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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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自然人独资设执行董事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自然人独资设执行董事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学校有限公司,学校住所地为:X^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在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XXX (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七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竺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备注:认缴出资股东承诺在20XX年XX月XX日前缴足。

)第十二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章程模板

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学校的办学行为,明确学校的性质、宗旨、管理体制及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致力于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三条本学校名称为:(学校全称),英文名称为:(学校英文名称),简称:(学校简称)。

第四条本学校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由(出资人名称)出资成立。

第五条本学校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本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学校住所:(详细地址)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学校的权利:1. 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2. 自主设置专业、课程和教学方式;3. 招生、录取和选拔学生;4. 自主管理、使用和支配财产;5. 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6. 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7.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学校的义务:1. 依法办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个性发展;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5. 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育教学秩序;6. 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发挥教育作用;7. 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重大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会成员构成)组成。

第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全面负责。

校长由董事会提名,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任命。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务委员会由(校务委员会成员构成)组成。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组成。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学校概况民办学校名称:未来之星民办学校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学校联系电话:XXXX-XXXXXXX学校官方邮箱:*************************二、学校宗旨与办学理念未来之星民办学校的宗旨是培养有爱心、有责任感、有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为社会培养具有全面发展的学生,为国家培养栋梁之才。

学校秉承“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创新引领”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国际视野的终身学习者。

三、学校管理机构1. 学校董事会:由学校创办者、家长代表、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学校的整体规划、决策和监督工作。

2. 学校行政管理团队:由校长、副校长、各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3. 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专业教师和各类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四、学校招生与入学1. 招生对象: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不分民族、宗教、性别、籍贯等。

2. 招生范围:学校招生范围为本地区以及外地符合条件的学生。

3. 招生程序:学生报名、资格审核、面试/笔试、录取、缴费等环节。

4. 入学条件:学生需符合国家相关教育法规规定的入学条件,并通过学校的招生考试或面试。

五、学校课程设置1.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发展需求,制定多元化的课程设置,包括但不限于语言、数学、科学、社会、艺术、体育等学科。

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设立创新科学实验室、艺术创作室等特色课程。

3. 学校开设丰富多样的选修课程,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六、学校教育教学管理1. 师资力量:学校注重招聘高素质的教师,建立师德师风评价和激励机制,提供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和交流机会。

2. 教学管理:学校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体系,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机制,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

3. 班级管理:学校设立班主任制度,每个班级配备专职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学习指导。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XXXXXXX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举办者地址及法人属性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X第二条举办者地址:XXXXXXX。

第三条法人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第四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推举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二)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四)向学校提出教育、文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五)其他有关权利。

第五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二)承担学校设立阶段的相关费用,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经费,并提供相关资源;(三)每年按时审定学校的办学预算,按预算需求履行后续注资义务;(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但不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第六条举办者变更的规则:举办者变更:培训学校申请备案登记表原件;培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原件;财务清算报告原件;举办者变更申请原件;培训学校章程原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新的举办者相关的证明材料。

负责人备案:培训学校申请备案登记表原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原件;培训学校个人基本情况表原件;拟任新决策机构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原件;个人书面确认文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备案:培训学校申请备案登记表原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原件;培训学校个人基本情况表原件;个人书面确认文书原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原件。

机构成员备案:培训学校申请备案登记表原件;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原件;决策机构会议决议;拟任新决策机构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书面确认文书原件;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第三章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第六条机构性质:15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民办培训学校设立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民办培训学校设立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民办培训学校设立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教师、学生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民办企业法人单位。

公司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办学层次为: 短期培训:*************。

办学形式为业余,办学规模为校舍面积*****平方米,有充足的教学设施,投入资金****万。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前,股东按认缴注册资本数额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年12月31日前缴足.** 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年12月31日前缴足.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民办学校章程(一人公司)

民办学校章程(一人公司)

加下划线:可自定部分(注:括号内为注解,请自行删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发生变更的,须事先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四条公司性质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校长: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校长或董事长担任)第七条公司办学宗旨:第八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举办者投资设立,举办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九条办学规模:第十条办学层次:第十一条办学形式及类型:第十二条办学范围:第十三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举办者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第十六条公司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一览表。

第十七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举办者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举办者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八条公司应设置举办者名册,记载举办者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九条举办者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举办者的权利:一、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民办学校董事会章程范文

民办学校董事会章程范文

民办学校董事会章程范文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并向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重大事项决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xx市xx科技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住所为xx市xx区xx镇xx街15号及xx区xxxx路1124号。

第三条,学校为段绪红等自然人与xx市xx区轻工机械总厂(以下简称轻工总厂)联合出资举办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学校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校企联合、产教合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有特长、守纪律的初中级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建设一所渝东区名符其实的职教示范学校。

第五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为xx区教委,登记管理机关为XXX,学校接受xx区教委和X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董事会章程对学校股东、董事、监事、校长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全体股东无担任董事,董事会为股东会,股东会亦为董事会。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八条,学校由4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九条,股东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一览表:注:(1)涉及轻工总厂、原xx科技学校及各自然人在本章程生效日之前发生的债务,不得在本章程生效日之后以学校资产进行冲抵。

2)各股东筹集的股资中,原xx科技学校2004年12月28日前的已置校产及无形资产以计,其中xxxx拥有44.3万元,xxx拥有7.2万元,xx拥有3.5万元。

轻工总厂折旧中巴车计2万元。

其余股资全部以现金方式注入。

有形资产表及无形资产说明附后。

3)各股东新入股资金,在本章程经所有财会手续完善,所有股东签字,相关部门同意、核准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注入全部新入股资金的30%,余额在2005年5月20日前陆续注入。

第十条,学校享有股东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民办院校章程模板范文

民办院校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院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_学院(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学校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住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县、区)______街道(乡镇)______路______号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等。

第八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二)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生资助等工作;(三)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四)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五)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六)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事务。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开设的专业应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自治,设立学生会、社团等组织,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利益。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模板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机构全称](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的性质:由[出资人名称]自愿举办的[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四条本机构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为我国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机构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第六条本机构的住所:[市、旗县区、街路具体位置]。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本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制定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二)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设置专业、课程,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三)按照国家规定,自主招生、选拔和培养人才;(四)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八条本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五)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依法履行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第九条本机构的权利机构为校董会,校董会负责本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条校董会的人员构成:[具体构成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校董会的职权:(一)决定本机构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二)审议、批准本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三)决定本机构的招生、选拔和培养方案;(四)决定本机构的重大人事任免;(五)决定本机构的资产处置;(六)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解散;(七)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民办培训学校设立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民办培训学校设立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教师、学生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民办企业法人单位。

公司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办学层次为: 短期培训:*************。

办学形式为业余,办学规模为校舍面积*****平方米,有充足的教学设施,投入资金****万。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前,股东按认缴注册资本数额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年12月31日前缴足.** 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年12月31日前缴足.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民办股份制办学章程

民办股份制办学章程

民办股份制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办股份制办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由本办学机构制定并执行的基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办学机构的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地为××市。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企业法人代码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办学、教育咨询、教育培训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公司的宗旨是为广大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培养具有良好素质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理念是诚信教育、质量第一、学生至上、持续创新。

第六条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行业的规范,注重商业道德,尊重师生权益,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第七条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的基本管理规范,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以及全体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股东委员会第八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组织,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公司所有股东参加,根据公司股份比例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要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审议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审议和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审议和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增减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审议和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等。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人数为不少于3人,董事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董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执行股东大会的决策;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经营计划和预算;组织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决定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决定公司财务决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等。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参考基本模版)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参考基本模版)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参考基本模版)民办教育机构章程(参考基本模版)(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本章程。

根据国家关于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单位名称和地址本单位名称为XXXX,住所地:在城市的为XX市/州XX区/市XX路(街)XX号;在县市的为XX县/市XX乡镇XX村或XX县/市XX路XX号。

第三条单位性质(与办学许可证一致)本单位是年月经XXXX教育局批准设立的一所民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理事(董事)长XXX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校长XXX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办学宗旨XXXX(需载明: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

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五条办学规模本单位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XX人以内(具体以审批机关或者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为准)。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此处要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

第七条单位类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幼儿园、小学、低级中学、低级中学、九年一贯制黉舍、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黉舍、中等职业黉舍、(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实际选择,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第八条举办者出资情况(按照实际情况对应选择)1.本单位由XX(人)独立出资XX万元举行。

为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机构。

2.本单位由XXXX(公司)独立出资XX万元举行。

为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3.本单位由XX(人)与XX(人)、XX(人)……等共同出资XX 万元举行。

其中XX出资XX万元,占总出资额的XX%;XX出资XX万元,占总出资额的XX%……。

为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4.本单位由XX(人)、XX(人)与XX(公司)、XX (公司)……共同出资XX万元举行。

民办企业学校章程模板范文

民办企业学校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民办企业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全称]第三条学校地址:[学校详细地址]第四条学校性质:本学校为自愿举办、非营利性、非学历教育性质的民办企业学校。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人教育、职业资格认证等非学历教育。

(二)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

(三)提供教育咨询服务。

(四)开展校企合作、产学研一体化项目。

(五)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规划的教育活动。

第八条学校办学层次:初中、高中、中专等。

第九条学校学制: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全日制学习等。

第十条学校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制、远程教育等。

第十一条学校办学规模:根据市场需求和师资力量,合理确定招生规模。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区域: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七条学校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本、全面发展为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学校聘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素质的教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二十条学校加强课程建设,开发特色课程,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为XXX,性质为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办学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学校的审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XXX、XXX、XXX、X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校地址为XXX软件楼二楼201、203教室;XXX图书馆三楼西侧。

第二章办学范围学校业务范围包括计算机行业专业技能培训,学制为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管理体制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任期为一年,成员为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聘任或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董事会议可召开会议。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事长1名。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民办学校董事会章程

民办学校董事会章程

民办学校董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学校的管理,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决策机构。

第二条董事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董事会的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形象,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董事会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董事任期由学校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经选举产生。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职权与职责第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学校的经费预算和决算;(三)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四)决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五)聘任或解聘校长;(六)修改学校章程;(七)审议学校财务报告;(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承担下列职责:(一)保证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三)对学校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四)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民办股份制办学章程范本新

民办股份制办学章程范本新

民办股份制办学章程范本新【导言】民办股份制办学机构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办学的教育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股份制办学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教育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章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民办股份制办学机构章程的范本,旨在为相关机构提供参考和借鉴。

【正文】一、总则(一)名称:民办股份制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反映其办学性质。

(二)宗旨:民办股份制办学机构的宗旨是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股东创造经济效益。

(三)法律依据:民办股份制办学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运营,并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章程修订:民办股份制办学机构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股东(一)股东资格:股东应当是具备合法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股东权益:股东享有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经济效益的权益,有权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机构的运营。

(三)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权益、决策重大事项的最高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并保证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三、董事会(一)董事资格:董事应当是具备合法资格的自然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职责: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机构利益,推动机构的发展,确保教育质量。

(三)董事选举: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形成决议,并保留会议记录。

四、管理层(一)校长:校长是民办股份制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二)教师队伍: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教师队伍,保证教师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教学能力。

(三)管理制度: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包括招生、课程设置、教学评价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教育质量和公平公正。

五、财务管理(一)资金来源:机构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办股份制办学章程范本

民办股份制办学章程范本

民办股份制办学章程范本以下是一个民办股份制办学机构章程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本章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民办股份制办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名称为(具体名称),英文名称为(具体名称),简称为(具体简称)。

第三条学校的宗旨是:依法、独立、自主、公平、公正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层级为:全日制学前教育、全日制义务教育、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个别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学校的经营方式为股份制,依法设立股份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的权益。

第六条学校的管理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体职责和权限由学校章程规定。

第七条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准则,包括了学校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教育教学活动等内容。

第二章股东大会第八条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所有股东共同组成。

第九条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决定学校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审议和决定学校章程的修改,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审查和批准学校的经营计划和财务报告等。

第十条股东大会可以采用远程会议方式进行,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董事会第十一条学校的执行机构为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学校的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学校的各项工作、决定学校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评定学校的财务状况等。

第十三条董事会设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监事会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职责包括:监督学校的经营和财务活动,审查和监督学校的财务报告,监督董事会的工作等。

第十六条学校的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带领,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其他机构第十七条学校可以设立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招生与就业机构等,具体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通用范文(正式版)民办学校章程

通用范文(正式版)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1. 学校设立背景本章程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民办学校的运行,确保其教育质量、教学内容和管理体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为广大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2. 学校名称和位置本民办学校的正式名称为X学校,位于X市的街道,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3. 学校宗旨和办学理念本学校的宗旨是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公民,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服务。

4. 学校管理层4.1 学校所有者本学校由X公司全资拥有,作为学校的所有者,将为学校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资源支持。

4.2 董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由资深教育专家、行业领袖、企业家和学校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保证学校运行的顺利和高效。

4.3 校长学校设立校长一职,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师招聘和培训、家长沟通等。

校长应具备教育专业背景和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

5. 学校教育理念和目标本学校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为教育目标,倡导素质教育的理念,并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协作能力和实践能力。

6. 学校课程设置本学校的课程设置将根据国家相关教育标准和政策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兴趣爱好来规划。

课程设置包括但不限于语文、数学、外语、科学、人文社科、艺术和体育等科目。

7. 学校招生与管理7.1 招生范围与要求本学校招生范围为X市区域内的学生,年级为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

招生标准将参考国家教育部门公布的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

7.2 招生程序学校将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招生程序和招生计划,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招生。

7.3 学校管理本学校将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考勤、学生评价、学生处分等,以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和学生全面发展。

8. 学校师资队伍本学校将聘请高素质的教师,要求教师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学校将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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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加下划线:可自定部分(注:括号内为注解,请自行删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发生变更的,须事先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四条公司性质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校长: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校长或董事长担任)第七条公司办学宗旨:第八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举办者投资设立,举办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九条办学规模:第十条办学层次:第十一条办学形式及类型:第十二条办学范围:第十三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举办者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第十六条公司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一览表。

第十七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举办者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举办者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八条公司应设置举办者名册,记载举办者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九条举办者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举办者的权利:一、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三、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举办者的义务:一、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不得抽逃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冲突)第二十二条出资的转让:举办者可以决定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举办者依法转让其股份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举办者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二十三条为保障公司教学、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董事会、校长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校长室、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校长、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校长、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选举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校长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九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校长。

第三十条董事、监事、校长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校长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董事、校长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校长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校长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举办者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董事、校长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董事会、校长和监事会(或监事)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公司董事会由名(注: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经理)、党组织书记、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吸纳教育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组成。

除校长外,举办者董事由举办者自行出任或指派,共-----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共-----名。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注:董事长的产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校长;二、决定校长的报酬事项,并根据校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三、修改公司章程;四、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五、制定发展规划;六、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七、筹集办学经费;八、审核公司预算、决算;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十、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以及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做出上述第一、三、五、八、十项决定时,应当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增加董事的职权,但不得与董事会上述的法定职权相冲突)第三十六条公司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指派(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首届董事的人数、任职资格及构成均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除《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以外的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第三十七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人选;四、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五、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可根据董事会授权,增加其他校长的职权,但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本条所述校长的法定职权相冲突)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校长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其成员由举办者推荐产生,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___名,公司职工代表___名。

(注:公司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在不违背《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监事会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四)向董事会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财务、会计第四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董事会及举办者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二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四十三条举办者可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四十四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第四十五条公司合并、分立,由公司的董事会做出决定,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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