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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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评价之我见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评价之我见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评价之我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实务中,各法院及仲裁机构对此条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可约定免责等尚未达成共识,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风险由招标人承担也一直存在争议。

当下市场仍是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占主导地位,招标人经常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若承包人投标时未及时对发包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则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风险等均由承包人承担”,此约定与《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相悖,但有的观点认为:《清单计价规范》只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非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如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即发承包人之间与《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相悖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有观点认为:《清单计价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第4.1.2条是公告中明文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故发承包人之间约定与《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相悖,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即此约定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本人认为对于《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的评价应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整体、系统性的规定体系中,结合具体个案的工程量清单差异率、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等进行全方位考量后,用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评价来均衡各方利益,具体分析如下:一、《清单计价规范》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标准化法》的授权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上位法的授权依据。

清单计价规范总价合同

清单计价规范总价合同

清单计价规范总价合同《清单计价规范总价合同》一、合同背景甲方(以下简称“业主”)拟对某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建设,乙方(以下简称“承包商”)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愿意承担该项目的施工任务。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项目施工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工程内容1. 工程名称:xxxx建设工程项目2. 工程地点:xxxx3. 工程规模:xxxx4.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修、绿化等工程。

三、合同价格1. 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规范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本工程清单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之和。

2. 合同总价:人民币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

3. 合同价格为本工程实际完成后的总价,包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四、合同履行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质量标准、进度要求完成施工。

2.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3.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价格调整1. 合同价格调整的条件和范围应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合同价格调整的程序和审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

六、合同价款支付1. 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比例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工程,业主按照验收合格的工程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3. 合同价款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

七、合同违约1.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八、合同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xxxxxxx乙方(盖章):xxxxxxxxx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合同示范文本
发展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变化和满足各 方利益诉求。未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02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 内容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 2
确定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包括施工图纸、现行计价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等。
清单计价规范与合同示范文本的综合应用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某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同时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合同示 范文本。
案例分析
通过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合同示范文本的综合应用在 提高招投标透明度、规范合同条款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案例结论
确定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
02
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等。
确定合同价款的约定条款
03
包括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结算等条款。
03
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
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
合同文件的组成
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 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及合同示范文本
目录
• 概述 •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内容 • 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 •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合同示范
文本的应用 • 案例分析
01
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过程中,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 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 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011—3-10 10:5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

1 词语定义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

1。

1 合同1。

1.1。

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

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

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对投标函解释说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

1。

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

1。

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

5 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中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

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

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

2。

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

1.1。

2。

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清单课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清单课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条款内容及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08清单规范的重要性和主要变化1、颁发和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GB50500-2008),公告时间为2008年7月9日,实施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2009年5月北京市相关配套文件出台。

2、08清单规范实施的意义08清单规范的实施是适应我国近年来经济形势的变化,是深化基本建设领域改革的需要,基本目的在于全面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08清单规范的颁布实施是在总结03清单规范经验基础上取得的进一步成果;(2)规范市场形成价格的计价行为;(3)代表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发展方向。

3、08清单规范的主要变化(1)工程计价及造价管理全过程的变化。

03清单规范是以工程招标阶段计价管理为主,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欠缺,主要目的是推行清单计价方式;08清单规范是对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进行规范,通过规范条文、相关规定、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范从招标计价、投标报价、合同条款、过程造价管理等一系列活动,造价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定,也是今后进行工程经济纠纷调解、司法鉴定的依据。

(2)合同管理规范化。

03清单规范虽然对合同管理进行了一些说明,配套的政策文件也进行的规范,但与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匹配。

本次配合08清单规范的实行,标办及时推出与新清单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及其应用指南,加大了新清单规范的推行力度。

(3)规范专业人员及组织机构的执业行为,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服务职能。

(4)清单形式上的调整。

对清单计价、造价管理表格进行规范和调整,对附录进行补充,对个别清单子目的计算规则等进行调整。

本次清单规范的修订主要是对正文部分,不主要针对附录,建设部正在启动附录部分的修订,预计明年年底可以完成。

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模板

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模板

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模板一、合同双方。

甲方(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二、合同内容。

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工程名称)的施工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1. 工程概况。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工程名称)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具体施工内容)。

工程地点位于_______(地点),工程范围包括_______(范围),工程期限为_______(期限)。

2. 工程量清单。

根据工程概况,甲方与乙方共同编制了工程量清单,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单位、单价、合价等,详细清单见附件。

3. 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根据工程量清单,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数量,按照_______(支付方式)的方式,向甲方申请工程价款支付。

4. 施工期限。

双方约定,乙方应在工程签订合同后_______(施工期限),按时完成工程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 变更和索赔。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变更或乙方需要提出索赔的,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处理。

6. 违约责任。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成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7. 合同解除。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按照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 其他事项。

双方同意,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协商解决,并对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

三、附则。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3.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及解释,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协议书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为了明确双方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权益和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项目1.1 双方确认本协议适用于(工程项目名称),具体位置为(工程项目具体位置),项目规模为(工程项目规模)。

1.2 工程项目的总工期为(工程项目总工期),起始日期为(工程项目起始日期)。

1.3 工程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工程项目范围)。

二、工程量清单2.1 工程量清单是指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的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的清单。

2.2 工程量清单应由乙方根据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编制,并提供给甲方审核。

2.3 甲方应在(时间要求)内进行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对于存在异议的部分应及时与乙方沟通并协商解决。

2.4 甲方对工程量清单的审核结果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时间要求)内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以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

三、计价方式3.1 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采用(计价方式),具体为(计价方式细则)。

3.2 工程项目的计价依据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数量和价格,并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调整。

3.3 工程项目计价的时间点为(计价时间点),以工程项目完成的实际情况为准。

四、支付方式4.1 工程项目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具体为(支付方式细则)。

4.2 甲方应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及时提供支付凭证给乙方。

4.3 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并提供相应的完工证明和验收报告给甲方。

五、工程变更和索赔5.1 如工程项目发生变更,双方应及时协商,并按照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方式进行调整。

5.2 如乙方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或产生额外费用,乙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甲方应予以合理赔偿。

六、违约责任6.1 若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3年-2024年一级造价师之建设工程计价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一级造价师之建设工程计价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一级造价师之建设工程计价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关于工程变更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不属于变更B.发包人通过变更取消某项工作从而转由他人实施C.监理人要求承包人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不属于变更D.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而扩大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答案】 D2、下列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税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A.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B.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税前造价×17%C.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D.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答案】 D3、(2019年真题)下列发承包双方在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中,属于工程变更类的是()。

A.工程量清单缺项B.不可抗力C.物价波动D.提前竣工【答案】 A4、已知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总额为8000万元,工程预付款按合同金额的20%计取,主要材料及构件造价占合同额50%。

预付款起扣点为()万兀。

A.1600B.4000C.4800D.6400【答案】 C5、下列材料损耗,应计入预算定额材料损耗量的是()。

A.场外运输损耗B.工地仓储损耗C.一般性检验鉴定损耗D.施工加工损耗【答案】 D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公示应包含的内容是()。

A.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名单B.所有投标人名单及排名情况C.投标人的各评分要素的得分情况D.中标候选人投标报名或开标时提供的业绩信誉情况【答案】 D7、承包人按合同接受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可以认为承包人已无权要求()颁发前发生的工程变更。

A.合同工程接纳证书B.质量保证金返还证书C.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D.最终支付证书【答案】 A8、建设工程最终结清的工作事项和时间节点包括:①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②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③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④最终结清付款;⑤缺陷责任期终止。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造价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造价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造价一、前言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示范文本。

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

二、合同造价构成1. 工程总价:本合同工程总价包括工程量清单内各项工程费用的总和,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费用。

工程总价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2.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单价等内容。

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或地方发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3. 工程单价:工程单价包括工料单价和综合单价。

工料单价是指完成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费用;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管理费、利润等费用的总和。

4. 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工程量调整、工程变更、物价上涨、政策调整等因素。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进行价格调整。

5. 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支付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

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支付,进度款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量清单的完成情况支付,竣工结算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三、合同造价管理1. 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同造价管理。

合同价格一经确定,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调整。

2.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合同造价管理,确保工程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3. 合同双方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 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建筑市场行情变化,及时调整合同价格,确保合同价款的合理性。

四、合同违约责任1. 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不能实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建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建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较之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中关于“合同价款”的规定,《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关于“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的规定基本是作了全新的修订,不仅在内容组成上由原“合同价款”修订为“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而且在“签约合同价”部分,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和“暂列金额”四项费用单列。

二、解读(一)签约合同价1.关于签约合同价首先,合同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须结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正确理解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区别,以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确履行。

签约合同价,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条规定,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合同价格,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2条规定,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2012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第1567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7条将“签约合同价”同时界定为“合同价款”,虽与上述“合同价格”存在一字之差,但显属不同的价格概念,需切实厘清。

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51条的规定,竣工结算价,是指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包括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等 。
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
包括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支付 方式等。
变更与索赔
包括工程变更、索赔程序、争议 解决等。
工期与进度
包括工期要求、进度计划、工期 延误等。
工程质量与验收
包括质量标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 路等。
造价。
清单计价的调整与变更
01
调整与变更原则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 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进行合理 的调整和变更。
02
调整与变更程序
03
调整与变更内容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确认, 确保调整和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 性。
包括工程量的增减、项目特征的 修改、新增项目等,涉及到合同 价款的调整和支付等问题。
适用于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完成后,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招 标和投标。
清单计价规范的重要性
有利于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 为,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 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建设各方
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 争和健康发展,减少不正当竞
争和腐败行为。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 竞争力,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 理和成本控制。
清单编制要求
确保清单项目齐全、描述准确、数 量无误,满足工程计价和施工管理 的需要。
清单计价的计算方法
计价方法概述
01
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和相应的计价定额或
综合单价,计算出各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单价计算
02
依据各项目的工程量、综合单价等信息,计算出每个项目的合
价。
总价计算
03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析6.22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析6.22

(2)工程变更 (4)工程量清单缺项 (6)物价变化 (8)计日工 (10)不可抗力 (12)误期赔偿 (14)暂列金额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新《规范》的内容与亮点
【亮点七】 造价与合同管理更加契合 与2013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相配套。 招标控制价编制、复核、投诉、处理的方法; 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支付;安全文明施工 费的支付;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纠纷处理方法等与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高度统一。 要求造价管理人员在进行造价管理的同时, 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管理水平。
招投标 阶段

本 内 容
实施阶段
竣工结算 阶段
二、新《规范》的内容与亮点
【亮点一】 专业划分更加精细
新《规范》将原《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 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 1、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 2、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 3、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调整后分为以下九个专业: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2)仿古建筑工程 (3)通用安装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 (7)构筑物工程 (9)爆破工程 (4)市政工程 (6)矿山工程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新 《规 范》 的 亮 点
二、新《规范》的内容与亮点
【亮点八】 规范的可操作性更加强化
(1)明确了52条术语的概念,要求提高使用术语的精确度; (2)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需要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 (3)提高了合同各方面风险分担的强制性,要求发、承包双方 明确各自的风险范围; (4)细化了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和列项的规定,加大了工程造价 管理复杂度; (5)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结算纠纷的处理。

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范本

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范本

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填写合同编号]甲方(业主):[填写甲方名称]乙方(承包商):[填写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就[填写工程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施工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一、工程内容与范围本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详细描述工程内容]。

工程范围涵盖[具体描述工程范围]。

二、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本合同附件[附件编号]所列明的工程项目和数量编制而成,作为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

2. 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数量仅为预估数量,实际施工数量以现场实际完成并经双方确认的数量为准。

3. 如实际施工数量与工程量清单预估数量有差异,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机制进行价格调整。

三、合同价款1. 合同总价为[填写合同总价]元人民币,包含所有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2. 合同价款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确定,任何变更均需书面形式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以下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详细描述支付方式及时间节点]。

2. 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的发票给甲方。

五、工程进度与验收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 工程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六、质量保证1.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2. 工程保修期为[填写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缺陷或损害,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

七、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八、争议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填写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18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和适用

2018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和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因此,采用"计日工"计价意味着该工程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清单计价的模式,纯粹的定额计价模式下,无需使用计日工.根据GB50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三>"计日工"条款修订的影响2017版施工合同将计日工条款"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变更为"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属于结算方式的变更,在2013版约定的情况下,如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没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变更工作的单价计取费用,所谓"变更工作的单价"并不属于"计日工"的计价模式,而是采用固定单价乘以单项工程量的模式取费,类似于按照该零星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费.修改"计日工"条款将带来以下影响:<1>计价方式不同.计日工不按照工程实际消耗人材机计算费用,而是采取每工每天的方式计取报酬,即在计日工模式下,不计算该零星工程最终工程量,只计算投入的工日.<2>计价程序不同.采用计日工模式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工程量计价清单中对于适用计日工的项目及计日工单价进行明确约定.采用计日工的,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程序规定,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报送计日工的数量、每月汇总计日工数量进行当月结算.<3>利润不同.计日工模式下综合单价高于一般的人工费单价,因此,采用计日工方式计取费用有利于承包人.二、缺陷责任条款的修订2013年版本约定: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版本约定: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017年版本对15.2.1条的修订,涉及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和期限的变更.<一>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变更1.缺陷责任期的定义所谓缺陷责任期,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1.4.4条的约定,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3版示范合同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7版将其修订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通常情况下,两者表述不同但时间起点是一致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本次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示范合同文本与住建部规定的一致性.2.起算时间的差异尽管示范合同修改的缘由仅仅是为了保持表述的严密性,但"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与"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概念并不是完全一样."实际竣工日期"相对的是"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指的是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或推定为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上述规定,实际竣工日期有三个认定标准:客观上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期;工程转移占有日期.其中第一种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属于客观事实上的竣工日期,后两种均属于法律推定的竣工日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指建设工程已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因此,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只包括"实际竣工日期"中的第一种情形,而不包括其他两种情况,两者范围是不一致的.同时,"实际竣工日期"并不意味着客观事实上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则必然意味着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3.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时间节点界定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在上述规章修订之前,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各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以各地质检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为准.后来,住建部修改了验收规定,质检机构仅仅履行监督责任,工程验收的主体也变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只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但备案不是衡量验收合格时间的标准.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也称"五方验收">共同对已建工程进行验收,达成一致意见的,该工程通过验收.因此,2017示范合同中"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时间节点指的是五方验收所载明的工程竣工合格时间.4.特殊情况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2017版示范合同同时对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时的起算时间进行了修订,示范合同15.2.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本条修订后将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推迟了90天.该条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起算时间点也是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该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是依然依约定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同时也开始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二>缺陷责任期限的法律依据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来看,2013版示范合同和2017版示范合同均规定的为24个月,但是两者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住建部2017年建质138号文发布之前,关于缺陷责任期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约定1到3年缺陷责任期期限情形均存在,2013版示范合同折中采用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住建部2017第138号文发布后,第二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根据2013版示范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对缺陷责任期进行调整超过24个月,但是根据住建部的最新规定,此后对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约定将不得超过24个月,如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则将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三>缺陷责任期内责任内容的变更2017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上述约定进一步区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限",使该条文的表述更加合理化,也对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更加清晰.2013版示范合同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2013版示范合同并没有严格区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概念,因此造成两种责任适用的混同.两者存在以下的区别:1.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质量保修期一般为2到5年,对于主体和基础则要求终身保修.2.起算时间不同.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正常情况下均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如果建设工程未验收的,则缺陷责任期采用15.1.1条约定的时间推算而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条款中另行约定.3.表现形式不同.质量保修期限和范围由发承包双方签署质量保修协议进行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应预留质量保证金,而质量保修期间超出缺陷责任期的部分却并不预留质量保证金.4.适用范围不同.缺陷责任期主要针对承包人自身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如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保修期则属于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生的质量维修,该种质量问题可能系自然损耗等因素造成,并不一定属于承包人的施工缺陷.三、质量保证金条款的修订<一>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15.3.2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为: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版修订主要依据住建部138号文第7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版示范合同除变更了质保金比例外,对于质保金的结算基数也进行了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质保金是根据结算合同金额进行计算,但结算合同的金额与实际最终的结算价款之间通常是存在差异的,为此,2017版示范合同直接将计算基数修订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同时,该种修订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第四条的表述以及住建部138号文第七条的表述.<二>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的变更2013版合同第15.3.2条主要约定了:预留质量保证金和保函两种方式.2017版合同第15.3.2条继承了上述条文,并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结合2017年第138号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预留质保金:采取银行保函,此种方式系138号文明确推广.采取履约保证金方式.采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方式.采取工程质量保险方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保证方式.<三>规范质保金类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规定,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种类型保证金外,取消所有其他类型保证金.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017版示范合同为此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在示范文本1.1.4.4条、14.4条、15条等质量缺陷责任及质保金条款中均进行了明确,取消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同时并存的情形.<四>增加了质保金的计息方式和退还程序2017版示范合同不仅约定了质保金的利息计算方式,并且对于质保金的退还进行了明确.而2013版示范合同并无上述内容.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5.3.2条约定: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四、修订条款的适用建议因计日工、缺陷责任期限和质保金条款的变更,必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及责任承担发生影响,为此,我们提出如下适用建议:1.采用清单计价情况下,尽量保证计日工单价清单的全面性.由于计日工单价通常系由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进行约定,超出约定范围则意味着计价标准的不确定,且计日工计价费用本身高于传统采用人工定额的计价,因此,发包人应确保招标清单中包含所有可能采用计日工方式的子项.从承包人的角度讲,计日工模式必须按照计价清单规范的要求,及时填报当天、当月计日工数量并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核、汇总,以避免计价争议.2.在示范文本约定了"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下,另行签署《质量保修协议》,并且对质量保修的范围、方式、索赔进行明确约定.作为发包人而言,在质量保证金已经返还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如保证担保等方式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保修责任.3.质保金预留形式的多样化意味着承包人能够提前获取工程款金额.目前,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均在推行工程责任保险业务,一些工程担保公司也在开展类似业务,除银行保函因出具条件比较严格之外,其他担保方式的费率正逐步下调、程序更加简便,承包人应尽量采取新的质保金方式.4.无论是否采用示范文本,住建部138号文规定的质保金比例、质量缺陷期起算及期限、质保金返还等内容都具有行政管理上的约束力,尽管上述条款没有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的高度,但作为行政机关执法范围内事项,违背上述条款将面临行政责任.因此,各方应及时更新原有条文,尽量与138号文规定保持一致.总体而言,2017版示范文本并非一次主动的条款变革,更多的是为了迎合住建部138号文的监管要求.修订后的版本部分表述更加准确,逻辑更加清晰,但是并未超越2013版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只是一次被动的改良.附:2017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对照表部分序号2017版示范文本2013版示范文本备注通用条款1.1.4.4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新增10.9计日工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修订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新增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合同

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合同

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合同甲方(业主):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_____________,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总工期预计为______天。

二、合同价款1. 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2. 价格调整机制:如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合同价款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工程进度与验收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

2. 甲方有权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并在各个阶段完成后进行验收。

四、支付方式1. 预付款: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___%作为预付款。

2. 进度款: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3. 竣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

五、变更与索赔1. 工程变更:如需变更工程设计或施工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2. 索赔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项,应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进度,应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附件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工程量清单- 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工程量偏差合同怎么调整

工程量偏差合同怎么调整

工程量偏差合同调整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问题,由于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往往难以避免,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偏差的调整方法。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相关规定,工程量偏差合同调整的方法如下:一、合同履行期间,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偏差超过15%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可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二、调整步骤:1.确定工程量变化是否超过15%,若未超过15%则不调整;若超过15%则进行下一步。

2.根据工程量偏差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调整后的合同价款:(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S ——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 ——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P1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S = Q1 × P1 - Q1 × P0(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S = Q1 × P0 - Q0 × P13.如果题目中告知了新的综合单价P1,则直接使用代入公式中;若没有告诉,则需要我们进行求取。

求取方法可以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或者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

三、注意事项:1.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可以依据招标控制价的预算单价进行调整。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谈2013清单计价规范与2013施工合同范本的相关比较

谈2013清单计价规范与2013施工合同范本的相关比较

谈2013清单计价规范与2013施工合同范本的相关比较文章对2013年7月1日出台实施的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联的关键内容:合同价款、价款调整、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进行了比较与分析,并给出了有益的操作建议。

标签:2013清单规范2013施工合同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价款调整0 引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或“新清单计价规范”、“新计价规范“)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 版施工合同范本”或“新施工合同范本”)均在7月1日正式实施。

于国际接轨,市场定价的清单计价实施10周年之季,第三版清单计价规范发行之季,与清单计价配套的施工合同范本终于踱步而出……1 新清单计价规范与新施工合同范本出台背景十年前,2003清单计价规范推出,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定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清单模式,将建筑行业推进了市场经济。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理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让探试新果的人们记忆忧新,崭新的市场,基本建设快速的发展,入关依始金属价格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带来2004年钢材价格异动,让新模式的清单计价工程困惑重重,带来更多的思考。

人们即想到03清单计价规范本身的欠缺,也责怨到没有与清单计价相适应的合同范本,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在颁布第56号文,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人们惊喜的发现这里有“与清单计价相适应的合同条件”!然而这隐藏在招标文件下的合同条件并未受到人们广泛的重视。

2008清单计价规范第二版面市,一定风险范围、招标控制价、暂估价、计日工… …,让人看到了FIDIC的影子,似乎看到了成功就在眼前!5年过去,未等着人们总结08版的功过,全新的清单计价规范13版就已经来到人们面前。

这次13施工合同范本与13清单计价规范同步实施,真是让人新喜、让人期盼!1999年12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建设部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共47条177款,已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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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9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 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 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 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 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 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13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 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 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 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 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 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
一、2013清单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4
二.2013新清单规范的主要原则
5
三. 2013清单规范的主要技术要点
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条文解释
7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 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 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 分部分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组成。
11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 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 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 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 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 风险的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及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贾宏俊 山东科技大学
中国建筑业协会理事 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办公室副主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战略发展专家委员 中国统筹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务理事
(内部资料)
1
清单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清单规范的主要原则 清单规范的主要技术要点 清单规范条文解释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
12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必须消耗 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 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2.0.11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 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 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 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5
2.0.18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 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 的金额。 2.0.19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 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 一种方式。 2.0.20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 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 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10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 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 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 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 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 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 识。
8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 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 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 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4
2.0.16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 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 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 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 的量差。 2.0.17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 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 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 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 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6
2.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在合同 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 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2.0.22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 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 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3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 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 作的签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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