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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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江阴新梅豪布斯卡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基坑开挖)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操纵目标及操纵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江阴新梅豪布斯卡工程

工程地点:江阴长江东路

建筑面积:8.8万M2

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

设计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江苏建协建设治理有限公司

1. 基坑开挖

1.1 基坑开挖一样规定

1.1.1 基坑开挖工程包括无围护结构的放坡基坑开挖和有围护结构的基坑开挖,以及与之相配合的地下水操纵措施。

1.1.2 基坑开挖前,应按照该工程结构型式、基坑深度、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周围环境、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和地面荷载等有关资料,确定基坑开挖方案和地下水操纵施工方案。

1.1.3 基坑开挖方案内容要紧包括:支护结构的龄期、机械选择、基坑开挖时刻、分层开挖深度及开挖顺序、坡道位置和车辆进出场道路、施工进度和劳动组织安排、降排水措施、监测方案、质量和安全措施,以及基坑开挖对周围建筑物需采取爱护的措施等。

1.1.4 基坑边缘位置土方和建筑材料,或沿挖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一样应距基坑上部边缘许多于2m,弃土堆置高度不应超过1.5m,同时不能超过设计荷载值,在垂直的坑壁边,此安全距离还应适当加大。软土地区不宜在基坑边堆置弃土。

1.1.5施工中机具设备停放的位置必须平稳,大、中型施工机具距坑边距离应按照设备重量、基坑支撑情形、土质情形等,经运算确定。

1.1.6 采纳机械开挖土方时,需保持坑底土体原状结构,应在基坑底及坑壁留150~300mm厚土层,由人工挖掘修整。同时,要设集水坑,及时用泵排除坑底积水。

1.1.7 基坑开挖时,应对平面操纵桩、水准点、基坑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等经常复测检查。

1.1.8 基坑周围地面应进行防水、排水处理,严防雨水等地面水浸入基坑周边土体。

1.1.9 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清底验槽,减少暴露时刻,防止暴晒和雨水浸刷破坏地基土的原状结构。

1.1.10基坑验槽后,及时浇筑垫层封闭基坑;垫层要做到基坑满封闭。基坑中工程桩桩头处理宜在垫层铺设后进行。

1.1.11土方开挖过程中,专门是冬季、雨季、汛期施工时,注意气候、降雨、降温等预报,按施工方案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2 基坑开挖

1.2.1基坑开挖前,应熟悉围护结构撑锚系统的设计图纸,包括支护挡墙的类型,撑锚位置、标高及设置方法等设计要求。

1.2.2基坑开挖应遵循时空效应原理,按照地质条件采取相应的开挖方式,一样应“分层开挖、先撑后挖”,撑锚与挖土配合,严禁超挖,在软土层及变形要求较严格时,应采纳“分层、分区、分块、分段、抽槽开挖,留土护壁,快挖快撑,先形成中间支撑,限时对称平稳形成端头支撑、减少无支撑暴露时刻”等方式开挖。

1.2.3在挖土和撑锚过程中,由专人作检查、观测,发生专门情形应赶忙查清缘故,采取技术措施。

1.2.4 限制坑顶周围振动荷载作用,并应作好机械上、下基坑坡道部位的支护。

1.2.5基坑挖土时,做好挖土的机械、车辆的通道布置、挖土的顺序及周围堆土位置安排。不得在挖土过程中,碰撞围护结构和工程桩,损坏截水帷幕。

1.2.6基坑开挖后应对围护排桩的桩间土体,按照不同情形采纳砌砖、插板、挂网喷、抹豆石混凝土等处理方法进行爱护。并应对工程桩进行爱护,严禁碰撞损坏桩头。

1.2.7基础结构完成后,应及时在基础和坑壁之间进行回填。回填土通常用原挖出的土(不得用腐植土、冻土及含水量大的土等作为填土),或按图纸要求的填料,分层回填夯实,满足设计密实度要求。

1.3 基坑开挖过程中的事故处理

1.3.1 事故预防措施:

开挖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或引发的事故应预先制定抢救方案;

应在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测,实行信息化施工。把握基坑施工边坡、围护结构的变形值和变形速率,及时查明坑周地面的裂缝及其变化等;

调查相邻基坑施工情形并和谐双方的施工;

了解本地区类似场地已发生过的事故体会、教训,做好事故的防范;

严格操纵基坑周边地面荷载,设计时不漏算荷载,施工时不乱加荷载;

对基坑周边的地上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道路工程等应进行监测,采取预防爱护措施;

基坑施工过程应随时紧密注意气候(降雨、台风、地震、降温等)预报,以便做好相应防灾措施。

1.3.2 基坑围护结构的安全受基坑的开挖卸载、气象、环境等较多的可变因素阻碍而改变,不可仅按某些特定的参数判定基坑工程的安全度,忽视基坑工程的实际动态变化。应对基坑工程的安全度进行随机分析,把握可能引发病害事故的不利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计策。

1.3.3事故的处理:

基坑工程发生病害事故时,应查明其确切缘故,对基坑、相邻建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造成的危害程度,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处理;

制定基坑病害事故处理方案时,不仅要对基坑事故能进行有效抢救,还要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及相邻基坑进行爱护,不应产生不利阻碍;

基坑工程发生病害事故时,应及时迅速组织抢救,幸免丧失抢救时机,酿成更严峻后果;

基坑施工中专门情形的处理措施见附录B;

事故处理后,应在事故发生部位及相邻部位增加监测点加大监测,及时进行预报工作,严防事故再度发生。并应抓紧进行诱发事故缘故的整治工作,完全清除事故隐患;

基坑事故造成工程桩或地下结构损坏时,应按照损坏状况和其重要程度,采取有效加固方法进行处理,复原正常使用功能。

2. 基坑变形操纵

2.1 一样规定

2.1.1 在密集建筑群中间开挖基坑,围护结构设计除满足稳固性要求外,基坑变形还必须满足坑内和坑外周边环境两方面的操纵要求。

2.1.2 坑内变形操纵要求:

1)围护体系向坑内位移不得阻碍地下室底板的平面尺寸和形状;

2)围护体系向坑内位移不得阻碍工程桩的使用条件。

2.1.3坑外周边环境操纵要求:

基坑周边地面沉降不得阻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或差异沉降承诺值;

基坑周边土体变位不得阻碍相邻各类管线的正常使用或变形曲率承诺值;

当有共同沟、合流污水管道、地铁等重要设施存在时,土体位移不得造成结构开裂,发生渗漏或阻碍地铁正常运行。

2.1.4当基坑变形不能满足坑内操纵要求时,应采取土体加固、卸载等减少基坑变形的措施。

2.1.5当基坑变形不能满足坑外周边环境操纵要求时,应对被阻碍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采取防范的措施,如土体加固、结构托换、暴露或架空管线等。

2.1.6 在软土地区,开挖深度大于6m的基坑,除环境简单,基坑面积过大支撑有困难外,不宜采纳重力式围护体系。

2.1.7 在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围护体系必须有良好的截水系统,当有渗漏发生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堵漏措施,禁止非正常变形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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