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
公民基本权利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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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详解公民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拥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中独立自主、自由平等地生活和发展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基本权利被广泛认可和保护,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详细解释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和相关内容。
一、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是指每个人受到非法侵害时,享有获得保护和自由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了生命、健康、身体和人格的完整等方面的保护。
人身自由权利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其保护范围涵盖了个人在各个领域的自由和尊严。
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在各国法律中有所体现。
例如,宪法规定了人民对自己身体、自己生活的自由和私人物品的保护。
刑事法律则规定了对人身自由的侵害行为进行制裁和监管。
在维护人身自由权利方面,法律的作用至关重要。
二、言论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权利是指每个公民在合理范围内,有权表达意见、交流信息和传播知识的权利。
言论自由权利是公民作为独立思考者和自由人的体现,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知识传播和民主发展。
言论自由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普遍的保护。
各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并且明确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合法条件。
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平衡各方的利益,同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信仰自由权利信仰自由权利是指每个公民有选择信仰、宗教或思想的自由,并且受到平等对待和保护。
信仰自由权利是公民作为宗教者或非宗教者的权利,也是个人内心自由的重要保障。
各国法律规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
信仰自由权利包括了公民选择宗教或思想的自由、参与宗教仪式和活动的自由、宗教团体组织和活动的自由等。
信仰自由权利的保障不仅有助于保护个人的宗教情感和信仰观点,也有助于社会和谐和文化多样性的维护。
四、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每个公民有合法获得和支配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和家庭的生活保障和发展基础之一,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财产权利在各国法律中得到了保护。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合法获得和占有财产的权利,并明确了保护财产权的范围和条件。
人身自由权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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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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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一个人是生而自由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由活动的权利,自由权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一个人对自己的人身是享有自由支配权的,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那么,具体的人身自由权有哪些内容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1、通信自由权: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
什么是最基本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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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基本的人权?人权是指人类作为社会和政治生命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人权的定义和范畴不断发展和完善。
但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最基本的人权应该是所有人都应该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最基本的人权呢?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也是最重要的人权。
生命权不是生存权,生存权是指生命本身的存在得到保障和尊重,而生命权是指生命的质量以及自身身体、精神的完整受到尊重和保护。
生命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如身体的健康、安全、不受侵犯、摆脱暴力和威胁等。
没有生命权的保障,任何其他权利都是虚无的。
二、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人的身体不受任何非法限制或侵犯,包括人的思想、信仰、言论、出行、规定居住地、聚集、留宿等等。
这也是人权保障中最常见、最基本的保障内容之一。
它保障了人们的自由和尊严,是一切权利的基础。
三、公平审判权公平审判权是指人们在接受司法审判时可以享有公正的处理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无论身份、职业、社会地位,人们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庭审。
公平审判权也包含了被告权利、辩护权利、律师代理权利等等。
没有公平审判权,任何其他权利都是虚无的。
四、教育权教育权是指人们享有获取和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培训等等。
教育权既是一项人权,同时也是其他人权的保障。
没有教育权,人们就无法获取信息和知识,也就无法享有其他权利。
五、劳动权劳动权是指人们在工作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工作时间等等。
人们的劳动应该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以及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没有劳动权的保障,人们就无法寻求、争取和保持其生存和尊严。
总之,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
无论在任何时代、任何地点,人们都应该享有这些基本权利。
人权保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为了我们自己的幸福和尊严,我们应该一起努力,保护和维护人权。
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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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什么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具体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什么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具体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的第37条、38条、39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三、修改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
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在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从古至今,人们对于自由的向往从未停止过,自由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
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身权和人身自由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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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由权的区别是什么本⽂介绍了⼈⾝权与⼈⾝⾃由权的区别以及与其相关的知识。
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权和⼈⾝⾃由权的区别是什么⼈⾝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
⼈⾝权的范围⼤,包括⾝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和亲权)和⼈格权(包括⼀般⼈格权:⼈⾝⾃由、⼈格独⽴、⼈格尊严等以及特殊⼈格权:⽣命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由权是⼈⾝权利的组成部分⼈⾝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直接相关的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
包括⽣命健康不受侵犯,⼈⾝⾃由不受侵犯,⼈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权利主要包括⼈格权和⾝份权,⼈⾝⾃由,⽣命健康和⼈格尊严,⼈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
当⼈⾝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请求司法保护。
⼈⾝⾃由权就是⼈⾝权⾥的⼀般⼈格权,所以⼈⾝⾃由权只是⼈⾝权的组成部分。
公民的⼈⾝权种类有:1.⽣命权、健康权。
2.姓名权和名称权。
3.肖像权。
4.名誉权。
5.荣誉权。
6.隐私权。
法⼈的⼈⾝权种类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侵犯的权利。
名誉,俗称名声,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等的综合评价。
⼀个⼈的名誉直接关系着公民个⼈的社会地位和尊严。
⼀个⼈的名誉是⼗分珍贵的,它不仅能得到他⼈的尊重和信赖,也是⾃⼰从事民事活动的有利条件。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为维护⾃⼰的名誉权必须注意以下⼏点:⼀、公民必须明确名誉权利的权利内容:①公民有维护⾃⼰名誉尊严的权利。
名誉既然是社会对于⼀个公民的各⽅⾯的综合评价,这种综合评价是公民长期以来⽣活作风、品德、才能和素养的客观反映,因此对于该具有客观性的评价,公民有保持这种评价的完整性、客观性的权利。
②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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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由权的主要内容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规定我国居民享有有⾝⾃由的权利,⼈⾝⾃由是居民最基本的权利之⼀,公民的⼈⾝⾃由是⼀切活动的基础,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那么我国公民⼈⾝⾃由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我国公民⼈⾝⾃由权的主要内容1、⼈⾝⾃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活的场所不受⾮法侵⼊和搜查。
4、通信⾃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段,根据⾃⼰的意愿进⾏通信,不受他⼈⼲涉的⾃由。
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活秘密与表现⾏为的⾃由。
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不得私阅或窃听。
⼆、⼈⾝⾃由权包括什么⼈⾝⾃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为⾏为⽽不受他⼈⼲涉,不受⾮法逮捕、拘禁,不被⾮法剥夺、限制⾃由及⾮法搜查⾝体的⾃由权利。
⼈⾝⾃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主要包括⾝体⾃由权与精神⾃由权。
1、⾝体⾃由权⾝体⾃由权也称作⾏动的⾃由权,是指⾃然⼈按照⾃⼰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体⾃由权所包含的,是⾃然⼈⾃由⽀配⾃⼰外在⾝体⾏动的权利。
⾮法限制、妨碍或剥夺⾃然⼈的⾝体⾃由,即为侵权⾏为。
以⾮法强制治疗的⽅法,限制受害⼈的⾝体⾃由,就是侵害了⾝体⾃由权。
这是因为⾝体⾃由为⾃然⼈的基本民事权利,⼀经⾮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动的⾃由。
2、精神⾃由权精神⾃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由、意志⾃由权。
在现代社会,⾃然⼈依⾃⼰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简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具体内容
![简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具体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0ddf28e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c2.png)
简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具体内容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不受非法限制的身体自由和行动自由的权利。
在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权利之一。
具体来说,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身体自由: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限制,可以自由移动自己的身体。
例如,公民可以自由地行走、奔跑、站立、坐着、躺下等。
2. 行动自由:公民的行动不受非法限制,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动方式。
例如,公民可以自由地离开住所、到其他地方、从事各种活动等。
3. 言论自由: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意见和信仰。
例如,公民可以自由地发表新闻、评论、散文、诗歌等文学作品。
4. 信仰自由:公民享有信仰自由,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信仰。
例如,公民可以自由地信仰宗教、信仰共产主义、无神论等。
5. 结社自由:公民享有结社自由,可以自主选择加入各种组织或者团体。
例如,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工会、农民协会、学生协会、公民团体等。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权利,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
公民应当珍惜和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同时,公民也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共利益。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e6396be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fd.png)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案例概述:李某、刘某因货款问题与郭某产生纠纷。
为了解决此事,郭某雇佣赖某、吴某和唐某等人长期蹲守在李某、刘某的住所(同时也是办公场所),对两人进行跟随、尾随、强行进入车辆、拒绝离开住所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刘某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李某、刘某及其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当地派出所到场劝走了赖某等人,并对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
李某、刘某遂以侵犯人身权为由,将郭某等人告上法庭。
此案例中,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和刘某的人身自由权。
他们采取了长期跟随、尾随、强行进入车辆等行为,使得李某和刘某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限制,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个人意愿,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某、刘某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赖某等人赔偿李某、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同时,法院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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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方面?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具体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的第37条、38条、39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四)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二、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
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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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自由权的案例案例一:被非法拘禁的老王。
老王啊,是个普通的小商贩。
有一天呢,他去收货款,遇到了一伙恶霸。
这伙恶霸觉得老王看起来好欺负,就想从他身上捞点钱。
他们把老王强行拉到一个废弃的仓库里,然后把老王锁在里面,还威胁他说如果不把身上所有的钱交出来,就别想离开这个地方。
老王当时害怕极了,他的人身自由就这么被限制住了。
他想大声呼救,可是那仓库在很偏僻的地方,根本没人能听到。
这就是典型的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情况,那些恶霸没有任何权力把老王关起来,限制他的行动自由。
案例二:超市里的误会。
有个年轻的姑娘叫小丽,她去超市购物。
在超市逛的时候呢,她走到一个摆放化妆品的货架前,正拿起一支口红看呢,突然旁边冲过来一个保安。
这保安也没搞清楚状况,就认定小丽是小偷,要把她带到保安室去。
小丽说自己只是看看,没有偷东西,可是保安根本不听,强行拉着小丽就走。
小丽挣扎着,周围很多人都看着,她感觉特别委屈。
在保安室里,保安把小丽扣留在那里,一直到后来超市经理过来查看监控,才发现是误会了小丽。
这保安和超市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限制小丽的人身自由,这是不对的,哪怕是怀疑小丽偷东西,也不能这么随意地剥夺她的人身自由。
案例三:学校里的过度惩罚。
小明是个调皮的学生。
有一次,在学校里他和同学打架了。
班主任老师特别生气,觉得得好好教训一下小明,让他长点记性。
于是,老师就把小明带到办公室,然后把办公室的门反锁了,让小明在里面站着反省。
这一站就是好几个小时,小明想出去上厕所都不行。
虽然小明打架是不对的,但是老师这样把他锁在办公室里,限制他的行动自由,这就侵犯了小明的人身自由权。
老师可以用其他合理的方式来教育小明,而不是用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6900c44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0f.png)
第1篇一、引言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宪法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宪法解释在宪法解释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解释。
例如,关于非法拘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解释》指出:“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非法逮捕、非法关押、非法搜查等。
”三、法律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基本法律。
其中,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侮辱罪、诽谤罪: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
下列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是
![下列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是](https://img.taocdn.com/s3/m/4d2a5d4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4c.png)
下列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是人身自由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个体,享有不受任意限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力。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自由权被认为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了个体在社会中的自由和尊严。
下面是一些属于人身自由权的权利:1.自由流动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国内外自由流动,包括进入和离开自己的国家,选择居住地和旅行。
这个权利保证了个体的基本迁徙自由,使其能够选择自己的生活环境。
2.人身安全权:每个人都有权利不受身体上的伤害和威胁。
这包括不受拷打、施虐、恐吓和武力行为的侵犯。
人身安全权保障了个体的生命和身体完整。
3.人身自由权:每个人都有权利不被非法逮捕、关押或限制人身自由。
这意味着个体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被限制自由,否则有权自由行动和选择。
4.隐私权: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这包括不被非法窥视、录音、摄像、侵犯通信和非法访问个人文件和资料的权利。
5.宗教信仰和思想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和行使自己的宗教信仰和思想。
这保障了每个人对于宗教信仰和思想的自由选择,不受到强制或歧视的限制。
6.言论和表达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无论是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媒介。
这个权利保护了每个人的言论自由,促进了思想交流和言论多样性。
7.会议和结社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与其他人自由地组织会议、结社和参加集会。
这个权利保障了个体与其他人进行集体活动和展开政治、社会和文化交流的自由。
8.婚姻和家庭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选择和建立婚姻关系和家庭。
这个权利保护了个体在婚姻和家庭中的自由选择和尊严。
9.工作和就业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选择工作和就业,不受歧视和不被迫从事劳动。
这个权利保护了个体在就业市场中的自由选择和平等机会。
10.教育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接受教育,并自由选择教育方式和机构。
这个权利保障了每个人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培养自己的个人能力和发展潜力。
总结起来,人身自由权是每个人作为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人身自由权案例
![人身自由权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c8834ae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05.png)
人身自由权案例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不受非法拘禁和非法侵犯的权利,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在法律的保护下,人身自由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典型的人身自由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这一基本权利。
案例一,非法拘禁。
在某地发生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例。
一名市民因为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对方非法拘禁在一个偏僻的地方,长达三天之久。
在这期间,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自由行动,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身体损害。
经过法律的调查和审理,对方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非法限制个人自由。
另外一个案例是关于非法限制个人自由的。
一名女性在外出时被一群陌生人强行带走,被关押在一个密闭的房间中,无法与外界联系。
在这段时间里,她遭受了严重的恐惧和伤害,直到被警方救出。
经过调查,这些人因非法限制他人自由而被依法处理。
案例三,非法搜查和扣押。
还有一起案例是关于非法搜查和扣押的。
一名商人在经营时被警方非法搜查,并扣押了他的财产。
经过多方努力,商人最终通过法律手段恢复了自己的权利,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人身自由权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被侵犯的情况。
这些案例不仅造成了受害人的身心伤害,也对社会秩序和法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基本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意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陷入可能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情况。
同时,对于发生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件,我们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人身自由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人身自由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们要加强对其的保护和维护,使之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常态。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够在自由和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侵犯行为法律基础和典型案例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侵犯行为法律基础和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dbde7a0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84.png)
典型案例
案例四:非法跟踪案
某地一名女子怀疑其丈夫有外遇,于是雇佣了一名私家侦探对丈夫进行跟踪。私家侦探在 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连续多日跟踪该女子的丈夫,并拍摄了大量照片和视频。该案中,私 家侦探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跟踪和侵犯隐私,严重侵犯了该女子的丈夫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典型案例
案例二:非法搜查案
某地一名女子因涉嫌贩毒被警方 控制,警方未获得授权便对她的 住所进行了搜查。在搜查过程中 ,警方强行破门而入,搜查了她 的私人物品并损坏了她的财产。 该案中,警方的行为构成了非法 搜查和财产侵犯,严重侵犯了该 女子的隐私权和财产权
典型案例
案例三:剥夺睡眠权利 案
典型案例
内 侵犯行为
容
侵犯行为
01.
1
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跟踪、非法侵入住 宅、剥夺睡眠权利等。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可能导致
严重的后果,包括身体伤害、精神创伤等
02.
例如,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它通常涉及剥夺公民的自由,使其无法 自由行动或离开指定的地点。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如警察局、监狱或私人住所。
典型案例
案例六:强制绝育案
某地一名女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强制绝育,但该女子并未患有任何需要绝育的疾病。 该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绝育手术,导致她失去了生育能力。该案中,政府的行为 构成了强制绝育和侵犯健康权,严重侵犯了该女子的基本人权 这个案例揭示了政府在执行政策时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和尊严。无论出于何种原因, 政府无权强制公民接受绝育手术,这种行为是对个人身体完整性和生殖权利的侵犯
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https://img.taocdn.com/s3/m/bc9451acd1f34693daef3e84.png)
• 公众人物的个人事业一般具有很强的社会 性,他们的私人信息中,有些和他们的事 业息息相关,如球星的身高、体重、年龄 等一般不属于隐私范围,其余的私人信息 仍受隐私权的保护,不得非法窃取和披露。
• 五、侵犯隐私权的形式 • 1、以侵入、干扰手段侵害自然人个人隐私 • 2、以监听、监视、窥视、非法调查等手段 刺探他人隐私。 • 3、泄露、公开披露或者宣扬他人隐私。 • 4、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 侵害隐私权以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 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不为侵 权。
• 四、肖像权的限制 • 肖像是公民的直观标志,国家为维护正常 秩序和社会公益,在一定情况下必须使用 公民的肖像,此时不必征得公民的同意。 如新闻报道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公务的 照片,寻人启事使用照片,对不文明行为 的拍摄、公布,通缉令使用逃犯的照片。 这些都是对肖像使用权的限制。
• 五、肖像权的侵害形式 • 以营利为目的,非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 肖像。但下列行为不构成侵害: • 1、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 2、为执行公务或为公共利益而举办特定的 活动使用他人的肖像。 •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而使用参与 者的肖像。
肖像权
• 一、概念 • 肖像权是肖像人享有(支配)肖像这一人 身要素的权利,是肖像人的精神性人格权。 • 二、客体 • 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人的肖像,而不是肖 像的载体,也不是肖像利益。
• 三、内容 • 肖像权是肖像人享有(支配)自己的肖像, 他人不得干涉。主要有: • 1、制作肖像 • 2、使用肖像,肖像是肖像人的精神性人 身要素,具有使用价值。肖像人享有肖像 使用权,有权决定肖像的使用方式,包括 通过使用获得报酬,可以自己直接使用, 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授权他人使用。
• 4、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 5、基于科研和教育在一定程度范围内使用 他人肖像。
公民基本权利及法律案例(3篇)
![公民基本权利及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c57ca40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04.png)
第1篇一、引言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受教育权等。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施。
二、公民基本权利概述1.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发表、传播、接受和评论各种意见和信息的自由。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3.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信仰宗教、不信仰宗教、自由选择宗教和宗教组织等。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 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债权等。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5. 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提供教育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言论自由的边界案例简介:某网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涉及国家领导人不当言论的文章,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分析:该案例中,网民的行为虽然涉及言论自由,但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煽动、侮辱、诽谤他人等内容,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案例二:人身自由的限制案例简介:某地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但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分析:该案例中,公安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下列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是
![下列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是](https://img.taocdn.com/s3/m/7e64efee7cd184254a353556.png)
下列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是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
没有人身自由,公民从事各项政治活动,参加国家管理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我国宪法和刑法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在当今社会比比皆是,只有懂的什么是人身自由,才能更好的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一、人身自由《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二)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三)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二、人格尊严《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和通信秘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密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1、人身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如受到奴役,失去人身自由,其他权利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所以,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人格尊严的问题,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规定了具体保护人格尊严的措施,如民法中对于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就是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幼儿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方面的法律
![幼儿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方面的法律](https://img.taocdn.com/s3/m/3763b3f1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cb.png)
幼儿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方面的法律幼儿人身自由权是指幼儿在其成长过程中,享有不受任意限制、干涉和侵犯的基本权利。
这个权利在法律中得到明确保护。
本文将介绍幼儿人身自由权的不同方面,并探讨相关的法律保障。
第一,个人尊严权。
幼儿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其个人尊严权。
个人尊严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幼儿有权享受人格尊严,不受虐待、歧视和侮辱;二是幼儿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声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虐待、歧视和侮辱幼儿。
同时,幼儿父母、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幼儿的个人尊严权,保护其名誉和声誉。
第二,身体自由权。
幼儿有权保持身体的自由,不受任意限制和干预。
这意味着幼儿有权自由行动、选择和决策,而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体罚、虐待或侵犯。
相关法律对幼儿身体自由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儿童权益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幼儿实施体罚、虐待或其他残忍、辱骂行为。
幼儿父母、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确保幼儿的身体自由权不受侵犯。
第三,隐私权。
幼儿有权享受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保护。
幼儿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空间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得被侵犯和滥用。
《儿童权益法》对幼儿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幼儿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空间,不得任意收集、泄露、滥用或侵犯幼儿的隐私权。
幼儿父母、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幼儿的隐私权。
第四,自主权。
幼儿有权自主决策,并参与与自己相关的事务。
自主权是幼儿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方面,它能够培养幼儿独立思考、自主选择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幼儿的自主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儿童权益法》规定,幼儿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参与与自己相关的事务,包括个人学习、生活和休闲等。
幼儿父母、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幼儿的自主权,不得任意干涉或限制幼儿的自主决策。
综上所述,幼儿人身自由权包括个人尊严权、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自主权等多个方面。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1761839d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be.png)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在合法范围内不受任何非法侵犯的自由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这些案例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接下来,我们将围绕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来看看在校园中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在学校里,一些学生在校园欺凌事件中遭受到了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例如,一些学生会遭受同学的欺凌和侮辱,甚至会遭受到身体上的伤害。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给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其次,家庭暴力也是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典型案例。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对身体的伤害,更是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侵犯。
一些家庭暴力案例中,受害者会遭受到长期的精神和身体上的折磨,甚至会导致生命的危险。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的人身自由权,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
此外,监禁和非法拘禁也是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之一。
一些人会因为各种原因被非法监禁或拘禁,他们失去了自由,无法自由行动和表达意见。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的人身自由权,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最后,网络侵犯个人隐私也是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之一。
在网络时代,一些人会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网络诈骗、恶意传播等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这种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更是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侵犯。
综上所述,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我们应该加强对侵犯人身自由权行为的打击,保护每个人的人身自由权,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甚至消除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自由和尊严的生活。
人身自由权利保护法规
![人身自由权利保护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68ef4f86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88.png)
人身自由权利保护法规一、引言人身自由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个人的自由表达、思考和行动的权力,以及免受非法拘禁、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保障。
为了维护人身自由权利,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制度。
本文将探讨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法规,并就其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进行分析。
二、宪法保障人身自由权利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保护人身自由权利的条款。
例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所、文件和物品不受非理性搜查和扣押的侵犯。
”英国《人权法案》确保了人民的自由和安全;而德国《基本法》则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享有免受非法拘禁和不人道待遇的权利。
这些宪法保障为人身自由权利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三、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机制除了国内法规,国际人权公约也对人身自由权利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保护。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人都有言论、思想、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权利。
《国际人权公约》进一步强调了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包括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以及自由出入国境等权利。
各国都可以通过签署并批准这些公约来接受其约束力,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四、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机制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人身自由权利,许多国家还制定了具体的法律和机制。
例如,美国的《废奴法案》禁止奴隶制度,保护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英国的《人身保护法》则规定了个人免受非法拘禁的权利。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独立的人权委员会和法院,专门负责监督和保护人身自由。
这些机制的建立为人身自由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五、人身自由权利的现实意义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的基本权益,也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人身自由权利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平等,激发了人们的创造力和活力,推动了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其次,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
最后,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石,有助于建立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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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自由权
概念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特点:
一是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
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
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二是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是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
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
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四是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
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有:
(一)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
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二)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因而,
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
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
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
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
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
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
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
我国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
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依据中国的现行立法规定,只要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禁止拘禁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规定和行使自由与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限制的规定,即属违法。
2、有损害结果。
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的损害事实,表现为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所造成的客观表现和最终结果。
客观表现指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使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状态的改变。
最终结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自由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即成立该要件。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归责性的意思状态,即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要件。
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人身自由权通称“自由权”。
严格地说,“自由权”这一概念不能成立。
权利是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资格,也就是实现自己意志的自由。
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每一种权利都是一种自由。
“自由权”就是自由的自由,或为支配自由的自由,显然无法说通。
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是行动自由权,应称行动权。
行动是主体的物质性人身要素,行动权是物质性人格权。
行动资格是物质性人格要素。
人身是各人身要素的总和,是全部人身权的客体,不是行动权的客体。
“人身”在汉语中可解释为人的身体,但人的身体是身体权的客体,也不是行动权的客体。
因此,把权利人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称为人身自由权并不确切,但这一名称已十分普及。
从法理上说,“行动权”可分为政治即非民事行动权和民事行动权。
传统民法把“自由权”分为公法自由权和私法自由权,大致相当。
政治行动权是政治领域的人格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不属民事权利。
民法中的行动权指民事行动权。
人身自由权的客体行动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行动,不是作为权利人各人身要素总和的权利人的人身,也不是权利人的身体。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行动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动,他人不得妨碍。
作为独立人格权的贞操权、婚姻自主权以及所谓的知情权,都属于行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