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员工个人违规行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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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证券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2023最新证券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2023最新证券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一、背景为了保障证券公司员工个人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规性,制定本个人交易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个人交易制度适用于所有证券公司的员工。

三、定义1. 个人交易:指证券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买卖行为。

2. 内幕信息:指未公开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要信息。

3. 职务人员:指对证券公司有决策权或对内幕信息有接触的员工。

四、禁止行为1. 内幕交易:禁止职务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个人交易。

2. 市场操纵:禁止任何员工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或信息传播来影响个人交易。

3. 信息泄露:禁止员工未经授权地向外界泄露公司的重要信息。

4. 利益冲突:禁止员工在个人交易中追求与公司或客户利益存在冲突的行为。

五、要求和义务1. 守法合规:员工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确保个人交易合法合规。

2. 预先申报:员工进行个人交易前,必须向公司预先申报,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金额等。

3. 封闭期限: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设定的封闭期限,禁止在封闭期间进行个人交易。

4. 倒查制度:公司将定期进行个人交易的倒查,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5. 培训教育:公司将定期组织个人交易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对合规要求的理解和认识。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个人交易制度的员工,公司将视情况采取警告、罚款、解雇等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七、附则本个人交易制度将于2023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证券公司全部员工。

以上为《2023最新证券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的内容。

公司将严格执行该制度,并保留对该制度进行解释和调整的权利。

十一项内容被列为证券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十一项内容被列为证券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地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地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地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地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地禁止性行为.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地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地进一步细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地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地行为;狭义地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地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地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地、虚假地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地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地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地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地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地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地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地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地尚未公开地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地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地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地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地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地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地百分之三十.()公司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地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地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地其他重要信息.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地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地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地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地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地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地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地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地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地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地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地刑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地信息.编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地行为.传播则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将信息散布给公众.虚假信息是虚构、捏造地背离事实真相地信息.误导投资者地信息虽然没有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著地缺陷或不当,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地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地误解和误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地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地共同利益,或者说是不特定人地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地范围非常宽泛,如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对公共利益地维护是每个公民应尽地职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也不例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证券业从业人员受雇于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项证券业务,对机构负有受托义务,而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地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地,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在机构规定地职责范围内行事,严格遵守所在机构地内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地合法权益.需要指出地是,从业人员不能损害所在机构地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从业人员必须事事听从所在机构地指令,当所在机构要求地事项涉嫌违法违规时,从业人员应拒绝执行相关指令,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机构地合法权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他人地合法权益包括了除从业人员自己以外地任何人地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地合法权益是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行为地前提和基础.从业人员在执业中既要维护客户或相关方地合法利益,又不能损害到其他人地合法权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地基础上从业人员才能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地业务.为了保护客户地合法利益,确保客户地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地业务.例如,在研究咨询岗位履行职责地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我国相关法规为规避利益冲突也进行了相应地规定,大多数机构都制定了处理利益冲突地具体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地行为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之时,应当按照内部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寻求内部地专业支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随着证券市场地逐渐开放和成熟,行业竞争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激烈,正常地行业竞争有利于证券市场地健康长足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不正当地竞争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地利益,也会对整个市场秩序地稳定带来严重影响.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不正当竞争行为地表现形式多样,贬损同行就是其中一种.贬损同行通常采用地手段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地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不适当地与他人比较地手法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地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一般意义上地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地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地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行贿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地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证券业从业人员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地证券.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地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地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地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地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地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地证券.如,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地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地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地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地股票.年月日起实施地修订后地《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地员工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地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地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地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地账户买卖相关证券地行为都是被禁止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地承诺.证券市场变幻莫测,不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如何丰富,只要做投资都存在亏损地可能性.如果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地承诺,则一旦出现亏损,只能由机构承担,管理地证券资产规模越大,机构地风险越大.一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地权益得不到保障,机构风险可能波及演化为社会风险.因此,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地承诺是被严格禁止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地重要资料和证据.通过交易记录资料,不但可以了解证券交易地有关情况,而且还可以查证有关机构遵守国家地法律法规地情况.为真实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和防止客户与机构之间地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时提供可靠地证据.证券从业人员负有地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地义务,具体体现在:、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是指将交易记录资料转移和隐藏起来.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地交易记录.篡改是指将原始地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交易记录地真实性.毁损是指把真实地交易记录故意予以毁灭或者损坏.由于各类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机构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地重要资料和证据,因此,任何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客户隐私.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在参与各类证券业务地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涉及地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分析、企业评级等.客户隐私主要是指客户地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所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掌握地身份、财务以及交易信息.客户资料保护是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必须承担地一项重要义务.监管机构也将是否建立完善地客户资料保护制度作为评价机构是否稳健经营地重要指标.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地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员工个人违规行为列表

证券公司员工个人违规行为列表

4、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5、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 6、 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7、为客户办理非现场开户;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二条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2001年1月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 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2.证券登 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 证监会令第29号) 第二十一条; 3.《金融机构客户 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 保监会令〔2007 〕第2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第十一条; 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 证监会令第29号) 第二十一条; 2.《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2007年08 月13日 证监发[2007]110号);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 保监会令〔2007〕第2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九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处罚案例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处罚案例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处罚案例引言概述:证券从业人员在炒股过程中,如果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阐述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处罚案例,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披露、违规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风险和法律约束。

正文内容:1. 内幕交易1.1 未经授权买卖股票内幕交易指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未经授权买卖股票是一种常见的内幕交易手法。

1.2 泄露内幕信息证券从业人员在了解到重要内幕信息后,泄露给他人进行交易,从而获利。

这种行为同样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

2. 操纵市场2.1 集中买卖股票证券从业人员通过集中买卖股票,制造虚假的市场供需关系,从而操纵股票价格。

2.2 虚假宣传证券从业人员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而影响股票价格的波动,实现操纵市场的目的。

3. 违规披露3.1 不按时披露信息证券从业人员在披露公司信息时,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披露,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要求。

3.2 虚假披露证券从业人员在披露公司信息时,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扰乱市场秩序。

4. 违规交易4.1 超范围交易证券从业人员在超出其权限范围内进行交易,违反了相关规定。

4.2 自买自卖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账户进行自买自卖的交易,以影响股票价格,违反了相关规定。

5. 其他违法行为5.1 持股不报告证券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自己持有的股票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

5.2 持有限制股票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持有限制股票,或将其转让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士。

总结:综上所述,证券从业人员在炒股过程中,若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披露、违规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这些处罚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以避免违规操作所带来的风险和处罚。

证券职业道德培训—案例警示

证券职业道德培训—案例警示

到2009年情况发生变化,合同由最初的“资产管理协议” 转变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料者称,客户经理梁某 对此的解释是:“资产管理协议方式的理财是银河公司的 违规产品,证监会在查银河证券公司,公司内部必须全面 整理合同,所以2009年更改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该 “合同”现在看来至关重要。据爆料者称,合同所盖的印 章变为“中国银河证券股有限公司业务公章”,少了一个 “份”字。印章是伪造的,这正是梁某涉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的罪名之 一。 这篇报料帖认为,该案件涉嫌一系列重大违法行为,比 如涉嫌账外经营、违规销售保本保底的理财产品、伪造公 章等。 据称该案件受害客户三十多人,损失上千万。
固定收益,实际收益超出固定收益的部分作为徐某的报酬,低 于固定收益或亏损的,由徐某向蔡某补足本金和固定收益。此 后,徐某通过办公室电脑进行热自助委托和网上委托等方式, 操作蔡某提供的证券账户及其资金下单进行证券交易。徐某在 接受蔡某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未有违法所得。
广东证监局认定,徐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 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有 关“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 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 卖证券的行为。据此,广东证监局对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4、泄露客户资料
◆案例1: 案例 : 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边,密码也没有交给其他人,然而卡内 资金却不翼而飞。近日,上海司法机关查获了一起关于买卖银行 客户信息的案件,总计19名涉案人员中,出现了4名银行员工的 身影。上述案件涉及到的银行分别为某国有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某国有银行武汉黄陂支行、某国有银行无锡荣龙支行以及一家城 商行,共4名员工。目前,这3家银行的4名涉案员工已有两名被 检查机关批捕。批捕罪名包括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 信息罪和涉嫌出售公民信息罪。上述3家银行的员工出售客户信 息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征信记录以及银行卡卡号。 其中,征信记录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及号 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同时,还包括交易信息,比如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各家银行 内部员工可通过内网查询,可以获得客户银行卡卡号、开户时间、 开户银行、余额等,并可以查询到账户流水。 此前,被出售的银行客户资料一般仅用于向私人侦探、高利 贷从业者、企业提供信息,随后则发展到了通过银行员工知晓银 行卡号再行复制相同卡片盗取钱款。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案例描述: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小王,是一名品行良好、从业经验丰富的投资顾问。

因为个人利益的驱使,小王开始逐渐违规从业,最终导致他受到处罚。

案例经过:小王原本拥有出色的投资决策能力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备受客户赞赏和信任。

在一段时间内,他开始违反廉洁从业的规定,寻求个人利益。

小王在疏于尽职的情况下,向不具备投资风险意识和经验的客户推销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以获得更高的佣金收入。

小王隐瞒了客户所投资的产品的高风险性质,导致部分客户在市场波动时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小王开始利用自己熟悉的客户信息和内幕消息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

他通过私下向特定客户泄露内幕消息,使其在股票、期货等交易中进行操纵,从而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也导致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小王还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设法规避了公司内部的合规监管。

他篡改了一些客户的投资记录,以掩盖一些交易活动的真相,并向公司隐瞒了某些重要信息。

这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也违反了廉洁从业的原则。

结果和处罚:该证券公司最终发现了小王的违法行为,展开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公司发现了小王篡改记录的行为以及他违规操纵市场的证据。

公司随即解雇了小王,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了他的违法行为。

监管机构对小王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小王被取消了证券从业资格,并被列入了证券市场黑名单,禁止其再从事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工作。

小王还面临了可能的法律责任,并要承担因其行为给公司和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结论:这个案例表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如果违反廉洁从业的规定,追求个人利益而不顾客户和市场的利益,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是其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稳定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任何违反廉洁从业原则的行为都将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行业和投资者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课后测验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课后测验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课后测验
职业道德是证券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关乎他们的职业形象和信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常见的违规行为,请根据题目选择正确的答案。

1.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之一是:
a) 保护客户利益
b) 提高自己的收入
c) 捍卫公司的利益
d) 掩盖重要信息
2.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
a) 诚实守信
b) 保护客户利益
c) 不公正交易
d) 关注市场动态
3.以下哪种行为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a) 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息
b) 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个人投资
c)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d) 研究市场趋势
4.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原则之一是:
a)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b) 保护企业利益
c) 追求个人利益
d) 完善组织行为
5.以下哪种行为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a) 委托买卖证券时,首先以客户利益为重
b) 提供虚假信息给客户
c) 遵守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
d) 熟悉市场的技术指标
答案:
1. a) 保护客户利益
2. c) 不公正交易
3. b) 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个人投资
4. a)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5. b) 提供虚假信息给客户。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
单选题
1、新《证券法》修订新增加的违法行为是 ( )。

A. 内幕交易
B.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C. 违法买卖股票
D.操纵证券市场
标准答案:B
2、下列法律法规和准则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 《证券法》
B.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C.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D.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标准答案:C
多选题
3、从业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方式包括()。

A. 提供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
B.提供旅游、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C.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D. 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标准答案:ABCD
4、根据《刑法》,下列违法行为会触犯刑事犯罪的有()。

A. 内幕交易
B.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C. 撰纵证券市场
D. 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标准答案:ABC
判断题
5、证券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业务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事洁自律等方面的要求。

标准答案:正确。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案例(3篇)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该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2019年,因涉嫌违规操作,被中国证监会查处。

二、案件经过2018年,该公司在开展某上市公司股票经纪业务过程中,发现该股票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内部信息优势,违规进行股票交易,涉及金额达数亿元。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1. 内部信息泄露: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内部获取的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导致外部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2. 内部交易:该公司部分员工在得知公司内部获取的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股票交易,从中获利。

3. 未报告异常交易:该公司在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后,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而是隐瞒事实,继续进行违规操作。

三、案件处理2019年,中国证监会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实,该公司涉嫌违规操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1. 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万元。

2. 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3. 撤销该公司证券经纪业务许可,暂停其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4. 限制该公司在证券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四、案件分析1. 内部信息泄露:该公司员工泄露内部信息,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2. 内部交易: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部交易,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3. 未报告异常交易:该公司未按规定报告异常交易,隐瞒事实,严重违反了证券法规,损害了监管部门的权威。

五、案件启示1. 证券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2.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欢迎阅读!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客户经理、投资咨询顾问、柜员、经纪人等等都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证书。

按照我国政策法规规定,这些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那些“小道消息”,听听就罢了,传播内幕信息可是犯法的,谁能冒那么大风险告诉你呢。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从业人员不许无中生有、捏造信息,不许为了赚取佣金诱使客户频繁交易等。

(3)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贬损同行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4)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

(5)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实际上,任何证券从业人员和机构都没有能力履行最低收益承诺的能力。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客户之间的融资行为存在较大的不规范和风险,证券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

(7)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谁干营销谁都得考个执业证书,都得和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不允许私自委托。

(8)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出于业务需要,证券机构有时掌握客户的相关信息,保护这些信息不泄露是从业人员的义务。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在证券市场中,从业人员是行业内的重要裙体,他们以其专业的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作为从业人员,他们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和规定,以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其中一个重要规定就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

本文将就此主题展开详细的讨论。

1.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的背景意义在证券市场中,从业人员享有相对于一般投资者更多的信息和资源,可以更为敏锐地捕捉市场的变化和机会。

如果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可以随意炒股,就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有着重要的背景意义,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健康。

2. 证券公司员工禁止炒股的具体种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2.1. 对公司内部业务的限制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往往会接触到公司内部的敏感信息,为预防内幕交易等不当行为,他们一般被禁止以个人名义进行股票交易。

这意味着,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了解了内部敏感信息之后,不能通过自己的账户来买卖相关股票,以免利用信息优势获得非法利润。

2.2. 业务关联股票的禁止交易除了对内部业务的限制之外,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还受到对业务关联股票的禁止交易。

这意味着,如果某个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接触过、参与过某家上市公司的业务,他们可能会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交易该公司的股票,以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

2.3. 对特定证券产品的限制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也受到对特定证券产品的限制。

像是新股发行、配股等,往往会对从业人员进行限制,以预防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4. 个人账户交易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个人账户交易也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例如交易额度、交易频次等,以预防不当行为。

3.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落实方式证券公司对于禁止炒股的种类,往往会通过内部制度和监管来落实。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
一、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
1.诚实守信:证券从业人员应该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隐匿证券交易相关文件和信息。

2.职业操守: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证券交易活动,不得违反证券市场监管规定。

3.保持独立: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保持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受他人的干扰和诱惑,做到客观公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4.保护客户利益: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尊重客户权益,积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5.保守秘密: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秘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和交易相关信息。

6.公平竞争:证券从业人员应该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

7.提高专业素养: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

1.内幕交易: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非公平的利润。

证券公司 内部问责 尺度

证券公司 内部问责 尺度

证券公司内部问责尺度
证券公司内部问责的尺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违规操作:包括擅自操作客户账户、滥用职权等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违规操作可能对客户财产造成损失,对公司
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必须进行问责处理。

2.内部管理问题:包括人事管理、业务监管、风险控制等方面。

如果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或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重大失误或损失,也需
要问责。

3.个人行为问题:公司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
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活动。

如果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也需要进行问责,保证公司良好形象和员工职业道德。

上述几个方面都是证券公司内部问责的尺度,具体问责措施要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问责措施可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处罚、降职、开除等。

证券公司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证券公司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证券公司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尊敬的领导:我作为证券公司的一名员工,诚挚地向您述职述廉,向公司领导和全体同事汇报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情况和廉洁表现。

一、工作情况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主要负责证券交易与投资业务。

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工作。

具体表现如下:1. 提升投资策略和分析能力,参与多项证券投资项目,并积极与研究部门紧密合作,不断改善投资策略和风控措施,保障客户利益。

2. 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关注行业动态和个股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收益率。

3. 积极与客户沟通,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和建议,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考虑到不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投资方案,并不断跟踪和评估投资效果,及时调整。

5. 严格执行交易规则和流程,确保交易的透明和公平性,避免操纵市场行为。

二、廉洁表现廉洁从业是我们每位证券公司员工的底线要求,我本人一直把廉洁作为工作和生活的准则,自觉遵守公司的廉洁纪律,严守法律法规,严禁违规违法行为。

具体表现如下:1. 不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从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

2. 坚决抵制收受或提供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

3. 谨慎管理个人账户,不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个人炒作。

4. 严格保守客户信息,确保客户隐私,不泄露客户敏感信息。

5. 积极配合公司内部纪律检查和外部监管,自觉接受监督,并主动揭发和报告违规行为。

诚信为本,廉洁从业是我职业生涯的座右铭,我会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廉洁意识,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衷心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希望能得到指导和教诲,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致按揭德2022年1月1日。

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及 失德失范案例

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及 失德失范案例

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及失德失范案例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涌入市场,这也意味着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面临着更大的责任和挑战。

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在市场中展示了失德失范的行为,给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一、证券经营机构违法乱纪案例:1. 某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案:该公司高级经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股票交易,从中获利数百万元。

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禁令,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某基金公司操纵股票价格案:该公司通过大肆买卖某只股票,大量涌入市场,人为推高了股票价格,然后迅速抛售,获取高额利润。

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3. 某券商财务造假案:该券商在其财务报表中虚构了大量的交易额和收入,用以掩盖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此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投资者的信任。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欺诈投资者,也尤其伤害了市场的诚信度和稳定性。

二、从业人员违法乱纪案例:1. 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客户账户:该从业人员未经客户同意,私自操控其账户进行买卖,以此获取高额佣金。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客户的权益,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2. 某基金经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该基金经理利用因工作关系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谋取个人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从业人员的道德和职业准则,也给市场的监管带来了难题。

3. 某券商分析师故意发布失实信息:该分析师通过发布不实信息,故意影响某只股票的价格,以扩大交易市场的影响力和获利。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以上案例表明,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乱纪和失德失范行为在市场中存在,并且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我们需要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并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打击力度。

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从事的活动,要谨记!

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从事的活动,要谨记!

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从事的活动,要谨记!
要参加证券从业考试的同学们注意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从事的活动,要谨记!”,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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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从事的活动,要谨记!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证券从业是一个极具规范的行业,从业人员必须牢记哪些是禁止从事的活动,不然就可能会在工作中不小心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不管如何,都应该熟记《证券从业人员执行行为准则》,根据准则中第九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sac 2023年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

sac 2023年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

sac 2023年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及常见违规行为一、诚信守信诚信是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对投资者负责,对市场负责,对自己负责。

二、客户至上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以客户为中心,积极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

在执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客户的利益,不得以追求自身利益为唯一目标。

三、勤勉尽责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履行职责。

在处理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情况,仔细分析风险,避免因疏忽或懈怠给客户或市场带来损失。

四、公平公正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违规获取利益。

在提供服务时,应保持客观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五、保守秘密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和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六、廉洁自律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在处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接受或索要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七、持续学习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应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八、合规经营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

在处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九、社会责任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关注企业环保、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在投资决策时,应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因素纳入考量,推动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十、尊重同业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保持良好的竞争关系。

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不得诋毁、贬低竞争对手,应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sac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典型违规行为及其合规管理建议

sac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典型违规行为及其合规管理建议

sac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典型违规行为及其合规管理建议
典型的资产管理业务违规行为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资产挪用:将客户资产用于非法用途或个人投资,违背了客户授权的使用目的。

合规管理建议: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产使用符合监管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措施。

2.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公平的利益。

合规管理建议:加强内部交易监控,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举报渠道以便员工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3. 不当披露: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欺骗客户和投资者。

合规管理建议: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4. 隐瞒风险:故意隐瞒投资产品风险或信息不对称,欺骗客户。

合规管理建议: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充分披露投资产品的风险,为客户提供真实可靠的投资建议。

5. 违规操纵市场: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市场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合规管理建议: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合规管理建议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措施,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
德,增强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加强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水平,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证协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32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及机制,加强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基金、期货相关业务时,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自律组织的廉洁从业规定。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3月12日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注册或者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及个人,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查自纠内容模板

证券自查自纠内容模板

证券自查自纠内容模板自查自纠工作是证券公司自律监管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的重要手段。

为了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以下是证券公司自查自纠工作内容模板,供公司参考和借鉴。

一、基本情况1. 公司名称:2. 自查自纠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3. 自查自纠工作责任人及具体职责:4. 自查自纠工作时间节点及周期安排:二、自查自纠工作内容1. 内部管理制度自查自纠(1)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3)风险管理制度是否有效:(4)内部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健全:(5)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健全:2. 业务操作自查自纠(1)业务操作流程是否规范:(2)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是否完善:(3)客户风险评估程序是否有效:(4)交易系统是否安全:(5)业务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3. 客户资产保护自查自纠(1)客户资产存管制度是否完善:(2)客户资金清算制度是否规范:(3)客户资产隔离管理是否有效:(4)客户资产监督制度是否健全:(5)客户资产保护情况是否安全:4. 合规监管自查自纠(1)合规监管制度是否健全:(2)合规监管流程是否规范:(3)合规监管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4)合规监管决策是否有效执行:(5)合规监管风险评估及处置情况:5. 个人行为自查自纠(1)员工行为准则是否规范:(2)员工行为违规情况是否经常发生:(3)个人利益冲突管理是否有效:(4)员工道德操守情况是否良好:6. 其他自查自纠内容(1)其他自查自纠内容:三、自查自纠工作流程1. 制定自查自纠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及时间节点;2. 根据工作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逐项对照公司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检查;3. 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时间节点;4. 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纠正;5. 对整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反馈整改效果;6. 输出自查自纠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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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之前从事证券业务; 14、 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二、按员工类别细化的个人违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违规行为
1、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证券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 证监会令第39 号) 第四十六条
(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员工特定违规行为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 证监会令[2008]26 号)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四十 客户未作“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 六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 证监会令 2、 规定”的承诺,或者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用途不合法,为其办 [2008]25号)第十五条;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理资产管理业务; 5月31日 证监会令[2008]26号)第二十二条 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四十 2、 一条 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四十 3、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一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六十 4、违反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或私下签订补充合同; 五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第六十 5、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条 1、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员工特定违规行为
违规控制、使用客户账户,利用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买卖证券或期货,或将客户的 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 证监会令第2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四条;2.《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营销人员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三十九条;2.《 3、 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规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 5、 卖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三条 6、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四条 7、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员工个人违规行为列表
违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三十五条
一、通行员工个人违规行为
1、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 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操纵证券 市场等非法活动,包括: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 易活动;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 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与该信息相 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4)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 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5)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 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6)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 量; (7)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2)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5)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 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七条 9、泄露公司秘密或客户资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 向监管部门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资料、信息,或者接受监 公司检查办法》(2000年12月 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 10、 管部门检查询问时不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检查,隐瞒情况等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 证监会令第39号) 第五十五条、 。 六十二条 8、 11、 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12、 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八十四 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25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十二 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 第四条;《证券业从业人 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4月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一条
挪用或侵占客户资产,违法将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 证监会 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令第39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 4、 行关联交易;或者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九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 行)》(2003年12月15日 证监机构字[2003]第259号) 第五十六条 公司竞争的企业; 3、 5、擅离职守;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 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5、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 6、 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7、为客户办理非现场开户;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二条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2001年1月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 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2.证券登 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 证监会令第29号) 第二十一条; 3.《金融机构客户 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 保监会令„2007 ‟第2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第十一条; 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 证监会令第29号) 第二十一条; 2.《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2007年08 月13日 证监发[2007]110号);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 保监会令„2007‟第2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九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三十九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 三条、第二十七条 《信访条例》(2005年1月 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七条、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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