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中的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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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中的表达自由

【提要】本文解析了公民的表达自由权,介绍了西方国家的表达自由和我国宪法有关表达自由的规定,并指出我国目前对此存在立法笼统的问题,建议在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上应当确立“法律创设原则”,以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表达自由权。

【关键字】表达自由宪法法律创设原则

一、表达自由的内涵

表达自由作为民主进步国家的标志,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保护。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突显出表达自由在商业领域的重要地位。尽管在商业性表达应属何种宪法地位的问题上仍存争议,但普遍认为,商业性表达的限制理由已无法用“公共利益”一语蔽之。由于各国对商业性表达的限度都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因此在实际案例中,法院有很大的自主空间,这种情况看似偏离了法治的轨道。然而从各国的判例看来,商业性表达经历了从被排除在宪法之外——被宪法承认——宪法有条件地保护的过程。

随着商业市场的发展,商业性表达的“传播社会功能”渐露端倪,商业信息亦成为公民知情权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民主社会的维持和司法制度的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但商业性表达浓烈的私利本性,使其受到比政治性表达更多的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商业性内容与政治性内容往往相互混杂、难以区分,因此对商业性表达的界定是一个定量的过程,其管制的力度随其表达内容中商业性的虚假成

分而逐渐增大。正由于商业性表达的这一特性,使行政和司法部门在其职能的行使中必须获得更大的自主空间。只要职能部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行使其职权,这种充满主观成分的管制并不违反法治的要求。名人医药广告作为商业性表达的一种,其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和道德。尽管不规范的广告形式容易造成市场的混乱和对消费者的蒙骗,打破市场的公平秩序,且医药因为

与消费者健康权直接挂钩使其广告的管制应当尤为谨慎。然而行政部门的禁令不分真伪地将这一广告形式全面封杀,在没有具体的公共利益或相应的补偿措施的情况下,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

二、西方国家的表达自由

(一)、表达自由的法律渊源

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等权利一起,统称“表达自由源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应立法限制“言论或出版的自由;或人民进行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第一修正案最初只适用于联邦政府,后来通过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得以适用于各州政府。

(二)、表达自由的原则

表达自由原则的目的是限制政府对思想的自由流通进行干涉和扭曲,其重点保护的对象是政治言论。一般来说,表达自由不允许政府对言论进行任何限制,这是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有几项例外,也是本文的重点:

1. 通过了严格审查的政府规范

每当政府对言论进行基于内容的限制与规范,就有可能被认定违宪,这时候,法院对政府的行为采取严格审查。

2. 偶然为言论带来负担的行为规范

有时一个规范的目的并非限制言论自由,而是对某种言论外的行为进行规范,但是在客观上,这种规范确实可能给言论自由造成负担。

3. 政府的言论

原则上,政府对自身言论的限制是合宪的,如同一个人可以自我约束,政府也可以决定“自己”说什么,不说什么。问题只在于,政府是否能保证只约束它自己的发言,而不损害其雇员作为个人的言论自由?举例来说,官方的代理人和代表人受到的约束是合宪的,雇员在工作范围内受到的约束是合宪的;但对官办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受案范围进行限制是违宪的,因为这并非对政府言论的限制,而是对律师—当事人关系的侵害。

4. 不受保护的言论

有些言论是不受宪法保护的,政府可以对此进行规范。如果有人对政府的限制提出质疑,法院只适用合理基础审查。在这一审查标准下,原告证明涉诉行为与任何正当的政府利益都没有合理联系。这是一个非常坑爹的标准,几乎没有法律通不过这个审查,因为“任何”“正当的”政府利益都可以作数。

5. 准受保护的言论

之所以称为“准”受保护的言论,是因为这些言论确实受到保护,但保护的程度相对较低,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

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并不觉得为三俗留下后路有什么可取之处,这可能是因为社会主义人民没有性欲,所以不说下流话,不看下流书,影视游戏不分级,也自然不存在洗头房红灯区等低档娱乐活动。

6. 时间,地点,方式

对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合理限制是合宪的,倒过来说,也就是对言论的内容以外的要素进行规范是可行的。自由表达行为依照发生的地点被划分为两类:在公共区域的言论表达,和在非公共区域的言论表达。前者主要指习惯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包括街道、人行道、公园等;后者是指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军事基地、监狱、政府工作地、邮箱等。

总的来说,控制言论对美国政府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由于美国无法对煽动颠覆国家的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导致现在的美国枪支泛滥,罪案频发,世界上敌人林立,国家安全机密频泄,重要人物叛逃,经济萎靡,失业严重,民不聊生。相反,我国在有力的政府监管下,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开了奥运开世博,开了世博开亚运,已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引得美国三任总统惊呼中国不可战胜。两国现状的对比充分证明了我国一贯坚持的“没有无限制的自由”之说的正确性,也证明了走社会主义道路是13亿人民的历史选择,是中国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

三、我国宪法有关表达自由的规定

什么是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由言论自由演变发展而来的概念,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达自由作为国际人权文献所确认的保障人权重要内容之一,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和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从宪法角度来看,这些自由都属于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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