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示范文本
暂行办法(试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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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和完善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管理,提高维稳一线工作人员待遇,从制度上给予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的管理和使用,由市人社局统一招聘,从严控制,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三条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仅限于和田市社会面防控岗(即便民警务站、治安检查站、快反中队、猎豹突击队和安保中队)。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的招聘,由和田市人社局负责组织,用人单位配合。
第六条招聘程序:(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三)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四)对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综合知识测试;(五)体检、政审及体能测试;(六)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七)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第七条确定聘用的,由市人社局调取聘用人员的学籍、退伍等档案材料,并建立个人档案。
第八条初次聘用期限为1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合格后,签订聘用表,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作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九条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的解聘和开除,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本人提出辞职的,由用人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市人社局批准,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市人社局不予调取个人档案资料。
第三章待遇考核第十条工资待遇1、工资标准。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按照每月人均实际发放3500元-4000元标准执行(除快反中队岗位人员按人均4000元标准执行外,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人均3500元标准执行)。
2、社保基金。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险”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最低基数2844元缴纳(社会平均工资逐年递增)。
3、调资。
和田市地方事业性编制人员享受正常调资待遇,在试用满一年后,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满后,连续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不予参加年度考核),每年人均月增资80-100元。
治安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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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企业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员工人身和资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订立本治安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员工、访客及企业内部场合,包含生产车间、办公区域、宿舍、食堂、停车场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司治安管理以防备为主,综合管理为基础,依法治安为核心,全员参加为保障。
第二章治安责任第四条治安责任人:1.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治安负有最高责任,负责治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治安工作负重要责任,依照职责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3.每位员工都要自发维护企业治安秩序,乐观参加治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条治安巡查:1.企业应设立治安巡查组,定期对企业各区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巡查人员应依法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治安巡查证,公正、文明执勤,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记录和报告。
第六条治安防范措施:1.公司应建立健全门禁系统,掌控进出企业区域的人员和车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对企业紧要区域、紧要设备及宝贵物品应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3.员工应坚守岗位,不私自调换工作区域,不私自借用他人办公设备。
4.每个岗位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事件处理第七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公司应订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处理流程。
2.各部门负责人应熟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突发事件报告:1.发生突发事件后,员工应立刻向上级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2.上级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审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议。
第九条突发事件处理:1.发生突发事件后,公司相关人员应及时采取掌控措施,确保场合安全。
2.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公司应组织调查,找失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仿佛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条反恐防范:1.公司应加强对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的排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刻报警处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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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沪府办〔2015〕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为完善业主自我管理模式,我局修改制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其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7月3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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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分析研判,积极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综合防范、群防群治、打防结合的方针,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力量的建设和执法能力提升,推动治安保卫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形成全面覆盖、协同高效、源头治理的治安保卫体系。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者和指挥者是公安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警力合力。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与公安机关开展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第六条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对接,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综治机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建设,实行治安保卫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治安情况的线索和信息,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预防工作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形势的研究和预测,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治安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和有序。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的治安防控工作,加强对涉恐、涉暴等重大案件行动和风险的排查和预测,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重点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保力量的投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工作,开展防沉迷、防欺凌、防溺水等专题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行使执法权,应当依法公正、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任意拘禁、殴打、虐待被监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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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指导案例 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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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人事
2
2.民政
3
3.公安
4
4.道路交通
5
5.司法行政
1
6.文化、旅游
2
7.卫生健康
3
8.市场监管
4
9.自然资源
5
10.城乡建设
11.国防军事
12.应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党的机关、人 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的通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规-地方人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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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的《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沿海地区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
第三条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对沿海一线边防重点地区加强防卫管控,将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沿海港(澳)口边防基础设施建设,并将边防治安管理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商务(口岸)、工商、旅游、外事、台办、海事、海关、检验检疫、文物、海防、打私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边防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沿海地区治安、户籍管理职能。
第二章证件管理第六条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非沿海地区的出海船舶,可以向其作业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公务船舶、小型出海船舶和国家规定免予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除外。
第七条出海船舶改造、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七日内到原发证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
出海船舶转让、报废、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十日内到原发证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注销手续。
治安调解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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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治安调解等活动。
第三条治安调解是指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协调纠纷双方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治安调解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国家将加强对治安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推动治安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发展。
第二章治安调解机构第六条治安调解机构是指设立在各级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内的专门机构,负责开展治安调解工作。
第七条治安调解机构应当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治安调解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保证覆盖面广、便民利民。
第九条治安调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条治安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治安调解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三章治安调解程序第十一条治安调解程序包括接待申请、调查核实、协商调解、签订协议等环节。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发生的纠纷、矛盾可以向当地治安调解机构提出申请,由专业工作人员接待并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治安调解机构应当尽快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实情况,分析矛盾矛盾双方的利益诉求。
第十四条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与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
第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调解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解决纠纷。
第四章治安调解效果第十六条治安调解的效果应当是双方和解,消除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十七条治安调解的效果可以体现在当事人间的友好关系、社会环境的好转、社会稳定的持续等方面。
第十八条治安调解结果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当事人的认真履行,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章治安调解宣传第十九条治安调解机构应当加强对治安调解的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ed0e7cb2e3f5727a4e9626b.png)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业用房等。
保障性住房、旅馆业客房除外。
第三条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实行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坚持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租赁房屋治安宣传教育,实现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出租人、承租人及其所有居住人员相关信息登记、查核工作,督促依法报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信息;(二)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三)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四)接受并处理对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建立租赁房屋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五)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采取和实施治安防范措施;(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七)有关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租赁房屋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包含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好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相关工作。
2024年治安员个人工作总结示范文本(2篇)
![2024年治安员个人工作总结示范文本(2篇)](https://img.taocdn.com/s3/m/39b4ba55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f7.png)
2024年治安员个人工作总结示范文本2024年个人治安员工作总结尊敬的领导:时光如梭,转眼间,2024年即将结束,作为一名兢兢业业的治安员,在过去一年里,我坚持以实现社会治安稳定为己任,不断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步。
现将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充分发挥治安员的职责与职能作为一名治安员,我始终坚持以社会治安稳定为责任,充分发挥治安员的职责和职能。
在____年的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了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进行各项工作。
我时刻保持警惕,积极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
我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解决社区安全问题。
同时,我加强了与派出所、社区组织等宣传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共同做好社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在2024年,我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积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了社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准确把握社会安全形势,时刻关注不断涌现的安全风险,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和研判工作,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同时,我还加强了应急处置能力的训练,掌握了一定的急救技巧和应急处理方法,保证了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反应和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在过去的一年里,我自觉加强了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
我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掌握了基本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了自身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素养。
我认真阅读了治安管理方面的专业书籍和期刊,关注国内外社会治安状况变化,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同时,我还参加了各类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不断提高了自身的专业技能。
四、加强队伍建设作为社区治安工作的基层单位,队伍建设是治安员工作的重要环节。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积极参与区域会议和培训,与其他治安员进行经验交流和分享,加强了团队合作意识。
行政执法重要日期和例外
![行政执法重要日期和例外](https://img.taocdn.com/s3/m/5cf32d4be518964bcf847c12.png)
行政执法素质行政处罚法一、重要日期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江苏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https://img.taocdn.com/s3/m/c488ef703186bceb19e8bbf1.png)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江苏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江苏省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江苏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情况(一)该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层,共—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二)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产权人(三)该房屋规划用途为:口住宅口商用口(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口未设定抵押□设定抵押(五)该房屋内物品、设备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一)租赁用途:口居住口商用口(二)居住人数:人。
(不得超过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人员名单见附件四。
(三)转租:口乙方可以转租。
口乙方不得转租。
第四条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另个月。
第五条房屋交接(一)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二)房屋交接时甲、乙双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签订〈〈房屋设施设备交接单》、〈〈房屋交接单》及〈〈物品交接清单》等附件,并移交房门钥匙把、小区门卡—张。
(三)租赁期满后,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还给甲方,并签订〈〈房屋交接单》及〈〈物品交接清单》等附件,且如数归还房门钥匙、小区门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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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鄂政办发[2005]117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5]1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具体体现;是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湖北的客观要求。
多年来,我省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制定了《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许多地方和部门相继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多次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审查和确认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了行政执法职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了评议考核,对执法违法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逐步提高,改善了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
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仍有一定差距:一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发展不平衡。
二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仅仅满足于制度上墙、责任进档,工作时紧时松,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10a36748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a6.png)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武汉市的电动车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拥有电动车的人员必须进行车辆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如购买保险、办理牌照等。
2. 电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车辆排放标准,否则将被禁止上路或罚款。
3. 电动车必须配备有效的车牌,并将其放置在显眼位置,方便管理人员查看。
4. 电动车在特定区域内需遵守限行规定,包括禁止通行区域、限行时间等。
5. 电动车在特定区域内需遵守交通规则,包括遵守红绿灯、不闯红灯、不逆行等。
6. 骑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如不在酒驾和疲劳驾驶等情况下驾驶。
7. 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应该遵守车辆行驶规则,并使用指定的车道。
8. 电动车在停放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占用人行道、入口和消防通道等。
9. 经常进行电动车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良好,不污染环境。
10. 违反电动车管理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作为参考,具体以武汉市的最新法规为准。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二)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电动车作为一种环保、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和使用。
然而,由于电动车数量迅速增长,管理不善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为了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特制定武汉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二、电动车登记管理1. 任何使用电动车的个人或单位必须在购买电动车后三十日内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 电动车登记必须提供以下材料:购买发票、车辆合格证、使用证明、身份证明等。
3. 电动车登记成功后,交通管理部门将颁发电动车行驶证,并进行相应车辆信息登记。
三、电动车行驶规定1. 电动车禁止上高速公路行驶。
2. 电动车在市区道路上的最高时速限制为30公里/小时。
3. 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必须在专用电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上行驶。
4. 电动车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规则,禁止闯红灯、逆行等违章行为。
四、电动车停放管理1. 电动车停放时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2024年保安年终个人工作总结示范文本(四篇)
![2024年保安年终个人工作总结示范文本(四篇)](https://img.taocdn.com/s3/m/72cff288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3d.png)
2024年保安年终个人工作总结示范文本一、工作概述过去的一年里,我在公司担任保安职务,全心全意地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做到了自己的职责。
在这一年里,我全面提高了工作能力,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了自己的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下面就我的工作全面进行总结,总结在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
二、优点总结1.责任心强作为一名保安,我时刻保持着能源充沛的工作状态。
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有需要,我都能及时到位,确保场地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利益。
我非常珍视我的工作,对待每一个工作任务都充满了责任心。
2.团队合作在公司,我始终强调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我和同事之间互助互助,共同面对工作中的挑战。
无论是日常的例行工作还是突发事件处理,我都能和同事们进行有效的沟通,实现工作的高效完成。
3.学习能力强作为保安工作人员,我明白学习的重要性。
我经常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课程,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技能。
通过学习,我获得了更多工作技巧和应急处理技能,提高了自己的意识和能力。
4.沟通能力良好作为一名保安,我与员工和访客沟通频繁,因此我注重培养良好的沟通能力。
我用友善的态度对待每个人,关注每个人的需求并尽力满足。
在与他人沟通时,我能够倾听对方的意见,主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三、不足总结1.管理经验不足作为一名保安,我经常需要处理一些日常管理工作。
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管理经验,我在管理方面还有一定的欠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强自己的管理能力,积极学习管理知识,争取做到更好。
2.应急处理能力还需提高作为保安,应急处理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处理了一些突发事件,但是在处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自己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突发事件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3.客户服务意识有待加强作为保安,与访客和员工进行沟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虽然尽力提供友好的服务,但还是有一些地方需要改进。
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4修正)
![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4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e2d7ef52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90.png)
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0日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4月23日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第三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监督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服务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党建引领下的治理架构。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物业服务管理各项工作,推进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宜昌市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宜昌市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de028c9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2d.png)
宜昌市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5•【字号】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施行日期】199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宜昌市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1998年12月15日宜昌市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暂住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在异地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租赁房屋,是指从事旅馆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的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遵循合理流动、繁荣经济、规范管理、方便生活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治安责任制。
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劳动、建设、卫生、交通、房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暂住人口管理第六条暂住人口到达暂住地,应当在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暂住登记包括暂住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地址、暂住理由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时,暂住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因及其预防措施示范文本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因及其预防措施示范文本](https://img.taocdn.com/s3/m/d93bbda06bd97f192279e9eb.png)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因及其预防措施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因及其预防措施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道路通车里程逐年增长,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呈逐年增长趋势。
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计,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xx年的77万多起,年均增长6.3%。
死亡人数由5万人上升到10.9万人,年均增长5%。
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万起,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4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一、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交通事故是在特定的交通环境影响下,由于人、车、路、环境诸要素配合失调偶然发生的。
因此,分析交通事故成因最主要的是分析人、车、路、环境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
人的因素。
人是影响交通安全最活跃的因素。
在人-车-路-交通环境构成的体系中,车辆由人驾驶,道路由人使用,交通环境要有人的管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不仅单位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加,而且汽车进入家庭已成为现实;相应的情况就是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队伍迅速扩大,使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更加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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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
规范本单位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特
制定本规定。
一、本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厂区一律穿工作服,戴安全
帽。
不准穿拖鞋、赤背上岗。
若发现不按规定穿戴者,每
一项罚款50元。
二、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领导或安全管
理人员的管理,外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厂区,需存放下手
机、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
对不服从管理者,经批评教
育拒不改正,处以50元罚款。
三、对有“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
律)现象之一者,未造成事故,责任者最低处以50元罚
款,并写出书面检查。
因“三违”造成事故,处责任者最低处以200元罚款,或根据事故大小给予相应处罚。
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凡本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电动车者,必须戴头盔,如发现不戴头盔者,罚款50元。
五、严禁在公司门卫室及厂区内吸烟,严禁在生产厂区内使用手机。
若发现在生产厂区携带烟火者,罚款500元;私带手机者,罚款2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接打手机者,罚款5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吸烟者,罚款2000元(包括在煤场西厕所内);发现在休息室、门卫室及更衣室内吸烟者,罚款200元。
六、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需文明礼貌,如有打架斗殴现象,处以双方最低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七、所有车辆进去厂区必须带防火帽,由于司机不认
真造成的防火罩在生产厂区内脱落,对车辆司机罚款500元;防火罩损坏者负责赔偿(每个防火罩按100元折价)。
八、严禁醉酒后进入生产装置区(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如发现罚款500元,并立即驱出厂区。
九、严禁在厂区内随地大小便,若发现随地大小便者,罚款500元。
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品进、出厂须经有关部门登记,并得到批准。
若发现私自携带出、入者,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给予300至3000元罚款。
十一、进入公司的司机必须穿厂服,戴入厂证。
对入厂司机不发厂服、入场证(除无厂服或无入厂证),当班门卫罚款30元。
十二、对无厂服的司机进入厂区内(打款人员除外),当班门卫罚款30元。
十三、外来人员在门卫逗留者,当班门卫罚款30元。
十四、除司机外出吃饭时间外,司机随意进、出厂区,当班门卫罚款20元。
十五、司机在门卫室接打手机,当班门卫罚款20元。
十六、对厂服丢失者,当班门卫罚款100元。
十七、对入场证丢失者,当班门卫罚款10元。
十八、车间班上员工由南门卫外出,当班门卫不制止者,罚款20元。
十九、在地磅处监磅人员发现司机以及车上有烟、火、手机,门卫罚款20元。
二十、外出车辆由地磅西放行者,门卫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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