车车型收费标准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10%的幅度调增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载货类汽车超限部分计重收费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3号)规定标准和办法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和各收费站(匝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客、货车车型收费收入总额和载货类汽车正常装载部分计重收费收入总额的9.09%,不作为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的车辆通行费收入。
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全省联网收费管理的要求,在通行费收入拆分时将上述收入部分按日全额缴入省交通厅,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省级交通部门预算管理,专项计提,专款专用。
三、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前,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票据。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23
•【字号】鄂发改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
知
鄂发改规[202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附件。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1]132号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1]132号2001年4月23日)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常熟市物价局、交通局:我省长江汽车轮渡担负着渡运大江南北客货车辆及其他机动车辆穿越长江的任务。
近几年来,由于车辆结构发生了变化,加之渡船、燃油、港口维护等渡运成本逐年增加,大部分汽渡企业收不抵支,严重影响到了汽渡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5月10日零时起,适当调整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基本原则:适当减少汽渡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维持汽渡企业的正常运营,以渡养渡,有利于汽渡企业健康发展;考虑渡运客户的承受能力,协调与路、桥汽车通行费的比价关系,平衡运力。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适当调整载货汽车、小轿车、吉普车和载客汽车收费标准,合并特种车辆及非标准车辆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考虑到扬中本地汽渡的特殊性,其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三、长江汽车轮渡运费调整后,汽车客货运价要尽可能保持稳定。
四、轮渡运费的调整,涉及面广,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汽渡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渡运价格平稳出台。
五、本通知自2001年5月10日零时起执行,原长江汽渡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江苏省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收费标准(略)二、扬中汽车轮渡过渡运费收费标准(略)——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滚装船码头港口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4]157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滚装船码头港口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滚装船码头港口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4]157号)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宜昌市滚装船码头港口收费标准的请示》(宜价管[2004]129号)收悉。
2003年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后,滚装船运输已成为川江水路货运的重要运输方式。
目前,随着滚装码头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滚装船运输线路的调整,其营运成本上升。
根据《湖北省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并考虑毗邻地区滚装码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经研究,同意你市滚装船码头港口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以上批复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结束——。
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乐成二○○九年十一月二日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渡口及其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在本市境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常年或者季节性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船舶及其他设施,包括公路渡口、乡镇渡口、城市客运渡口、专用渡口,以及上述渡口中经批准设置的非营利性社会义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有海事管理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交通或其他相关部门(下称渡口安全主管部门)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区域内的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渡口经营管理者是渡口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承担各项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二)对辖区渡口进行统一规划,负责辖区内渡口的设置、撤销和社会义渡的审批工作;(三)制定辖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四)组织开展渡口安全检查;(五)落实社会义渡补贴资金;(六)其他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宜府办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高度重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渡口渡船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的重要讲话精神,高度重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渡口、渡船、渡运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断加大渡口渡船管理工作力度,努力打造“平安渡”,让群众坐上“放心船”,确保全市渡口渡船运行的安全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要建立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为基础,海事执法机构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营运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一)县市区政府对辖区渡口渡船渡运安全管理负总责。
要实行分管领导责任制,加强对辖区渡口渡船管理的统一领导,进一步规范渡口设置和撤销审批程序,明确辖区内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要加强辖区渡口的统一规划和建设,落实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收入困难渡口渡船的补助专项资金,配合全国渡口改造达标工作,切实改善渡口渡船设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安乡县沙河口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的通知-湘价函[2008]112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安乡县沙河口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安乡县沙河口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的通知(湘价函〔2008〕112号)常德市物价局:你局转报的《安乡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关于调整安乡县公路管理局沙河口渡口车辆过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安乡县沙河口渡口现行收费标准偏低,渡运成本费用受燃油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大幅度上升的实际情况,为维持该渡口的正常运营,有利运输的畅通,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安乡县沙河口公路渡口的车辆渡运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渡运标准见附表),调整后的标准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渡口管理部门要在渡口收费场所公布本通知的调整标准,向过往车辆的车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你局要加强对渡口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附表:沙河口渡口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二○○八年八月十九日附表:沙河口渡口收费标准序号车型收费标准(元/台次)备注日渡夜渡1两轮摩托车、板车、边三轮摩托车482手扶拖拉机、三轮货车5103大中型拖拉机、2.5吨及以下货车、19座及以下各类小车102042.5吨以上(不含2.5吨)至5吨的各类货车、20座至49座的客车204055吨以上(不含5吨)至8吨货车、50座以上的客车306068吨以上(不含8吨)至16吨的各类车辆3570716吨(不含16吨)以上特种车辆120240专船专渡注:1、收费车辆吨位、座位数,参照全省统一的交通规费计量办法执行。
2、夜渡起迄时间为当日22点至次日6点。
——结束——。
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湖北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湖北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鄂交运安[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湖北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的通知(鄂交运安〔2009〕88号)各市州交通局(委)、物价局、省港航(海事)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交通部、国家计委〈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0〕156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通知如下:一、港口收费标准(一)船舶港务费:每净吨0.55元;每千瓦0.75元。
(二)货物港务费:以重量计费的货物每吨1.00元;以体积计费的货物每立方米0.50元;国标2吨的集装箱每箱3元;国标5吨的集装箱每箱6元;其他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费率见附表1。
(三)停泊费:1、生产性停泊费:每净吨(马力)每日0.06元。
2、非生产性停泊费:码头、趸船:每净吨每日0.12元;每千瓦每日0.16元;浮筒:每净吨每日0.05元;每千瓦每日0.07元。
(四)服务性收费标准我省港口内贸服务性收费包括货物堆存保管费,引航移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驳船取送费,港口作业包干费和拖轮费。
收费费率见附表2、附表3和附表4。
二、港口收费主体与范围港务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停泊费由各级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服务性收费由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
“港口码头”是指我省境内所有港口(含港区及自然坡岸)码头。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鄂发改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3月13日附件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以下简称“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短途管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企业,通过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农村的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第四条短途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其中短途管输价格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气价格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制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形成机制,为加快推进天然气销售价格市场化、促进天然气市场交易和管网向第三方开放创造条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21]25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号)的规定,结合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近两年来的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规范。
现将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的,按照《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1)和《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的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
其它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出租车用气瓶的检验不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适当安排。
三、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21]23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21]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2、湖北省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收费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通知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2021年1月20日印发打印:王欣校对:郑袁鸿共印500份湖北省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摘要)九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定期检验(一)电梯定期检验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 1 客(货)电梯元/台收费标准(元) 500 规格范围:停层≤7层。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十三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十三次动态调整收费
标准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十三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
单的通知
各市、州、县发改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新修订的《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规定以及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工作等要求,省发改委对《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进行了第13次更新,主要是部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已经放开或取消,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降低,增加中央立项的信息公开处理费等。
本次动态调整后的收费清单同步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公开,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及时调整本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附件:
1.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
2.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鄂环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环发〔2015〕1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现将《湖北省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7月29日湖北省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及《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等国家和我省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依据的顺序是:(1)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2)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数据;(3)按照国家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4)产排污系数法。
企业委托监测数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原则上不能作为排污核算依据。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定不同排放浓度的差别化排污费:(1)采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将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作为核定该污染物当月差别化排污费的依据;(2)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将监测浓度值作为核定该污染物本收费周期内的差别化排污费的依据,若同一个月内有两个及以上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排放浓度高的核定;(3)采用物料衡算数据的,统一按《通知》中的基准收费标准执行;(4)对纳入收费范围的多种污染物,按不同污染物种类分别核定其差别化排污费;(5)总磷因子的收费标准按《通知》中的基准标准调整,如未列入污水排放口污染物当量前3项不征收排污费;(6)五项重金属污染物在车间口或总排口超标的,均应加收一倍排污费;(7)企业污染物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污染因子进行加倍征收排污费。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12.17•【字号】鄂价费[2001]32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2001年12月17日)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关于确保年内减少40%收费性项目的目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省编办关于清理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1]104号)规定,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降低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各有关收费部门或单位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拖延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逐项落实到位,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不按本通知执行的,要按规定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对有关人员进行政纪处分。
四、本通知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原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农业一工本费鄂价费字[1996]202号2.30元/本 1.8元/本二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192号0.40元/本0.30元/本教育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增考费鄂价费字[1998]311号500元/科次400元/科次二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磁卡)鄂价费字[1998]311号15元/证10元/证三高考查卷费鄂价费字[1999]212号10元/人科5元/科科技技术交易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83号 80元/证40元/证公安一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9]155号20元/证15元/证二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6元/证4元/证三长途营运客车城区线路通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20元/证10元/证四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58号10元/套8元/套国家安全技术安全检查处置费(含证照费用)鄂价费字[2000]80号接收外国和港澳台接收外国和港澳台卫星节目400元/站年卫星节目200元/站年民政收容遣送费中的查询费鄂价费字[2000]336号12元/人次8元/人次建设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鄂价房地字[1993]79号武汉市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4‰其他市.州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75‰及省直管市县(市)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1‰二绿化补偿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其他市.州5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3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三绿地临时占用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6元/平方米.日4元/平方米.日其他市.州4元/平方米.日 2.5元/平方米.日及省直管市县(市)2元/平方米.日 1.4元/平方米.日四绿化延误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20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市.州1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10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交通汽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费鄂价费字[1999]193号 80元/证40元/证文化文化市场管理费鄂价费字[1992]220号1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餐)座鄂价费字[1992]220号核定的定员数×60%×门票价格营业收入0.5%×3%×30天2 电子游艺、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气枪打靶鄂价费字[1992]220号大中城市:10-25元/每月每台;大中城市:10-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0元/每月每台3 组台、组团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演出收入的2%4 涉外(含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演出收入的2%卫生综合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鄂价费字[1993]64号一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3000-5000元3000元二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6000-8000元6000元三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9000-12000元9000元体育一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87号40元/套30元/套二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在武汉市执行)鄂价费字[1997]376号经营收入的2%经营收入的1.5%新闻出版一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鄂价费字[1992]111号个人30元/次;单位50元/次。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核定长江A级航区汽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核定长江A级航区汽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苏价服[2006]311号、苏财综[2006]56号、苏交财[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核定长江A级航区汽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6]311号、苏财综[2006]56号、苏交财[2006]52号)各有关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长江A级航区汽渡实施计重收费,经5个月试行,社会总体反映良好,也得到了运输企业和广大驾乘人员的理解和认可。
根据试行期间反映出的问题以及目前燃油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经研究,正式核定长江A级航区汽渡计重收费标准如下:一、为保持公路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对公路客运班车渡运价格暂不作调整;将7座及以下的客车,由28元/车次调整为30元/车次。
二、对货运车辆,将2吨以上至5吨的,由每吨次15元降为14元;15吨以上的,由5元升为6元。
具体标准如下:长江A级航区汽渡收费标准┌────────────┬─────┬─────────┬─────────┐│类别│客车分类│货车吨位区间│收费标准││││├────┬────┤││││元/车次│元/吨次│├────────────┼─────┼─────────┼────┼────┤│第一类│7座及以下││30│││├─────┼─────────┼────┼────┤│││≤2吨│30││├────────────┼─────┼─────────┼────┼────┤│第二类│8-19座││40│││├─────┼─────────┼────┼────┤│││2吨-5吨(含5吨)││14│├────────────┼─────┼─────────┼────┼────┤│第三类│20-39座││65│││├─────┼─────────┼────┼────┤│││5吨-10吨(含10吨)││11│├────────────┼─────┼─────────┼────┼────┤│第四类│40座及以上││90│││├─────┼─────────┼────┼────┤│││10-15吨(含15吨)││9│├────────────┼─────┼─────────┼────┼────┤│第五类││>15吨吨││6│├────────────┼─────┼─────────┼────┼────┤│危险品车││││15│├────────────┼─────┼─────────┼────┼────┤│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15││││││││├────────────┼─────┼─────────┼────┼────┤│自行车、助力车、电瓶车│││10││├────────────┼─────┼─────────┼────┼────┤│车辆牵引费│││50││└────────────┴─────┴─────────┴────┴────┘注:1、载货汽车和危险品车按车货总质量计收过渡费。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宜府办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7日宜昌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29号)精神,为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宜昌“两个走在前列”奋斗目标,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和水路运输量,加快建设三峡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推进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到2020年,与2017年相比,全市铁路货运量增加65万吨以上,增长19.6%以上;水路货运量增加380万吨以上,增长7.2%以上。
到2025年,与2017年相比,集装箱多式联运货运量增长60%以上,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50%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铁路运能提升工程。
1.扩大货运铁路覆盖范围。
加快当阳至远安支线铁路建设,2019年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及全线征地拆迁等工作,2020年项目全面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宜昌车务段、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排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2.加快疏港铁路建设。
2019年底开工建设秭归茅坪港疏港铁路;加快云池港疏港铁路建设,推进枝城港铁路挖潜改造;2020年底,白洋港与紫云铁路贯通。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圩塘—七圩汽渡收费模式及标准调整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圩塘—七圩汽渡收费模式及标准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苏价服[2006]474号、苏财综[2006]100号、苏交财[2006]89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圩塘-七圩汽渡收费模式及标准调整的通知(苏价服〔2006〕474号、苏财综〔2006〕100号、苏交财〔2006〕89号)有关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为全面贯彻落实《2006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意见》(苏治超[2006]2号),配合全省做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适应长江汽渡运输特点,接轨收费公路和长江大桥的收费模式,逐步统一长江A、B级航区的收费方式,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0日零时起,对长江B级航区圩塘-七圩汽渡试行新的收费模式并相应调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车型分类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统一车型分类,实行通道式收费,以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方便驾乘人员,提升渡口的服务质量。
二、明确收费原则。
根据“以渡养渡、保本经营、略有盈利、持续发展”的原则,在保持收费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平付费。
三、改革收费方式。
对过渡客车、摩托车(含二、三轮摩托车及轻骑、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含助力车、电瓶车)按车辆类型定额收费;对过渡货车(含危险品车、客货两用车、变型拖拉机)按车货总质量计重吨位分区间递减收费。
四、调整收费结构。
为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要求,促进公路及汽渡运输业发展,适当提高小型车辆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一)圩塘-七圩汽渡收费标准┌─────────┬───────┬─────────┬──────────────┐│类别│客车分类│货车核定│收费标准││││吨位区间├──────┬───────┤││││元/车次│元/吨次│├─────────┼───────┼─────────┼──────┼───────┤│第一类│7座及以下││20│││├───────┼─────────┼──────┼───────┤│││≤2吨│20││├─────────┼───────┼─────────┼──────┼───────┤│第二类│8-19座││30│││├───────┼─────────┼──────┼───────┤│││2吨<∽≤5吨││7│├─────────┼───────┼─────────┼──────┼───────┤│第三类│20-39座││40│││├───────┼─────────┼──────┼───────┤│││5吨<∽≤10吨││5.5│├─────────┼───────┼─────────┼──────┼───────┤│第四类│40座及以上││50│││├───────┼─────────┼──────┼───────┤│││10吨<∽≤15吨││4.5│├─────────┼───────┼─────────┼──────┼───────┤│第五类││15吨以上││4│├─────────┼───────┼─────────┼──────┼───────┤│危险品车││││7│├─────────┼───────┼─────────┼──────┼───────┤│二、三轮摩托车(含│辆/次││8(含不超过2│││轻骑、人力三轮车)│││人)││├─────────┼───────┼─────────┼──────┼───────┤│自行车、助力车、电│辆/次││ 5(含1人)│││瓶车│││││├─────────┼───────┼─────────┼──────┼───────┤│车辆牵引费│││50││└─────────┴───────┴─────────┴──────┴───────┘注:1、7座及以下的客车,每车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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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宜昌地区专业渡口车
辆过渡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鄂价费规[2014]2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宜昌地区专业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4〕22号)
省交通运输厅:
鉴于枝江白洋、姊归香溪、长阳鸭子口渡口近年来成本费用大幅度上升,现行车辆过渡费标准已不能维持渡口正常运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枝江白洋、姊归香溪、长阳鸭子口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车辆过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枝江白洋、姊归香溪、长阳鸭子口渡口车辆过渡费
标准及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二、枝江白洋、姊归香溪、长阳鸭子口渡口管理单位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前,应按规
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将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三、本通知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
附件:枝江白洋、姊归香溪、长阳鸭子口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4日
附件
枝江白洋、姊归香溪、长阳鸭子口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