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隶属管理的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第三条教育督导部门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章聘任

第四条教育督导部门按照《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责任督学。责任督学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和自治区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前教育各项督导评估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扎实,廉洁守纪,组织协调能力强。

(五)从事学前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工作10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学前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工作成绩突出。

第五条盟市、旗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聘任。

幼儿园责任督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责任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

(二)监督指导幼儿园规范办园,实施科学保教活动,提升管理和保教水平,防止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三)监督指导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四)对举报和投诉幼儿园事件的处理及结果进行督查。

(五)监督幼儿园招生、收费、年检等情况。

(六)督促指导幼儿园按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进行自评。

(七)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责任督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对幼儿园实施督导且有督导记录,每月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幼儿园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部门。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进行日常管理:

(一)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隶属管理幼儿园的布局和规模等情况,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二)对责任督学颁发责任督学证,实行登记管理。

(三)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入职后的责任督学进行定期集中培训。

(四)对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

第十条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入园督导,并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向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举办者和其他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幼儿园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督导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特殊情况,可随时汇报。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幼儿园评优评先和等级评定及复评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建立考核制度。对年度考核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责任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责任督学的工作量计入本人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的工作量。

第十五条责任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保障

第十六条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将责任督学督导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为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工作提供经费、办公场所和设备等保障,为责任督学开展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通讯、误餐费用和承担的督导任务提供工作补助(发放对象不含责任督学中的在职公务员)。

第十七条责任督学补助发放标准,由盟市、旗县(市、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按照管理权限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